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少將轉任 一般行政(轉任退輔會) 行政學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般民主國家的政府常被民眾批評為績效不彰,政府的行政為何總是令人難以滿意?試說明其原因及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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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行政學的政府績效與行政改革,要說明民主國家的政府為何常被批評績效不彰,再提出對應的改進之道。作答時應兼顧政府行政的制度特性與民主政治的運作條件,避免把原因簡化為「官僚怠惰」或只列改革口號。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核心觀念是:政府績效不只看效率,也包括效能、公平、回應性、課責與公共價值。政府必須在多元且有時互相衝突的目標間取得平衡,因此不宜直接套用企業以獲利或成本效率為主的單一標準。
解題方法
採用「績效不彰的成因—相應的改進措施」逐項對應作答。先從民主政治、官僚組織、政策執行與績效衡量等層面分析原因,再提出制度、管理與公民參與方面的改革,並點明改革須兼顧效率、民主正當性與公平。
原因及改進之道
一、民主政治目標多元,政策易受妥協與短期考量影響
**原因:**民主政府須回應不同政黨、利益團體與民眾的需求,各方對問題的定義及解決方式不一。政策形成往往須經協商與妥協,可能造成目標模糊、資源分散或政策反覆;政治人物也可能偏重短期可見的政績,使長期公共問題難以持續處理。
**改進:**建立清楚且可檢驗的政策目標,強化跨部門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對跨年度政策設定階段性里程碑,並公開政策進度與成果,降低政策隨政治週期大幅擺盪的情形。
二、官僚組織層級繁複、規則僵化,增加行政成本
**原因:**官僚體制以依法行政、層級節制與程序規則維持一致性及公平,但過多層級、繁複簽核和本位主義可能拖慢決策,使機關偏重程序是否完備,而忽略服務是否解決民眾問題。
**改進:**檢討不必要的層級與簽核程序,簡化行政流程,推動跨機關協作及便民的一站式服務;同時保留必要的程序保障、紀錄與監督,避免效率改革損害合法性、公平及權利保障。
三、規範與裁量失衡,責任歸屬不明
**原因:**規範過度僵化會使人員不敢因應個案需求;裁量過大而缺乏指引與監督,則容易造成處理不一致、責任不清或濫用權力。若機關只問「是否照規定辦理」,也容易形成避責文化。
**改進:**明確界定權責與裁量標準,提供實務指引及必要訓練;建立申訴、稽核及內外部監督機制,讓人員在依法辦理的前提下適度回應個案,也須對決策結果負責。
四、政策設計與執行落差,資源及能力不足
**原因:**政策在規劃時若未充分掌握問題、執行環境及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容易出現政策目標不切實際、預算與人力不足、機關間資訊不通或第一線執行受阻等問題。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跨域治理的基本屬性,並舉例分別從跨機關協調、跨區域合作及跨部門治理等層面,析論跨域治理的運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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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跨域治理(跨界治理)是指公共問題超越單一機關、行政區域、政策領域或公私部門的權責範圍時,相關治理主體透過協調、協商與資源整合,共同處理公共事務的治理方式。其目的在回應問題彼此牽連、單一機關難以獨力處理的現象,提升整體政策效能與公共利益。
跨域治理具有以下基本屬性:
- 問題導向與整體性:以跨越既有界線的公共問題為出發點,從政策系統整體觀察原因與影響,避免只處理單一環節。
- 多元主體參與:參與者可能包括中央與地方機關、不同地方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及民眾。
- 互賴與協力:各方掌握的法定職權、資訊、專業或資源不同,必須透過協調及合作完成共同任務。
- 網絡化與協商性:運作不完全依賴單一機關的命令指揮,也需要溝通平台、協議、契約及共同決策機制。
- 權責與資源重新整合:須處理權責分工、經費負擔、資訊共享、執行責任與績效歸屬等問題。
本題所列三種層面,是依「跨越何種界線」來分類:跨機關協調,跨越組織及權責界線;跨區域合作,跨越行政轄區界線;跨部門治理,跨越政府、民間及不同政策領域界線。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屬性—三種界線—各層次案例與運作問題」的架構作答。每一層先用一句話界定跨越的界線,再以具體公共議題說明參與者,最後分析協調、權責或資源上的障礙。如此可逐一回應題目要求,也能呈現跨域治理的共同特徵與各層次差異。
跨區域合作可補充法制依據: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至第 24 條之 3,規範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以及契約事項、履約與爭議處理。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三種層面的運作問題
一、跨機關協調
跨機關協調是不同政府機關因共同承辦或相互影響的政策事項,進行分工、資訊交換及執行協調。
例:重大災害應變。 災害發生時,消防、警察、衛生、交通、國軍及地方政府可能同時投入救援、疏散、醫療與交通管制。各機關須整合災情資訊、確認指揮體系,並協調人力及設備調度。
運作問題:
- 本位主義與目標差異:各機關優先考量本身法定職掌、業務績效或主管指示,可能出現互相推諉或各自為政。
- 權責重疊或空缺:多機關共同參與時,若未先釐清主政機關及支援機關,容易發生重複指揮、責任不明或延誤處置。
- 資訊與專業落差:資料格式、通報管道及判斷標準不一,可能造成資訊無法即時共享或決策基礎不一致。
- 協調成本與誘因不足:跨機關會議、協商及聯合演練需要時間與資源;若額外工作不納入績效或缺乏高層支持,合作容易流於形式。
因此,應建立明確的主責機關、共同指揮與通報流程、資訊共享規則及事前聯合演練,並使各機關的任務與責任可以追蹤。
二、跨區域合作
跨區域合作是不同行政區的地方政府,因公共問題或服務範圍超越單一轄區,透過協議、組織或共同執行機制合作。
例:跨縣市河川治理與防洪。 上游縣市的土地開發、排水及水土保持措施,會影響下游縣市的洪水風險;若各縣市只依本轄區制定措施,整體治理效果可能不足。
第 三 題25 分
有關鄰避現象的案例甚多,如環保設施、能源設施、交通設施、娛樂性設施、水資源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等。試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鄰避情結」?試舉我國一項實際政策為例說明,並從政府管制、社區參與、市場導向、政策對談及風險溝通等策略,析論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鄰避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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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鄰避情結」源自英文 NIMBY(Not In My Back Yard),意指民眾通常承認某項公共設施具有整體社會必要性,卻反對將設施設在自己居住或生活的附近。常見爭議設施包括垃圾處理場、核能設施、焚化爐、變電所、監獄及社會福利機構等。
鄰避衝突不宜簡化為居民自私或只顧自身利益。其成因常涉及設施帶來的污染、健康或安全風險,利益與成本分配不均,選址程序不透明,以及居民對政府或設施營運者缺乏信任。分析時可從三項公平切入:
- 分配公平:設施提供的公共利益由誰享有,風險與負擔由誰承受。
- 程序公平:受影響居民是否及早取得資訊、參與選址與決策。
- 認知公平:居民的生活經驗、價值與疑慮是否受到尊重。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定義概念—具體案例—分策略治理—總結原則」的架構。先說明鄰避情結及形成原因,再用我國案例呈現公共需求與地方負擔的衝突,最後依題目指定的五種策略逐一提出作法。各項策略應相互配合,不能只靠補償或宣導處理。
以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為例,核廢料貯存涉及能源供應與全國核能政策的公共利益,但設施與風險集中在蘭嶼,居民長期關切健康、環境安全、資訊公開及當初設置程序是否取得充分同意。此案凸顯設施受益者與承擔風險者分離,也顯示選址程序與信任關係會深刻影響政策接受度。
化解鄰避情結的策略
一、政府管制:降低實質風險並建立可信監督
政府應先確認設施確有公共必要,並比較替代方案與不同選址的環境、健康及社會影響;不能只以行政便利或成本最低決定場址。對已設置的設施,應訂定清楚的安全標準、排放與監測要求、事故通報及緊急應變程序,並以定期稽查、違規處罰和公開監測資料維持管制可信度。
以蘭嶼案例而言,政府應持續處理設施安全與環境監測的疑慮,說明改善措施及廢棄物後續處置規劃。管制的目的不只是讓居民接受設施,更是實際降低風險、避免將不確定性與成本留給地方。
二、社區參與:讓居民及早進入決策程序
參與應從政策規劃與選址初期開始,而非等場址已經決定後才舉辦說明會。可透過居民代表機制、地方工作坊、公開審議、意見回覆及參與式監測,讓居民能提出替代方案、確認關切議題並追蹤政府承諾。
參與必須具備實質影響力:政府要說明哪些意見被採納、哪些未採納及理由,並使資訊容易理解、參與時間充足。若只有單向宣講或形式上的公聽會,容易加深居民「決策早已定案」的感受。
三、市場導向:合理分擔成本並提供地方利益
第 四 題25 分
試分別從管制、資源、資訊、服務輸送、政治、政策影響等面向,析論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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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營利組織(NPO)與政府之互動關係,要求依「管制、資源、資訊、服務輸送、政治、政策影響」六個面向,說明雙方如何彼此影響、合作或形成張力。
非營利組織係以公益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成立,盈餘不得分配給成員或私人,而須回饋組織使命的民間組織。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並非單純的上下隸屬關係,也不是彼此完全獨立;雙方在公共服務、資源交換、資訊流通及政策形成上,形成相互依賴且兼具合作與監督的關係。
本題重點是逐一說明六個面向,並展現互動關係的雙向性:政府會管制、補助、委託並影響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則能補充政府服務、提供民間資訊、監督政府並影響政策。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作答以制度與行政學概念說明即可。
解題方法
採取「逐面向分析+雙向互動說明」的方式。每個面向先交代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作用,再說明非營利組織對政府的功能或可能產生的張力,避免只列政府作為而漏寫組織的回應。
六個面向分析
一、管制關係
政府透過法律、行政規則及監督機制,規範非營利組織的設立、登記、財務、稅務、募款、會計與業務運作,以確保組織依法運作、捐款妥善使用,並防止假公益、利益輸送或資源濫用。
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也會透過倡議、陳情、訴訟或參與公共討論,要求政府檢討不合時宜或過度限制民間參與的制度。管制有助於維持公信力,但若規範過度繁瑣,也可能提高組織的行政成本,妨礙其彈性與創新。
二、資源關係
政府可提供補助、委託經費、場地、設備、資訊系統及專業人力訓練等資源,支持非營利組織推展公益服務。非營利組織亦可透過捐款、志工、專業知識、社會網絡及民間募資,補充政府推動公共服務所需的資源。
雙方因此形成資源互補與相互依賴。但若非營利組織過度依賴政府補助,可能因補助政策或預算變動而影響組織自主性,甚至使組織傾向配合政府優先事項,而弱化對弱勢需求或自身使命的回應。
三、資訊關係
政府掌握法規、公共統計、政策計畫及行政資源等資訊,可提供非營利組織作為服務與倡議的依據。非營利組織長期接觸服務對象與社區,則能提供政府第一線需求、服務缺口、政策執行困難及民意反應等資訊。
非營利組織因貼近民間,有助政府掌握官方統計不易呈現的在地問題;政府資訊公開與穩定溝通,也有助組織規劃服務、申請資源及監督施政。若資訊不對稱、溝通管道不足,雙方容易產生錯誤判斷或政策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