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維護我國漁民合法作業權益,持續強化護漁勤務作為及執法力度。請說明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為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達成維護漁權之目標,在執行海域勤務應如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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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一是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說明通報、應變與執法流程;二是說明海巡署如何按海域特性、漁船作業情形及突發事件規劃巡護勤務。答題應掌握「掌握情資、迅速通報、分類應變、依法執法、彈性部署」的脈絡。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當時有效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另涉及《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漁業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災害防救法》。程序所列機關名稱後續配合組織改造調整,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機關名稱及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作業程序交代護漁的目的、範圍及機關,再以「通報—應變—執法」說明標準程序;第二問則從勤務規劃的情資、海域、頻度、船力及協同機制逐項作答。如此可以同時呈現法規依據與勤務運用。
參考詳解
一、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法源及護漁範圍
護漁勤務旨在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維護漁業秩序,並保障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安全。作業程序所列範圍包括:
- 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以及對大陸船舶的禁止或限制水域。
- 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未與他國重疊的海域,以及與日本、菲律賓重疊海域中依程序劃定的範圍。
- 太平洋公海及報經行政院核定的其他海域。
執行機關包括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外交、內政、法務、交通等機關依案件性質配合。
(二)通報時機、方式與內容
遇有下列情形,應即通報:
- 外國或港澳漁船非法進入我護漁範圍,或大陸漁船進入禁止、限制水域從事漁撈。
- 我國漁船在護漁範圍內遭外國、港澳、大陸或菲律賓公務船企圖登臨檢查。
- 發現我國漁船從事違法漁業或其他非漁業行為。
- 發生海事案件,例如海上作業糾紛、海盜或挾持。
- 發生海難,或發現其他船舶有海事、海難情形。
漁船可循漁業專用通訊電臺指定頻率通報,或撥打海巡署 118 專線;遇急迫危險時,可啟動 EPIRB 求救。通報內容應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及經緯度、船名與統一編號、船舶特徵、遭遇狀況及請求協助事項。
(三)接獲通報後的分類應變
- **外國公務船企圖登臨或疑似越界作業:**海巡署監控相關船舶,保護我國漁船安全;視需要協調國軍派遣機艦協助。對越界捕魚之外國、港澳或大陸漁船,依法取締、蒐證,並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我國違規漁船亦應取締蒐證,移送主管機關處分。
- **海事案件:**海巡署派遣船艦介入調處;涉及犯罪者,依法偵辦,必要時押解涉案人船返國,並協調相關機關協助。
- **海難案件:**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依生命財產受威脅程度調度船艦、飛機或直升機救援;國內力量無法到達時,協調相關國家搜救單位。漁業主管機關督導通訊電臺保持聯繫、掌握船況並通報附近船舶協助;重大事故則依規定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執法原則及案件處理
執法須依海域管轄權、國內法及相關國際規範處理,並全程記錄、拍照或錄影,保存完整證據。
- **外國漁船:**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時,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扣留、扣押、逮捕或留置,移由主管機關處理。處理時須注意無害通過權及管轄權原則。
第 二 題25 分
有漁船失火,船長立刻撥打 118 專線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求救,請說明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船舶滅火之原則為何?接獲通報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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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接獲海上船舶火災求救時,如何兼顧救人、滅火、現場安全及跨機關協調。船舶失火屬海難,處置不能只以撲滅火勢為目標;首要任務是救助人命,並依火勢、船舶狀況、船載物及海象,選擇適當的救援與滅火方式。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後續曾修正;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層:先寫「執行船舶滅火的原則」,再依「接獲通報、派遣出勤、抵達現場、後續通報」說明處置流程。核心判斷順序是:先掌握人員安危,再評估火場與救援風險,接著協調能量並採取適當行動。
一、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船舶滅火之原則
-
救助人命優先 先確認船上人數、受困或失蹤人員、傷患及棄船情形,優先救援遇險人員;船舶及財物的保全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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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評估情勢,確保救援安全 掌握失火位置、火勢大小與蔓延方向、船舶種類及結構、載運貨物、燃油或危險物品、風向與海象,以及鄰近船舶和岸際設施狀況。依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登船、以艇上消防設備射水、戒護人員撤離,或請求專業消防單位支援。
-
以現場狀況決定滅火方式 海巡艇應依裝備及能力,採取適切的水柱或水霧射水等方式控制火勢、避免延燒;如涉及油料、化學品、爆炸風險或火勢超出海巡能量,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迅速通報、請求專業單位支援,不可貿然登船或近距離滅火。
-
救生、滅火及戒護同步規劃 執行滅火時仍須準備救生裝備、安排人員戒護,注意落水者、火勢復燃、船舶沉沒及油污或其他污染物外洩等次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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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通報並整合救援能量 海巡機關應掌握現場進度,依權責通知相關機關及鄰近救援能量,並維持與遇險船舶、支援船艇及岸上單位的通聯。
二、接獲 118 通報後之處置
(一)受理通報、確認資訊
勤務指揮中心或巡防區指揮部受理後,應立即與船長建立通聯,確認並記錄:
- 船名、船籍、船舶種類及聯絡方式。
- 事故位置、時間、船舶航向及漂流情形。
- 船上總人數、傷患、受困或失蹤人數,以及是否已棄船。
- 起火位置、火勢與煙霧狀況、是否有爆炸或延燒危險。
- 載運貨物、燃油及危險物品等資訊。
- 船上救生、消防設備狀況及所需協助。
第 三 題25 分
金門禁漁區海域發現有大陸漁船、快艇等,於該海域進行非法捕魚作業。海巡艇執法時,卻遭大陸漁船漁工開快艇撞擊,刻意挑釁、丟擲石塊、酒瓶等,企圖抵抗。請問海巡艇如何強化執勤作為,以強化執法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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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金門禁漁區查獲大陸漁船、快艇非法捕魚,並遭遇撞擊、丟擲物品等暴力抗拒時,如何兼顧執法效能、船艇與人員安全、依法使用強制力及事後蒐證移送。
解題可依「事前部署、現場處置、強制力運用、事後處理」分層作答。重點不是單純追捕或反制,而是以清楚的指揮、通聯和安全部署持續執法,並依危害程度逐級採取必要措施。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授權海巡人員對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命其停止航行、回航,必要時得以武力使其配合;武力以阻止船舶繼續行駛為目的。同法第 6 條規定,船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命令,海巡人員得以強制力執行,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 14 條及當時《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則規範執勤時使用武器、器械的條件與程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考試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現場情勢涉及兩項任務:一是取締禁漁區非法捕魚,二是處理對海巡艇的攻擊與抗拒。作答時應同時說明如何持續達成執法目的,以及如何避免衝突升高、保護人員安全並保存證據。
一、事前部署與勤務規劃
- 掌握禁漁區與目標動態:依禁漁區範圍、勤務時段及過往違法熱點規劃巡弋路線與警戒位置;運用雷達、目視觀察、通訊及可用監控設備掌握漁船、快艇動態。
- 確認人員與裝備:勤務前確認艇況、通訊、救生及執法裝備;明確分配駕駛、瞭望、通聯、蒐證及登檢等任務,預先約定遇撞擊、包圍或人員落水時的處置方式。
- 建立支援與通報機制:與岸際單位、鄰近海巡艇及相關主管機關保持聯繫,預先規劃增援、救援及後送方式;有緊急需要時,依法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協助。
二、現場執法與船艇安全
- 表明身分並明確下令:以廣播、燈號或其他適當方式表明海巡身分,命令目標船停止航行、回航、接受檢查或離開禁漁區,並記錄命令內容及對方反應。
- 保持安全距離與有利位置:避免讓快艇取得反覆衝撞的角度;視海況及目標動態調整位置,保留脫離路線,避免無必要的近距離對峙或危險追逐。
- 遭撞擊時先控制風險:由艇長統一指揮,確認本艇人員有無受傷、船體及動力是否受損;同時通報支援、持續監控目標位置,避免人員因慌亂而落水或影響船艇操控。
- 分工執行警戒與蒐證:指定人員持續瞭望、觀察各船動態,記錄時間、位置、船名或外觀特徵、航向、距離與違法行為;以錄影、拍照或通訊紀錄保存撞擊、丟擲物品及拒不服從命令等證據。
三、依法採取必要強制力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維護我國海域安全,添購新興科技裝備,以強化海上執法能量。請問新興科技裝備為何?如何規劃結合巡邏勤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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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科技裝備如何補足海巡人力與傳統巡邏的監控限制」,以及如何把偵蒐資訊轉化為巡邏部署與執法行動。答題時要先說明裝備種類與功能,再交代勤務規劃、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及事後檢討,避免只列裝備名稱。
本題屬勤務規劃與裝備運用題,沒有計算公式;可依海巡勤務維護海域秩序、查緝不法、海難救助等任務,說明裝備如何支援海上及岸際巡邏。法規依據以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範為背景;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裝備分類—勤務結合—執行循環」作答:
- 先列出當時海巡可運用或推動的科技偵蒐裝備,說明各自能做什麼。
- 再說明如何依海域風險、勤務目標及裝備特性安排巡邏。
- 最後交代「發現目標、通報研判、調派兵力、現場處置、蒐證檢討」的執行流程。
參考作答
一、新興科技裝備及其功能
(一)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無人機) 具機動部署、快速升空及空中觀測能力,可搭載可見光或紅外線攝影設備,協助巡查岸際死角、港區周邊、雷達偵測盲區及走私、偷渡高風險區域;亦可即時回傳影像,供指揮中心及巡邏兵力掌握現場情況,並支援海難搜救與事故現場勘查。
(二)雷達監控系統 持續偵測海面船舶目標,掌握目標位置、航向及動態,適合擔任大範圍海域監控與初期警示。雷達資訊須與目視觀測及其他資料交叉比對,才能提升目標辨識與判斷能力。
(三)紅外線熱影像及夜視裝備 可在夜間、低光源或能見度不佳時觀察海面及岸際熱源,補強夜間巡邏及一般目視勤務的限制,協助發現船艇、人員或可疑活動。
(四)岸際監控及影像傳輸設備 運用岸際固定監控設備及通訊傳輸,協助掌握港口、海岸線、河口與其他重點區域的動態,將監控資訊回傳勤務指揮中心,供跨單位協調及調派。
(五)勤務資訊與通信設備 透過通訊、船位回報及勤務資訊系統,整合雷達、監控影像、巡邏船艇位置與案件通報,使指揮中心掌握勤務狀態,縮短情資傳遞及兵力調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