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人員於執行安檢勤務時,發現一名遭警方通報限制出境、出海之民眾,請問海巡人員本於職權應依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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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安檢勤務時,發現民眾遭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應如何依權責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限制出境、出海是由有權機關依法作成的處分或強制處分;海巡安檢人員負責查核並協助執行限制出海措施,但不得把「限制出境、出海」直接當成通緝或逮捕事由。是否禁止該民眾搭船出海,應先確認安檢資訊系統及權責機關的通報資料,並依限制內容處理。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件事:
- 查明通報內容:核對安檢資訊系統及警方通報資料,確認當事人身分、限制種類、處分機關及處分是否仍有效。
第 二 題25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海巡勤務時,得行使哪些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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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五條,重點是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勤務時,法律授予哪些職權,以及行使職權須受「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限制。這項限制體現比例原則:執法手段須有法律依據,並以完成勤務所必要者為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五條列舉職權作答,再補充本條對緊急協助及必要程度的要求。作答時宜依條文次序完整列點,並保留各項職權的適用條件;不得將「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等前提省略,寫成海巡人員可任意檢查或命令船舶。
職權內容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定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安全檢查: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 檢查: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以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 命船舶出示資料: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航海相關資料。
第 三 題25 分
海岸巡防機關為健全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訂有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請問各級海巡機關之巡防勤務權責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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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所呈現的巡防勤務分工:依勤務層級、管轄地域及勤務性質,區分政策統合、計畫與督導、勤務規劃及第一線執行。海域勤務與海岸地區勤務各有主管及執行體系,並透過協調聯繫、相互支援整合運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組織架構為準。舊制機關名稱與現制不同,作答時宜依題目所指要點呈現各層級職責。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寫海巡署統合整體勤務,再分列海域巡防與海岸地區巡防兩條線,最後交代基層執行單位的任務。每個層級以「誰負責、負責哪一類工作、督導或指揮誰」說明,即可清楚呈現權責。
各級巡防勤務權責
一、海巡署:整體勤務政策及統合機關
海巡署負責策訂整體海岸巡防勤務政策,整合海域、海岸兩大勤務系統,統合運用勤務資源,並強化兩系統間的協調、聯繫與支援,以確保海岸巡防任務遂行。
二、海域巡防勤務
-
海洋巡防總局:勤務計畫策訂及督導機關 負責訂定海域巡防勤務計畫,指導、督導所屬海巡隊、機動海巡隊、直屬船隊及偵防查緝隊執行勤務,並與海岸巡防總局保持聯繫、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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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海巡隊、機動海巡隊、直屬船隊及偵防查緝隊:勤務規劃及督導單位 負責各自管轄區域的勤務規劃,並指導、督導所屬艦、艇、船執行海域巡防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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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艇、船:勤務執行單位 執行海上犯罪偵防、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海洋災害救助、漁業巡護、海上糾紛處理及海洋環境保護等勤務。
三、海岸地區巡防勤務
第 四 題25 分
海巡署巡防艇執行勤務時,在彭佳嶼西北方 35 浬處發現一艘我國籍漁船與一艘外國籍貨輪正在接駁私菸,請問依據我國相關法令應如何處理該兩艘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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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先判斷海域位置,再分別判斷我國籍船與外國籍船的管轄依據。題示「彭佳嶼西北方 35 浬」已超出沿海 24 海浬緝私水域;但仍屬我國依法主張權利及管轄的海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所稱「海域」,包括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以及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的水域。同法第 4 條並賦予海巡機關人員對海域內船舶,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命其停航、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逮捕、扣押或留置。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緝私水域,包括沿海 24 海浬以內的水域。因此,本題 35 浬處不能僅因發現接駁私菸,就逕以「在緝私水域內」作為適用該條例的依據。另須注意,《懲治走私條例》處罰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等行為;私菸是否屬管制物品,以及數量是否達公告標準,仍須依查獲物品及相關公告認定。
解題方法
依「海域與執法範圍 → 船籍與管轄依據 → 現場處置及後續移送」作答:
- 先定位:35 浬超出《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的 24 海浬緝私水域,不能直接套用該條例的緝私水域規定。
- 再分船籍:我國籍漁船與外國籍貨輪的管轄基礎不同。對我國籍漁船,依我國刑法及走私相關法令追究其涉案人員;對外國籍貨輪,須依《海岸巡防法》與國際法上的海域管轄原則,判斷登臨、檢查及強制處置的法定要件。
- 最後處理:立即制止接駁、蒐證、查明菸品及船員資料;對符合我國執法要件的船舶及涉案人員依法處理,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個別船舶處置
我國籍漁船
我國籍漁船在 35 浬處參與接駁,海巡應依《海岸巡防法》執行職務,命其停止接駁、停航並接受登臨檢查,查明船舶文書、船員身分、菸品來源與數量、接駁及運送目的,並全程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