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選試日文)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關稅法》第 18 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請問:
(一)海關事後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其審查核定的期限為何?
(二)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文件補正時,該進口貨物如何辦理通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的「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審查」制度。海關為加速通關,得先依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徵稅、放行貨物,再於法定期限內審查;對於未能即時提出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但可以補正的貨物,則有繳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期限與程序:
- 事後審查發現應退、應補稅款:適用《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注意期限是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的期限,並從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
- 減免關稅文件未能即時提出,但可補正:適用同條第 3 項第 1 款,判斷通關時是否先繳保證金,以及逾期未補正的法律效果。
(一)事後審查應退、應補稅款的期限
依《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海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後,如事後審查發現有應退或應補稅款,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通知者,視為業經核定。
第 二 題20 分
依據《關稅法》第 28 條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請問下列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其原產地如何認定?
(一)該進口貨物係為中國籍漁船在菲律賓海域所捕撈之漁貨。
(二)該進口貨物之加工、製造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8 條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一般貨物原產地的認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的進口貨物:
- 完全生產者,以完全生產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同標準第 6 條第 5 款將「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列為完全生產貨物;第 6 款另規定,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的漁獵物及其他產品,也屬完全生產貨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貨物是否屬於完全生產,再決定原產地:
- 漁貨若由特定國家或地區註冊的船舶捕獲,依船舶註冊地認定。
- 若貨物加工、製造涉及多國,則不以原料來源或加工國數量直接決定,而須找出使貨物達到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
各小題分析
(一)中國籍漁船在菲律賓海域捕撈之漁貨
第 三 題20 分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均屬保稅區域。請問:
(一)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區,其進口關稅之徵免原則為何?
(二)保稅倉庫與保稅工廠,其主要功能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二節「保稅」的基本原則:貨物存入保稅區時,原則上暫緩繳納進口關稅;貨物若再出口,通常免徵關稅;貨物若進入國內課稅區,則按進口程序辦理並依法徵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關稅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保稅倉庫的核心規定是「進口貨物存倉,於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保稅工廠的核心規定是「進口原料存入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解題方法
先看貨物的來源與流向,再判斷它是「暫存」、「外銷」或「進入課稅區」:
| 貨物流向 | 進口關稅原則 |
|---|---|
| 國外貨物進入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 | 依保稅規定存儲或使用,暫緩繳納進口關稅;須依規定辦理報關及海關監管。 |
| 保稅倉庫貨物原貨出口,或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後出口 | 符合規定者免徵關稅。保稅倉庫的整理等作業,須在法定範圍內並經海關核准。 |
| 保稅工廠使用進口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後外銷 | 符合《關稅法》第 59 條者,進口原料得免徵關稅。 |
| 保稅貨物由保稅區進入國內課稅區 | 視同進口,須辦理進口報關並依法徵收關稅;保稅狀態不因貨物已存放或加工而當然免除。 |
| 保稅貨物移往其他保稅區 | 依相關通關及監管規定辦理移運、報關或核銷;在符合規定下,不因保稅區間移轉而立即按進口課稅。 |
(一)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區,其進口關稅之徵免原則
原則可概括為:入區保稅、外銷免稅、內銷徵稅。
一、國外貨物進入保稅區 保稅倉庫與保稅工廠均受海關監管。國外貨物依規定進儲後,不以一般進口方式立即繳納關稅,而是暫緩課徵。這是保稅制度的「延後課稅」效果,不代表貨物可不受海關管理。
二、貨物自保稅區復運出口 保稅倉庫內貨物於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經法律允許並依規定重整後出口,得免徵關稅。保稅工廠以進口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並外銷,符合《關稅法》第 59 條規定者,進口原料亦得免徵關稅。
三、貨物進入國內課稅區 保稅貨物由保稅區出入國內課稅區,須依規定辦理進口報關並繳納應納關稅。保稅倉庫貨物按出倉進口相關規定處理;
第 四 題4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關港貿單一窗口
(二)交易價格及完稅價格
(三)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
(四)《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報運、私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是四個名詞解釋,分別涉及通關資訊平台、進口貨物估價、關稅納稅義務人,以及海關緝私條例對合法申報與未申報運輸的區分。作答時應先交代法定定義,再補充制度功能或適用界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各名詞的法源分別作答:關港貿單一窗口依《關稅法》第10條之1;交易價格及完稅價格依同法第29條;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6條;報運及私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4條。名詞解釋重點在於完整說明構成要件,並點出容易混淆之處。
(一)關港貿單一窗口
依《關稅法》第10條之1,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所需提出的資料,得透過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提出。
其功能是提供跨機關辦理進出口及通關相關資料傳輸的共同平台,簡化業者重複向不同機關申報的作業。關務人員對經由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交易價格及完稅價格
- 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買方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付款可以直接或間接為之。
- 完稅價格:從價課徵關稅時,作為計算關稅基礎的價格。依同條第1項,原則上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但交易價格須符合關稅估價規定,且須依規定調整應計入的費用。
如實付或應付價格未包含法定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例如由買方負擔的佣金、包裝費、符合條件的協助項目、權利金、賣方應取得的後續收益,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搬運費與保險費。若交易價格因法定事由不得採用,則依《關稅法》第30條以下規定,依序採用其他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