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船舶穩度名詞及說明其相關位置:
- 重心(Center of Gravity)
- 浮心(Center of Buoyancy)
- 橫向定傾中心(Transverse Metacenter)
另請解釋力偶(Couple of Force)、扶正力臂(Righting Arm)與傾覆力臂(Upsetting Arm)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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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橫傾時,重力與浮力的作用位置如何改變,以及兩者形成的力矩如何使船舶扶正或傾覆。船舶在靜水中浮態平衡時,重力作用於重心,浮力作用於浮心;兩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船舶傾斜後,浮心會隨水下排水體積形狀改變而移動,重力仍作用於重心。兩力作用線若不重合,便形成力偶,其力矩大小取決於兩作用線間的垂直距離。
解題方法:名詞與相關位置
1. 重心(Center of Gravity,)
船舶及其載荷全部重量的合力作用點。重力垂直向下通過重心。重心位置由船體、機器、燃油、貨物、壓艙水及人員等重量的分布決定;在船內移動重量,會使重心隨之移動。
2. 浮心(Center of Buoyancy,)
船舶水下排水體積的幾何中心,也就是浮力合力的作用點。浮力垂直向上通過浮心,其大小等於船舶所排開水的重量。船舶正浮時,浮心位於船體中心線上;船舶橫傾後,水下排水體積形狀改變,浮心移至新的位置,通常會向傾斜一側移動。
3. 橫向定傾中心(Transverse Metacenter,)
船舶由正浮作微小橫傾時,各傾斜狀態下浮力作用線的交點,稱為橫向定傾中心。對小角度橫傾,可將 視為固定點;其相對於重心的位置用來判斷初穩度:
- 在 之上():初穩度為正,船舶受小角度傾斜後具有扶正趨勢。
- 與 重合():初穩度為零。
- 在 之下():初穩度為負,船舶受小角度傾斜後具有進一步傾覆趨勢。
正浮時常用位置關係為 (基線上的基準點)、、、;但 與 的上下位置會隨船舶裝載狀況而變,判斷穩度的關鍵是 與 的相對位置。
力偶、扶正力臂與傾覆力臂的成因
力偶(Couple of Force)
第 二 題25 分
依我國「船舶設備規則」,船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包括何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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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設備規則》第179條「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的基本組成。這套系統用來監測船舶排出流體的含油狀況,並記錄、控制排洩,以防止海洋油污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179條列出系統應包括七項設施;另明定非油輪得免備其中兩項。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179條逐項作答,並注意條文對非油輪的例外規定:
- 油含量計。
- 流量計系統。
- 船速指示設施。
- 油含量計之取樣系統。
- 計算及紀錄機組。
- 人工操作設施。
- 排洩控制設施。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定義,下列名詞意義為何?
- 安全管理系統(SMS)
- 符合文件(DOC)
- 安全管理證書(SMC)
另請敘明「指派人員(DP)」的指派時機、責任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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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ISM Code)第 1 節的名詞定義,以及第 4 節對「指派人員」(Designated Person, DP)的規定。作答時要分清三者所處的層級:SMS 是公司的管理制度,DOC 是核發給公司的符合文件,SMC 則是核發給船舶的安全管理證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 ISM Code 原文定義說明 SMS、DOC、SMC,再依第 4 節分別交代 DP 的指派目的與時機、責任、職權。其中,DP 是公司與船上人員之間的聯繫窗口;其職責包括監督安全與防止污染,並確保船舶獲得適當資源和岸上支援。
名詞定義
1. 安全管理系統(SMS)
安全管理系統是指一套有文件紀錄的管理系統,使公司的安全及環境保護政策得以有效執行。其內容包括:
- 公司的組織架構及責任分工;
- 安全與防止污染政策;
- 船舶安全操作程序及緊急應變程序;
- 事故、不符合事項及危險情況的通報與分析;
- 維護船舶及設備的程序;
- 文件與紀錄管理、內部稽核及檢討改善機制。
重點在於 SMS 不只是一本手冊,而是公司用來落實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整套制度。
2. 符合文件(DOC)
符合文件是指核發給公司的文件,證明該公司符合 ISM Code 的要求。DOC 依公司所經營的船舶種類核發;公司須維持 SMS 的有效運作,並接受規定的驗證,才能維持其有效性。
3. 安全管理證書(SMC)
安全管理證書是指核發給船舶的文件,證明公司及該船舶的管理方式符合公司經核准的 SMS。SMC 的驗證對象是個別船舶,並確認船上實際運作符合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統。
指派人員(DP)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商港法」規定,請詳述船舶進出國際和國內商港前後應向航港局申辦的時機和手續。又若申報不符或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可能,處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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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十九條的船舶入、出港預報制度,以及違反預報義務的罰則。作答要分清三件事:預報時點、預報程序、資料不符或有安全疑慮時的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商港法》另有修正,並自 115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題仍依民國 114 年適用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國際商港/國內商港」分別整理入港與出港申報,再補上短時間內因故回港、實際情況與預報不符,以及安全疑慮的法律效果。最後以《商港法》第六十七條說明違反申報義務的處罰。
申報時機與手續
依《商港法》第十九條,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並按下列時點及程序辦理:
| 類別 | 入港預報 | 出港預報 | 查核及安排船席 |
|---|---|---|---|
| 國際商港 | 預定到達港區前二十四小時 | 預定出港前十二小時 | 送航港局查核,再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 |
| 國內商港 | 預定到達港區前二十四小時 | 預定出港前十二小時 | 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 |
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應先依規定申請核准,再補辦入港手續;國際商港向航港局申請,國內商港則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
申報後,若船舶實際入港目的或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