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機關中,屬於中央行政機關之四級機關(構),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外,尚包含哪些機關(構)?另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對於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職權實施何種檢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重點:海巡署所屬中央四級機關(構)的名稱,以及《國家安全法》賦予海巡機關的檢查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海巡署組織架構辨認四級機關(構)。海巡署當時所屬四級機關(構)共九個;題目已列出艦隊分署,作答時列出其餘八個。
再看《國家安全法》第 4 條: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對該條所列的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條文列出兩類對象:
- 入出境旅客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 入出境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解題技巧
第 二 題25 分
一艘菲律賓籍漁船在臺東蘭嶼東方 8 浬處,以刺網方式捕魚,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臺東海巡隊海巡艇查獲,請依現行相關漁撈法規,論述應如何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漁船在我國領海內違法捕魚時,如何認定海域管轄、適用漁業法規,並由海巡機關執行查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蘭嶼東方 8 浬」,依題意視為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我國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最寬為 12 浬。外國船舶在領海無害通過時,不得從事捕魚活動;以刺網實際捕魚,不屬無害通過。
解題方法
- 先判斷海域:確認船舶所在位置是否在領海內。題示 8 浬,在題目設定下屬我國領海。
- 再確認違法行為:漁業法第 5 條規定,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外國人與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依同法第 6 條,在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題示菲律賓籍漁船未見有核准合作或合法證照,仍在我國領海作業,構成未經核准經營漁業。
- 接續說明查緝與處分:海巡機關依法登臨、檢查、詢問並蒐證;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及處理漁獲物、漁具,涉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處置
一、海巡艇登臨檢查、蒐證
海巡人員應表明身分及檢查權限,登臨漁船,確認船籍、船長及船員身分、船舶位置、作業狀態、刺網、漁獲物與相關紀錄,並製作登臨檢查紀錄、照片或影像及必要筆錄。
漁業法第 49 條明定,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漁船檢查並詢問關係人;發現違法情事,得依規定暫予扣留或封存相關物件,並製作清單。若發現涉嫌犯罪,應即洽請司法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
二、依漁業法裁處
本案屬未經核准經營漁業,依漁業法第 64 條第 1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1 題2 分
有關領海無害通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的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無害通過須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不得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通過期間若從事法定不符合無害通過的活動,即不屬無害通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8、11 條,以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以下依命題年度規定解析。
解題方法
先掌握「無害通過」的基本條件,再辨認哪些行為會使通過失去無害性。題目中的「進行漁業捕撈」是明確列舉的禁止活動,因此是錯誤敘述。其他選項則分別對應行政院公告、通過條件與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的告知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澳門籍抽砂船船長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灘(臺灣淺堆)進行抽砂行為,該船船長應如何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抽取海砂,應適用何種法律,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國籍或身分是否會改變適用法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範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從事自然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等行為。未經許可採取海砂,涉及在該海域開發自然資源,適用該法的刑罰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違法行為的性質與發生地點:題幹指出抽砂船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灘(臺灣淺堆)抽砂,關鍵是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採取海砂。再比對選項所列法規及法律效果:B 所列專屬經濟海域法及刑度,符合本題官方答案。
船舶為澳門籍,不會因此改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處罰;應先依行為發生的海域及行為性質判斷適用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石採取法》規範土石採取及相關管理,但題目所問的是臺灣灘海域未經許可抽砂,官方答案係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
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為查證人民身分,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得採取必要措施。經法定方法無法查證其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自攔停起,不得逾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身分查證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留置時間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若依法採取相關查證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解題方法
第 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應由下列何機關發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中央主管機關及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發布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 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
因此,白皮書的法定發布機關是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再將該機關對應到選項。第 7 條第 2 項將白皮書發布責任交給中央主管機關,而第 3 條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某一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駕駛遊艇進入澎湖馬公港後,上岸進入澎湖風景區遊樂,遭海巡人員查獲,該大陸地區人民應如何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刑事責任,以及案件應移送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規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是刑事案件,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要求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臺灣地區。本題所述駕駛遊艇進入澎湖馬公港並上岸,屬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人的身分及行為:行為人是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再依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判斷法律效果。該條將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列為刑事處罰,因此應由檢察署偵辦,而非僅由行政機關辦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移民署辦理入出境管理等行政事務,但本題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行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6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二章「查緝」及第三章「扣押」所定的查緝權限。作答時要分清楚法條用語:海關得對嫌疑人進行的是「詢問」,而不是選項所寫的「訊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自民國 107 年修正後,至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包括第 8 條、第 10 條、第 12 條及第 1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體、要件與用語:
- 第 10 條: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條例情事已發生,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 第 8 條:緝私必要時,得命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抗命時得射擊,但射擊僅得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 第 18 條: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的運輸工具,海關得扣押。
- 第 12 條:緝私必要時,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三項大致符合條文;D 把第 12 條的「詢問」改成「訊問」,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選項雖只寫「搜索」,仍屬條文授權的措施。
第 7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行使違反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之裁罰,訂定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行使其行政裁量權,該裁量基準係由何機關所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的訂定機關。這項基準是海巡機關為行使裁罰時的行政裁量、使罰鍰額度適當且一致而訂定的行政規則,相關概念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題目所問的是誰訂定這項特定裁量基準,不是海巡機關的上級機關,也不是各分署在個案中執行裁罰。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裁量基準的名稱與訂定機關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訂定;基準所稱「海巡機關」則包括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須區分「執行裁罰的機關範圍」與「訂定裁量基準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民眾故意撥打 118 專線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謊報臺中外海有走私毒品案件,經查該民眾為第 1 次謊報,後經海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該民眾不服該處分,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鍰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以及訴願書應如何提出。依《訴願法》第 4 條,訴願原則上向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依同法第 58 條,訴願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作成罰鍰處分的機關,再向上一層確認訴願管轄機關。題目指出處分由海巡機關作成,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機關層級,原處分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其上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訴願書應經艦隊分署提出,向海巡署提起,符合 B。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海巡機關在海上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海巡機關海上執行職務所用艦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的艦艇,艦艇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掌握條文中的權責分工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艦艇「編號及專用標誌的制式」由誰訂定,不是海巡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也不是負責國防事務的機關。依規定,訂定權屬於海巡機關,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各法規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哪些事項由行政院決定或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規用語與授權內容,特別留意條文是否列出完整事項。選項即使寫對了訂定機關,若漏掉法條明定的授權範圍,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第 1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行使職權執行搜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搜索身體的要件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項規定: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婦女行之;命其交驗物件而遭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不得有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條文字不符的一項即可。尤其要分辨「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和「海巡機關人員」:法條禁止的是前者在場,並未禁止海巡機關人員在場。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此為搜索程序對受搜索者的保障。
- (B) 正確。 命其交驗物件而遭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符合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的搜索規定。
第 12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外國籍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時,發生不同行為,各相關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所定的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各類違規或事故的主管機關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區分「海巡機關查察、取締違法行為」與「其他機關監督管理特定事項」,並確認海難事故的處理權責。海巡機關負有查察及取締非法研究、非法採捕等事項,但海難事故並非由海巡機關進行調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的權責規定:海洋科學研究與水產動植物採捕,檢視是否由海岸巡防機關查察及取締;通訊系統事項,檢視交通部是否負監督管理責任;海難事故則檢視海巡機關是否為調查機關。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細則規定所劃定之海岸特定管制區,在每日何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海岸特定管制區開放時間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海岸特定管制區每日開放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的時間為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列活動與「海岸特定管制區」的法定開放時段相符,直接核對每日開放起訖時間即可。起始時間為上午 6 時,截止時間為下午 7 時,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偕同海巡機關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研擬周延配套規範,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的執行效能,下列何者非所稱三安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勤務中「海上三安」的項目辨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海巡政策與相關規範脈絡,海上「三安」指的是國安、治安、平安;「艇安」不在三安之列。題幹提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但作答重點是辨認「三安」的用語,並非條文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列出三安的固定組合,再與各選項比對。三項中,國安、治安、平安均屬海巡維護海域安全與民眾安全的任務目標;艇安則是船艇安全管理事項,概念不同,因此選出「艇安」。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可由誰認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重點是「使用砲」的認定權限,以及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的例外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海巡人員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等法定情形,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但在「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的情形下,如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提示「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應立即對應第 8 條第 2 項的例外規定。一般用砲認定權責與例外時的現場認定權責不同;符合題目所述急迫或通聯困難情形時,認定者是「現場最高指揮官」。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對於船舶所載運之物品,認為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船長抵抗不遵從海巡機關人員之指示停船受檢,請問可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船舶船長對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以及停止航行等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罰鍰規定於命題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海巡機關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並要求船舶停船受檢;船長抵抗且不遵從指示,屬於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或停止航行命令。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對船長處以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進入東經一一九度至一二五度七分間,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與菲律賓重疊之專屬經濟區,對菲律賓漁船應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若發現菲律賓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通知菲律賓當局,並給予多久時間讓菲律賓漁船離開,否則依法扣留或扣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對臺菲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內,菲律賓漁船作業的處理時限。題幹所述海域為東經119度至125度7分間、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的臺菲重疊海域;依程序規定,對菲律賓漁船應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
解題方法
鎖定題幹所描述的海域與對象,再對應程序中「發現菲律賓漁船作業、通知菲律賓當局」的處理規定:通知後給予菲律賓漁船 1 小時離開;逾時仍未離開,則依法扣留或扣押。因此選項 A 符合規定。
第 18 題2 分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權責機關審查其申請許可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包括哪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13 條,重點是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須事先取得許可並接受監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船舶須持有國際協定認可的證書,並於抵達十日前,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檢附船名及國籍、載運物質的種類及數量、預計抵達及離開時間、航行路線、上一港口及目的港等資料。通過領海時,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全程監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許可檢附的文件資料」,再逐項比對選項。船舶身分、出港核可及預定航線等資料,與申請及航行審查有關;「無害物質申報單」則不是本題規定的應檢附文件,且題幹已明確指向載運「有害物質」船舶。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何機關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的監控權責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指定由國防部通飭所屬,全程監控外國軍用船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外國軍用船舶」及「通過領海」兩個關鍵詞,依規定辨認負責通飭所屬並全程監控的機關,即可判斷答案為國防部。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我國領海,應將其船名、船位等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幾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15 條。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我國領海,須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將相關事項於抵達前送達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期限是抵達之十日前。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示「外國公務船舶」以及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送達外交部,對應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辨識適用條文後,直接記住「外國公務船舶通過領海,十日前通報外交部」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並直接對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7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判斷為行政院。
題目中的「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是法條的辨識關鍵;不要把能源主管機關或海洋事務主管機關,誤當成法條指定訂定許可辦法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請問下列何者非其基金之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所列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基金來源包括:
- 海洋污染防治費。
-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 基金孳息收入。
- 其他有關收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的四項基金來源。題目問「何者非其基金之來源」,因此找出條文未列出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某船舶於國家公園水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排放污水,對於該船長主管機關可處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在應予保護區域排放廢(污)水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特定應予保護的區域,包括國家公園相關水域;違反者依同法第 39 條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排放污水的地點是「國家公園水域」,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是《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應予保護區域所設的特別刑責,應以第 39 條判斷,不要套用一般海域排放的行政罰,也不要誤用其他條文中利用海洋設施排放污水的刑度。
依命題當年規定,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選項 B 符合。
第 2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我國籍漁船不得私下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違反者經查獲可對該船長進行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79 條,重點是辨認「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刑事責任。
依第 15 條第 1 款,禁止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依第 79 條第 1 項,違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79 條另規定,意圖營利者刑度較重;首謀者也有加重處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我國籍漁船私下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應先對應「非法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這項行為,再查第 79 條第 1 項的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未提意圖營利或首謀,因此適用基本刑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大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或為必要之處置。其所扣留之船舶,主管機關應於多久時間內進行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所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對扣留船舶所負的處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就扣留的船舶、物品,或留置的人員為處分。因此,本題答案是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情形與法條規範相符:大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船舶或採取必要處置。作答時抓住法條中的期限關鍵字「三個月內」,即可選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