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2022 年 5 月,美國首次在華盛頓特區與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成員召開特別峰會,會後並發表聯合聲明共 28 項,其中第 10 項強調加強與相關國家海事合作:

「我們致力於維護該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並確保海上航行安全和區域安全,以及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述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和其他海洋合法用途,以及不受阻礙的合法海上商業行為及非軍事化活動中的自我克制。」

請以「海洋權益」角度進行研析其意涵,並說明我國針對南海爭端處置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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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11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巡勤務》之國際海洋情勢與涉外海巡策略整合題,核心考點涵蓋:

  1. 國際海洋法與海洋權益規範: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關於「航行與飛越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第 58 條、第 87 條)、「專屬經濟海域之權利義務」(第 56 條)及「海上交通線」(SLOCs)之安全保障。
  2. 海域安全防衛與地緣戰略:非軍事化、自我克制(Self-restraint)原則與反制「灰色地帶衝突」(Gray-zone conflicts)之法理意涵。
  3. 我國南海政策方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政府政策為準):政府自民國 105 年(2016 年)7 月 19 日針對南海仲裁案宣示之南海爭端處置「四點原則」與「五項做法」,以及海巡署在東沙、南沙(太平島)落實「人道救援」、「科學研究」、「捍衛漁權」之勤務實踐。

解題方法

本題包含兩大子題,採「雙核心對應法」進行解構與作答:

  1. 子題一:以「海洋權益」角度研析聯合聲明意涵 將聲明引文拆解為三大海洋權益維度切入:
  • 法治與制度權益:強調以 1982 年 UNCLOS 為全球海洋活動的法律準繩,否定違背國際公約的單邊歷史性權利主張。
  • 經濟與航運權益:確保國際主要航道(南海海上交通線)通暢無阻,保障跨國商業貿易、能源運輸及合法資源探勘利用。
  • 安全與防衛權益:藉由航行與飛越自由,反制單邊島礁軍事化擴張,倡導克制與非軍事化,防止地緣衝突升級。
  1. 子題二:說明我國針對南海爭端之處置原則
  • 核心得分點在於精準列出我國南海政策之**「四點原則」**(和平解決、納入機制、航行自由、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 申論擴充加分點:結合我國推進之**「五項做法」**,並導回《海巡勤務》之專業實踐(如「南援專案」人道救援演練、碧海專案護漁巡護、太平島防務整建),展現應考人具備理論與勤指實務之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試題結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試題兩大核心設問之得分要點與評閱標準如下:

  1. 第一問:海洋權益角度研析(配分約 12~13 分)
  • 命中要點:不可流於地緣政治通論,必須明確扣合「海洋權益」範疇(航行權、資源權、安全權、管轄權)。引文中明示「航行和飛越自由」、「合法海上商業行為」、「非軍事化與自我克制」,對應的正是各沿海國在公海與專屬經濟海域的合法公海自由,以及對區域海上霸權以填海造陸、劃設軍事禁區阻礙國際航行之制衡。
  • 常見缺失:僅翻譯或改寫聲明文字,未提煉出「航運安全利益」、「反灰色地帶脅迫」、「以規則為基礎的海洋秩序」等法政專業術語。
  1. 第二問:我國針對南海爭端處置原則(配分約 12~13 分)
  • 命中要點:必須標準作答行政院與總統府確立之「四點原則」。能進一步補充「五項做法」並連結海巡署具體作為者,列為高分群。
  • 常見缺失:誤將口號式標語(如單純回答「主權在我」)當成處置原則,遺漏「納入多邊機制」與「依據國際法和平解決」之法定外交戰略原則。

解題技巧

  1. 結構編排(三段論式答題):
  • 標題一:美東協特別峰會聯合聲明第 10 項之海洋權益研析(採條列三款:規範權益、經濟權益、安全權益)。
  • 標題二:我國南海爭端處置原則與具體作法(列出「四點原則」核心,輔以「五項做法」)。
  • 標題三:海巡勤務之具體實踐與因應思維(將政策落地為勤務作為,點題加分)。
  1. 記憶口訣: 我國南海處置四點原則口訣:「和、多、航、擱」
  • 和:依國際法與海洋法「和平」解決。
  • 多:納入「多」邊爭端解決機制。
  • 航:維護「航」行與飛越自由。
  • 擱:「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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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於 2019 年 5 月核定「向海致敬」政策,積極推動開放海洋。交通部有鑑於操作波特船等新興水域遊憩活動日漸興盛,於 2021 年 9 月 2 日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將「其他浮具」活動進行納管,俾各主管機關有所依循進行管理,從法制面強化民眾遊憩時之安全。

請敘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民眾報案,於漁業保育區發現民眾搭乘自製浮具違規採捕,海巡人員執勤所依據之法規與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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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海巡勤務實務與法規整合型申論題」,核心在於檢驗考生是否具備「海巡法定職掌定位」、「跨機關法規適用判斷」以及「海域巡邏與取締違規作業程序(SOP)」之專業職能。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條例》已於 112 年 5 月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基準為依據)。

本題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定義如下:

  1. 海巡機關職權與管轄法規: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水域遊憩活動安全之協助)、第 5 款(海洋資源保育及環境保護之協助)。
  •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海巡人員於管轄海域執行檢查、取締、驅離等職權)。
  1. 水產資源保育與違規採捕法規:
  • 《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管機關得公告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限制採捕規定)。
  • 《漁業法》第 65 條第 6 款(違反公告限制或禁止採捕之行政罰鍰規定)。
  1. 浮具管理與水域遊憩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水域遊憩活動之分區管理與禁止限制)。
  • 《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違反水域遊憩管理限制之罰則)。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交通部 110 年 9 月 2 日修正發布)第 3 條(將波特船、保麗龍等「其他浮具」列入納管規範)。
  1. 行政執法與保全依據:
  • 《行政罰法》第 34 條(物之扣留)、第 38 條(沒入之物之扣留)。
  •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條例》(公權力執行之必要自我防護與強制力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實務題,作答應採取「法源基礎 →\to 實務作業程序 →\to 執勤注意事項」的三段邏輯架構切入:

  1. 法規依據層面:明確劃分「海巡管轄與執法身分法源(海巡法)」與「實體行為處罰法源(漁業法、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管理辦法)」,點出海巡署為「依法協助主管機關查緝取締」之性質。
  2. 執勤作業層面:依勤務時序展開,包含「受情報案與調遣」、「現場攔查與登檢」、「證據保全與採證」、「帶返港區或安全岸際」及「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3. 注意事項層面:聚焦實務風險,針對「浮具脆弱與人命搜救安全(防止翻覆)」、「精確定位與證據完備(保育區界線)」、「程序合法性與比例原則」以及「沒入與活體放流處置」進行深入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針對題目核心爭點與法律定性進行逐項剖析:

  1. 爭點一:自製浮具與波特船之法律定性
  • 分析:自製浮具或波特船通常未具備《船舶法》之船舶登記或檢查要件,屬無籍非動力或小馬力浮具。自 110 年 9 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後,正式納入「其他浮具」管理。海巡人員應檢視該浮具是否具備必要之安全裝備(如救生衣、通訊設備),以及是否於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止活動水域或時段出海。
  1. 爭點二:漁業保育區採捕之權責機關劃分
  • 分析:漁業資源保護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漁業署(111 年命題時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海巡署並無直接處以行政罰鍰之裁罰權,其法定角色為依《海岸巡防法》執行「協助取締」與「蒐證移送」。因此,執勤重點在於「合法取證」並移送該管地方政府依《漁業法》第 65 條裁處。
  1. 爭點三:執勤之強制手段與搜救預備界線
  • 分析:自製浮具抗風浪能力差、極易翻覆,若海巡巡防艇以優勢船速直接逼近或強行登檢,可能引發落海溺水等危險。執勤時應以「人命安全為最高考量」,以廣播宣導、跟監引導為主,強行登檢為例外,充分預備救生防護措施。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模組化:國家考試評閱海巡勤務考卷時,閱卷委員著重條理與專業法規引用。建議大標題明確分為「一、海巡人員執勤依據之法規」、「二、海巡人員執勤作業流程」、「三、海巡人員執勤之注意事項」,結構分明。
  2. 常見陷阱提防:
  • 陷阱一:切忌寫出「海巡署直接對違規民眾開罰三萬元以上罰鍰」。海巡機關僅具「蒐證、扣留工具、製作訪談紀錄並函送裁處」之職權,裁罰權在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
  • 陷阱二:切勿漏掉題幹引言提示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除《漁業法》違規採捕外,尚須檢驗其未穿救生衣、違規下水等違反水域遊憩管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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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基隆海岸電台通報:2022 年 X 月 X 日,有一艘巴拿馬籍「P」貨輪(11,281 噸、12 位韓籍船員),於綠島東北東方 150 浬(日方搜救責任區,我國暫定執法線內)發出 406MHz 遇險信號,其中有 5 名韓籍船員落海。

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通報與啟動國際救援機制及執行搜救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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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難搜救(SAR)體系」、「國際海事公約規範」與「海巡勤務狀況處置」之整合應用能力。答題涉及之法規與核心原則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國內法源依據: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海巡機關掌理「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難搜救、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船舶碰撞與其他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
  • 《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現行法相關組織法規縱有微調,國家救災與搜救指揮運作體系一致)。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搜救作業手冊》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務狀況通報作業規定》。
  1. 國際公約與搜救原則:
  • 1979 年《國際海上搜尋與救助公約》(SAR 公約):搜救責任區(Search and Rescue Region, SRR)之劃分僅為劃定搜救行政協調責任,不具領海、主權或管轄權之劃分意涵;各國基於人道精神,遇險救助具有無國界之義務。
  • 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公約):規範各國船舶遇險通報(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 GMDSS,406 MHz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與沿海國救助義務。
  • 暫定執法線內之權責:事發地點雖位於「日本搜救責任區」,但同時位於「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海巡署巡防艦艇常態於該海域巡弋,享有地理鄰近性與反應速度優勢,應主動發揮實質搜救能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情境實務型申論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開展:

  1. 通報與啟動國際救援機制:
  • 建立橫向、縱向通報網絡(海巡內部 →\to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NRCC →\to 外交與海事主管機關)。
  • 啟動國際 SAR 通報合作(主動通知日方 RCC、船員國籍國韓國、船旗國巴拿馬,並發布國際航行安全廣播)。
  1. 執行搜救勤務:
  • 遵照搜救五大階段(接獲、初步行動、計畫、執行、結案)進行標準作業。
  • 考量 150 浬為外海遠程任務,調派具耐波性之大型巡防艦馳援,並指定「現場協調艦(OSC)」。
  • 結合氣象海象漂流模型計算基準點(Datum),運用科學搜尋法(如擴展方形搜尋、平行線搜尋),落實救援後送與任務交接。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實務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須特別注意題幹給予的「關鍵變數」並逐一對應處置:

  • 「巴拿馬籍、韓籍船員」:牽涉船旗國管轄權與船員母國之外交/人道通報。
  • 「綠島東北東方 150 浬(日方責任區、我方暫定執法線內)」:處理台日搜救責任區劃分與我國執法海域先期抵達之管轄協調,彰顯「人命優先、主權擱置」原則。
  • 「406 MHz 信號、5 人落海」:確認遇險等級為最緊急之「遇險階段(Distress Phase)」,黃金搜救時效有限,需立刻執行漂流推估與立體搜救。

解題技巧

  1. 破除管轄權迷思:考生切忌回答「因為是日方責任區,我國不予介入或待日方許可才前往」。國際 SAR 公約明定人命救助無國界,且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海巡署應採「主動出擊、同步通報、跨國協調、現地合作」之方針。
  2. 答題結構化(口訣化):
  • 通報階段:「內通國搜、外聯日韓、廣播周邊」。
  • 搜救階段:「大艦馳援、空中協調、模型推估、現場整編」。
  1. 專有名詞加分點:作答務必寫出「現場協調人/艦(On-Scene Coordinator, OSC)」、「搜救協調中心(RCC)」、「國家搜救指揮中心(NRCC)」、「擴展方形搜尋(SS)」等專業術語。

【答案】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通報後,應秉持「人命救助優先」及「國際人道精神」,迅速展開跨國通報、啟動聯防機制並實施海難搜救勤務,具體作法分述如下:

一、 通報與啟動國際救援機制

(一) 國內縱向通報與應變機制開設

  1. 情資確認與內部通報:海巡署巡防指揮部及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基隆海岸電台通報後,立即查證船舶位置(綠島東北東方 150 浬)、遇險狀態、落海人數(5 人)與海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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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等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請說明海巡人員如何執行海域登臨檢查與檢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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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海岸巡防法》海域執法職權、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以及「海巡機關海域執勤標準作業程序(SOP)」之熟悉度與整合應用能力。

  1. 法源依據與實體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自民國 108 年修正後至 111 年及現行法,相關職權行使要件一致),本題核心法源為《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其發動必須具備「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之實體要件,本質屬行政檢查兼具司法警察預防/調查犯罪性質,不得無端實施任意性臨檢。
  2. 國際海洋法規範: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及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各國軍艦或政府船舶行使登臨權(Right of Visit)須遵循領海「無害通過」原則及特定管轄權限。
  3. 勤務實務操作(SOP): 海域執法具高風險、動態環境與空間受限之特性,登臨檢查涵蓋「辨識接近、警告停船、接駁登船、現場控制、分工搜索、後續處置」等標準流程,並著重「執勤安全、比例原則、全程蒐證」等關鍵要素。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採「雙核心架構」(執行程序+注意事項)切入,解題布局如下:

  1. 破題定性:先簡明闡述法源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發動要件(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確立法治國原則下的干預門檻。
  2. 第一子題:如何執行海域登臨檢查:以「時間序列與勤務流程」為骨幹,將執勤歷程拆解為:
  • 階段一:辨識目標與受令接近
  • 階段二:示意停船與登臨控制
  • 階段三:登船檢查與分組搜索
  • 階段四:檢查完畢與後續處置
  1. 第二子題:檢查注意事項:採「法治要求、安全維護、涉外管轄、權利救濟」四個向度歸納,展現兼顧實務經驗與法學素養的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評分焦點在於法條要件引述之精確度、勤務流程分工之條理性,以及實務安全與法律防護細節之完備性。


解題技巧

  1. 關鍵法條背誦與涵攝:務必精準引出《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文字(「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並連結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正當法律程序精神。
  2. 「動態三部曲」呈現法:描述勤務執行切忌流水帳,使用「登臨前(部署準備) →\to 登臨中(分組受檢) →\to 登臨後(處置回報)」的結構,易於閱卷老師辨識專業架構。
  3. 不可忽視的「三大保命題素」:海巡勤務考題中,只要涉及登船、檢查、逮捕,必寫「落實防護裝備與安全戒護」、「全程錄音錄影蒐證」、「救濟途徑與紀錄單掣給」(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答案】

一、海域登臨檢查之法源依據與發動要件

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巡防人員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得依法實施檢查。其發動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正當理由與違法之虞:巡防人員不得實施隨機、無差別之任意攔檢,須依客觀事實(如船型可疑、航跡異常、航行非正常航道、日夜作息反常、無作業事實或情資反映等),合理判斷該船舶有違法走私、非法入出國或其他危害國安、治安之虞。
  2. 比例原則之拘束:檢查手段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以達成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並選擇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

二、海巡人員執行海域登臨檢查之作業程序

海巡人員實施海域登臨檢查,應依「海域執勤作業程序」採階段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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