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海巡特考・四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機關為迅速因應海難、污染、風災及其他災難(害)等重大緊急狀況,於必要時機開設緊急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請問開設之目的、開設時機、位置選定及設置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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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海難、海洋污染、風災及其他重大災害時,如何建立「應變中心統合決策、前進指揮所就近指揮」的應變體系。作答應依序交代目的、開設時機、位置選定、設置要領,並分清兩者的層級與功能:

  • 緊急應變中心:以勤務指揮中心為核心,彙整情資、統合資源、協調各單位並管制應變工作。
  • 前進指揮所:設於災害現場附近,負責現場指揮、搜救協調、情資回報及後勤支援。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解題方法

按照題目四個問項分段作答。先說明「為何開設」,再說「何時開設」,接著分別交代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的位置考量,最後寫出前進指揮所的任務編組、指揮聯繫與支援整備。如此可避免只列災害種類,卻漏答場址和設置作法。

一、開設目的

  1. 迅速統合指揮與協調:集中掌握災情及應變需求,統一調度海巡機關人力、艦艇、車輛、裝備與通訊資源。
  2. 提升應變效能:及時執行海難搜救、污染應變、風災防救及其他緊急處置,減少人命傷亡與財產損失。
  3. 強化跨機關合作:建立與中央、地方政府、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相關救援單位的聯繫協調管道。
  4. 就近掌握現場:以前進指揮所作為現場指揮及聯繫節點,使應變中心決策能迅速傳達,現場狀況也能即時回報。

二、開設時機

遇有重大緊急狀況,應依災害規模、傷亡失蹤情形、擴大風險及所需協調層級,開設相應層級的應變中心;必要時同步或另行設置前進指揮所。

以海難應變為例,海巡署公開的救難編組資料列明:

  • 海難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或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時,本署及轄管分署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相鄰分署得視狀況同步開設。
  • 海難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 5 人以上、未達 15 人傷亡或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時,由轄管及相鄰分署視實際需要開設。
  • 未達 5 人遇難的海難事件,由轄管分署指導巡防區專案應變,並得請求艦隊分署支援。

風災、重大污染及其他災害,則依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海巡署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按災情及應變需求決定開設層級。遇重大海難事件,應由海巡隊成立前進指揮所;其他重大事件亦依現場指揮與協調需要設置。

三、位置選定

(一)緊急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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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海上執勤海巡艇欲登檢可疑船隻,若船長規避、拒絕海巡人員之登檢,請問海巡艇應如何作為?此外,該海巡艇如何進行登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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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遇船舶規避、拒絕登檢時的命令、追緝與必要武力使用,以及登船小組的安全部署與檢查程序。法源主要為《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具有法定職權時得命其停船、回航或接受登臨檢查。船長規避或拒絕,不會因此使海巡艇喪失執法權限;但後續處置仍須符合職權範圍,並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依「先確認登檢理由與安全、再明確命令、拒不遵從即依法追緝、登船後分工檢查」作答,可完整回應題目兩個部分。

一、船長規避、拒絕登檢時的處置

  1. 評估是否登檢 綜合可疑徵候、違法可能性、海巡人員及受檢船舶人員安全、海象與操作條件,以及對航行自由的影響,判斷登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 以明確方式命令停船或回航 使用警示燈、氣笛、警報器、擴音機、無線電、手旗或其他適當信號,清楚表明海巡身分及停船、回航或接受檢查的命令;並持續觀察船上動態,必要時先以無線電詢問船籍、航向航速、航行目的及出發、目的港等資料。

  3. 拒不遵從時依法追緝 船舶拒絕停船而逃逸,海巡艇應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說明追緝原因、時間、地點及目標船特徵,並持續追蹤、蒐證;必要時請求支援或交互接替。追緝須不中斷,並將過程適當記錄。

  4. 必要時使用武力阻止其繼續行駛 船舶抗不遵照命令時,得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武力目的限於阻止船舶繼續行駛,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應衡量船舶及人員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傷亡與財物損害。拒絕或規避檢查亦應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規定蒐證,辦理後續裁處。

二、海巡艇的登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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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遂行各項海巡勤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建置各項服務系統,請說明 118 海巡服務系統之內容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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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一一八海巡服務系統」的設置目的、受理範圍及案件處理機制。作答時要掌握兩個層次:一是系統提供哪些服務;二是案件如何由受理、派遣至現場處置並回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依《海岸巡防機關一一八海巡服務系統作業規定》,設置本系統是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提供為民服務,並以「受理快、派遣快、處置快」為目標。

解題方法

依「服務對象與目的—服務內容—案件處理流程—功能特性」分層作答。先說明 118 是海巡報案與服務窗口,再列舉受理案件類型,最後交代自動化案件處理方式及系統效益,即能完整呈現內容與功能。

內容與功能

一、系統定位與目的

118 海巡服務系統是海巡署對外受理報案、救助需求及相關服務的窗口。民眾可透過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撥打 118,通報海上或岸際事件,或洽詢海巡相關服務。

二、受理案件與服務項目

系統主要受理及處理下列事項:

  1. 海上救難與緊急救助:受理海難求救,以及海域、岸際需要協助的案件。
  2. 海洋災害救護:受理海洋災害相關通報,協助通報及派遣處置。
  3. 海域治安與犯罪查緝:受理走私、偷渡、海上犯罪及其他不法或違規情事的檢舉。
  4. 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受理海洋污染、非法捕魚等案件,維護海洋環境、生態及漁業資源。
  5. 海事糾紛及岸際安全:協助處理海事糾紛,並受理危害海岸安全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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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之任務區分為何?基本任務為何?另對其轄屬動態狀況若要切實掌握,並具有最詳確之紀錄,其所採措施與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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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務指揮中心如何把「掌握狀況、下達指揮、協調處置、追蹤管制、完整留存紀錄」串成勤務指揮流程。作答要分清楚三個層次:

  1. 任務區分:說明勤務指揮中心依層級與管轄範圍所負責的指揮、管制及協調工作。
  2. 基本任務:說明中心日常運作的核心職掌。
  3. 動態掌握與紀錄:說明如何持續更新轄屬單位狀況,並留下可查證、可追蹤的紀錄。

涉及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及作業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勤務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及海巡署組織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先用「分層指揮、各負其責」說明任務區分,再以「掌握、指揮、協調、管制、紀錄」歸納基本任務,最後依「人員、裝備、勤務、案件、通聯、紀錄」逐項說明動態掌握措施。此架構能避免只寫抽象的「指揮勤務」,卻漏掉通報、追蹤與紀錄等重要工作。

一、任務區分

勤務指揮中心依指揮層級及轄區範圍,逐級負責勤務指揮與狀況處理:

  1. 署級勤務指揮中心:掌握全署及各轄區重要勤務與重大案件,負責跨轄區或重大事件之統合指揮、協調、通報及追蹤管制,並與相關機關保持聯繫。
  2. 分署級勤務指揮中心:掌握分署轄區內勤務及案件狀況,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任務,辦理轄區內的兵力協調、支援調度、案件通報及後續管制。
  3. 巡防區指揮部及第一線勤務單位:依轄區任務執行現地監控、兵力派遣、初期處置與狀況回報,並配合上級指揮中心完成勤務。

各級中心應依權責逐級指揮及回報;遇有跨轄區或重大事件,則由上級中心統合協調,確保指揮不中斷、資訊能迅速傳遞。

二、基本任務

勤務指揮中心的基本任務可歸納如下:

  1. 勤務指揮與管制:依勤務計畫、突發狀況及上級指示,指揮、調度轄屬人員與裝備,並掌握任務執行情形。
  2. 狀況掌握與通報:持續蒐集海域、海岸及各勤務單位的動態;遇有案件或重大狀況,依規定層級與程序迅速通報。
  3. 案件處理與追蹤:受理報案或勤務通報,通知權責單位處置,掌握派遣、到場、處置及結案情形。
  4. 協調聯繫:視案件需要,聯繫海巡署內部單位及國防、警察、海關、消防、搜救等相關機關,協調支援與共同處置。
  5. 重大事故初期應變:對重大災害、事故或緊急案件,迅速掌握初期狀況、提出通報、協助指揮處置,並辦理資料移轉及後續管制。
  6. 紀錄、統計與檢討:記錄勤務及案件處理過程,辦理案件陳報、分辦與統計,供查考、督導及後續檢討。

三、轄屬動態掌握及詳確紀錄的措施與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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