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 國際公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

第 一 題25 分

在國際法上,不屬於「國家領土」的地區有哪些?有哪些國際規範?試舉二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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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家領土」是國家得行使領土主權的空間,通常包括陸地領土、內水、領海及其上空的領空,以及其下方的地下與底土。領土主權原則上具有排他性;其他國家未經同意,不得在該領域行使主權。

本題問的是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主權範圍的地區,以及規範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作答時須避免把「不屬於國家領土」誤解為「不受國際法規範」:這些地區仍受國際條約及習慣國際法拘束,只是適用的法律制度不同。

常見例子包括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南極洲、外太空及天體。題目要求舉二例,以下以南極洲及外太空說明。

解題方法

先界定「國家領土」的判斷標準,再選取兩個具有明確國際法規範的例子,分別說明:

  1. 該地區為何不屬於國家領土,或為何不能由國家取得主權。
  2. 哪一項國際規範適用。
  3. 規範的具體法律效果。

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中的「有哪些地區」與「有哪些國際規範」,並避免只列地名而未說明法律依據。

例一:南極洲

南極洲有國家曾提出領土主張,但《南極條約》沒有承認、否定或裁決這些主張,而是凍結爭端,維持各方原有立場。依《南極條約》第四條,締約國不因締約而放棄既有領土主張;條約生效期間的活動,也不能作為提出、支持或否認南極主權主張的依據,亦不因此創設新的主權權利。因此,南極洲的領土主權問題並未由條約解決,不能將南極洲簡化為已由某一國取得主權的領土。

《南極條約》第六條規定,條約適用於南緯六十度以南地區,包括所有冰棚;但不影響各國依國際法在該區域內關於公海的權利。條約並以和平用途、科學研究自由及國際合作為重要原則。作答時可指出:南極洲適用《南極條約》體系,條約維持主權主張現狀並限制以活動建立新主張,而不是替各國的主張作成領土歸屬判決。

例二:外太空及天體

外太空、月球及其他天體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外太空條約》第一條保障各國在平等基礎上探索及利用外太空;第二條明定,外太空、月球及其他天體不得由國家以主權主張、使用、占領或任何其他方式據為己有。第三條並規定,國家從事外太空活動須依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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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2022 年 3 月 2 日,第 5 屆聯合國環境大會通過名為《終結塑膠污染:制定具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文件》的決議。決議中確認塑膠污染應包含微塑膠,並特別關注塑膠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衝擊。決議同時也強調海洋及其他環境中的塑膠污染具有跨境的特性,不僅影響全球生態環境,同時也危害全體人類健康。

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海洋環境污染與海洋環境維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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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全」,重點在於:國家享有利用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但須同時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並須依污染來源採取預防、減少與控制措施,且應合作處理具有跨境及全球影響的污染。

依公約第1條第1項第4款,「海洋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包括損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海上活動、降低海水使用品質,以及減損環境舒適性等。塑膠及微塑膠進入海洋並造成這些影響時,屬於公約規範的海洋環境污染。

題目所述 2022 年 3 月 2 日聯合國環境大會第 5/14 號決議,是要求啟動談判、制定塑膠污染國際法律文書的決議;決議本身並非已生效的塑膠污染條約。它指出塑膠污染包括微塑膠,特別關注海洋影響及污染的跨境性,與《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的保護義務相互呼應。

法條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判斷特定國家是否違約,而是要求概述《海洋法公約》如何規範海洋污染與海洋環境維護。作答可依序從「一般義務、合作與預防、污染來源管制、執行與責任」整理,並以塑膠污染作為適用例子。

一、一般義務與基本原則

  1. 保護與保全義務:第192條規定,各國有義務保護與保全海洋環境。此為公約的總括義務,涵蓋預防、減少、控制污染及維護海洋生態系統。

  2. 自然資源利用須兼顧環境保護:第193條承認各國依其環境政策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但行使時須符合保護與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因此,資源開發不能成為放任污染的理由。

  3. 預防、減少與控制污染:依第194條,各國應個別或共同採取一切符合公約、且為必要的措施,使用其所能採用的最佳可行方法,並依各國能力行事,同時努力協調相關政策。國家並須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因污染而損害其他國家及其環境,也不得使污染擴散到其依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以外。

  4. 避免污染轉移或變形:第195條要求各國採取措施時,不得將損害或危險由一區域轉移至另一區域,也不得把一種污染轉化為另一種污染。這表示處理塑膠廢棄物時,不能只將污染移往他處,或以另一種造成相同或其他重大危害的方式處理。

  5. 保護脆弱生態系:第194條另要求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稀有或脆弱生態系,以及海洋生物減少、受威脅或瀕危物種及其棲地。

二、合作、通報與環境評估

海洋污染會跨越國界,單一國家的行動不足以處理,因此公約設有合作及資訊義務:

  • 全球及區域合作:第197條要求各國直接或透過國際組織,在全球及適當情形下於區域層級合作,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國際規則、標準及建議作法。
  • 跨境危害通報與應變合作:依第198條,國家發現海洋環境正遭受污染損害,或有即將發生污染損害的危險時,應立即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及主管國際組織。第199條要求受影響國家依能力合作制定應變計畫。
  • 研究與監測:第200條鼓勵合作研究、科學研究計畫及資訊交流;第204條要求盡可能監測污染風險或影響,第205條涉及監測結果的報告與公開。
  • 環境影響評估:依第206條,國家有合理理由認為其管轄或控制下的計畫活動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或重大有害變化時,應在可行範圍內評估其可能影響,並依第205條公開或提供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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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際法院如何定位和應用海洋劃界的方法論?請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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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國際法院如何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的「公平解決」落實為可操作的海洋劃界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核心規定為《海洋法公約》第 74 條第 1 項與第 83 條第 1 項:相鄰或相向海岸國家的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應依國際法以協議為之,以達成公平解決。

公約條文訂出的是目標,沒有明定法院必須採用哪一種單一劃界公式。國際法院透過判例發展出以「臨時等距線—相關情況調整—不成比例檢驗」為核心的三階段方法。此方法旨在協助法院達成公平結果,並非公約明文規定的強制公式,也不是機械套用後便必然公平。

解題方法:三階段劃界

第一階段:建立臨時等距線

法院先確認劃界所涉海岸與海域,選取適當基點,再依基點間的地理位置畫出臨時等距線。等距線上的每一點,至兩國相關基點的距離相等。法院選擇基點時,著重客觀地理條件,並考量基點是否能合理反映相關海岸的走向。

第二階段:檢視相關情況,判斷是否調整

法院接著檢視是否存在足以調整或移動臨時等距線的相關情況,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結果。常見因素包括海岸形狀、島嶼位置、劃界線是否截斷一方海岸向海延伸的投射,以及海域的地理形態。

並非任何主張都足以調整界線。判斷重點是該因素是否與劃界公平性有關,以及維持原線是否會造成不公平效果。必要時,法院依個案調整;若沒有足以調整的因素,臨時等距線可以維持不變。

第三階段:進行不成比例檢驗

最後,法院比較兩國相關海岸長度的比例,與依最終界線分配的相關海域面積比例,檢驗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顯著不成比例,藉此確認劃界結果是否公平。

這項檢驗是對劃界結果的事後核對,不是獨立的劃界方法,也不是要求海岸長度比例與海域面積比例完全相同。只有出現顯著失衡,才可能顯示結果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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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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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重點在一元論、二元論,以及國家是否得以國內法為由免除國際責任。

一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一個法律體系,並討論兩者在效力上的位階關係;二元論則認為兩者是不同法律體系,國際法通常須經國內法轉化或納入,才能由國內機關直接適用。實際上,國際法在國內法院能否直接適用,仍須依各國憲法、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理論分類、我國憲法規定、國際責任原則,或國際法在國內法院的適用方式。關鍵是國際責任的一般原則:國家不得援引其國內法,作為不履行國際義務的正當理由。據此,宣稱國內法或立法程序疏漏可以正當化違反國際義務的選項,即為錯誤。

涉及法條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傳統上以一元論與二元論作為主要理論取徑。一元論將兩者視為同一法律體系中的規範;二元論則認為兩者各自獨立,國際法要在國內發生效力,通常須依國內法程序轉化或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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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於條約所作之定義,下列何者非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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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 條第 1 項第 (a) 款對「條約」的定義:條約是國家間以書面締結、受國際法支配,且不論載於一份或數份相關文件,也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的國際協定。

判斷重點在於文件是否具有締結條約的法律意圖並受國際法支配,不能只看名稱是否含有「公約」、「議定書」或「宣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性質:京都議定書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是正式國際條約;馬關條約也是國家間締結的條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則屬國際會議宣言,通常被視為不具條約拘束力的軟法文件,不符合題幹所問的條約。

選項分析

(A) 京都議定書:錯誤選項。 《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下的國際協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屬於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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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一詞之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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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4 條所表達的條約相對效力原則:條約未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第三國創設義務或權利。拉丁文 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意為「條約既不損害第三人,也不使第三人受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4 條規定,條約未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就義務而言,第 35 條要求締約國有意以條約條款對第三國創設義務,且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就權利而言,第 36 條規定,第三國同意可依條約所定方式推定,但第三國表示相反意圖者除外。因此,原則上條約效力只及於締約國,對第三國不生義務;特定情形下仍可依其同意使第三國承受義務或取得權利。

解題方法

看到 pacta tertiis,先辨識 tertiis 指第三人或第三國,再掌握整句的核心:條約不得未經同意而對第三國造成不利或有利的法律效果。題目選項中,最直接表達「條約不對第三國創設義務」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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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關於「不干涉內政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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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干涉內政原則」及《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適用範圍。依該款,憲章原則上不授權聯合國干涉本質上屬於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也不要求會員國將此類事項提交憲章所設的解決程序;但這項原則不妨礙依憲章第 7 章採取執行措施。

民國 114 年《聯合國憲章》相關條文以此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2 條第 7 款的「原則不干涉、但保留第 7 章執行措施」架構,再判斷選項 D 所稱「所有爭端均須提交國際法院」是否為憲章義務。

《聯合國憲章》第 33 條要求爭端當事國以談判、調停、仲裁、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尋求解決,並未要求所有爭端都提交國際法院。第 36 條第 3 款也僅指出,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時,應考慮法律爭端通常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提交國際法院;這不是「所有爭端必須提交」的普遍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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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關於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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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繼承」的定義、相關公約,以及其與領土暫時性控制變動的區別。依國際法上的一般定義,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係責任,由另一國取代;判斷重點在於國際關係責任是否發生承接,而非僅看領土是否一度遭外國控制。

本題涉及 1978 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及 1983 年《關於國家在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公約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公約的性質與生效狀態,再以國家繼承的定義判斷是否包含暫時性的領土控制變動。交戰期間的占領不會僅因占領事實,就使占領國取代原國承擔該領土的國際關係責任,因此不屬於國家繼承。

選項分析

(A) 正確。 1978 年國家繼承公約涉及新獨立國、國家分離及合併等情形下,條約權利義務如何承接,部分規則在各國實踐與法律立場上存在爭議。相較之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 codify 的外交關係規則獲得較廣泛接受。因此,稱前者爭議性較大,符合一般國際法教材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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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關於「人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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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憲章》中的人權宗旨,以及兩部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人權憲章》的內容和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款將「促進及鼓勵尊重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列為聯合國宗旨之一。另須辨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有民族(人民)自決權的規定;人權事務也不當然排除於國際法規範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條約名稱、條文內容及概念範圍:

  1. 核對兩公約是否規定自決權。
  2. 核對《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的人權宗旨。
  3. 確認《國際人權憲章》的組成。
  4. 判斷人權是否完全屬於國內管轄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明文規定,所有民族(人民)均有自決權。該權利也見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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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區域何者並未受多邊公約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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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公域」或特定國際水道等區域是否已有多邊條約規範。判斷時,應辨認選項所指的區域,以及是否存在以多邊公約建立其法律制度的條約。海洋法與南極均有重要多邊公約;蘇伊士運河則有多國參與締結的條約安排。相較之下,國際法沒有以多邊公約建立「地心」的區域制度,因此依題目官方答案,選 (C)。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其代表性條約:

  • 「國家管轄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的「區域」。
  • 南極有《南極條約》及相關公約構成的條約體系。
  • 蘇伊士運河有《君士坦丁堡公約》所規定的通航制度。
  • 「地心」並非上述國際公域或國際水道條約所建立的法律區域;亦無專門多邊公約規範地心。

因此,問「何者並未受多邊公約規範」,答案為地心。

選項分析

(A) 國家管轄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錯誤。 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所稱的「區域」(the Area),即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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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9 條,關於船舶與航空器「過境通行」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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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9 條所定的「過境通行」義務。過境通行適用於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船舶與航空器在行使通行權時,須遵守該條列舉的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與航空器應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不得對海峽沿岸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並應避免從事非通常過境所附帶、且非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必要的活動。第 1 項另規定,船舶應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程序和慣例,以保障海上安全及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航空器則應遵守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的國際規則,並在通常情況下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飛航規則。第 2 項並規定,過境通行的船舶應遵守適用的海上安全及防污規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39 條明文所列義務,再判斷選項是否把公約禁止的行為誤寫成允許。尤其須注意,研究或測量活動不屬於船舶、航空器通常不停且迅速過境所附帶的活動,不能以過境通行權為由任意進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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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群島水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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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對群島國群島水域的規範,尤其是第 51 條既有權利與海底電纜、第 52 條無害通過,以及第 53 條群島海道通過。

群島水域屬於群島國主權範圍,但外國船舶仍享有公約所規定的通過權;在符合條件的群島海道及其上空,外國船舶與航空器均享有群島海道通過權。解題時應分清「無害通過」與「群島海道通過」兩種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第 51 至 53 條即可:

  • 第 51 條保障鄰接國在特定區域的傳統捕魚權,並要求群島國尊重他國既有、通過群島水域且未靠岸的海底電纜。
  • 第 52 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原則上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
  • 第 53 條規定,在群島海道及其上空,所有國家的船舶與航空器均享有群島海道通過權。

因此,否認航空器享有群島水域上空通行權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群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鋪設、通過其水域且未靠岸的現有海底電纜;接獲電纜位置及修理或更換意圖的適當通知後,並應允許維修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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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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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WTO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的適用範圍、爭端解決法源,以及會員就 WTO 涵蓋協定爭端尋求救濟時,DSB 管轄權的性質。法源核心是《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尤其是第 1 條及第 23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WTO 上訴機構自 2019 年起因人事任命停擺;這影響上訴制度的運作,但不改變本題判斷強制及專屬管轄權的法源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再對照 DSU 的規定:

  1. 若稱 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第一個」,須與 GATT 1947 時期既存的爭端解決制度比較。
  2. 若稱《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是「唯一法源」,須看 DSU 的適用範圍是否只涵蓋該協定本文。
  3. 若稱 DSB 有「強制和專屬」管轄權,須核對 DSU 是否要求會員將 WTO 涵蓋協定爭端提交多邊程序,並限制單方認定及救濟。
  4. 若以「上訴比率低」推論會員信任,須留意這把上訴程序的統計描述,誤當成制度信任的證明。

選項分析

(A) 錯誤。 WTO 爭端解決制度不是國際貿易法領域第一個爭端解決機制。GATT 1947 時期已有爭端解決程序,且東京回合部分複邊協定也設有各自的爭端解決規則。WTO 制度是在既有 GATT 經驗上整合、強化而成,不能稱為「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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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一國法院經常用以決定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管轄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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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對跨境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依據。常見原則包括:

  • 領域管轄:犯罪行為全部或部分發生在本國領域,或犯罪結果在本國發生。
  • 行為人國籍管轄:行為人是本國國民,國家依其國籍行使管轄。
  • 被害者國籍管轄:被害人是本國國民,國家依被害人的國籍主張管轄,亦稱被動國籍原則。
  • 普遍管轄:針對海盜、種族滅絕等國際法上特定嚴重犯罪,不以犯罪地或行為人、被害人的國籍與本國有連結為必要。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並非一國法院經常用以決定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管轄權之依據」,關鍵在「經常用以」。跨境電信詐騙通常涉及犯罪地、行為人國籍或被害人國籍等連結,因此常見的是領域管轄與國籍管轄。普遍管轄則適用於國際法承認的特定重大犯罪,電信詐騙通常不屬其範圍,故選 (B)。

本題涉及我國刑法域外適用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5 條第 11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者,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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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 2001 年《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關於「一國國際不法行為之要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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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2001 年)第 2 條所定的一國國際不法行為要素。依該條,一國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須同時符合:

  1. 該行為依國際法可歸責於該國。
  2. 該行為構成該國國際義務的違反。

「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是否違反國際義務,則依國際法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法源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 條的兩項要素:「可歸責於國家」與「違反國際義務」。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這兩項要素,並注意國際不法行為的認定是國際法上的判斷,不能以國內法作為共同標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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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隨著國際環境法法律原則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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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環境法原則的形成與法律地位,重點在於辨別:哪些原則已由國際法院確認為一般國際法義務,哪些宣言只在較晚時期以原則形式表述,以及永續發展如何進入國際經貿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國際法發展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原則、宣言、判決」與年份:

  • 1996 年「核武器合法性」諮詢意見確認國家尊重他國環境的一般義務。
  • 污染者付費原則見於 1992 年《里約宣言》,並非 1972 年《斯德哥爾摩宣言》確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 2010 年「烏拉圭河紙漿廠」案確認,在有重大跨境環境損害風險時,環境影響評估義務可構成一般國際法義務。
  • 永續發展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等經貿規範。

因此,關鍵在於辨認選項 (B) 把原則的發展時點與法律地位說得過頭。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際法院在 1996 年「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合法性」諮詢意見第 29 段指出,國家確保其管轄與控制範圍內的活動尊重他國環境,或尊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環境的一般義務,已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部分。這確認了跨境環境損害防止義務的重要地位。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通常稱《斯德哥爾摩宣言》,第 21 原則主要表述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以及確保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活動不致損害他國或國家管轄範圍外環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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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7 章,有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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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特別是安全理事會在集體安全體制中的權限,以及秘書長並無權自行授權會員國採取軍事行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憲章第 39 條,安全理事會應判定是否有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並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措施;第 41 條規定武力以外措施;第 42 條則授權安理會在認為第 41 條措施不足時,採取必要的空海陸軍行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章第 39、41、42 條,並確認行使權限的主體。題目中特別要辨別「安全理事會」與「聯合國秘書長」:憲章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及相關決策權交給安理會,並未賦予秘書長自行授權會員國採取軍事措施的權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人道干預」並不使秘書長取得繞過安理會、逕自要求會員國採取緊急軍事措施的權限。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集體安全措施,須由安理會依憲章行使職權;秘書長不能以個人決定取代安理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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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聯合國憲章》第 4 條,關於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4 條第 2 項所定的新會員國入會程序:安全理事會先提出推薦,再由聯合國大會作成入會決定。申請國須為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憲章》義務,且經聯合國判斷有能力並願意履行義務。

另須區分兩個機關各自的表決門檻:

  • 安全理事會推薦:依《憲章》第 27 條第 3 項,須取得至少 9 個理事國的贊成票,且常任理事國不得投反對票。
  • 大會決定入會:入會屬重要問題,依《憲章》第 18 條第 2 項,須出席並投票的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贊成。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掌握程序的先後及機關分工。安全理事會的功能是「推薦」,大會的功能是「決定是否准予入會」。因此,凡將程序寫成由單一機關自行決定,或把安全理事會與大會的表決門檻混為一談,均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大會准予新會員國入會須取得出席並投票會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贊成,不是會員國二分之一的出席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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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世界貿易組織之規範體系不包括下列何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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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體系的組成。判斷重點是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納入的多邊貿易協定。

WTO協定附件一包括多邊貿易協定,其中:附件一A為貨品貿易協定,附件一B為《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附件一C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則是附件一A所列的貨品貿易協定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WTO協定體系中的正式協定名稱及分類:

  1. 若選項是WTO協定體系中的協定,便不是本題答案。
  2. 若選項不屬於WTO協定體系,便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的WTO協定體系判斷,本題不涉及法規條文後續修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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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菲律賓於 2013 年 1 月提出有關南海爭議的爭端解決,是向下列何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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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爭端解決機制,以及菲律賓就南海爭議啟動仲裁時所選擇的程序。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87 條,締約國可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附件七仲裁庭或附件八特別仲裁庭等程序。若爭端當事國沒有接受相同的程序,除非另有協議,原則上依公約附件七組成仲裁庭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事件的關鍵在於「菲律賓於 2013 年 1 月提出南海爭端解決」。菲律賓於 2013 年 1 月 22 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啟動仲裁程序,向中國提出仲裁通知及請求書;案件由依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審理。

常見混淆是把仲裁庭的設立或案件管理機構,誤認為案件的審理機關。菲律賓選擇的是附件七仲裁程序;常設仲裁法院則提供登錄、行政與案件管理服務,並非本案仲裁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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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規定多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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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2 條所定的會員國基本原則,以及第 7 章下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權限分工。解題關鍵是分清楚:聯合國大會得提出建議;第 7 章下採取強制行動的權限,主要由安全理事會行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文內容與機關權限:

  • 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威脅或武力。
  • 第 2 條第 7 款規定國內管轄事項原則上不受聯合國干涉,但不妨礙第 7 章執行辦法的適用。
  • 第 7 章下的強制行動由安全理事會依憲章規定處理;大會不負責指揮題述的空、海、陸軍行動。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3 款的內容。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B) 正確。 這是第 2 條第 4 款的核心規定。會員國不得在國際關係上以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包括非會員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不得採取其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選項以「任何會員國或國家」表述,並未改變禁武原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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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1949 年四個日內瓦公約的共同第 3 條,確立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情形下,衝突之各方對不實際參與戰鬥人員應給予之人道待遇。下列何者非共同第 3 條具體提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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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 3 條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未實際參與戰鬥者的最低人道待遇,以及條文具體列舉的禁止行為與人道團體服務安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共同第 3 條要求衝突各方在任何情況下,對未實際參與敵對行動者,以及因傷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能力者,給予人道待遇。條文明列不得對這些人實施的行為,包括暴力、劫持人質、侮辱人格、未經具備司法保障的正規法院審判而判刑或執行,以及對傷病者的照護義務;另規定公正的人道團體得向衝突各方提供服務。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四個選項與共同第 3 條列舉的內容。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為共同第 3 條具體明文提及,而非是否可能受其他國際人道法規範。

選項分析

(A) 禁止劫持作為人質:正確。 共同第 3 條明文禁止對受其保護者劫持人質,屬條文明列的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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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關於與國際環境保護相關的公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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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環境公約如何管理污染與自然資源:巴塞爾公約管制危險廢棄物的越境移轉及處置;《防止海洋油污染國際公約》管制船舶排油;《生物多樣性公約》承認國家對境內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巴黎協定》則以國家自主貢獻(NDC)推動減碳。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各公約的「管制方式」即可判斷:管制越境移轉不等於全面禁止移轉;海洋污染公約規範污染物排放;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取得的決定權交由國家政府;巴黎協定則由各國提出並定期更新自主貢獻。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巴塞爾公約並未完全禁止危險廢棄物跨國移轉,而是透過事前知情同意、出口國與進口國等相關國家的同意,以及環境無害管理等規範加以管制。若未取得必要同意、違反公約條件,或涉及非法越境移轉,才會受到禁止或須採取相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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