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海巡特考・四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據不同法規,得實施檢查,請分別說明依海岸巡防法及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得實施檢查之時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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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海岸巡防法》與《國家安全法》授予海巡機關的檢查權,重點在於兩法的適用對象、檢查情境與發動門檻不同:

  • 《海岸巡防法》主要依檢查對象與所在區域,規定「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或「有危害海域安全之虞」等要件。
  • 《國家安全法》則列出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其境內水上運輸工具檢查,另由《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補充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法條依檢查場景分類,再逐一說明發動時機。作答時應避免只寫「有必要即可檢查」:海岸巡防法的各款有不同的地點、對象與實體門檻;國家安全法則須交代法定列舉對象,以及「必要時」的條件。

一、《海岸巡防法》之檢查時機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法定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與檢查有關者如下:

  1. 進出通商口岸: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2. 進出特定海域、海岸及領海船舶: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或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3. 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航海資料。

  4. 停止航行或回航:依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或其他異常舉動等,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抗命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限於阻止其繼續行駛。

  5. 緊追、登臨、檢查或驅離: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逮捕、扣押或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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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中國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並發生某些行為,經海巡機關查獲後,可作為裁罰之裁量加權事由,其中哪些情形被視為「驅離無效」?另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發現該漁船船員有哪些情形,須沒入該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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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項規定:

  1. 《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以「驅離無效」列為裁罰加重事由,並明定判斷依據是《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148點。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扣留大陸船舶後,查證其船上人員有特定行為者,船舶應予沒入;另有若干船舶狀況或紀錄者,則是「得」沒入。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分成兩個法源處理:問「驅離無效」,直接列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148點的情形;問「須沒入船舶」,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區分「應沒入」與「得沒入」。

驅離無效的情形

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148點,大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驅離無效」,得扣留:

  1. 經驅離仍原地不動、不理、不走。
  2. 拒絕登船檢查。
  3. 經驅離後,明顯假藉收網拖延、不離開。
  4. 經驅離至12或24浬外,離開後又折返。
  5. 經驅離後,當日又折返。
  6. 經驅離第二次以上。
  7. 經驅離而有不合作或敵對行為。
  8. 其他經主管機關依現場情況認定驅離無效的情形。

上述「驅離無效」是裁罰參考基準表中的加重裁罰事由;不應與「曾遭驅離者」混為一談,兩者在基準表中是分列項目。

船舶應沒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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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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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原則上應「繼續不停、迅速航行」,不得任意停船或下錨。

但有下列必要情形時,得停船或下錨:

  1. 通常航行所附帶或必要者。
  2. 因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者。
  3. 為救助遇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所必要者。

然而,上述事由是使停船或下錨具有正當性,並不當然免除通知義務。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停船或下錨後,仍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兩階段判斷:

第一,確認停船或下錨是否具有法定必要性。若只是任意停船、訓練或其他非必要行為,即不符合無害通過要求。

第二,即使停船或下錨具有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等正當原因,仍要檢查是否須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法規,停船後應即通知,因此不能將「得停船」誤解為「免通知」。

選項分析

(A) 外國船舶通行我國領海時,在安全情況下可無故停船

錯誤。

無害通過的基本要求是「繼續不停、迅速航行」。外國船舶不得僅因航行安全或自身判斷,即無正當理由停船。

停船必須具有法律所承認的必要性,例如通常航行所附帶或必要、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遇難人員、船舶、航空器等情形。「無故停船」顯然不在允許範圍內。

(B) 外國船舶為了下錨演練逼真,可在我國領海下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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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有關海巡機關掌理之執行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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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尤其是其中的「執行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海巡機關之執行事項包括:

  1.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2.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3.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4. 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題目要求找出「不屬於」上述法定執行事項的選項。

解題方法

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 將各選項與《海岸巡防法》所列執行事項逐一比對。
  • 法條明文列出的,即屬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 法條未列出的,且非海巡機關依法負責的執行事項,即為錯誤選項。

本題中,A、B、D均可直接在法條中找到;C所稱「海床探勘及海底電纜之維護」並未列為海巡機關掌理的執行事項,因此選C。

選項分析

(A)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正確。

《海岸巡防法》明定「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為海巡機關的執行事項。其內容包括海上航行秩序的維持、違規航行處理及相關海上安全勤務等。

因此,A屬於法定掌理事項。

(B)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正確。

《海岸巡防法》明定「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為海巡機關執行事項。海巡機關執行海上巡護勤務時,負有查察非法捕撈、保護漁業作業安全及協助維護漁業資源的職責。

因此,B屬於法定掌理事項。

(C) 海床探勘及海底電纜之維護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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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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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定權責:

  1. 海巡人員執勤時之制服及證明文件。
  2. 海巡艦艇之配置、編號及專用標誌。
  3. 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之協調聯繫。
  4. 海巡人員取得司法警察執法資格之訓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應特別注意各項規定所授權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實質執法權限,而是考「法條規定的主管機關」。解題時應將各選項拆成兩部分:

  • 前段:法律要求或准許的事項。
  • 後段:該事項由何機關訂定相關制式或辦法。

四個選項前段內容大致均符合《海岸巡防法》,真正的判斷關鍵在於後段所載的權責機關是否正確。

其中,艦艇的編號及專用標誌制式,依法應由「行政院」定之,並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使人民及其他相關人員得以辨識其身分。

至於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依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因此,A 選項所述內容符合《海岸巡防法》規定。

本選項的重點是:

  • 執行職務時,原則上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 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訂定。

(B) 錯誤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及性能合適之艦艇;艦艇並應予編號及附加專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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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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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組織編制,以及「內部單位」與「所屬機關、分署或其內部單位」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的組織法規,判斷某一名稱是否為海巡署內部單位,應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所列之編制為準,而不能僅依名稱是否具有「組」或「中心」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列於海巡署本部的內部單位:

  • 若該單位直接隸屬於海巡署本部,屬於署內幕僚或業務單位,即為海巡署內部單位。
  • 若該名稱屬於海巡署所屬機關、分署或其他外部編制中的單位,即不是「海巡署本部」的內部單位。

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因此關鍵在於「海務組」並非海巡署本部所列之內部單位;其他三項則屬海巡署本部組織編制中的單位。

選項分析

(A) 企劃組:正確,屬於海巡署內部單位

企劃組為海巡署本部的業務單位,主要辦理施政計畫、業務規劃、組織及法規等相關事項,屬於海巡署的內部單位。

因此,將「企劃組」列為海巡署內部單位,敘述正確。

(B) 海務組:錯誤,非海巡署本部內部單位

海務組並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本部所列的內部單位。其名稱所代表的編制,係存在於海巡署所屬機關或其他業務體系之內,不能直接視為海巡署本部的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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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於海域執行職務時,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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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的區別,以及行政處分是否得提起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依法對進出海域船舶實施檢查,係公權力機關針對特定船舶所作成的具體公權力措施,具有個別性、具體性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特徵,命題上將其定位為行政處分。

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因此,受檢人員如認為檢查處分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訴願。

行政執行則是義務人負有公法上義務而不履行時,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實現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例如直接強制、代履行及對金錢給付義務的移送執行。單純依法實施船舶檢查,並非以實現既存義務為目的的強制執行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判斷步驟:

  1. 判斷檢查的法律性質:題目依官方命題見解,將海巡機關對特定船舶所作的依法檢查,定位為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執行。
  2. 判斷救濟方式:行政處分如對人民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因此:

依法實施檢查⇒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text{依法實施檢查} \Rightarrow \text{行政處分} \Rightarrow \text{得提起訴願}

故正確答案為行政處分且得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A)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正確。

海巡機關對特定進出海域船舶實施檢查,是基於公權力對個別事件所作的具體決定。依本題官方答案及命題上的法律定位,該檢查屬於行政處分。

受檢人員如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已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即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B)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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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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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

  1. 鄰接區內的管制事項。
  2. 鄰接區內考古及歷史文物的所有權。
  3. 外國船舶在領海的「無害通過」。
  4. 中華民國政府暫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權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部分判斷:

  • 選項 A、B:檢視鄰接區內的廣播及考古文物規定。
  • 選項 C、D:檢視外國船舶無害通過及其限制。

其中,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是否屬於「無害通過」,應依其行為是否危害我國主權、國家安全或防務判斷。凡以影響我國防務為目的之宣傳行為,均不屬於無害通過。

選項分析

(A) 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鄰接區水域廣播不需經過中華民國政府許可

錯誤。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內從事廣播,原則上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題目將「須經許可」說成「不需經過許可」,與法規規定相反。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鄰接區並非領海的一部分,外國船舶在鄰接區通常享有較大的航行自由,但仍須受我國法律所定的特別管制事項拘束,不能因此認為所有活動均不需許可。

(B) 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內考古所發現之歷史文物不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錯誤。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內發現的考古及歷史文物,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因此,外國船舶或其他人員在鄰接區內進行考古活動,除涉及許可及管制問題外,所發現的歷史文物之權屬亦已有法律明文規定,並非歸發現者或外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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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機關所屬雲林艦於海域執行職務,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經下列何人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使用武器條例》對於海巡艦艇使用「砲」之特別規定,重點在於辨識法規明文指定的判斷及授權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所屬艦艇於海域執行職務,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須經「海巡署署長」合理判斷,認定已無其他手段制止,始得在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本規定包含三項要件:

  1. 客體:海巡機關所屬艦艇。
  2. 情勢:於海域執行職務時,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
  3. 程序與限度:經海巡署署長合理判斷,確認已無其他制止手段,且僅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因此,本題的關鍵不是判斷誰是艦艇現場指揮官,而是直接找出法條所明定的「合理判斷」者。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完整重現法規規定,應採取「關鍵字對照法」:

  • 「海巡機關所屬艦艇」
  • 「於海域執行職務」
  • 「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
  • 「經合理判斷」
  • 「已無其他手段制止」
  • 「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其中最具辨識力的關鍵字是「經何人合理判斷」。法規指定的是「海巡署署長」,並非艦長、艦隊分署分署長或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此外,「必要限度內」表示即使符合使用砲的前提,也不得逾越制止危害所必要的程度,仍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雲林艦艦長:錯誤

艦長是現場艦艇的指揮官,具有重要的航行、操艦及執行任務職責;但本題所問的是「使用砲」前,依法由何人作成合理判斷。

依本題所適用的特別規定,法條明定判斷者為海巡署署長,並未將使用砲的法定判斷權直接交由艦長行使。因此,艦長雖處於現場,仍不是本題法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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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除使用棍指揮外,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於多少時間內報告該管長官,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之報告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除使用棍指揮外,使用器械後,應將使用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其中:

  • 「使用器械」是指依法使用條例所定器械執行職務。
  • 「除使用棍指揮外」表示單純以棍作指揮用途,不適用本項使用後即時報告的規定。
  • 「即時」是指使用器械後應立即報告,不得任意延後至數小時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應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時間要件。

題幹問「使用器械後,應於多少時間內報告該管長官」,法條明定為「即時」。因此不須換算為小時,也不以一小時、二小時或四小時作為判斷基準。

解題關鍵如下:

使用器械後⟶即時報告該管長官\text{使用器械後} \longrightarrow \text{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因此正確答案為「即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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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 4 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何人在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對人民所攜帶物件進行交驗及搜索身體的法定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 4 條所定職權時:

  1. 有正當理由,認為人民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
  2. 得命其交驗該物件;
  3. 如人民拒絕交驗,得搜索其身體;
  4. 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本題關鍵在於記憶搜索身體時的在場人數及替代性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人數要求:

搜索身體之在場要求=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text{搜索身體之在場要求} = \text{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 \quad \text{或} \quad \text{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

其中「或」表示二者擇一即可:

  • 由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在場;或
  • 由海巡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

因此,正確選項為「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選項分析

(A) 海巡機關人員一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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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的三類規定:

  1. 貨價計算標準:第5條。
  2. 海關對運輸工具之查緝及射擊權限:第8條。
  3. 詢問及人身搜索之要件:第11條、第12條。

解題時應特別注意法條中的「進口/出口」、「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以及「詢問」與「人身搜索」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海關緝私條例》的法條文字:

  • 涉及貨價計算者,確認進口、出口各自適用的價格。
  • 涉及海關強制措施者,確認法條所列的對象、行為及射擊目的。
  • 涉及詢問或交驗物件者,確認法條所使用的法律用語及必要前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第5條規定: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因此:

  • 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
  • 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本選項稱「出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將出口貨物的計算標準誤列為完稅價格,與法條相反,故錯誤。

(B)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本選項所述內容符合該條規定:

  1. 海關須以「緝私必要」為前提。
  2. 得命船舶回航。
  3. 船舶抗不遵照時,得射擊。
  4. 射擊目的受到限制,只能以阻止運輸工具繼續行駛為目的。

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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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巡護船於執行北太平洋巡護任務後,返回臺灣途中,於距臺東東方外海 150 浬,查獲我國籍漁船甲板上載運 800 箱香菸,後續應如何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判斷重點:

  1. 海域位置:臺東東方外海 150 浬,未超過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 200 浬,因此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但已超過領海基線外 12 浬,並非我國領海。
  2. 違法標的:查獲物為大量香菸,法律關係核心在於私菸之查緝、處分及沒入。
  3. 法律適用:應依規範菸酒輸入、運輸、販賣、查緝及沒入處分之特別法,即《菸酒管理法》處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海域,再確認違法物品的法律性質:

150 浬<200 浬150\text{ 浬}<200\text{ 浬}

所以本案地點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惟專屬經濟海域並非領土或領海,沿岸國對該海域並非享有全面主權,而是依國際法及國內法,就資源、海洋環境及特定管制事項行使權利。

因此,不能只因地點位於專屬經濟海域,就直接適用所有以「國境進出口」或「領海內私運」為前提的規定。本題的直接查緝標的是香菸,應以《菸酒管理法》關於私菸之查緝、沒入及相關處罰規定作為主要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A)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錯誤

本法主要規範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資源探勘利用、海洋科學研究、人工島嶼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

本題雖然發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但違法行為的直接客體是大量香菸之私運或違法運輸,並非未經許可從事海洋資源開發、研究或環境破壞。因此,該法只是判斷海域性質的背景法規,不是本題查處私菸的主要處罰依據。

(B)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主要處理進出口貨物之查驗、監管、逃避管制及海關緝私事項,適用上具有海關監管及進出口貨物的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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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其授權制定之行政法規,重點在於辨識「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究竟由何一機關制定。

「無害通過」係指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之航行。其具體管理事項涉及國家領海主權、航行秩序、國防安全及涉外事務,因此法律明定由中央行政機關統一制定管理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明定該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指定制定機關」的記憶與法條適用題,不宜依各部會業務職掌自行推論。

解題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管理辦法由何機關定之」,也就是法規命令的制定機關。
  2. 再依《領海及鄰接區法》的授權規定判斷。
  3. 法律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制定,故選擇行政院。

題目問的是「誰制定管理辦法」,不是問日常執行、海上執法、航政管理或國防警戒由哪個機關負責,這是本題最重要的區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正確

《領海及鄰接區法》明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中央最高行政機關,負責統合涉及外交、國防、航政及海域安全等跨部會事項,適合以全國一致的規範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因此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及法規明文規定。

(B) 外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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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三項基本規定:

  1. 領海寬度及起算基準: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十二浬。
  2. 國家主權範圍: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上空,以及領海之海床及其底土。
  3. 領海基線的劃定方式及公告機關:由行政院訂定領海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並得分批公告;基線原則上採直線基線法,正常基線法為例外。

因此,本題應以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用語及制度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解題重點有三:

  • 注意「海岸線」與「領海基線」並非同一概念。
  • 注意主權範圍包括海床及其底土。
  • 注意我國領海基線的原則與例外,以及公告權責機關。

只要逐一對照法條中的關鍵字,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海岸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錯誤。

領海並非自「海岸線」起算,而是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十二浬。領海基線是測量領海寬度的法律基準線,與一般地理上的海岸線概念不同。

正確表述應為:中華民國領海為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至十二浬的海域。

本選項將「領海基線」誤寫為「海岸線」,因此錯誤。

(B)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但不包含海床及其底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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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及其空間構成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三個要素:

  1. 起算位置:領海外側。
  2. 最遠距離: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
  3. 範圍性質:包括水體、海床及其底土,但不包括上空。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所使用的法律名詞,再檢查其距離起算點及專屬經濟海域的構成內容:

  • 「領海基線」是計算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寬度的重要基準。
  • 專屬經濟海域的外側界線,原則上可延伸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
  • 專屬經濟海域並非僅指海面上的水體,還包括海床及底土。
  • 上空並非專屬經濟海域的構成範圍。

依此逐一檢視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正確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此敘述符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的規定:

  • 起點為領海外側;
  • 終點為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
  • 以領海基線作為距離計算基準。

故 A 選項正確。

(B)錯誤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鄰接區外側至距離海岸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本項有兩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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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從事未經許可之海洋科學研究,由何機關執行查察及取締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

  1. 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我國許可。
  2. 對違法外國船舶進行海域查察、取締及必要處置,屬海岸巡防機關之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領海及鄰接區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規定,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應遵守我國法令;未經許可而進行者,屬於違法海域活動,應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查察及取締。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違法行為的性質+實際執法機關」之判斷方式。

題幹關鍵字為:

  • 「外國船舶」
  • 「中華民國領海內」
  • 「未經許可」
  • 「海洋科學研究」
  • 「查察及取締」

「海洋科學研究」雖涉及研究或海洋事務管理,但題目問的是違法船舶的查察及取締機關,不是核發研究許可、學術管理或國防指揮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依法負責我國海域及海岸之巡邏、查察、犯罪調查、海事案件處理及相關違法行為之取締。因此,應選擇海岸巡防機關。

選項分析

(A) 教育部

教育部主管教育政策、學術研究及教育行政事項,對於海洋科學研究可能具有學術或教育政策上的管理關聯。

但是,本題問的是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未經許可從事研究時,何機關負責查察及取締。教育部並非海域巡邏、船舶查察或海上執法機關,因此錯誤。

(B)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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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之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採取下列何種處置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重點在於辨認我國執法人員對於領海或鄰接區內「疑有違法之人或物」所得採取的法定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

  1. 緊追;
  2. 登臨;
  3. 檢查。

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本題選項中,只有「緊追」明確列於該條的第一層處置措施,因此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

  • 法源:明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適用區域:鄰接區內。
  • 法定事由:認為有違犯我國相關法令之虞。

接著直接對照《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所列的處置種類。條文採列舉方式,法定措施包括「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才得「扣留、逮捕或留置」。

因此,本題不必進一步討論是否已經確定違法,也不必判斷是否已達到扣留或逮捕的必要程度,只要確認選項是否屬於第 17 條明文列出的處置即可。

選項分析

(A) 調查

錯誤。

「調查」雖然是執法機關可能進行的概括性工作,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所列明的法定處置用語,是「緊追、登臨、檢查」,並未以「調查」作為本題所問的法定處置名稱。

選擇題應以條文的明文用語為準,不能以一般執法概念替代法條列舉的具體措施。

(B) 驅離

錯誤。

「驅離」在海域執法實務上確實可能出現,例如對於違法或未經許可進入特定水域的船舶,主管機關可能依其他法令或個案情形命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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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器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中「器械」的範圍,重點在於辨識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得使用、管理及管制的器械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所稱器械,並非泛指所有具有攻擊或防衛功能的武器,而是以法規列舉或依法核定、編配的器械為限。其種類包括槍械及砲械等傳統武器,並依用途、構造及射擊方式再細分不同類型。

因此,解題關鍵是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及相關規定所列的器械種類,而非單純判斷其是否具有武器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列舉比對法」: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海巡機關器械規範中的槍械或砲械類型。
  2. 再檢查該器械是否具有法規上的明確分類或編配依據。
  3. 若僅是科技概念或尚未納入法規及機關編裝的武器,即不屬於本條例及相關規定所稱器械。

依此判斷,鎮暴槍、狙擊槍及迫擊砲均屬傳統槍械或砲械範疇,列於相關器械規範之內;電磁砲則不屬於命題時法規列舉或核定的器械種類。

選項分析

(A) 鎮暴槍

鎮暴槍是供處理聚眾、暴動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使用的槍械,屬於槍械類器械的一種。

其功能通常在於發射非致命性彈藥、控制性彈藥或其他鎮暴用途彈藥,雖然使用目的與一般軍用槍械不同,但仍具備槍械的基本構造與射擊功能,並納入海巡機關器械管理範圍。

因此,鎮暴槍屬於相關規定所稱器械,本選項錯誤。

(B) 狙擊槍

狙擊槍是供遠距離精準射擊使用的槍械,具有較長射程、較高精度及專用瞄準設備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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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並應於多少期間內作成相關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中國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扣留船舶及後續處分期間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之中國大陸船舶,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並應於法定期間內作成後續處分。該期間為自扣留之日起 3個月內。

這裡考的是「扣留後作成相關處分的期限」,不是行政罰鍰繳納期限,也不是船舶停留期限。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文字:

  • 「中國大陸船舶」
  • 「未經許可」
  • 「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
  • 「主管機關得扣留」
  • 「應於多少期間內作成相關處分」

應直接連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船舶違法進入禁止水域之特別規定。

法律效果可整理如下:

違法進入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船舶→3個月內作成相關處分\text{違法進入禁止水域} \rightarrow \text{主管機關得扣留船舶} \rightarrow \text{3個月內作成相關處分}

因此,法定期間是 3個月,選擇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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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於高雄外海 2 浬處,發現高雄籍漁船捕獲海豚 3 隻,有關海巡人員後續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1. 海豚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的海洋野生動物,題目並以捕獲海豚三隻為事實基礎。
  2. 捕獲、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刑事責任,不是單純漁業行政違規。
  3. 海巡人員發現犯罪嫌疑時,應依法製作相關卷證,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檢察署偵辦。

海巡艇在高雄外海 2 浬處發現犯罪事實,該位置仍在我國領海範圍內;高雄籍漁船捕獲海豚,則涉及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行為性質 → 適用法律 → 案件處理機關」三步驟判斷:

第一,漁船的行為是「捕獲海豚」,不是一般捕撈魚類的作業,而是涉及野生動物的獵捕、捕捉行為。

第二,海豚屬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的海洋野生動物。未經合法許可捕獲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及刑事處罰規定,不能僅依漁業法處理。

第三,既然涉及刑事案件,海巡人員的後續處置應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犯罪地在高雄外海,案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理偵辦,故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依漁業法函送農業部:錯誤

本案核心違法行為是捕獲海豚,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護,而非單純違反漁業法的漁業管理事項。

農業部主管漁業政策及漁業行政事項,但本題所述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處理重點是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不是函送農業部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B) 依漁業法函送高雄市政府:錯誤

高雄市政府雖可能涉及地方漁業行政管理,但本案並非以漁船籍貫或地方漁業行政管轄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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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巡艇於屏東沿岸外 2 浬處,發現澳門籍漁船正從事一支釣作業,有關海巡人員後續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範圍判斷、外籍漁船在我國領海內作業的法律適用,以及《漁業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適用區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我國領海寬度為自基線起算 1212 浬;鄰接區可達 2424 浬;專屬經濟海域則以領海基線起算,最遠至 200200 浬。題目明確指出海巡艇在屏東沿岸外 22 浬處,故該海域屬於我國領海,而非專屬經濟海域。

「一支釣」屬於漁撈作業。外籍漁船在我國領海內從事漁業活動,涉及漁業許可、禁限制作業及違規漁撈等事項,主要依《漁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置。

解題方法

解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先確定船舶活動地點:距離我國沿岸 22 浬。
  2. 依我國領海寬度 1212 浬判斷,22 浬位於我國領海內。
  3. 再確認船舶行為:澳門籍漁船正在進行「一支釣」作業,並非單純通過。
  4. 漁撈活動的許可、管理、取締及處罰,應適用《漁業法》。
  5. 因此,海巡人員應依違反《漁業法》的規定處置。

領海法規主要在於界定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外國船舶通過及國家管轄權等基本事項;實際上對非法漁撈行為進行取締及處罰,則應適用規範漁業行為的特別法規。

選項分析

(A) 依違反漁業法處置:正確

澳門籍漁船在我國領海內從事一支釣作業,屬於漁業行為。未經我國許可而在我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漁撈,涉及《漁業法》對漁業資源、漁船作業、漁業許可及外籍漁船作業的管制。

因此,海巡人員後續應依《漁業法》及相關漁業法規辦理,例如登檢、查明船籍與作業資格、製作紀錄,並視具體違規情形採取扣留、驅離、移送或裁罰等措施。

本選項所指的「依違反漁業法處置」,是指違規漁撈行為的直接法律依據,故為正確答案。

(B) 依違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處置:錯誤

該法主要規範我國領海及鄰接區的範圍、主權、管轄權,以及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通過的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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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中,下列何者非管制進出口物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授權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重點是分辨「管制進出口物品」與「管制進口物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管制進出口物品包括:

  1. 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2.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以及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

茶葉則列在管制進口物品的規定中,且必須符合特定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告列出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品項。若選項不屬於上述三類,即使在其他條件下可能屬於管制物品,也不能因此說它是「管制進出口物品」。

茶葉的規定是: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茶葉,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時,屬於「管制進口物品」。題目將其放在「管制進出口物品」中,因此分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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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調查職務,得實施檢查之時機與道路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8條所定的道路檢查權。依民國115年命題時適用的條文,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判斷時要抓住兩組法條用語:「必要時」與「進出海岸」。條文沒有寫「有正當理由時」,也不是只有「進入海岸」。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問的兩個要素與法條原文核對:

  • 時機:必要時。
  • 地點: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

兩個要素都相符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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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時,不得於周界多少公尺範圍內撒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稱「干擾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對主管機關設置的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干擾」的具體行為則由《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施行細則明定,於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周界 50 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屬於干擾行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監測站周界內禁止撒網的距離,直接對應施行細則所列的禁止行為與範圍,記住「周界 50 公尺」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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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下列何島嶼尚未明確公布周邊領海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的公告範圍。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至基線外側十二浬;鄰接區則延伸至距基線二十四浬。基線及外界線得分批公告。

判斷時要區分「島嶼本身有沒有被公告」與「周邊領海界線有沒有明確公告」:某島屬我國領土,不代表其周邊領海基線及界線已納入第一批公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列入第一批公告的基線範圍。花嶼、小蘭嶼及東沙群島都可在公告內容中找到對應基點或區域;烏坵則未納入第一批公告。金門、馬祖及烏坵等地區當時未公告領海基線,因此其周邊領海範圍尚未依該公告明確劃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公告內容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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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所稱「入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入出境」的特別定義。依該細則第 2 條,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施行細則的法定用語判斷,不以領海、內水或海岸線等地理界線代替「臺灣地區」。選項中與條文定義相同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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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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