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船舶的定傾中心、定傾高、扶正力矩、傾側力矩的意義並敘述四者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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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在小角度橫傾時的初穩度,以及船舶重量所產生的扶正力矩與外力造成的傾側力矩。判斷穩定性的關鍵是定傾中心 與重心 的相對位置;力矩大小則與船舶排水量、力臂及橫傾角有關。
名詞與公式
- 定傾中心(,metacenter):船舶小角度傾斜時,浮力作用線與直立狀態浮力作用線的交點。小角度範圍內,常視為各浮力作用線交會的固定點,用來判斷船舶的初穩度。
- 定傾高(,metacentric height):定傾中心 與重心 的垂直距離。 在 上方時,,船舶具初穩度;兩點重合時,,處於中性平衡; 在 下方時,,船舶初穩度為負。
- 扶正力矩:船舶傾斜後,重力與浮力形成力偶,使船舶回復直立的力矩。其大小為排水重量乘以扶正臂 :
- 傾側力矩:風、浪、貨物移動或液體晃動等外力所造成、使船舶進一步傾斜的力矩。其大小為外力乘以該力對船舶傾斜軸的垂直力臂:
其中 表示船舶排水重量;若以排水量(質量)表示,力矩計算須一致採用重量單位。
解題方法與四者關聯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船舶油料外洩時應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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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發生油料外洩時的人員安全、停止污染源、通報、圍堵清除及後續處理。作答順序可掌握為:「先保人命,再止漏;立即通報,同步圍堵;回收妥善處置,持續監控並留存紀錄」。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立即通知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必要時得自行應變、清除及處理,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解題方法:依應變流程作答
一、確保人員安全並控制事故現場
立即啟動船上油污染應變程序,通知船長及輪機長,劃定管制區並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若有火災、爆炸或油氣危害,應停止可能引火的作業,控制火源,並依事故狀況疏散或隔離人員。救助人命及船舶安全優先於污染清除。
二、查明並停止油料繼續外洩
確認外洩位置、油料種類及可能洩漏量,檢查油櫃、管路、閥件、泵浦與輸送設備。可安全操作時,立即停泵、關閉相關閥門、停止油料輸送,並隔離或堵塞破損管線;視需要將油料轉移至完整油櫃或其他安全容器。若船體受損或有沉沒風險,應同時採取損害管制及防止油料從破損處流出的措施。
三、立即通報並提供事故資訊
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立即通知法定機關及相關單位,並配合主管機關應變。通報內容應盡量包含:
- 船名、位置、事故時間及原因。
- 油料種類、估計外洩量及外洩範圍。
- 風向、風速、海況,以及船舶與船體受損情形。
- 已採取的停漏、圍堵及清除措施。
- 可能受影響的岸線、設施或其他船舶,以及所需支援。
第 三 題25 分
請條列敘述《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火、火災偵測和滅火的規定中,有關 A 級隔艙和 B 級隔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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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二章之二「構造—防火、火災偵測和滅火」第一部分 A 節第 3 條的定義,重點是分辨 A 級隔艙與 B 級隔艙的構造材料、耐火完整性及隔熱性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隔艙」是用艙壁、甲板等構成的防火區劃;A 級與 B 級的等級數字,表示其隔熱性能須維持的分鐘數。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比較兩類隔艙的四個面向:構成部位、材料與構造、火焰/煙氣阻隔、未受火面溫升及耐火時間。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A 級須阻止煙與火焰通過標準耐火試驗 1 小時。
- B 級須阻止火焰通過標準耐火試驗前半小時。
- A 級單點溫升限值為 180°C;B 級為 225°C,平均溫升限值均為 140°C。
A 級隔艙
依 SOLAS 第二章之二第 3 條第 2 款,A 級隔艙由艙壁及甲板構成,須符合下列規定:
- 材料與構造: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建造,並有適當補強。
- 隔熱材料:使用經核准的不燃材料隔熱。
- 耐火完整性:構造須能在標準耐火試驗 1 小時結束前,阻止煙與火焰通過。
- 隔熱性能:未受火面平均溫度上升不得超過原始溫度 140°C;任何一點(包括接縫)上升不得超過 180°C。依等級須維持的時間如下:
- A-60:60 分鐘
- A-30:30 分鐘
- A-15:15 分鐘
- A-0:0 分鐘
- 型式試驗:主管機關須要求艙壁或甲板原型依《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試驗,以確認完整性及溫升符合規定。
B 級隔艙
依 SOLAS 第二章之二第 3 條第 4 款,B 級隔艙由艙壁、甲板、天花板或內襯板構成,須符合下列規定:
第 四 題25 分
為使進入封閉艙區人員無需使用呼吸器仍能在其中工作,須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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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封閉艙區可能有缺氧、氧氣過高、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不使用呼吸器進入的前提,是先確認艙內空氣適合呼吸,並在作業期間持續維持安全狀態。**僅憑艙內沒有異味、外觀正常或曾經通風,不能判定安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 SOLAS 第 XI-1 章第 7 條的封閉空間氣體檢測儀器要求、IMO《船上進入封閉空間修訂建議》(A.1050(27)),以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局限空間通風與測定規定。國內規定的作業環境氧氣範圍為 18% 以上、23% 以下;船舶進艙安全程序則應以確認空氣可安全呼吸為原則,不能把法定下限當成理想目標。
解題方法
依「作業前準備、進艙前確認、作業中監控、緊急應變」作答,逐項說明如何讓艙內空氣維持安全,以及如何在狀況變化時及時撤離。
- 辨識危害並隔離艙區:確認封閉艙區及相鄰空間可能存在的缺氧、毒氣、可燃氣體、殘留物或連通管線危害。停止可能導入危險物質的作業,隔離管路、閥門及機械設備,防止氣體或液體流入。
- 通風換氣:開啟艙口並使用適當的機械通風,以清潔空氣充分換氣;不得以純氧通風。通風應延續至作業期間,並避免排氣口、貨物或艙室結構妨礙空氣流通。
- 進艙前測定氣體:由受訓人員使用校正合格的多種氣體檢測器,在艙外以遠端方式檢測氧氣、可燃性氣體或蒸氣、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與艙內物質相關的毒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