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海巡特考・四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船舶浮於水面上,承受各種不同外力,最主要的有船舶本身之重量以及海水對於船體之浮力,繪圖說明船舶承受哪些各種不同的外力?(可由船舶垂直方向受力,與水平方向受力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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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船舶浮於水面時,船體同時承受船舶重量、海水浮力,以及風、浪、流、推進與水流阻力等作用力。分析時可先將力分成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再觀察各力的大小、方向及沿船長的分布。

船舶在靜水中浮態平衡時,垂直方向的總浮力與總重量相等:

∑F垂直=0,總浮力=總重量\sum F_{\text{垂直}}=0,\qquad \text{總浮力}=\text{總重量}

船舶航行或受風浪、海流作用時,水平方向的合力會造成船舶前進、後退、橫移或轉向;若各處受力分布不均,還會使船體產生剪力、彎曲或扭轉。

解題方法與受力圖

以船舶側視圖表示垂直方向受力,以俯視圖表示水平方向受力。箭頭代表力的方向;重量與浮力是沿船體分布的力,圖中以多支箭頭簡化表示。

(一)垂直方向受力:側視圖

 重量 W(向下)
 ↓ ↓ ↓ ↓ ↓
船艏 ───────────────────────────────── 船艉
 ↑ ↑ ↑ ↑ ↑ ↑ ↑ ↑
 浮力 B(向上)
~~~~~~~~~~~~~~~~~~~~~~~~~~~~~~~~~~~~~~~~ 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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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船舶作迴轉運動之過程,可分為初期迴轉、不穩定迴轉及穩定迴轉等三階段,致使船舶產生偏移、船速降低和傾斜等現象,請繪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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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船舶操舵後,不會立即沿新航向轉向。船舶具有慣性,舵力也需要時間建立,因此迴轉過程可分為初期迴轉、不穩定迴轉、穩定迴轉三階段。迴轉時,船舶重心的運動軌跡會偏離原航向,船速降低,並因迴轉所產生的橫向力矩而傾斜。

圖中以右舵、船舶向右迴轉為例;左舵情形左右相反。

解題方法與三階段說明

作圖時,應同時表示船舶的重心軌跡、船首方向、舵角與傾斜方向,再依時間順序標出三階段。

 原航向
 ↑
 │
 │ 初期迴轉
 │ 船首逐漸右轉
 │ ╲
 │ ╲
 │ ╲____ 不穩定迴轉
 │ ╲
 │ ╲____
 │ ╲ 穩定迴轉
 │ .-´ `-.
 │ .-´ `-.
 │ / \
 │ | 定常迴轉 |
 │ \ /
 │ `-. .-´
 │ `------´

 右舵:舵力使船首向右轉
 (示意圖;重心軌跡不會立即成為圓弧)

一、初期迴轉(舵效應初現)

操舵後,舵葉受到水流作用,產生舵力與轉船力矩,船首開始偏轉。但船體仍保持原有前進慣性,重心尚未明顯沿迴轉方向移動,船首方向與船舶實際航跡方向並不一致。此時可見船首先轉、船體運動反應較遲,船舶也會逐漸偏離原航線。

二、不穩定迴轉(迴轉運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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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的設備必須具有哪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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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V 章第 4 條「功能要求」,也就是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船舶無線電設備必須具備的通信能力。答題重點是列出遇險通信、搜救協調、海上安全資訊及一般通信等功能;不必在本題中逐一列舉各海區應配備的設備。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SOLAS 第 IV 章相關修正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作答仍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理解功能要求。

解題方法

題目問「設備必須具有哪些功能」,可依通信對象及用途分類整理:先列遇險警報,再列搜救和現場通信,接著列定位、海上安全資訊與一般通信。另須注意,遇險警報要求船舶至少能透過兩種彼此獨立、且使用不同無線電通信服務的方式,向岸上發送。

GMDSS 設備應具備的功能

  1. 船對岸遇險警報:船舶能向岸上發送遇險警報。
  2. 岸對船遇險警報:船舶能接收岸上發出的遇險警報。
  3. 船對船遇險警報:船舶能向其他船舶發送及接收遇險警報。
  4. 搜救協調通信:船舶能與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單位進行搜救協調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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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我國為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應採取之措施為何?條列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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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義務與作法,答題宜依「設備與管理、污染物排放、裝卸載運、船舶作業、事故應變」分層整理。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船舶法規為準;本題不是計算題,也沒有選項。

解題方法

先掌握《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範主軸:平時應防止污染物排入海洋,依法可排放者須符合規定;其他污染物應留存船上或交由岸上收受設施處理。再依船舶營運情境,列出貨物裝卸、船舶工程作業及海難事故的防污措施,便能完整作答。

具體措施

  1. 設置防止污染設備 船舶應依船舶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要求,設置並妥善維護防止污染設備,確保設備可正常操作;船員並應熟悉設備及相關操作程序。

  2. 妥善處理船舶污染物 船舶產生的廢(污)水、油、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符合排放規定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放至岸上收受設施,再依相關法規清除、處理。不得任意排入海洋。

  3. 裝卸、載運污染性貨物時防止洩漏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例如檢查管線與接頭、妥善操作裝卸設備,並備妥必要的防漏與收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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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說明制定船員法之目的為何?哪些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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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第3條所定的適用例外。作答時要分清兩種規範:

  1. 特定船舶之船員,原則上不適用《船員法》,但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相關規定仍適用。
  2. 專用於公務的船舶,另有較窄的例外:除船員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

解題方法

先依第1條寫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再依第3條逐項列出題目所問的船舶種類,並交代不適用的範圍與保留事項。題目所指為海巡特考,應特別注意海岸巡防機關艦艇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作答解析

《船員法》第1條規定,制定本法是為了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並促進航業發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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