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統計 以實例命題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1 分
請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之各種國勢普查的目的與執行週期。(21分)
另外,本(109)年度是否有普查將要舉辦?若有,是那一項普查?(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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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政府統計體系中核心業務——**「基本國勢普查」**之法規定義、調查類別、實施頻率與核心政策功能,並測驗考生對當前官方統計調查實務期程之掌握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統計法》(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修正公布)第 3 條及第 9 條規定,政府為蒐集國家人口、經濟、社會等基本情勢,得舉辦「基本國勢普查」。現行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之基本國勢普查共有三種:
- 人口及住宅普查
- 農林漁牧業普查
-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
- 調查性質:國勢普查屬於「全面調查」(全面性母體普查),是建構國家各項抽樣調查母體清冊(Sampling Frame)、編算國民所得統計(SNA)、以及釐訂國家中長程發展計畫的根本基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並以結構化條列方式呈現以爭取高分:
- 第一子題(21分):
- 逐一列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之「三大基本國勢普查」名稱。
- 針對每一項普查,分段清楚交代「執行週期(每幾年一次、民國尾數規律)」與「調查目的(包含資料蒐集範疇、宏觀政策用途、統計編算與母體建置功能)」。
- 第二子題(4分):
- 根據週期推算規則,明確回答民國 109 年度是否有普查將要舉辦(答案為「有」)。
- 明確指出該項普查為「人口及住宅普查」,並可適度補充其基準日與訪查時程,展現專業度。
解題技巧
- 週期記憶口訣(民國年尾數法):
- 尾數 9:人口及住宅普查(每 10 年舉辦一次,如民國 89、99、109 年)。
- 尾數 0、5:農林漁牧業普查(每 5 年舉辦一次,如民國 95、100、105、110 年)。
- 尾數 1、6: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每 5 年舉辦一次,如民國 96、101、106、111 年)。
- 普查目的作答三層次模板:
- 第一層(基礎現況):蒐集該領域(人口/農業/工商)之分布、結構與經營資源。
- 第二層(政策制定):提供中央與地方政府規劃資源配置、產業轉型或社福政策依據。
- 第三層(統計應用):充實國民經濟會計(GDP)編算基礎,並作為後續各項常態性抽樣調查之「母體資料庫」。
- 常見陷阱:
- 誤將「人口及住宅普查」寫為舊稱「戶口及住宅普查」或內政部的戶籍登記。我國自民國 89 年起即正式定名為「人口及住宅普查」。
- 混淆週期:人口及住宅普查為 10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與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均為 5 年。
【答案】
第 二 題20 分
請分項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物價指數以及其編製目的。(20分)
另外,目前各指數之編製以那一年為基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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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政府統計體系中「物價統計」的編製架構、指標功能與基期改編制度。涉及的核心觀念如下:
- 物價指數之本質與計算公式:物價指數係用以衡量不同時期商品與服務價格水準之綜合相對變動指標。主計總處原則上採用基期加權算術平均公式(Modified Laspeyres Formula)編算: 其中 、 分別為基期與比較期價格, 為基期權數支出(或交易值)比重。
- 五大基本物價指數體系:涵蓋終端消費(CPI)、批發交易(WPI)、國際貿易(IPI/EPI)與特定重要產業(CCI),彼此構成相互勾稽之物價傳遞網絡。
- 基期改編循環週期:依《統計法》及政府統計常規,物價指數為保持籃子商品與權數結構之代表性,每隔 5 年逢民國年尾數 0、5 之年辦理一次基期改編(Rebase)。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答題結構切入點分為兩大部分:
- 第一部分:主計總處發布之物價指數及其編製目的(20分)
- 採「指標名稱 涵蓋範疇 編製目的」的三段式結構作答。
- 完整列出主計總處按月發布的五大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躉售物價指數(WPI)、進口物價指數(IPI)、出口物價指數(EPI)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
- 編製目的之切入點應涵蓋「通膨監測」、「各項經濟指標實質平減」、「政策制定」及「契約指數化調整」等維度。
- 第二部分:編製基期之判定(5分)
- 本題命題時間為民國 109 年,詳解嚴格以命題當年法規與實務基準作答(民國 105 年為基期)。
- 補充說明現行最新規定,體現題目的縱向時間觀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指標要點已於解題內容中分項詳述。
解題技巧
- 記憶架構(價格傳遞鏈):
- 國外進口 進口物價指數(IPI)
- 國內生產與批發交易 躉售物價指數(WPI)
- 終端家庭消費 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 國外出口競爭力 出口物價指數(EPI)
- 特殊專項工程成本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寫出 CPI 與 WPI,遺漏了同屬正式按月發布的 IPI、EPI 與 CCI。
- 編製目的流於空洞,僅寫「了解物價變化」;必須精確點出「實質 GDP 平減(Deflator)」、「貨幣政策中介指標」、「所得稅級距與社會福利津貼調整」等法定及實務功能。
- 基期答錯:切記每 5 年一改,民國 109 年考試時的現行基期為 105 年(非 100 年,亦不可超前回答當時尚未改編的 110 年)。
完整試題詳解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物價指數及其編製目的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按月調查並編布之基本物價指數體系主要有下列五項:
1. 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 調查範疇:調查一般家庭為日常生活消費所購買之各項商品(食、衣、住、行、育、樂等)及勞務服務之零售價格。
- 編製目的:
- 衡量通貨膨脹與生活成本:反映一般家計單位購買消費性財貨及服務之生活費用水準變動,為中央銀行研擬貨幣政策及政府穩定物價之核心依據。
- 合約與法規指數化調整:作為勞工基本工資調整、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調整之法定參據。
第 三 題4 分
我國統計法規中最重要而且最基本之母法為統計法。
(一)請問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是民國幾年?全文共幾條?(4分)
(二)請問統計法規定政府應辦之統計種類有哪些?(9分)
(三)請說明現行統計法對受查者之權利與義務之規範。(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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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統計母法《統計法》之法規沿革、統計分類架構,以及調查法制中「受查者之權益保護與法定責任」的理解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統計法》自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後,迄今維持同一架構)。其核心要點包括:
- 《統計法》之法制定位與修正沿革:掌握最新全盤修正之公布年份及全文條文數。
- 政府應辦統計之法定分類(《統計法》第 3 條):確立「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公務統計」與「一般統計」四分法之定義與內涵。
- 受查者之公法上權利與義務衡平(《統計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
- 義務面向:強制性調查(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之配合與據實申報義務,以及違反時之行政罰責任。
- 權利面向:知情與查驗權、一般統計之自願同意權、個人資料之絕對秘密保護權、統計目的外使用之禁止(免於作為課稅或處罰依據之特權),以及減輕受查負擔之制度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採「分點分項、法條依據與實務概念並重」之方式作答:
- 子題(一)切入點:直接給出精確法律數據。破題指出立法院修正、總統公布之年份與條文總數,力求準確無誤。
- 子題(二)切入點:依據《統計法》第 3 條之規範架構,將政府應辦統計分為四大類。解題時切忌僅列標題,應完整說明各類統計之「法定定義」、「內涵功能」並輔以「實務代表性調查」,展現統計實務考科之專業度。
- 子題(三)切入點:將法規分散之規範系統化歸納為「權利」與「義務」兩大主軸:
- 「義務」部分,須精準區分強制性調查與任意性調查之分野,說明受查者配合調查與據實申報之法律責任,並附帶論及違反效果(行政罰鍰)。
- 「權利」部分,緊扣現代統計法制對人權與隱私之保障,從身分查驗、自願同意、資料保密、目的外利用禁止(免受不利行政處分)等維度層層展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命題爭點與計分結構分析如下:
- 子題(一)爭點(配分 4 分):純記憶型基礎題。評分關鍵在於年份不可誤記為舊法修正年(民國 61 年),條文數亦不可與修法前(32 條)混淆。回答「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得 2 分、「全文共 23 條」得 2 分。
- 子題(二)爭點(配分 9 分):概念與法條整合題。評分關鍵在於新舊法分類之辨析。舊《統計法》分類為「基本國勢調查、職務統計、公務統計、其他調查統計」;民國 107 年修正後已廢除「職務統計」,改制為四類:「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公務統計」、「一般統計」。若寫出舊法分類將遭嚴重扣分;四類完整列出並附帶精要定義與實例方能取得滿分。
- 子題(三)爭點(配分 12 分):申論申展題,為全題拉開得分差距之關鍵。常態失分在於考生「偏重義務、遺漏權利」,或僅泛泛提及「保密」而忽略「免於作為課稅或司法處罰依據」之關鍵條文(《統計法》第 15 條第 2 項)。權利與義務各自均衡闡述(各佔 6 分架構),並指出一般統計得經同意之自願權,方屬完整答題。
解題技巧
- 統計種類記憶口訣:
- 記誦關鍵字「國、定、公、般」(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公務統計、一般統計)。
- 強制與自願之界線區分:
- 具強制力(受查者有義務申報、拒不配合有罰則):僅限基本國勢調查與指定統計。
- 不具強制力(以受查者同意為原則):一般統計。
- 受查者權利之核心考點——「資訊防火牆」原則:
- 統計法制中最關鍵的權利保障為「目的外禁止使用」。受查者最擔心填報資料遭移作查稅或處罰之用,《統計法》明文排除其作為稅捐稽徵或不利行政處分之依據,此為取得受查者信任、提升申報品質之法制基石。
【答案】
第 四 題5 分
在一項針對某大學學生消費行為的調查中,分別在該大學的四個學院中,以簡單隨機抽樣取出不放回的方式選出各100位的學生作為樣本,且各學院之樣本選擇互相獨立。問卷中有一題詢問學生每個月含住宿費用平均消費是否超過10,000元。該題答「是」之樣本比例整理如下表:
| 學院 | 學院學生數 | 學院樣本數 | 月消費>10,000元樣本比例 |
|---|---|---|---|
| A | 1,000 | 100 | 0.30 |
| B | 1,500 | 100 | 0.20 |
| C | 500 | 100 | 0.50 |
| D | 1,000 | 100 | 0.40 |
請問:
(一)本調查之抽樣設計名稱。(5分)
(二)試計算該大學學生月消費金額超過10,000元之比例的不偏估計量。(10分)
(三)試計算(二)之不偏估計量的估計變異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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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分層隨機抽樣下,母體比例的加權估計與估計變異數。四個學院是四個分層,各層內採不放回簡單隨機抽樣,且各層抽樣互相獨立。
令第 個學院的學生數為 、樣本數為 、樣本比例為 ,並令 。全校學生月消費超過 元的比例,其不偏估計量為
分層估計量的估計變異數為
其中 是第 層樣本內「是否超過 元」這個二元變數的樣本變異數。由於樣本為二元資料,
因此也可直接寫成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抽樣設計名稱
先依學院將全校學生分為四層,再於各層內以不放回簡單隨機抽樣抽取 100 人。因此本調查採用分層隨機抽樣,更完整地說,是「各層內不放回簡單隨機抽樣,且各層樣本數相同」的設計。因各層樣本數都為 100,但各層母體人數不同,這是等額配置。
(二)全校比例的不偏估計量
全校學生數為
各學院的權數為
依各學院母體人數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