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關稅配額」?
根據我國關稅相關法令,特定產品倘若被依法列入關稅配額適用範圍者,是否即禁止超出配額以外之數額進口?
配額申請人依法申請取得特定產品之進口關稅配額者,得否轉讓其所取得之配額?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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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配額的定義、超過配額數量的進口效果,以及已核配配額的轉讓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1 條及《關稅法》第 72 條。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關稅配額是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該數量內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過該數量的部分則適用「配額外稅率」。因此,關稅配額主要是以不同稅率調節進口貨物數量的制度。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 定義:配額內與配額外貨物適用不同稅率。
- 超額進口效果:判斷配額限制的是低稅率適用數量,還是進口本身。
- 配額能否轉讓:查看配額實施辦法是否明文允許,以及須遵守的程序。
分題說明
一、何謂「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係對特定進口貨物設定一定數量。在配額數量內,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過配額的部分,適用一般的配額外稅率。
例如,某貨物配額為 1,000 公噸,配額內稅率較低;若進口量超過 1,000 公噸,超出部分仍可進口,但改按配額外稅率課稅。
二、列入關稅配額範圍,是否禁止超額進口?
**不當然禁止。**關稅配額限制的是適用較低配額內稅率的數量,超過配額的部分原則上仍可進口,並適用配額外稅率。
第 二 題25 分
進口人 A 公司申報從緬甸進口二手農用搬運車一部,從 B 海關海運進口。該關查緝人員事先自刑事警察局獲得線報,得知可能夾帶毒品。
經船舶到港後,查緝人員至現場以緝毒犬嗅聞,果有不尋常之反應。於是在報經該管長官同意後,將該二手農用搬運車支解,徹底檢查,不料竟然未查出不法事證,貨物與申報內容相符。
事後經了解,係該搬運車長期在緬甸北部金三角毒品產區作業,雖未有夾帶毒品,但沾染有氣息,導致緝毒犬誤判。該一遭支解之二手農用搬運車已經無法組合回復原狀,形同廢鐵。
試說明前述案例中查緝程序所應遵守之相關規定為何?A 公司之損失應如何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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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查緝時「一般檢查」與「勘驗、搜索」的區別,以及貨物經破壞性查驗後,申報內容相符時的補償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等實施檢查;同條例第10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緝私條例的情事已發生,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並須依規定邀人在場見證。至於破壞性查驗及補償,則依《關稅法》、《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查緝人員採取的措施屬於哪一種程序:嗅聞及通常查驗屬於檢查;若進一步支解貨物以深入查驗,則屬破壞性查驗,須符合相應的法定程序。接著判斷查驗結果:本案貨物與申報相符,因此 A 公司得依補償規定向海關請求填補損失。
查緝程序應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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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及檢查須有法定依據與必要性 本案為進口貨物,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因緝私必要實施檢查。刑事警察局提供的線報及緝毒犬出現異常反應,可作為啟動查驗的情資,但不因此免除海關應遵守的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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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檢查與勘驗、搜索的程序不同 《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所稱勘驗、搜索,須以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緝私條例的情事已經發生為前提;對車輛等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管理人在場見證。若是依該條進行勘驗、搜索,也應遵守該條例關於時間及製作筆錄等規定。報經長官同意本身,不能取代法律所要求的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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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查驗須符合查驗準則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規定,海關認為破壞性查驗確有必要時,應依準則辦理;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在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的事實。
第 三 題25 分
關稅稽徵程序涉及到納稅人之營業秘密及各項隱私事項,關務人員不得將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提出之報關資料任意洩漏。
除刑事偵審程序外,關稅法例外許對哪些人提供報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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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2 條的報關資料保密義務及例外。關務人員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提供的各項報關資料,原則上應嚴守秘密;只有法律列舉的對象或情形,才得提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保密為原則、法定例外為例外」的架構,再依《關稅法》第 12 條逐款列出例外對象。題目已排除刑事偵審程序,作答時仍應完整列明條文所列的其他例外,並補充統計用途的去識別化資料例外。
法定例外對象
依《關稅法》第 12 條,報關資料得提供給下列人員或機關:
-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 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
- 監察機關。
- 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的機關。
- 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的機關。
- 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的機關或人員。
- 經財政部核定的機關或人員。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之計算不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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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9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原則上以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根據。交易價格是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依法應計入的費用未包含在該價格內時,仍須加計。
不過,若下列費用可單獨認定,便不屬於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得自完稅價格中排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掌握交易價格的範圍,再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列出排除項目。辨別運費時,須以貨物抵達輸入口岸為界: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依法應計入;抵達後的運輸費用則屬排除項目。
不包括的項目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的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