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民航特考三等 航務管理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民航特考・三等・航務管理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國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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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的法律意義,以及國籍與憲法上公民權利的關係。國籍是判斷一個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要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則屬於公民權利,須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前提。國籍取得、喪失及回復,依《國籍法》規定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我國法制並未以憲法禁止人民具有雙重國籍;國籍是否取得或喪失,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憲法與國籍法制:國籍是國民身分的判斷依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國民身分為前提;國籍也可依法律規定喪失。至於雙重國籍,不能直接說成遭憲法禁止。據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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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社會保險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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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要求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時,立法者的形成空間、授權界限,以及被保險人權利與平等原則的保障。解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社會保險涉及保險對象、保險事故、保費負擔及給付等制度設計,立法者得依社會經濟條件及政策目的作成選擇;但相關事項仍須符合憲法要求。法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具體規範,並非所有制度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把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保留說得過度絕對。若選項主張某些制度事項「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應檢視大法官解釋是否容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補充規範。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立法形成自由、被保險人的公法上權利保障及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保險的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重要事項,固然須有法律依據;但立法者得在法律中設定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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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提案權應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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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所定的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依民國 108 年有效規定,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制度後續有所調整,現行程序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用語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的提案與表決門檻,再依序核對三個要素:

  1. 提議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2. 決議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3. 提出後的審理機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三項都符合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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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憲法第 81 條所稱「法官為終身職」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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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的身分保障。依該條,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項保障旨在避免法官因身分或待遇受不當影響,維護審判獨立。釋字第 162 號亦指出,憲法第 81 條限制法官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目的在使法官能獨立行使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終身職」理解為法官的身分保障,而不是永遠不得退休或不得依法調整職務。再對照憲法第 81 條列出的保障事項,選出與條文直接相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法官不得設置任期制度:錯誤。「終身職」不等於所有司法職務均不得有任期。憲法增修條文另對司法院大法官設有任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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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土地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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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對財產權的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25號、第516號與第763號等解釋所建立的原則。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依法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措施;因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共利益承受特別犧牲,國家須依法給予合理、迅速的補償,並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定情形下申請收回土地的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原則:

  1. 徵收使人民財產權遭受特別犧牲,應給予合理補償。
  2. 補償須於法定期間內發給;逾期未發給,徵收核准案可能失其效力。
  3. 徵收後土地若移轉予第三人,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只憑公益需要便自行移轉。

逐項比對即可看出,A、B、D均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C把「公益需要」誤當成主管機關可自行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充分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425號指出,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徵收造成人民因公共利益承受特別犧牲,補償是財產權保障的重要要求。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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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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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選舉制度的解釋,重點在於:候選人資格與選舉程序得由立法者設計,但限制參政權仍須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解釋包括釋字第 468 號、第 721 號、第 331 號、第 401 號及第 442 號。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大法官解釋的結論即可:若選項所述與解釋意旨相反,就是錯誤選項。本題關鍵在 A:釋字第 468 號明確認為,未獲政黨推薦者以連署方式參選並繳納連署保證金,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468 號解釋指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取得一定數額連署,是為了表達候選人具有相當政治支持,並與政黨推薦制度相平衡;要求連署者繳納保證金,則在合理範圍內確保連署人數。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未逾越立法裁量,與憲法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因此,說此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與解釋結論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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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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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所定的中央與地方、地方政府彼此間權限或事權爭議處理機關。判斷時要先看爭議雙方的層級,再看題目說的是「權限」還是「事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發生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發生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發生事權爭議,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該條另規定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的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鄉(鎮、市)間事權爭議則由縣政府解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是哪兩個層級,再對照法條: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 地方政府間的「事權」爭議:依雙方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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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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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保障。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未列舉、但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與權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據此承認多項非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

解題關鍵是區分「人民取得政府資訊的請求權」與「個人控制自身資料的資訊隱私權」。兩者都涉及資訊,但權利內容及憲法依據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司法院解釋是否明確認定該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釋字第 554 號肯認性行為自由受第 22 條保障。
  • 釋字第 399 號肯認姓名權屬人格權保障範圍。
  • 釋字第 603 號肯認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受第 22 條保障。
  • 資訊公開請求權是請求政府提供資訊的權利,並非本題所列、由大法官解釋承認受第 22 條保障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性行為自由:錯誤選項。 釋字第 554 號指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不可分離,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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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與婚姻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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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度、通姦罪,以及同性婚姻與非婚伴侶財產稅制的見解。涉及法規與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大法官是否認為某項制度合憲、是否要求立法保障特定關係,以及系爭規定是否因差別待遇而違憲。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見解與相關大法官解釋:

  • 婚姻自由與重婚限制,參照釋字第 552 號解釋。
  • 通姦罪合憲與否,參照釋字第 791 號解釋。
  • 非婚伴侶贈與稅,參照釋字第 647 號解釋。
  • 同性二人共同生活關係,參照釋字第 748 號解釋。

其中,釋字第 647 號解釋並未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未免徵非婚伴侶間贈與違憲;因此,選項 C 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552 號解釋指出,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但重婚制度涉及婚姻秩序與一夫一妻制,法律得加以限制。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目的在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並未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B) 正確。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對性自主與隱私權的限制過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並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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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基本權利主體及其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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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能否主張憲法上的財產權。基本權原則上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團體在其性質上得享有的基本權,也可能成為權利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得就自治事項及其財政自主等事項主張憲法保障。

本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第 558 號、第 710 號及第 486 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的保障對象與權利內容。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直接說成「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產權」;制度性保障與個別基本權主體資格並非同一概念。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指出,中央以法律使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的補助款,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與自治權限,應遵守地方自治保障及財政負擔分配原則。這不等同於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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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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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公權力限制人民行動時,是否已構成對人身自由的拘束。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判斷重點在於人民是否被置於不能自主離去、行動受實質拘束的狀態,而不只看措施名稱是否帶有「限制」或「強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是否使當事人遭拘束或隔離,必須留在特定處所,或無法自由離去。若只是限制特定方向的移動,例如不得出境,但仍可在境內自由活動,依本題所據解釋意旨,尚不涉及人身自由。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錯誤。 暫時收容會使外國人被留置於特定處所,不能自由離去,已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其收容仍須符合憲法第 8 條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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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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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對「按摩業限由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規定的平等權審查。解題關鍵是辨認解釋對立法目的、手段與權利限制的判斷。

法規以視覺功能障礙者為特定保障對象,涉及職業自由與平等權。釋字第 649 號認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工作機會與生計,目的雖屬重要公共利益,但以排除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作為手段,對其職業自由造成過度限制;手段與目的間也難認具有實質關聯,因此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釋字第 649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649 號的審查結論:

  1. 先確認解釋肯認的立法目的。
  2. 再確認解釋如何評價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手段。
  3. 最後核對解釋對平等原則的結論。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選出與解釋意旨不符的敘述。釋字第 649 號並未認為手段對非視障者「未造成過度限制」;恰好相反,該限制過度侵害非視障者的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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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未違背下列哪一憲法原則,所以無違反憲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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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對「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憲法審查。爭點在於:強制公開道歉會限制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法院如何在回復被害人名譽與保障加害人基本權之間取得平衡。

釋字第 656 號指出,法院應依個案斟酌侵害名譽的情節與強制表意的內容。若公開道歉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且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也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幾乎直接對應釋字第 656 號的結論:在此條件下,判決命公開道歉並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見解為準。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當時允許被害人請求法院以適當處分回復名譽。其後,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變更釋字第 656 號相關見解,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的保障;本題仍依 108 年命題時所採釋字第 656 號見解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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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關於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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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集會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對集會自由意義與室外集會管理方式的說明。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和平方式表達意見,藉此促進公共討論與民主政治。

本題涉及憲法第 14 條及《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採行的許可制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718 號解釋指出,室外集會的許可制原則上違憲,但為維護公共秩序等目的,得有合乎比例原則的例外規範。

解題方法

先掌握集會自由的核心: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促進公共思辨與民主政治。再檢查選項是否將集會自由擴張到暴力行為、否定國家保障集會的義務,或把許可制說成所有室外集會的必然要求。符合核心意義的敘述即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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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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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但宗教信仰不當然使人民免除憲法或法律所定的基本義務。

依釋字第 490 號解釋,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並不牴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問「能否拒絕參加宗教活動」,還是「能否因宗教信仰免除法定義務」。前者屬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參與或不參與自由;後者則須看法律是否承認免除義務。釋字第 490 號明確指出,不能僅以宗教信仰為由免除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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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 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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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課的法律性質,尤其要區分租稅、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意旨,空氣污染防制費是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 條授權訂定收費辦法所徵收,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這筆費用的徵收目的與負擔基礎:

  • 租稅:為支應一般公共財政需要,通常不以個別給付或特定受益為對價。
  • 規費:因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服務、使用公物或辦理特定事項而收取,與個別服務或利用有對應關係。
  • 受益費:因公共建設或公共設施使特定範圍人民獲得利益,向受益者分擔費用。
  • 特別公課:為特定公共任務,向與該任務具有特別關聯的群體徵收,收入並用於該特定目的。

空氣污染防制費不是人民向機關申請服務或使用公物的對價,而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特定任務;其徵收對象與污染防制目的具有關聯,因此依釋字第 426 號解釋定性為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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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人民之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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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人民的基本義務,以及人民的選舉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包括依法律納稅、依法律服兵役,以及受國民教育。

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明文:若憲法將該事項列為人民的義務,即屬憲法義務;若憲法保障的是人民的權利,則不因人民享有該權利,就變成必須履行的義務。

選項分析

(A) 依據法律納稅:正確,屬憲法義務。 憲法第 19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仍須依法律規定履行,不能脫離法律而任意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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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服兵役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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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第 443 號及第 517 號解釋所涉及的服兵役義務、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解題時須區分:憲法上的服兵役義務如何由法律具體化、役男出境限制應遵守何種法律保留,以及後備軍人住居所申報義務受刑罰制裁是否合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抓住解釋結論判斷敘述是否正確。官方答案指定為 C,關鍵在於釋字第 517 號解釋並未認定後備軍人未申報住居所而受刑罰制裁違反比例原則;解釋認為相關規定尚未違憲。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沒有明文規定服兵役的具體方式或內容。釋字第 490 號指出,兵役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女子無服兵役義務,是依兵役法規定及立法政策所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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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總統於任職期間,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關於其刑事豁免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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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重點是總統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權,保障的是總統職位與職權行使,並非總統個人對犯罪享有永久免責。

依憲法第 52 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釋字第 627 號進一步說明,此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總統在任期間,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其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總統卸任、遭罷免或解職後,程序得續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總統刑事豁免權」及「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總統本人是否受刑事追訴,還是一般刑事程序措施是否一概禁止。釋字第 627 號的判斷核心是:在任期間,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刑事偵查、起訴與審判;豁免權並不擴及所有與總統相關的證據調查、證人訊問、搜索或逮捕措施。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627 號明確指出,總統在任期間,就內亂或外患罪以外的犯罪,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因此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偵查程序,符合憲法第 52 條的刑事豁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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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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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選舉罷免主管機關、立法院職權、候選人死亡的處理方式,以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尤其留意選項中的期間是否與法律原文一致。第 29 條規定,總統候選人之一在登記截止後至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法律並未規定應於 7 日內公告,因此可直接判斷 (C)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題目所寫「省(市)」與命題當年法條使用的「直轄市」用語不一致;本選項所要測驗的是中選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的原則,依官方答案設定應判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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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行政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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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在憲法上的提案及送案職權,關鍵是分辨「由誰提出案件」、「向哪個機關提出」以及「由誰行使最終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憲法》第 63 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這些案件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解題方法

先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案件」與「受文機關」:

  • 預算案應提出於立法院。
  • 決算應提出於監察院。
  • 大赦案應提出於立法院,並非司法院。
  • 媾和案由行政院循憲法程序提出於立法院,立法院有議決權;總統則依憲法行使宣戰、媾和之權。

因此,符合行政院職權的是向立法院提出媾和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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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之程序與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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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的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程序與效力。依題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不信任案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連署門檻、表決方式、通過門檻與通過後效力。最關鍵的辨識點是表決採「記名」或「無記名」: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採記名投票,因此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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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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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及《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重點是行政院會議的組成、主席,以及哪些事項須經會議議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58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法規:主席看《憲法》第58條;出席人員及議決事項則對照《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第4條。特別留意「報告監察院」是否屬於法規列明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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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機關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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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程序。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此任命程序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相符。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總統提名」,接著辨認憲法規定由哪個機關行使同意權即可。大法官任命程序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因此選擇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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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宣告法令違憲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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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後,聲請人能否就其「原因案件」請求個案救濟,以及救濟範圍是否及於其他曾聲請釋憲的人。

依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解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具有效力,並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後來釋字第 725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得只以法令在期限內尚未失效為由駁回;釋字第 741 號解釋則將此原則適用於各該定期失效解釋的聲請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解釋所宣告的失效類型,再判斷原因案件及其他釋憲聲請人的救濟權:

  • 立即失效:違憲法令自解釋公布後失效;原因案件聲請人得循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同一法令的其他聲請人也可能依解釋效力及相關解釋請求救濟。
  • 定期失效:法令在期限屆滿前仍形式上有效,但原因案件聲請人不因此失去救濟權。釋字第 725 號已明示,不能以法令尚在期限內有效為由拒絕原因案件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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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A 無限公司之股東甲,今年 1 月份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乙,A 公司並於同年 1 月 20 日辦妥股東變更登記。於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前,A 公司已負有 100 萬元債務未清償,於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 2 年內,A 公司又陸續產生 50 萬元債務。有關甲、乙對 A 公司 100 萬元及 50 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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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無限公司股東退股或轉讓出資後,對公司債務仍須負責的範圍與期間。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股東身分變更後,原股東對退股前已發生的公司債務,仍須負責,並且在退股登記後一定期間內,對新發生的公司債務也可能繼續負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司法》第 111 條第 3 項,股東轉讓出資後,對於轉讓前公司所負的債務,仍負連帶責任;依同條第 4 項,轉讓登記後二年內,公司所負的債務,轉讓股東亦負連帶責任。現行法已修正,解題應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以「股東變更登記日」為時間分界,將債務分成兩類:

  1. 登記前已存在的 100 萬元債務:屬於轉讓前公司所負債務,甲仍負連帶責任;乙成為股東後,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也對這筆債務負責。
  2. 登記後二年內陸續產生的 50 萬元債務:依命題當年《公司法》第 111 條第 4 項,轉讓出資的甲仍須負連帶責任;乙為新任股東,也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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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名,該公司全面改選董事,董事候選人有 8 名。股東甲持有 1 萬股,下列關於甲對董事選舉案投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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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的累積投票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股東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股東得將選舉權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解題方法

本次應選董事 5 名,甲持有 1 萬股,因此甲的選舉權總數為:

1萬股×5名董事=5萬票1萬股 \times 5名董事 = 5萬票

這 5 萬票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分配給數名候選人。候選人共有 8 名,只代表可供選擇的人數,不會改變甲的選舉權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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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法系之分類,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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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系」的分類。法系是依法律制度的歷史來源、法律觀念與制度特色,將各國法律作概括分類。常見分類包括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及中華法系;「神學法系」則不是一般法學概論所列的法系類別。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法系分類即可。本題詢問「不屬之」,因此找出不在常見法系分類中的選項。這是法學緒論的基本名詞辨識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選項分析

  • (A) 大陸法系:錯誤選項。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主要以羅馬法及成文法典傳統為基礎,是常見法系分類之一。
  • **(B) 英美法系: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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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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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法律案提出程序的規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均得依憲法及法律規定提出法律案;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各院所屬機關則須先循所屬院的提案程序,不能僅因是中央機關便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各機關的隸屬,再判斷其是否具有憲法或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律案提案權。司法院是憲法所列的院級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其餘三個選項均是所屬院下的部會或機關,並非以自身名義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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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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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地方自治條例罰則種類及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條例,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罰鍰有金額上限,其他行政罰也受法條列舉種類的限制。

其中,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

  1. 罰鍰:確認金額是否超過法定上限,以及能否連續處罰。
  2. 其他行政罰:確認處分是否屬第 26 條所列種類。

本題 A、B 符合罰鍰規定;C 屬法條列出的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之不利處分;D 所稱「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不在法條列舉的其他行政罰種類之內,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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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律時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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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施行與生效日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

  •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指定施行日期。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法規另定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指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描述的是「法規另定施行日」,還是「沒有特別指定施行日」:

  1. 有特定施行日期,依該日期發生效力。
  2. 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依法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 沒有特定施行日期時,並非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則。

因此,將選項與上述規定對照,即可判斷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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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層級化法律保留」:國家措施對人民權利影響愈重大,法律保留的密度愈高;影響較輕或屬給付行政者,法律規範密度通常較低。判斷時須看措施的性質、涉及的權利,以及對人民權益影響的程度。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等重大事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其他事項則可依其重要程度,由法律規定或授權命令補充。給付行政原則上不必一律以法律為依據,但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釋字第 614 號解釋亦說明此一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是否把法律保留程度說得過高或過低:

  1. 重大權利限制是否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2. 刑罰事項是否要求憲法本身明文規定?
  3. 給付行政涉及重大公益時,是否仍須法律依據?
  4. 技術性細節是否必須全部由立法院制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屬重大事項,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能概括地說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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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最可能是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以及立法院行使監督權時的界限。偵查中案件涉及檢察機關依法獨立進行的偵查職權;立法院雖有監督政府、調查事項的權力,仍不得以調閱卷證等方式介入個案偵查,妨礙檢察機關執行職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機關關係:立法院要求檢察機關提供偵查中案件卷證,關鍵不是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是否形成信賴,或行為是否符合誠信,而是立法權能否介入檢察機關的偵查職權。

立法院的監督權並非毫無界限。當行使監督權會妨礙其他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須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因此,本題選擇與機關權限分際直接相關的 (C)。

選項分析

(A)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錯誤。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時,遵循適當程序,例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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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依職權撤銷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如受益人之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9 條及第 120 條所定的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對違法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但須衡量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與受益人的信賴利益。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不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的合理補償,是針對行政機關依法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且受益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失的情形。既然本題情形依法不得撤銷,就不發生因撤銷所生的補償問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再比較雙方利益:

  1. 題目已明示受益人的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表示信賴值得保護。
  2. 題目又明示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3.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因此行政機關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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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果農甲承租地主乙的土地,種植芒果樹;路人丙擅自指使其 6 歲兒子丁,摘下了一粒甲所種的芒果。何人有此摘下的芒果之所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天然孳息的歸屬。依民法第 69 條,果實是天然孳息;依民法第 70 條,有權收取天然孳息的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內,於孳息與原物分離時取得孳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69 條、第 70 條的相關規定現行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芒果尚未摘下時,誰有權收取果樹所生的果實。甲承租土地種植芒果樹,依題意,甲是實際耕作並收取芒果的人;乙雖是地主,但土地出租後,甲在租賃權存續期間享有約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包含收取所種芒果的權利。

再看芒果何時成為獨立的孳息。丁把芒果摘下時,芒果已與果樹分離;依民法第 70 條,當時有收取權的甲取得該芒果的所有權。丁是受丙指使摘取,並不因此讓丙或丁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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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一棟房屋值 3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貸款未付,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 0,甲以婚後勞力所得買下價值 500 萬元的房屋一棟並清償婚前 100 萬元債務,另繼承 600 萬元的土地一塊。未料甲、乙離婚,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民國 108 年的民法第 1030 條之 1,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比較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由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計算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除已補償外,清償的數額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08 年法規,分別判斷甲的財產是否列入:

  1. 婚前房屋價值 300 萬元: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
  2. 以婚後所得購買的房屋價值 500 萬元:屬甲的婚後財產,列入計算。
  3. 以婚後所得清償婚前貸款 1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清償婚前債務的數額應納入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因此,甲的計算基礎為:

500+100=600 萬元500+100=600\text{ 萬元}

  1. 繼承取得的土地 600 萬元:屬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不列入分配。
  2. 乙的婚前、婚後財產均為 0 元:乙的剩餘財產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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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民國(以下同)100 年 7 月 7 日甲應乙之請求,依乙之規格,製造特定機器給乙,價金 120 萬元。如甲未向乙請求給付價金,其價金給付請求權最快將於何時罹於消滅時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短期消滅時效,以及時效起算與期間計算。甲依乙指定規格製造特定機器,屬承攬關係;承攬人請求報酬,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的 二年消滅時效。依同法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所定承攬人報酬請求權二年時效,為本題適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價金請求權性質:題目明示甲依乙的規格製造特定機器,重點在完成約定工作,屬承攬報酬請求權。接著適用二年時效,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題目以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作為請求權起算日,未請求給付價金,也未提及其他會影響時效的事由。期間經過二年,於民國 102 年 7 月 7 日終止時完成時效,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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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向乙承租 A 屋以為居住之用,租期 2 年,甲於訂約時,已知 A 屋為海砂屋。甲居住 6 個月後,A 屋屋頂之混凝土嚴重剝落,鋼筋裸露,危及甲之生命安全。下列甲得為的主張或請求,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物有瑕疵時,承租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尤其是民法第 424 條的特別終止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424 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即使在訂約時已知瑕疵,或已拋棄終止契約的權利,仍得終止契約。這是為了保障居住者安全而設的規定;訂約時知悉瑕疵,不會排除這項終止權。

解題方法

先看租賃物用途與瑕疵程度:甲承租 A 屋供居住,屋頂混凝土嚴重剝落、鋼筋裸露,且已危及生命安全,符合「供居住之處所」及「瑕疵危及安全」的要件。

再看甲訂約時已知海砂屋,是否妨礙行使權利。依第 424 條,即使承租人訂約時已知瑕疵,仍得終止契約。因此,甲可終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題目所涉權利是使租賃關係向後消滅的「終止」,不是使契約溯及失效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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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繼承權受侵害時的救濟,以及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型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民法規定為準。

  • 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 1146 條規定,繼承權遭侵害時,真正繼承人得向侵害人請求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亦同。
  • 遺產分割前的權利型態: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尚無各共有人對個別遺產的確定應有部分,不能逕將某一筆遺產當成自己的「持分」出售。
  • 繼承費用: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由遺產中支付;因繼承人過失所支出的費用除外。實務及通說通常將必要的喪葬費列為繼承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行為侵害的是「乙、丙的繼承權」,再確認繼承人尚未分割遺產時,對個別土地是否已有可自由處分的持分。接著以民法第 1150 條判斷喪葬費能否由遺產支付。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偽造繼承系統表並排除乙、丙,屬於以繼承人身分排斥真正繼承人的情形,乙、丙可依民法第 1146 條請求回復繼承權。題目所述「被繼承人死亡後半年」不影響請求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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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契約當事人任意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中幾種契約的「任意終止權」,也就是法律允許一方不必以對方違約為理由,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契約。解題時要分別確認:誰可以終止、終止是否須通知,以及法律是否要求終止方賠償對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56 條之 4、第 511 條、第 514 條之 9及第 450 條均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的「終止權」與「終止後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民法條文。承攬及旅遊的條文明定終止方應賠償;租賃條文則有未定期限時各方得終止的規定。人事保證則須特別留意:保證人享有終止權,但條文並未規定保證人須因終止而賠償僱用人。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法第 756 條之 4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終止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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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刑法監護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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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87 條的監護處分,重點在於適用對象、執行時點與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法》第 87 條:

  • 因第 19 條第 1 項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因第 19 條第 2 項或第 20 條原因者,符合相同危險要件時,於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
  • 監護處分期間為 5 年以下;執行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法延長,但延長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監護處分,再依序核對三個要件:適用原因、危險要件、執行期間。本題 A、B 的適用原因與執行時點符合第 87 條規定,關鍵在 C 將期間說成「3 年以下」;民國 108 年法定期間是 5 年以下,因此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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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犯罪之刑法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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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與第 7 條的域外效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5 條列舉特定犯罪,即使犯罪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仍適用我國刑法;其中包括偽造貨幣罪、毒品罪。刑法第 7 條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第 5 條、第 6 條以外之罪,須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條件,才適用我國刑法。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所列犯罪是否屬刑法第 5 條明列的犯罪;若不屬於,再看是否符合刑法第 7 條的刑度門檻。

解題方法

先檢視刑法第 5 條的列舉罪名,再以刑法第 7 條補充判斷其他犯罪。普通詐欺罪未列在第 5 條,而普通詐欺罪的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符合第 7 條門檻;因此不適用我國刑法。

選項分析

(A) 偽造貨幣罪:正確。 刑法第 5 條明列偽造貨幣罪。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此罪,仍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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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對於下列發生在海外的犯罪行為,何者不適用我國刑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的域外效力,也就是犯罪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時,哪些情形仍適用我國刑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主要看《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

  • 屬地主義:《刑法》第 3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依第 4 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我國領域內,即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 保護原則:《刑法》第 5 條列舉特定犯罪,即使發生在我國領域外,也適用我國刑法。
  • 屬人原則:《刑法》第 7 條規定,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第 3 條、第 5 條以外之罪,且該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適用我國刑法。
  • 外國人在境外侵害我國人民:《刑法》第 8 條規定,第 7 條的規定準用於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

因此,依序確認犯罪地、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國籍,再看是否屬於第 5 條列舉犯罪,或符合第 7 條的刑度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都描述境外犯罪。先排除犯罪行為或結果在臺灣的情形,再檢查境外犯罪是否因我國人民身分或特定犯罪類型而適用我國刑法。

A 選項的通姦罪,依民國 108 年刑法第 239 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行為人是我國人民,仍未達第 7 條所要求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屬第 5 條所列犯罪。因此不適用我國刑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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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之未遂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未遂犯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5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又無危險者,不罰;第 27 條則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條文並未把未遂犯分別列成「共謀未遂、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四種法定類型。這些名稱中,只有「共謀未遂」不是我國刑法承認的未遂類型;共謀本身通常尚未達到刑法第 25 條所要求的「著手實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名稱是否屬於刑法學上常見的未遂分類,再以刑法條文的要件核對:

  • 障礙未遂:已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障礙而未完成。
  •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依刑法第 26 條,若又無危險,則不罰。
  • 中止未遂:已著手實行,因行為人己意中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適用刑法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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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侵害著作權之訴追,下列何者並非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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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以及各類侵害著作權罪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著作權法》第 100 條,違反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及第 96 條之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但第 91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犯罪,不在此限。

因此,判斷關鍵是先辨認選項所涉罪名及條文,再確認是否屬於上述例外。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的行為描述對照《著作權法》:

  • 重製著作供銷售、出租等營利目的,主要涉及第 91 條。
  • 明知是侵害著作權的重製物而公開陳列,涉及第 91 條之 1。
  • 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著作權,涉及第 92 條。

其中,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屬第 91 條第 3 項;依第 100 條但書,該罪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3 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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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廣告不實之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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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也就是說,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提供的資訊而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的契約責任應及於廣告內容。

廣告不實的法律效果,核心在於企業經營者不能以廣告內容未寫進契約為由,主張自己不必履行廣告所承諾的內容。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企業經營者廣告不實之法律效果」,先對應《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再分辨題目問的是什麼法律效果:本題選項中,只有 D 直接表達企業經營者須受廣告內容拘束,符合該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錯誤。 第 22 條並未規定廣告不實即使契約當然無效。廣告不實的主要效果,是提高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使其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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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勞工名卡,雇主應保管至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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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所定雇主製作、保管勞工名卡的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的保存年限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題目問的是「離職後保管多久」,因此選擇 5 年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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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即職業災害的傷病給付,第一年應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多少百分比發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的給付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經過一年仍未痊癒者,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已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而調整;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勞工保險條例》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職業傷害及職業病的傷病給付」,再依當時條文區分給付期間:

  • 第一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 經過一年仍未痊癒: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50%,最多再給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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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預防及處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第一線人員安全協助、責任通報、被害人就業服務,以及學校防治教育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是辨明各項工作的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屬於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不是教育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當年相關條文:

  • 第 49 條:特定人員有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可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 第 50 條: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最遲不得逾 24 小時。
  • 第 58 條之 1:具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的被害人,由勞工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 第 6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可在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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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甲女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網頁設計工作,甲女主張乙公司知悉其懷孕後,即開始挑剔其設計內容,並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予以資遣,甲女認為乙公司涉有懷孕歧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此一申訴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差別待遇舉證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並非基於性別、性傾向等因素,或工作具有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釋明」是提出足以使差別待遇事實具有可信性的資料,要求低於完整證明。其目的在於,相關用人決策與紀錄多由雇主掌握,若要求受僱者一開始就證明雇主的歧視動機,往往難以舉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爭議屬於懷孕歧視與資遣。懷孕是性別相關因素;甲主張乙公司知悉她懷孕後開始挑剔設計內容,並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資遣,這些事實足以構成差別待遇的初步釋明。依第 31 條,甲完成釋明後,舉證責任即轉由乙公司承擔,由乙證明資遣是基於與性別、懷孕無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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