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請詳述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之職權及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執行職務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之程序及要件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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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整理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行使的職權及其界限;第二部分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說明使用砲的法定情形與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的職權須有法律依據,行使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使用砲則是高度強制手段,除須符合特定情形,並經法定指揮官合理判斷外,也須符合必要限度。
解題方法
先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按「檢查—查證—命令—強制—追緝—其他法定職權」列出六類職權,再補充緊急時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協助,以及依法行使職權的注意事項。第二部分則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以「法定事由、前置制止與判斷、使用限度」三層說明。
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得行使的職權及注意事項
一、得行使的職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
安全檢查: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
實施檢查: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或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
命令出示文書資料: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航海相關資料。
-
命令停止航行或回航: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依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或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停止航行或回航。船舶抗命時,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的目的限於阻止其繼續行駛。
-
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及必要的強制措施: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得緊追、登臨、檢查或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
行使其他法定職權:得行使其他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的職權。
執行上述職權有緊急需要時,海巡人員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二、行使職權的注意事項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明定,職權行使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手段須與執法目的有關,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
須有法定要件及正當理由:安全檢查、檢查、要求出示資料、命令停航或回航等措施,須符合各該款所定的事由,不能僅憑抽象懷疑任意行使。
-
遵守法定程序及保障權利:依同法第 5 條,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
第 二 題10 分
請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詳述適用海域範圍與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分別為何,以及派員檢查之場域、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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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為準,重點在三組規定:適用海域、主管及執行機關、派員檢查權限與軍事事務檢查程序。作答時要分清「主管機關」負責海洋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執行機關」負責取締、蒐證、移送;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 條交代檢查的場所、執行方式及軍事機密的特別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本法第 2 條界定適用海域,再依第 4、5 條分列機關,最後依第 6 條及《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整理檢查權限與注意事項。題目明列「場域、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項」,因此不能只寫「得派員檢查」;還要說明攜帶證明文件、可進行的檢查行為、命提供資料的權限,以及涉及軍事事務時的配合與保密要求。
一、適用海域範圍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
- 潮間帶。
- 內水。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 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此外,在上述範圍以外的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若造成上述範圍內污染,也適用本法。這是針對污染結果發生於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情形所設的規定。
二、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主管機關
依本法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的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尚未劃定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管轄範圍辦理。
執行機關
依本法第 5 條,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現行組織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
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相關事項;協助機關依規定協助執行,但不因此取代本法指定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
三、派員檢查的場域與權限
依本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
- 進入港口或其他場所;
- 登臨船舶或海洋設施;
以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得命令受檢者提供相關資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鑑定或資料提供命令。
四、檢查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項
一般檢查程序
第 三 題10 分
請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詳述海巡人員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依法執行職務遭遇何種情形之妨礙,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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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辨認海巡人員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法執行職務時,哪些妨礙公務的行為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自民國112年修正後即列有六款妨礙情形;民國114年作答應依該條文列舉。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種情形之妨礙」,應直接以該法第24條列舉各款作答,不必泛論海巡執法權或各項海域犯罪。答題時先交代適用海域及「依法執行職務」的前提,再逐款寫出行為類型,並指出法律效果是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妨礙情形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
- 公然聚眾而有前款施強暴、脅迫行為。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使其不堪使用。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的行為。
第 四 題15 分
請依海關緝私條例,分別詳述緝私場域與勘驗、搜索條件及注意事項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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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及第10至15條為核心,考查海關得在哪些區域執行緝私,以及勘驗、搜索的實體要件與程序保障。作答時應區分一般「檢查」與「勘驗、搜索」:第9條的檢查以緝私必要為條件;第10條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則須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的情事已經發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在哪裡查緝 → 何時可勘驗場所 → 如何搜索人身 → 執行時有哪些程序限制」的順序作答,分別對應第6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3至15條,並補充第9條一般檢查的範圍,以完整呈現法條架構。
緝私場域與一般檢查
依第6條,海關緝私應在下列區域或場所為之:
- 中華民國通商口岸。
- 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的水域。
- 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
「通商口岸」依第2條,指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商埠。
依第9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檢查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的倉庫與場所,以及在場的關係人。此為一般檢查權限,不等同第10條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所要求的「正當理由認為違法情事已發生」。
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實體要件
依第10條,海關須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事已經發生,始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關鍵在於已有具體理由認為違法情事「業已發生」,不能僅以抽象懷疑或一般查核需要取代。
在場見證與特殊場所
勘驗、搜索時,應邀同下列人員在場見證:
- 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
- 當地警察。
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上勘驗、搜索,應邀同該運輸工具的管理人在場見證。關係場所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則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人身搜索
依第11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時,應先命其交驗該物件;遭拒絕後,始得搜索其身體。
第 1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有關海岸管制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海岸管制區的劃定、分類與入出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並公告。第 26 條將海岸管制區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並規定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第 28 條則列出得免申請許可入出管制區的情形,其中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須因公入出,始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比對三個法規要點:劃定機關、兩種管制區的定義,以及檢查哨的執行單位。再檢查入出規定是否保留「因公」條件,避免選項省略要件造成範圍擴大。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公告,並非由海洋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指定。海洋委員會不是本項法定劃定機關。
第 2 題2 分
有關出入國境及大陸地區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出境查驗規定,以及海巡人員檢查權限、公務員赴陸管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法律授予的是特定情形下的「檢查」職權;「搜索」則有另外的法定要件,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公務員赴陸也須依身分、職務及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適用不同的申請或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所述事項的法源,再確認選項是否把程序或權限說得過於絕對:
- 臺灣地區人民赴陸時,在臺灣出境是否仍須接受一般查驗?
- 海巡人員對旅客及物件的權限,是一般性「搜索」還是依法定條件「檢查」?
- 不同職等、警階及是否涉密,會不會影響赴陸申請方式?
依序比對法條用語和適用條件,只有 A 符合法律明文。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明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赴陸不會因此免除臺灣端的出境查驗,所以本項正確。
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用詞定義,海巡機關指:
① 海洋委員會 ② 海洋保育署 ③ 偵防分署 ④ 艦隊分署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的「海巡機關」用詞定義。解題關鍵是區分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海洋委員會是上級機關;海洋保育署、偵防分署與艦隊分署則屬海巡機關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判斷各機關是否屬於題目所稱的「海巡機關」。逐一檢視四個機關後,②海洋保育署、③偵防分署、④艦隊分署符合定義;①海洋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不列入此處「海巡機關」的列舉範圍。因此選出 ②③④。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海巡機關掌理之事項?
①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② 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事項 ③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④ 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所列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並藉由與第 4 條的「執行職務得行使之職權」、第 5 條的「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區分法條層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3 條第 1 項明列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其中第 1 款是「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第 2 款是「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該條並未將選項②、④所述文字列為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 3 條的「掌理事項」,再排除看似相關、實際出自其他條文或用語不同的敘述:
- ①、③與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相符。
- ②的「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事項」混淆了法條用語及條文層次。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是「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相近的「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則見於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④「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見於第 5 條,屬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採取的作為,不是第 3 條列舉的掌理事項。
第 5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執行法定之檢查業務,並兼顧受檢查人之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海巡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法定檢查時應遵守的比例原則,並區分行政檢查與刑事犯罪調查的目的。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層次:
-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達成法定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海巡人員執行檢查須依法律授權與法定目的行使職權,並兼顧受檢查人的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檢查不能任意擴張為以證明犯罪事實為目的的調查手段。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對應比例原則的三個層次,再判斷選項是否把檢查目的錯置。A、C、D 分別是適當性、狹義比例性、必要性的表述;B 則稱以證明犯罪事實為手段,使用各種可能方法,既偏離法定檢查目的,也忽略必要性與最小侵害要求。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器械種類之權責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的授權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因此,題目問「訂定器械種類」的權責機關,應直接依條文明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定位題目所問的授權事項:不是詢問哪個機關實際配發或使用器械,而是詢問誰有權訂定器械種類。再核對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條文明定由海洋委員會訂定,選項中即為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器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器械種類、使用時機與必要程度。條例第 3 條列舉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第 7 條規定特定情形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第 8 條則規範使用砲的情形與限制。另依第 10 條,使用器械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器械名稱與使用條件,再對照條文:
- 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屬第 7 條得使用砲以外器械的情形。
- 檢查、搜索、扣押等措施中有人抗拒,條文規定得使用戒具;抗拒本身不等於可逕行開槍。
- 使用砲須符合第 8 條的特別要件;比例與必要程度則是器械使用的一般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規定,海巡人員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等情形,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選項把法定器械「砲」改成「飛彈」,並非條文用語,故錯。
第 8 題2 分
有關我國海域管理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域法規中各項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以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基線、外界線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引用的法規名稱,再核對該辦法明定的主管機關;涉及領海基線或無害通過管理辦法者,則回到《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確認條文指定的機關。主管機關須以法規明文為準,不能只依業務性質推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第 2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不是內政部。
第 9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主權範圍、基線劃定與公告機關,以及領海重疊時分界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上空、領海海床及其底土;第 4 條規定領海基線採「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第 5 條規定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第 6 條則規定,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關鍵詞即可:
- 核對主權範圍是否包含海床「底土」。
- 核對基線劃定的原則,以及由哪個機關訂定、公告。
- 核對領海重疊時的法定分界方式。
選項 D 與第 6 條規定相符,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我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相關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四種海域的法定定義。判斷重點是起算基準: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距離,均以領海基線為重要基準;大陸礁層則看陸地領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海岸線」和「領海基線」是否混用,以及 24 浬、200 浬究竟從哪裡起算。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規定,領海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第 14 條規定,鄰接區自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離基線 24 浬。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則規定,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定起算點是「基線」,不是「海岸線」。領海範圍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的海域。海岸線與領海基線並非可以互換的用語,因此本選項不符法條文字。
第 11 題2 分
依據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洄游魚種、海洋科學研究、船舶污染及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體、權限及行為要件,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主管機關或應提供資料的對象寫錯。第 18 條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與 D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4 條規定,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的魚種,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權利;但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是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並非由農業部訂定公告。此選項將訂定機關寫錯。
第 12 題2 分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之舖設者,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5 條及第 2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第 15 條,在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路線須經政府許可。
- 依第 23 條,未經路線劃定許可而從事上述行為,處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大陸礁層」與「未經路線劃定許可」。這直接對應《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3 條。再依序核對罰鍰上下限,以及行政機關得採取的處置,即可判定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簡稱 WCPFC)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中,公海登檢的旗幟懸掛位置、人員資格,以及外國籍漁船登檢前的通報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即可判斷:
- 第四點分別規定四角旗幟與三角登檢旗幟的懸掛位置。
- 第五點規定登檢人員除須具司法警察身分,還須完成指定訓練、取得檢查員證件並登錄為 WCPFC 授權檢查員。
- 第八點規定登檢外國籍漁船前,應立即轉報上級單位,並依重大(特殊)狀況辦理;通知船籍國則由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後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登檢人員由海巡署艦隊分署選任,具司法警察身分只是必要條件之一;還須接受漁業署公海登臨檢查訓練、取得漁業署核發的檢查員證件,並登錄為 WCPFC 授權檢查員。
第 14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orth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簡稱 NPFC)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重點在於辨認公海登檢的適用海域、對象、執行船舶資格及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於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第 2 點規定適用範圍為「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範圍內的公海海域,第 3 點則列明登檢對象包括我國籍漁船,以及與我國平等適用 NPFC 公海登檢程序之國家所屬漁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要點即可。先看第 3 點確認哪些漁船可受檢,再核對第 2 點的公約名稱與範圍;接著留意第 4 點對執行船舶的限制,以及登檢程序是否如選項所稱,必須一律令船停航並徹底檢查。
選項分析
(A) 正確。 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公海登檢對象包括我國籍漁船,以及與我國平等適用 NPFC 公海登檢程序之國家所屬漁船。因此,後者亦為登檢對象。
第 15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何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何機關執行?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9條。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也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違反前述規定的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
本題依民國114年命題當年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所列的機關順序:題目先問「由何機關執行」,再問「必要時得會同何機關」。法條明定,主要執行機關是海岸巡防機關,協同機關是漁業主管機關,因此對應「海岸巡防、漁業主管」。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行政院令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基點,下列何者非採直線基線劃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所列基點的基線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領海基線可以採正常基線或直線基線;公告表格會在各基點後直接標明相鄰基點間的基線種類。
正常基線以沿岸低潮線為基準;直線基線則以適當基點間的直線連接。判題時依公告表格辨認種類即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公告表中的選項名稱:
- 大潭列為直線基線。
- 琉球嶼列為直線基線。
- 七星岩列為直線基線。
- 釣魚台列嶼列為正常基線。
因此,問「何者非採直線基線」,應選公告列為正常基線的釣魚台列嶼。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在海關緝私條例中,對於走私案件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私運貨物、擅自起卸貨物及走私運輸工具的處罰規定。解題時要分清各類行為的處罰對象、罰鍰計算方式,以及貨物或運輸工具是「得」沒入還是「應」沒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28 條及第 36 條的規定,尤其留意罰鍰金額與「得」或「應」沒入的用語。B 所述情形對應第 28 條,處罰內容與法條一致。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第 36 條第 2 項,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鍰;私運貨物依同條第 3 項沒入。選項將罰鍰上限寫成 6 萬元,錯在金額。
第 1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範圍、命令運輸工具停駛或回航的效果、搜索時間限制,以及發現犯罪嫌疑時的移送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條文:第 6 條規定查緝區域;第 8 條規定海關命令及抗命效果;第 13 條規定勘驗、搜索時段;第 16 條之 1 則規定發現犯罪嫌疑時應移送主管機關。逐一核對條文要件,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的水域,以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查緝的區域或場所為之。選項漏掉「沿海」,並把法條所列的查緝區域說成只有通商口岸及 24 海里內水域,範圍不完整。
第 19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何機關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稱的管制物品,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依該項所列情形公告。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如此。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由何機關公告」即可。第 2 條第 3 項明定公告機關為行政院,因此選項中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對於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以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管制品項依物品性質及管制方向,分為「管制進出口物品」與「管制進口物品」。
其中,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指定物品,若一次私運的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屬管制進口物品。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海關則另依相關規定處理貨物及行政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哪一類管制,再檢查管制方向或數額門檻:
- 爆炸物、偽造或變造的幣券與有價證券,依公告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
- 大陸原產地花生、茶葉等,依公告的完稅價格或重量門檻判斷是否屬管制進口物品。
- 若已達刑事管制門檻,還要分清楚移送偵辦的對象: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是移送農業部或海關「偵辦」。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事業用爆炸物列在管制進出口物品中,進口與出口都受管制。選項只說管制進口、沒有管制出口,漏掉出口管制。
第 21 題2 分
海關執行查緝、扣押及處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權限、扣押規定,以及違章情節輕微時的減免處罰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要先區分「檢查」與「搜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檢查貨物及在場關係人;第 10 條則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法情事已發生時,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並須邀請相關人員在場見證。題目將檢查、搜索與搜索票混為一談,是重要陷阱。
解題方法
先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關鍵詞與條文:
- 查緝依據:第 1 條明定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
- 貨物及關係人檢查:第 9 條規定因緝私必要即可實施。
- 貨物扣押:第 17 條使用「應予扣押」。
- 情節輕微減免:第 45 條之 1 授權訂定減免處罰標準。
其中,C 選項雖寫「得予扣押」,與第 17 條的「應予扣押」不符;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由何機關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的公告權責。該條規定,為維護臺灣地區安全及安定,得劃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其範圍由國防部公告。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條文中「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公告機關即可。本題問的是「由何機關公告」,不是詢問海域執法或海洋事務的主管機關,依第 29 條應選國防部。
本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公告權責與現行規定一致。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何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中央與地方應變計畫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訂定轄區內的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同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因此,題目所問的擬訂機關是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與「報請行政院核定」。第 10 條第 2 項將這項計畫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再依第 4 條確認中央主管機關,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規定裁罰。有關裁罰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以及依該條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題幹所述是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且經扣留的情形;裁罰額度依漁船總噸位分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漁船」裁罰級距,再依總噸位對照裁罰標準:
| 漁船總噸位 | 罰鍰額度 |
|---|---|
| 未滿 10 |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 |
| 10 以上、未滿 100 | 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120 萬元以下 |
| 100 以上、未滿 300 | 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 |
| 300 以上 | 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 |
第 25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本題考的是法條中的主管機關、法律效果用語,以及標準的正式名稱。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8 條第 1 項的原文,特別留意「應/得」、「海域環境/海域保育」及「品質標準/水質管制標準」等關鍵用語。只有完整符合條文的選項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得劃定海洋監控區域」及「海洋環境水質管制標準」都不是第 8 條第 1 項的規定用語。該項規定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