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選試日文)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選試日文)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何謂「關港貿單一窗口」?(10分)

關稅法要求關務人員對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所傳輸資料,以及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各項報關資料的保密規範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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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10 條之 1 與第 12 條,重點是分辨兩種資料的保密規範:

  1. 經「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適用《關稅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
  2.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適用《關稅法》第 12 條。

兩者都以保密為原則,但第 12 條明文列出得提供資料的對象,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理方式;第 10 條之 1 則明定「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段:先依第 10 條之 1 說明單一窗口的功能與定位,再分別整理第 10 條之 1、第 12 條的保密規範。尤其第 12 條應完整寫出例外對象,並補充統計資料提供及受領機關人員的保密義務。

一、關港貿單一窗口的意義

《關稅法》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的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因此,關港貿單一窗口是由海關建置的通關及貿易資料電子傳輸平台,提供業者透過單一管道,向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機關傳送資料,並供相關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資料分送、交換及處理。其目的在整合相關作業、簡化申辦流程及提升通關效率。

二、單一窗口傳輸資料的保密規範

依《關稅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關務人員對於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但《關稅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作答時須注意,這項規定的保密義務針對的是「經由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法條所列例外是《關稅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要將第 12 條各款的對象直接當作第 10 條之 1 的明文例外。

三、報關資料的保密規範

(一)原則與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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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及「報運」,二者如何區別?(5分)

又該條例對於「私運貨物進口」及「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的處罰規範為何?(10分)

甲廠商向乙廠商借牌,以乙廠商名義報運貨物進口,來貨經海關查獲夾藏管制物品,此時對於實際走私的甲廠商及出借牌照的不知情乙廠商,依海關緝私條例應如何論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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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4條所定「私運」與「報運」的區別,以及第36條、第37條對私運、虛報與逃避管制的處罰;借牌情形則須分別判斷實際走私者與名義報運者的行為及主觀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私運:依第3條,為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 報運:依第4條,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區分關鍵是是否已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而運輸入境,原則上屬私運;已申報但申報內容不實,則屬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貨物實際上有夾藏或申報不實,不會因此當然改變「已報運」或「未報運」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申報狀態定性,再依夾藏物品是否涉及逃避管制選擇處罰規定:

  1. 未向海關申報而私運貨物進口,適用第36條。
  2. 已報運但有虛報,適用第37條第1項;若虛報並涉及逃避管制,依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罰。
  3. 借牌案件分開檢視甲、乙:甲是實際走私者;乙雖不知情,仍須判斷其作為名義進口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私運貨物進口及報運進口虛報的處罰

一、私運貨物進口

依第36條第1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依同條第3項,私運貨物並予沒入。

依第5條,進口貨物的「貨價」按完稅價格計算。因此,本項罰鍰上限以完稅價格的三倍計算,另有貨物沒入。

二、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

依第37條第1項,報運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

  1. 虛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
  2. 虛報貨物品質、價值或規格。
  3.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憑證。
  4. 其他違法行為。

如上述情事涉及逃避管制,依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罰,也就是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運貨物。若不涉及逃避管制,則依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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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關稅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請試述對於運往國外修理、裝配的貨物,該貨物復運進口時的完稅價格應如何核估?(15分)

又該類貨物完稅價格得以此核估規定計課者,其於出口報單及復運進口報單應載明事項及復運進口期限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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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7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重點是區分「修理、裝配」與「加工」的完稅價格核估方式,並掌握出口及復運進口時的報單記載,以及復運進口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完稅價格核估

先依貨物運往國外的目的分類:

修理、裝配貨物

復運進口時,以修理或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修理、裝配費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若是免費修理,且能以原訂購合約、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以雙方往來函電證明免費修理,復運進口時免稅。

若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不能提出免費修理的相關證明,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的完稅價格計課。

加工貨物

加工貨物的完稅價格原則上按下式計算:

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 - 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

如原貨出口時沒有同樣或類似貨物的進口完稅價格,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的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完稅價格核估;仍無此類價格時,則以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報單記載與復運進口期限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符合《關稅法》第 37 條規定而以該方式計課或免稅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在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貨物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

出口報單另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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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貨主或報關業者經常對存放貨棧集散站的進口貨物有抽取貨樣或看樣等需要,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此等時機遂行不法,請試述關稅法及海關管理貨棧集散站辦法對該類行為進行時,為維護「貨物安全」,對倉儲業者的管理責任及違反時的裁罰規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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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櫃集散站內進口貨物辦理抽取貨樣、看樣時,集散站業者如何依規定管控作業,以維持存站貨物安全,以及違反義務時的行政裁罰。

作答應掌握三個層次:貨主須先取得海關准單、業者須依准單在關員監視下辦理、拆動包件須恢復包封原狀。集散站業者如未遵守,依違反情節適用《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的裁罰規定,並由《關稅法》第86條提供裁罰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寫作業規範,再連結裁罰

一、一般抽樣、看樣的作業程序

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存放於集散站的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維護:

  1. 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
  2. 集散站業者應依准單指示,在關員監視下辦理。
  3. 作業中拆動的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

因此,集散站業者不能只憑貨主或報關業者的要求自行開拆、交付貨樣或准予看樣;應確認有海關准單,並依准單所載內容及關員監視辦理。這套程序以海關核准及現場監視維持貨物身分、數量與包裝狀態的可追溯性。

二、政府機關基於檢驗、檢疫的例外

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或檢疫需要所辦理的抽取貨樣、看樣,集散站業者得依該政府機關核發的文件辦理。此為第7條第9款明定的特別程序,與一般由貨主向海關請領准單的情形有別。

三、違反時的裁罰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7條第9款,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8條第1項,海關得:

  • 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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