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定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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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對「法定預算停止執行」的限制,以及行政權與立法權在重大政策上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法定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預算執行。釋字第520號解釋指出,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讓立法院參與決策。至於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務所需經費,原則上不得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法源是釋字第520號解釋,再抓住兩個判斷重點:

  1. 機關正常運作與執行法定職務所需經費,原則上不得停止執行。
  2.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預算,行政機關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使立法院參與決策;解釋並未要求停止執行前一律先取得立法院同意。

依這兩點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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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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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與界限。隱私權雖未明文列於憲法,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格權與一般行為自由,確認其包含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對其資料的知悉與控制;但隱私權並非在所有情境都受相同程度的保障,仍須依活動場域、公共性及社會通念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解釋,再檢視其表述是否符合解釋意旨:臨檢的法律規範要求見釋字第 535 號;資訊隱私權與公共場域合理期待見釋字第 603 號、第 689 號。釋字第 689 號並指出,公眾人物與一般人民受隱私權保障的合理期待可能不同,因此主張保障「完全相同」的選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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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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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律主義: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課稅及免稅範圍原則上都須有法律依據。租稅構成要件,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及稅率,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時,授權內容也須符合明確性要求。

法律不必鉅細靡遺。有關課稅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行政機關得在法律意旨及授權範圍內,以行政命令作必要規範或釋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條界線:

  1. 課稅及免稅範圍、租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補充。
  2. 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得在符合法律意旨的範圍內以行政命令規範或釋示。

選項若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的權限說成不受授權明確性等要求限制,即與租稅法律主義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210 號解釋指出,依法律納稅也包括納稅及免稅範圍均須依法律明文。免稅優惠同樣涉及人民的租稅權利義務,不能僅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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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預算案及立法院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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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案的法律性質、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界線,以及追加預算的提出權限。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預算法》第91條並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於歲出各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預算案是行政院就年度施政與收支所提出的案子,涉及政府施政方針,並有學說及大法官解釋稱其具有「措施性法律」性質。但預算案仍有別於一般法律案,立法院不得藉審議預算案自行增加政府支出,也不能決議要求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描述預算案的性質,還是在描述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預算案的施政與措施性質屬正確描述;遇到「立法院增加支出」「移動增減」或「要求行政院追加預算」等說法,則應對照《憲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91條檢驗是否逾越權限。

選項分析

(A) 預算案規定政府之施政方針:正確。 預算案反映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及執行所需的收入、支出安排,具有呈現政府施政方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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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至少須有多少立法委員,方得向憲法法庭提起釋憲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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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的人數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題幹所說「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是舊制常見的表述;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採用的是「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的規定,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指定的法規名稱,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再從「現有總額」計算四分之一。題目問的是法定比例,不必先知道立法委員的實際人數;若要換算人數,須以聲請時的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為基礎,並取足以達到門檻的整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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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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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明文規定範疇與法規範位階(憲法保留 vs. 法律保留)**。考生需精準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共 12 條)所涵蓋的機關職權、人事保障、修憲程序,並能辨析特定國家機關或委員會的「法源位階」究屬憲法明定抑或一般法律位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核心限制為「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解題切入點在於:

  1. 選項所述之制度雖在現行我國法制中均屬真實存在,但必須檢驗其法源依據是否「直接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2.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至第 12 條之條文文字,排除僅由一般法律(組織法)規定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係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109 年施行之《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 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所設立,屬於法律位階之組織規範。《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僅就監察院之定位、監察委員名額(29人)、提請立法院同意之任命程序及彈劾、糾舉、審計等職權作原則性規定,並無「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明文。故本項非屬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內容。

  • (B)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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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現役軍人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可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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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防法》第 6 條的軍隊政治中立原則。憲法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國防法》第 6 條進一步規範,陸海空軍應依法保持政治中立,並列出現役軍人不得從事的政治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防法》第 6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

  1. 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的職務。
  2. 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的活動。
  3. 在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從事其他政治性活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援引的是軍人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的原則,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國防法》第 6 條明文禁止的政治行為。前三項分別對應法條列出的三種禁止行為;協助災害防救則屬國防任務之一,並非該條禁止的政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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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之公權力措施,若非屬刑罰性質,應採何種標準審查其法律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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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密度(審查基準)」與「人身自由之憲法保障」之關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憲政實務與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1.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大要素: 法律規定之意義須「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以及「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2. 人身自由審查基準之雙軌體系: 司法院大法官在審查限制人身自由法規之明確性時,依處分性質區分審查密度:
  • 具刑罰性質者: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為維護人身自由免於國家刑罰權任意侵害,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 非屬刑罰性質者(如傳染病之強制隔離、行政收容等維護重大公益之處分):因不具刑事非難性,但仍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大法官(如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確立應採「中度審查標準」,不得僅採寬鬆之輕度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受限制權利(人身自由)」與「公權力處分性質(非屬刑罰)」兩大條件的交集:

  1. 定性分析:題目明示該處分為「限制人身自由」,但「非屬刑罰性質」。
  2. 對應實務見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強制隔離等限制身體自由之處分,非屬刑事處罰,若其目的係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且非具有非難性者,其法律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適用「中度審查標準」。因此,直接導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輕度審查標準(合理審查標準)通常適用於社會經濟政策、租稅立法或對非核心自由權利之一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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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撰寫文稿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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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投稿報章雜誌所採的言論自由審查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受刑人仍享有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但監獄為行刑與管理目的,得在一定範圍內事前審查其對外發表的文稿。依釋字第756號解釋,此種事前審查並非原則上違憲;但限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

當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釋字第756號認為,「題意正確」涉及觀點管制,「監獄信譽」也難謂重要公益;這兩項限制不符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至於維護監獄紀律,則屬重要公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依據的是釋字第756號,再抓住兩個判斷:

  1. 受刑人言論的事前審查,不是當然違憲;須檢視其目的與手段。
  2. 審查目的須屬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須有實質關聯。

接著將舊規定的各項條件分別對照解釋意旨:「題意正確」與「監獄信譽」遭判違憲;維護監獄紀律則可作為重要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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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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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對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依釋字第 490 號解釋,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個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涉及國家與宗教間的關係;保障對象不只個人,也及於宗教團體。

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屬於個人內心及思想自由,位於人性尊嚴的核心領域。國家不得強迫人民信仰特定宗教,也不得強迫人民不信仰宗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用釋字第 490 號解釋的保障範圍逐項核對:

  1. 是否同時涉及個人宗教自由與國家、宗教間的關係。
  2. 是否包含信仰與不信仰的自由。
  3. 權利主體是否僅限個人,或也包括宗教團體。
  4. 信仰與不信仰是否屬於內心思想自由的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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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對於集會遊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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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對集會遊行法「事前許可制」及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的意見。集會自由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為維持社會秩序,對室外集會遊行設置事前程序,在不涉及集會目的或內容的範圍內,原屬立法形成自由。

釋字第 718 號解釋指出,緊急性集會遊行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便無法達成目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則是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兩者都難以遵守事前申請許可的要求,因此法律仍要求申請,對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項釋字第 718 號解釋內容,再判斷其結論是否與解釋意旨一致。尤其要注意:釋字第 718 號認定,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相關許可規定違憲,並非認為法律已設計適切程序予以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在不涉及集會遊行目的或內容的事項上,為使主管機關取得執法所需資訊並妥為因應,立法者得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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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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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以及立法者落實平等保障時可採取的方式。該號解釋認定:同性二人為成立親密、排他且具永久性的結合關係,得自由選擇是否共同生活,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保障;以性傾向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涉及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及長期受歧視的少數群體,應適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再比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三項重點:過往關於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的解釋,不當然排除同性婚姻;同性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保障;性傾向差別待遇須經較嚴格審查。最後檢視立法者是否只有一種立法方式。解釋容許立法者修正民法婚姻章,或制定其他法律,並未限於立即修改民法,因此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釋字第 748 號指出,司法院過去提及「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的相關解釋,依其原因事實,都是在異性婚姻脈絡下作成,並非對同性二人能否成立婚姻關係作成否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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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國家對人民工作權所為之差別待遇,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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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並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國家對人民工作資格所作差別待遇是否合憲。平等原則不要求所有人受到完全相同的規範;立法者得依規範目的及事物性質差異作合理區別,但差別待遇仍須符合憲法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涉及釋字第584號、第649號、第682號及第750號解釋。

解題方法

辨識各選項所描述的法律爭議,再對照大法官解釋的結論。作答時要特別分清楚「制度目的正當」與「所採手段合憲」是兩個不同判斷;例如,保障弱勢者就業可能是正當目的,但仍須檢驗對他人工作權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本項涉及釋字第584號解釋。當時法規限制曾犯特定罪名者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大法官認為,限制的目的在於保障乘客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並增進計程車職業信賴;就當時制度而言,相關限制尚未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解釋並提醒主管機關,應隨犯罪預防與管理制度發展,檢討是否有較小限制的替代措施。選項說規定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平等原則,並非該解釋結論。

**(B) 錯誤。**本項涉及釋字第649號解釋。將按摩業保留給視覺功能障礙者,確實是以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為目的的優惠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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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憲法上生存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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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的保障,以及其基本權主體。生存權除了要求國家避免侵害人民維持基本生存的條件,也要求國家在一定範圍內採取保護與扶助措施。憲法第 155 條並明定,國家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以適當扶助與救濟。

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國家須保障人民的生存與生活,不代表生存權的主體包括所有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生存權所保障的是人的生命維持與基本生活需求,性質上以自然人為主體;法人並無自然人的生命及生活需求,不能主張生存權。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選項,再分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生存權的保障內容,尤其注意選項(D)問的是「基本權主體」,不能把法人一般得享有部分基本權的原則,直接套用到具有高度人身性質的生存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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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求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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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以及審判職務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這是一般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執行審判職務則適用同法第 13 條的特別規定: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須就其參與審判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這項限制須與一般公務員的責任規定區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一般公務員」或「審判職務公務員」,再分別套用法律:

  • 一般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審判職務公務員: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第 13 條,須符合職務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特別要件。
  • 公有公共設施:依同法第 3 條,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造成損害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責。

判斷時要分清「國家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權」。本題 A 說的是受害人請求國賠的條件,不是國家事後向公務員求償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都可能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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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下列何種之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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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對憲法健康權及國家保護義務的說明。解釋指出,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使其不受任意侵害;國家也對人民身心健康負有一定照顧義務。國家形成涉及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釋字第 785 號所說的保護義務,掌握解釋中的關鍵用語「最低限度」即可作答。此處要求法律制度至少符合健康權的基本保障要求,並非要求國家提供最佳醫療或無上限的照顧。

選項分析

  • (A) 最佳醫療:錯誤。 解釋並未要求國家對所有人民提供「最佳醫療」;題目問的是法律制度形成上的健康權保護義務。
  • **(B) 完善照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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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婚姻自由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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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婚姻自由的憲法保障範圍,以及婚姻自由和婚姻制度規範之間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362 號、第 748 號解釋,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以及選擇與何人結婚的自由。

婚姻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婚姻涉及身分關係與家庭制度,國家得以法律規定結婚要件及限制,例如結婚年齡、不得重婚,以及一定親等內不得結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再留意選項是否把自由說成「不受法律任何限制」。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不等於人民選擇結婚對象時完全不受法律規範;因此,絕對化用語是本題的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婚姻自由除了要求國家尊重個人選擇,也需要適當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實現。婚姻與家庭受憲法保障,國家得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婚姻成立及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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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學理上所認之基本權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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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理上對「基本權利功能」的分類。基本權利除了保障個人免於國家不當干預,也可能要求國家建立制度、保護人民,並影響國家制度與法律的形成。常見類型包括:

  • 防禦權功能:人民得要求國家不干預其基本權利領域。
  • 制度性保障功能:憲法保障特定制度的核心內容,要求立法者維持其基本結構。
  • 國家保護義務功能:國家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人民免受第三人或其他危害侵害。
  • 客觀法秩序功能:基本權利具有客觀價值,會影響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及法律解釋。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重點是辨認學理分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為基本權利功能的常見學理類型。前三項均有明確的基本權利功能分類;「健全民主功能」並非通常列舉的基本權利功能,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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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國家安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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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及國家安全會議的組織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所設的諮詢機關,並非執行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憲法增修條文所列的三個關鍵:總統「決定」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組織由法律規定。再比對選項是否把國安會的職能說成執行,或把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的特權說成憲法條文直接授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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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國防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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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一節「國防」的條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節是憲法第 137 條至第 140 條:

  • 第 137 條: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第 139 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
  • 第 140 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本題所列「保障軍人退役後之就業」並非上述條文內容。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並非」,直接對照憲法第 137 條至第 140 條即可。先辨認第 137 條的國防目的,再核對軍隊國家化相關規定,最後確認現役軍人兼任文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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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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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權責關係,尤其是質詢、覆議、不信任案及解散立法院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項權限的主體,再看行為方向:

  • 立法委員可以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行政院須面對立法院監督。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得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因此,選項中主體寫反的是「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選項分析

  • (A) 答覆立法委員質詢:不選。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明定,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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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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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測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及《考試院組織法》關於考試院之組織架構、員額、任期與附屬機關之規定。核心重點在於釐清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之身分關係,並精確掌握考試院於民國 109 年施行之組織法修法內容(名額精簡為 7 至 9 人、任期由 6 年改為 4 年),同時需辨析考試院與司法院院長身分制度之異同。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要件檢核法」與「跨院制度比較法」:

  1. 員額與任期檢核:對照《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後之法定人數(7 至 9 人)與任期(4 年)。
  2. 附屬機關檢核:確認考試院二部一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法定架構。
  3. 身分關係辨析:比較「司法院」與「考試院」之院長與委員/大法官關係——司法院院長「並為」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則屬「名額分立」,院長並非考試委員。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民國 109 年施行之新制已將原先 19 人大幅精簡為 7 至 9 人),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正確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修法前任期為 6 年,新制已縮短為 4 年),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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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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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的組織、人事任命方式,以及司法概算的獨立保障,主要依據《憲法》第 71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及《司法院組織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機關、人數、同意權及預算程序: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的人數、任命程序,須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 司法院院長列席立法院會議的依據,須看《憲法》第 71 條。
  • 司法概算是否得由行政院加註意見,須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同意機關是立法院,並非監察院。

(B)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選項所稱 17 人不符命題當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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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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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以及依人民聲請所作成的解釋如何影響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相關基礎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第 686 號及第 725 號解釋。

一般而言,大法官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解釋宣告法令違憲時,該法令通常自解釋所定的日期失效。為使聲請人能獲得個案救濟,大法官解釋另肯認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效力。若解釋採「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也有相應的救濟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解釋:

  • 釋字第 177 號:依人民聲請所為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有效力。
  • 釋字第 686 號:符合聲請要件、於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聲請的其他人,即使未併案審理,原因案件也可適用釋字第 177 號的效力。
  • 釋字第 725 號: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得依法請求救濟,不以法令失效日已到為前提。

逐項對照後,選出與解釋內容相反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177 號明示,依人民聲請所為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亦有效力。因此,聲請人得依相關訴訟程序請求個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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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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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憲法或法律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且由其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務。

地方自治團體的事務不以法律逐項列舉者為限。法律未明定歸由中央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地方性公共事務,原則上仍可由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需求決定是否辦理及如何辦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應依其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事務屬地方自治團體可辦理的地方公共事務,或是法律明定可以委辦的業務。地方文化設施的設置與營運屬地方自治範圍;公司登記則可依《公司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據此,主張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設置地方歌劇院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對地方性事務享有自治權。法律未明定其辦理方式或責任分配時,原則上得依地方需求決定是否辦理及採取何種方式;但仍須遵守憲法與法律。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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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的「契約解除權」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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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權利的分類。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於符合法定要件後,得解除契約;「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即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既有法律關係發生變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254 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得解除契約。解除權的行使,依民法第 258 條以意思表示為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債權人解除契約的權利」屬於哪種權利,再看該權利如何行使、會產生什麼效果:

債權人以解除的意思表示,單方使契約關係發生變動,不須再向債務人請求其同意,因此是形成權。解除契約後,另依民法第 259 條發生回復原狀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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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命令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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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種類、規範對象與效力位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辦理。
  •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一般、抽象規定,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
  • 緊急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命令的規範對象:對外、涉及不特定人民權利義務且基於法律授權者,屬法規命令;處理機關內部職務執行方式者,屬行政規則。再判斷命令能否作為一般法源,以及緊急命令的效力是否低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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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清末法律改革,係以何法系作為參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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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參考法系。清末修律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轉向近代法制的重要階段,修訂法律館參酌當時的近代大陸法系,尤以日本等國的法律為重要參考;日本近代法制主要承襲羅馬日耳曼法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清末修律所採取的「近代法制參考對象」,再區分各選項所代表的法系。清末修律大量參照日本近代法律及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因此應選羅馬日耳曼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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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下列何者之規範位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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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名稱與法規形式、規範位階的判斷。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依其性質分別稱為「法、律、條例、通則」;因此,法規名稱含「通則」或「條例」,可能是法律。第 3 條則列出行政命令常用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解題時須辨別題目所問的中央法律、行政命令與地方自治法規,不能只憑名稱中出現「條例」或「準則」就一概判斷。

解題方法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是依法律制定、由立法機關制定公布的法律,名稱中的「通則」正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列的法律名稱之一。四個選項中,與其同為中央法律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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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外,下列何項議案亦須經三讀程序,始得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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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議案的審議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所議決的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須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原則上經二讀會議決。

《憲法》第 63 條列出立法院得議決的事項,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條約案等;但列入立法院議決權限,不代表每一種議案都要經三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除法律案外,哪一案也須三讀」,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辨認三讀案的範圍:法律案與預算案。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預算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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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認為其他法律(如商業團體法、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對於「商業」的定義,可用於理解菸品廣告的「商業宣傳」性質。這是屬於下列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釋字第 794 號解釋在理解《菸害防制法》所稱「商業」時,指出這是我國法制常見用語,並列舉《商業團體法》、《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律作為參照。將同一法律體系中其他法律的用語與規範一併參考,以理解系爭規定的意義,屬於體系解釋。

本題涉及釋字第 794 號解釋及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2 條第 4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解釋者採取了什麼參照依據:

  • 以法律體系內其他相關法律的用語協助理解,屬於體系解釋。
  • 以規範欲達成的目的為依據,屬於目的解釋。
  • 依制定或修正過程、立法資料理解規範,屬於歷史解釋。
  • 為使法律與憲法原則相符而選擇合憲的解釋,屬於憲法取向解釋。

題幹特別指出釋字第 794 號以其他法律中的「商業」用語作為理解依據,因此應選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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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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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的常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歷史解釋、論理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解釋法律時,通常先從條文文字可能具有的意義出發,再參酌法律體系、立法沿革及規範目的等因素;各種方法彼此補充,並無「論理解釋一律優先於文義解釋」的通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解釋方法的定義,並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某種解釋方法說成具有固定的優先順序。A、C、D 分別正確描述歷史、文義及目的解釋;B 對論理解釋的稱呼大致可通,但所稱「應優先於文義解釋而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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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成立要件與適用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及法安定性要求,目的在保障人民對國家公權力行為所形成的合理信賴。

判斷信賴是否受保護,通常掌握三項要件:

  1. 信賴基礎: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的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或行政法規。
  2.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國家行為,已客觀上採取具體行為;單純期待尚不足夠。
  3.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人沒有明知違法、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行政行為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也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制定或發布機關應衡量人民的信賴利益,必要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設置過渡期間。

本題依民國 112 年法規及釋字解釋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與要件即可:

  • 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的關係,檢驗選項 A。
  • 是否須有具體信賴表現,檢驗選項 B。
  • 明知違法是否仍值得保護,檢驗選項 C。
  • 行政法規變動是否適用信賴保護,檢驗選項 D。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揭示原則相反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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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平等權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立法機關得依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的區別對待;憲法所禁止的是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平等權的保障不限於憲法第 7 條列舉的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分類。判斷法規是否違反平等權,通常要檢視差別待遇的目的是否合憲,以及所採分類與目的達成間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關聯性要求的強度,會依分類性質及所涉權利、利益而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平等權說成「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若是,即與實質平等及合理差別待遇的原則不符。其餘選項則分別檢視平等權的分類範圍、行政裁量與平等原則的關係,以及平等審查的目的與分類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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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某甲行為違反菸害防制法,法條規定裁罰金額為新臺幣 2,000 元至 10,000 元,主管機關裁罰某甲 4,000 元。如主管機關之裁罰行為有合法性的疑慮,其理由與下列何種法律原則無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在法定罰鍰範圍內作成裁罰時,應遵守哪些行政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就裁罰金額有裁量空間;裁量是否合法,須檢視是否逾越法定範圍、是否符合授權目的,並遵守比例、平等及一體注意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平等原則,第 7 條規定比例原則,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第 10 條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是「裁罰有無違法的疑慮,與哪項原則無關」,再看題目給出的事實能否連結各原則:

  • 法定罰鍰為 2,000 元至 10,000 元,裁處 4,000 元,金額落在法定範圍內;僅憑此事實,尚不能認定裁量逾越法定範圍。
  • 但裁處金額落在範圍內,不代表裁量必然合法。仍可能因裁罰與違規情節不相稱、對類似案件處理不同,或未考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而有違法疑慮。
  • 法律已明定罰鍰範圍,題目沒有指出裁罰欠缺法律依據或違反法律保留。因此,法律保留原則與題示裁量疑慮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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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據此規定,行為人主觀上不需要對下列何項事實認識並意欲其發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故意的認識與意欲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才是直接故意。故意原則上須涵蓋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客觀處罰條件則不屬於構成要件,行為人不必對它有所認識或意欲。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行為客體、行為情狀與因果關係,都是客觀構成要件可能包含的內容,原則上須在故意認識範圍內。客觀處罰條件則是法律另行要求、但不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它影響是否處罰,故意不必涵蓋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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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關於「得被害人承諾」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得被害人承諾」,亦稱同意行為。被害人對自己得處分的法益,於具備承諾能力、出於自由意思,且在行為前或行為時有效表示同意,行為人依承諾實施行為,得阻卻違法。承諾的法益須由法律容許被害人處分;例如生命法益原則上不得以承諾使他人殺人行為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未以單一條文明文列出承諾的完整要件,相關判斷依刑法總則的違法性理論及實務見解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承諾的成立條件:法益是否可處分、意思是否自由、承諾是否在行為時已存在,以及承諾人是否具備理解並決定該法益處分的能力。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承諾時點不符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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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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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瀆職罪中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以及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的行為主體與職務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故意枉法裁判或仲裁,成立枉法裁判罪。
  • 刑法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濫用職權逮捕或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或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等,成立濫權追訴處罰罪。
  • 刑法第 126 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成立凌虐人犯罪。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所列的公務員,是否具有該罪要求的特定職務,再核對其行為是否符合該條的行為類型。警察執行逮捕、偵查,與法官審判、裁定羈押,以及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刑求被告,不是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罪。第 124 條的行為主體是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警察並無審判職務。刑求若是為了取得供述,應檢視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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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會決議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解散,須達到特別決議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這項門檻分成兩部分:先看出席股份是否達到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再看同意票是否超過出席股東表決權的一半。

解題方法

依《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核對兩個數字:出席門檻是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門檻是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選項中只有 (A) 同時符合兩項要求。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另有出席不足時的替代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是同條第 2 項的特殊規定,不能取代本題問及的一般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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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對網路資訊職涯充滿熱情,並決定作為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分類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9 款第 4 目所稱「搜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服務者。

題幹描述的服務內容,與法條定義相同,因此要辨認的是「搜尋服務提供者」。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直接對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9 款第 4 目。搜尋引擎等服務會協助使用者搜尋網路資訊或連結到相關資訊,正是這一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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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派遣勞工得對要派單位所為之法律上主張,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派遣勞工的特別保障,重點在於分辨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負的各種責任:欠薪的補充給付、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以及違法「轉掛」時派遣勞工要求直接訂約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派遣關係中,派遣事業單位是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的雇主;要派單位則是依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派遣勞工工作的一方。勞基法針對特定情形,另規定要派單位須負擔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相關條文的責任對象與成立要件:

  • 第 22 條之 1:派遣事業單位欠薪,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命給付而逾期未付,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工資。
  • 第 63 條之 1: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
  • 第 17 條之 1:禁止要派單位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違反且已受領勞務時,勞工可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要求與要派單位訂立勞動契約。
  • 第 17 條之 1 第 7 項:違法轉掛情形下,資遣費仍由派遣事業單位依規定負責。

因此,注意選項是否把法條規定的責任主體換成要派單位,或把責任說成連帶責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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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下列何者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而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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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加保對象,以及第 8 條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參加勞工保險的對象。第 8 條第 1 項列有:受僱於第 6 條各款規定行業以外的員工、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特定行業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符合資格的外僱船員。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述身分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定的強制加保對象,還是第 8 條所定得準用參加保險的對象。題目問「何者非準用」,因此只要找出未列入第 8 條準用對象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屬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的被保險人,符合條件者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非第 8 條的準用對象。此選項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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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性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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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及第 799 號解釋,涉及性自主權的憲法保障、限制性自主權時的比例原則審查,以及對性犯罪者施以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正當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釋字第 791 號,性自主權與個人尊嚴及人格自主密切相關,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國家限制性自主權時,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因性自主權與人格不可分離,應採較為嚴格的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解釋:A、B、C涉及釋字第 791 號對通姦罪的審查;D涉及釋字第 799 號對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審查。

判斷 C 時要區分「目的正當」與「手段合憲」:釋字第 791 號承認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的目的正當,但認為以刑罰限制性自主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必然合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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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A 與 B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甲、乙、丙、丁四子。事後 A、B 因故離婚,A 於年老時對四子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每月共新臺幣 15,000 元。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乙、丙、丁之經濟狀況相仿,且 A 請求之扶養費符合其每月之需求及四子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惟 A 在甲、乙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甲、乙之扶養義務;且 A 長期對甲施暴,情節重大。此時,關於甲、乙、丙、丁應負之扶養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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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直系血親扶養義務,以及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有重大不當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法院得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離婚,不會因此消滅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則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故意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由該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法院得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人有上述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該義務。

解題方法

先確認四名子女是否仍有扶養義務,再分別檢視 A 對各子女的行為,不能把四名子女視為同一情況:

  • 甲:A 在甲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長期對甲施暴、情節重大。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得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
  • 乙:A 在乙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乙得依同條第1項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題目設定減輕至二分之一。
  • 丙、丁:題目沒有指出 A 對丙、丁有上述不當行為,不能據此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因此,A、B離婚不會讓四名子女一概免責;應按 A 對各子女的個別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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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種物權,依民法規定僅適用於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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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與農育權的標的物種類。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抵押權以動產為標的;但依民法第 860 條,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留置權則依民法第 928 條,成立於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且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時。典權與農育權均屬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用益物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物權標的物,再找出依民法規定僅適用於動產者:

  • 抵押權與留置權可能涉及動產。
  • 典權與農育權的標的均為不動產。
  • 題目問「僅適用於動產」,須注意抵押權除不動產抵押外,也有特別法規定的動產抵押,因此不是留置權以外唯一涉及動產的選項;但一般民法上的抵押權與題目所列用益物權,並非「僅」適用於動產。留置權依民法規定,以動產為標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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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關於買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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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契約的成立、生效,以及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依民法第 345 條,買賣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買賣契約原則上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買賣契約的成立生效」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是不同階段: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尚須辦理登記,才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物權效力;但登記不是買賣契約本身生效的要件。再對照民法規定的買賣雙方義務,找出把契約效力與所有權移轉混為一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買賣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錯誤。

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生效。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須經登記才生效力。因此,未登記影響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物權效力,不是買賣契約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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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為暢銷小說家,其剛完成一部長篇小說,並自行印刷發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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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的發生時點、著作人認定、公開發表權,以及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死亡後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本題判斷相同。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不以登記、出版或公開發表為成立要件。依同法第 3 條,著作人是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則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人,依同法第 21 條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雖不由繼承人繼承,但依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後,對其著作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特定近親屬得在法定範圍內行使保護。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三件事即可:

  1. 權利何時發生:完成創作即取得,不必等出版。
  2. 誰是著作人:實際完成創作的人是著作人。
  3. 死亡後是否可繼承:著作人格權不能繼承;死亡後由近親屬依法保護或行使,與繼承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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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乙結為夫妻後,未曾就夫妻財產制為約定。下列關於甲、乙二人間財產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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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此外,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利息與租金都是孳息。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題適用法定財產制,再分辨兩件事:

  1.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所有權是否歸夫妻共有:法定財產制下,各自所有。
  2. 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中產生的孳息如何認定:視為婚後財產。

因此,題目若把夫妻各自的財產說成「由夫妻共有」,即與民法第 1017 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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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乙占有,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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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25 條的「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租賃契約原則上對受讓人繼續存在,受讓人承受出租人的地位。

但租賃不動產未經公證,且租期逾 5 年或為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原則;經公證的租約則不受此限制。題目租期均為定期,判斷關鍵是租期有無「逾 5 年」,並留意「5 年」本身不等於逾 5 年。

解題方法

甲已將 A 屋交付乙占有,之後才移轉所有權給丙,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的基本情形。依各選項所設租期,判斷原租約是否仍拘束丙:

  • 租期 2 年、3 年、4 年,均未逾 5 年,原租約對丙繼續有效。
  • 租期恰為 5 年,即使未經公證,也未達「逾 5 年」的例外;經公證更無疑問。

因此,乙不必與丙另訂租約,丙承受出租人地位,乙依原租約支付租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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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某直轄市制定之自治條例規定「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公布日為 1 月 10 日,則該自治條例之生效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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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自治法規之生效期日計算,主要法源與判解依據如下:

  1.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1 項:「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亦有相同法理規範)
  2. 司法院釋字第 161 號解釋: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所謂「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係將法規公布當日算入第一日,算至第三日即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依據法規生效日期之公法計算規則,本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確認施行規定類型:題目載明自治條例規定「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屬於未特定未來施行日期之情形,適用「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之通則。
  2. 套用起算規則(始日算入):法規生效期日之計算屬於特別公法規範,公布當日計入第一日(不適用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3. 推導關鍵步驟:
  • 第一日(公布當日):1 月 10 日
  • 第二日:1 月 11 日
  • 第三日(生效日):1 月 12 日

因此,該自治條例自 1 月 12 日(零時起) 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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