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關務特考三等 藥事(選試英文)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地球出現從未有過之新型病毒,傳染力強大,致死率高。各國疾病管制中心憂心如焚,科學家積極研究預防的疫苗。
依據藥事法,哪些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需取得許可證之限制?(10 分)
哪些情況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前項核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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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的「特定藥物專案核准」制度。遇有法定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不受同法第 39 條及第 40 條有關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的限制;但這是例外核准,並非一般藥品許可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藥事法》修正後,第 48 條之 2 已修正;本題仍依 113 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成兩部分作答:第一部分列出得專案核准的兩種情形;第二部分列出得廢止核准的三種情形。題幹所述新型病毒具高度傳染力及致死率,主要對應「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但題目問的是法定情形,應完整列舉條文各款,而非只寫與情境最直接相關的一款。
一、得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的情形
《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 39 條及第 40 條之限制:
-
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必須同時符合疾病危及生命或造成嚴重失能,以及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兩項要件。
-
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題目所述新型病毒傳染力強、致死率高,涉及緊急公共衛生需求,符合本款情形。
二、得廢止前項核准的情形
依同條第 2 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專案核准: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為藥品樣品?(18 分)
該辦法所稱之藥品贈品為何?(3 分)
若自國外寄回藥品,申請個人自用藥品輸入之數量限制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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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的《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為準,考查三個重點:藥品樣品得申請的法定情形、藥品贈品的定義,以及國外郵寄藥品供個人自用時的數量限制。當時適用的辦法為民國 111 年 11 月 3 日修正版本。
解題方法:依條文逐款列舉樣品情形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採列舉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 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由藥商申請。
- 專供研究、試驗之用:由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提出申請。
- 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由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
- 病患申請供自用:須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的醫療器材,不適用此款。
- 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由醫療器材藥商申請。
- 供教育宣導之用:由藥商申請,且該藥物須已依《藥事法》核發許可證。
- 供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作答時應把每款的「申請人」與「用途」一起寫出,才能完整呈現條文要件。題幹詢問的是「哪些情形」,應依上述七款完整列舉。
藥品贈品的定義
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3 條,藥物贈品係指:依《藥事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
作答須包含「已核發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受贈對象」及「慈善事業使用」四項要件。
國外郵寄藥品供個人自用的數量限制
第 三 題25 分
藥品可以治療及預防疾病,較一般產品有更嚴格的管理規定,因此藥事法對於藥品從研發到上市後,採取全生命週期的管理方式。
請說明藥事法之下列名詞所指為何:
(一)新藥。
(二)製劑(含分類)。
(三)販賣業藥商。
(四)製造業藥商。
(五)藥局。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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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一章的基本名詞定義,重點是區分藥品的新藥認定、製劑分類,以及藥商與藥局的業務性質。作答時應以條文定義為主,再用簡短說明呈現各類別的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年相關定義主要見《藥事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4 條至第 16 條及第 19 條;本題所涉條文於命題時適用的內容,與其後版本無關。
解題方法
依題目五個名詞,逐一對照《藥事法》的法定定義作答。尤其要注意:
- 「新藥」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的三種類型,不等於所有新上市藥品。
- 「製劑」須具備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一定劑型及劑量等要素,並應完整列出四類。
- 藥商是上位概念;販賣業藥商與製造業藥商依經營業務區分。
- 藥局以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並依法執行調劑、供應業務為核心。
分項作答
(一)新藥
依《藥事法》第 7 條,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於下列三類之一的藥品:
- 新成分。
- 新療效複方。
- 新使用途徑製劑。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上述法定類型,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能僅因藥品剛上市,就直接認定為《藥事法》所稱新藥。
(二)製劑(含分類)
依《藥事法》第 8 條第 1 項,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製劑分為四類:
- 醫師處方藥品:依法須依醫師處方調劑供應。
-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依藥品核定類別,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
- 成藥:符合《藥事法》第 9 條所定條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
- 固有成方製劑: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的傳統中藥處方調製而成,見《藥事法》第 10 條。
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四類;「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是一類,不能拆成三類。
(三)販賣業藥商
第 四 題25 分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依據藥事法及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何者需要執行藥品安全監視?(10 分)
(二)監視期間多久?(5 分)
(三)安全監視應執行哪些事項?(5 分)
(四)安全監視資料應保存多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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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45 條及《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的上市後安全監視制度。重點是分清楚適用對象、監視期間、應辦事項及資料保存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2、3、4、12 條,先確認哪些藥品及藥商受規範,再分別整理期間、監視工作與保存期限。期間與保存年限的起算點不同,作答時應明確寫出。
(一)何者需要執行藥品安全監視?
- 西藥:持有藥品製劑許可證的藥商,應監視其藥品製劑的安全性;包含製造或輸入藥品的許可證持有藥商。
- 中藥:僅限下列情形適用本辦法:
- 《藥事法》第 7 條所稱的新藥。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10 條公告或核定的藥品。
因此,不能只概括寫成「所有中藥都要監視」;中藥須符合上述法定範圍。
(二)監視期間多久?
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2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安全監視期間,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準。也就是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持續執行安全監視。
(三)安全監視應執行哪些事項?
依同辦法第 3 條,安全監視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