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選試英文)科別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選試英文)科別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就下列情況,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說明海關應補稅款期間:

(一)海關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者。

(二)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

(三)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溢退者。

(四)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補徵稅款的期間,須先區分補稅原因,再分別適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

  • 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審查:適用《關稅法》第18條。
  • 通知實施事後稽核:適用《關稅法》第13條。
  • 因退稅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而溢退:適用《關稅法》第65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
  • 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適用同條例第44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款期間

(一)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

依《關稅法》第18條,海關如發現應補稅款,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通知,視為已核定。

因此,補稅通知的期間是自放行翌日起算 6個月。

(二)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依《關稅法》第13條,海關在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後,得於放行翌日起2年內實施稽核;依稽核結果有應補稅款者,則須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補稅。

此處要區分「實施稽核期間」與「補徵稅款期間」:稽核得在2年內進行,但補稅期限為放行翌日起3年內。

(三)退稅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溢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辦理。

運輸工具進口日所指為何?請依關稅法規定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進口貨物申報期限,以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對「運輸工具進口日」的具體定義。申報期限自該日的翌日起算 15 日;因此,先依貨物運送方式判定進口日,再從次日起算期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運輸工具進口日分貨運方式認定如下:

  1. 海運貨物: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2. 空運貨物: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3. 郵運貨物: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在包裹發遞單上加蓋郵戳之日。
  4. 轉運貨物: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並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特殊關係所指為何?請依關稅法規定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所稱「特殊關係」。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原則上以交易價格為基礎;但須是買、賣雙方具有法定特殊關係,且該關係實際影響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才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之根據。題目要求列出特殊關係的法定類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關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逐款整理,共有八種情形。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各類關係,並指出「具有特殊關係」與「特殊關係影響價格」是兩個要件,不能只因雙方有關係,就直接認定交易價格不得採用。

特殊關係的法定類型

買、賣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關稅法》第 30 條所稱特殊關係:

  1. 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2. 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3. 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4. 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5. 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6. 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張三公司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經海關審核無申報不實情事,惟未依貨品主管機關規定繳納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依該規定,未經許可或同意者,貨物不得進口;又該法規尚無貨物沒入處分規定。

該貨物尚未經海關通關放行,海關後續應如何處理?請依關稅法規定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進口貨物欠缺貨品主管機關的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時,海關應採取的處理程序。題目已說明海關審核未發現申報不實,且相關法規沒有沒入規定,因此應依關稅法的補正與退運程序處理;不能僅因未附許可文件,就直接認定可沒入貨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是否有申報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題目已明示沒有申報不實。
  2. 是否欠缺進口所需文件:貨物依法須取得許可或同意,但申報時未繳驗。
  3. 相關法規是否規定沒入:題目明示沒有,因此應先通知補正;屆期仍未補正,再依關稅法辦理退運。

財政部解釋令要求,貨物進口時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且未經沒入處分者,海關應通知廠商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原則上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4 項、第 96 條第 1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責令將貨物退運出口。

個案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