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交通行政類科 交通政策與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列舉三個應用情境或案例,說明如何藉由先進科技優化交通管理措施,以提升整體車流順暢性,並減少能源消耗與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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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如何運用感測、通訊、資料分析與自動控制,改善道路交通管理。作答時應交代完整因果鏈:蒐集即時交通資料 → 判斷車流狀態 → 動態調整管理措施 → 減少停等、壅塞與走走停停 → 降低旅行時間、燃料消耗及污染排放。
交通流基本關係可用下式說明:
其中 為交通流量、 為交通密度、 為平均速度。道路流量並非密度愈高愈好;車流過度密集時,容易形成壅塞與走走停停,使有效通行能力下降。科技管理的重點,是讓車流維持穩定並有效使用既有道路容量。
能源與排放效益則可從車輛運轉狀態理解:頻繁怠速、煞車及再加速會增加燃料消耗與排放;管理措施若能降低停等與劇烈加減速,通常有助改善整體交通環境。成效宜以旅行時間、延滯、停等次數、燃料使用及排放量等指標檢核。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舉三個應用情境或案例」,可分別從市區號誌、快速道路匯入、壅塞路段速度管理切入。每個例子都應說明三件事:使用哪些科技、如何調整交通管理、為何能改善車流與能源排放。
三種應用情境
一、市區幹道採用自適應號誌控制
在尖峰時段或車流方向不平衡的路口,可設置車輛偵測器、攝影機或連網車輛資料系統,掌握各方向的流量、排隊長度與車速,再由控制系統即時調整綠燈秒數、時相與路口間的號誌協調。幹道上的連鎖號誌也可配合車流變化,調整綠燈帶。
固定時制無法充分反映車流即時變化,容易出現一方向排隊過長、另一方向空放綠燈的情況。自適應控制依交通需求分配綠燈,能減少不必要的停等與路口回堵,提升幹道通行效率。車輛減少怠速及停走後,燃料消耗與排放也可下降。
二、快速道路匝道採用匝道儀控
第 二 題25 分
交通主管機關常會面對民眾提出在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訴求,請詳細說明在評估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時應考慮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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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交通主管機關如何依據交通工程資料,判斷交叉路口是否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的必要。設置號誌可分配不同方向車流與行人的通行權,但也會增加停等與延滯;因此不能只因民眾提出訴求,或只看尖峰時段車多,就直接設置。應先調查交通狀況,再依規定檢核設置條件,並評估安全、運作與替代措施。
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試日期為民國 114 年 4 月,當時適用的是同年 6 月 30 日修正前的規定。該次修正發布的是第 170 條,並未修正第 226 條。
解題方法
可依「現況調查 → 法定條件檢核 → 工程與安全評估 → 綜合決策」作答。法規列出的是「得設置」號誌的必要條件,交通機關仍須確認設置是否適合該路口,並選擇合宜的交通管理方式。
一、調查路口與交通現況
- 路口幾何與道路條件:確認路口型式、車道數、道路寬度、坡度、視距、中央分隔設施、轉向車道及行人穿越設施;並注意附近出入口、停車、站牌等是否影響視線或車流。
- 車流量與組成:調查各方向及各轉向的汽車交通量、尖峰與離峰變化,以及大型車、機車、自行車等交通組成。應確認平均日資料及各小時流量,供法定交通量條件檢核。
- 行人與弱勢用路人:調查行人穿越數、行人主要動線、學校或醫療機構等特殊需求,並評估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兒童的穿越安全與所需時間。
- 延滯、排隊與衝突:觀察各方向的停等延滯、排隊長度、壅塞及車流衝突情形,判斷是否有足以支持號誌管制的交通問題。
- 事故紀錄:蒐集事故件數、時間、地點、型態與嚴重程度,分析事故是否與路口衝突有關,以及其他改善措施能否降低風險。
- 周邊路網與既有管制:檢視鄰近號誌、路口間距、道路功能、交通流向及是否需要配合幹線連鎖或區域路網控制;也須確認附近是否已有其他設施可管制交通或協助行人穿越。
二、依第 226 條檢核設置條件
民國 114 年命題當時,第 226 條列有下列八類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始具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的法定依據:
- 八小時汽車交通量:平均日中,幹道與支道的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規定標準。郊區道路得以表列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 四小時汽車交通量:平均日中,幹道與支道的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規定標準。郊區道路同樣得以表列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 尖峰小時交通量:路口尖峰小時的交通量達規定標準;郊區道路依條文規定得以表列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三 題25 分
請比較「TPASS 2.0」和「TPASS 1.0」公共運輸優惠政策內容之差異,並詳細分析「TPASS 2.0」政策之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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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運用票價優惠提高公共運輸使用率,以及「定期票」與「常客回饋」兩種政策工具的差異。
TPASS 1.0 是以生活圈為單位的通勤月票:民眾先付固定票價,購買後可在效期內不限次數搭乘該方案涵蓋的公共運具。TPASS 2.0 則是全國性的公共運輸常客優惠:民眾先依一般票價搭乘,達到每月搭乘次數門檻後,按搭乘金額獲得回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政策內容為準;本題比較的是政策方案,無須套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從「優惠如何取得」及「使用範圍如何設定」切入,再比較兩者的政策對象、優惠方式與政策效果。最後分別分析 TPASS 2.0 對乘客、運輸政策及執行面的優缺點。
TPASS 1.0 與 TPASS 2.0 比較
| 比較項目 | TPASS 1.0 通勤月票 | TPASS 2.0 常客優惠 |
|---|---|---|
| 政策工具 | 定期票、預付制 | 常客回饋、先搭乘後回饋 |
| 使用範圍 | 依各生活圈或地方方案設定,涵蓋運具及範圍依方案而異 | 全國適用,按指定公共運輸的搭乘紀錄計算 |
| 優惠取得方式 | 先購買月票,在效期內不限次數搭乘方案涵蓋的運具 | 先以電子票證搭乘,完成記名登錄並符合次數條件後領取回饋 |
| 優惠計算方式 | 以固定月票價格換取效期內不限次數搭乘 | 按搭乘次數及乘車金額計算回饋比例 |
| 主要受益對象 | 在特定生活圈內規律通勤、搭乘頻率高的民眾 | 搭乘頻率較低者、跨生活圈使用者,以及未購買月票者 |
| 民眾支出方式 | 須先支付月票費用;搭乘越多,平均每趟成本越低 | 不需先買月票,但先支付各次車資,符合條件後再取得回饋 |
| 兩方案關係 | 可與 TPASS 2.0 並行使用 | 月票族在生活圈外的搭乘旅次,符合規定時也可納入常客優惠計算 |
民國 114 年 TPASS 2.0 的基本設計,是每月搭乘指定公共運輸達一定次數後回饋乘車金額。以公路公共運輸,包括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為例,每月搭乘 11 至 30 次回饋 15%,31 次以上回饋 30%;臺鐵、臺北捷運及新北捷運則另有每月搭乘 11 次以上回饋 2% 的軌道加碼。此處所列為題目所問的 TPASS 2.0,未納入同年 12 月推出的 TPASS 2.0+ 新制。
TPASS 2.0 的優點
一、擴大政策受益範圍。 1.0 著重生活圈內的規律通勤者,對搭乘頻率較低、跨區移動或不適合購買月票的民眾較不具吸引力。2.0 不要求民眾預先購買月票,符合次數條件即可取得回饋,增加優惠的可及性。
二、降低民眾預付成本與使用風險。 月票須先支付固定費用,若當月搭乘次數不足,優惠效益會下降。2.0 依實際搭乘提供回饋,民眾不必先判斷整月行程是否足以回本,較適合搭乘量不固定者。
第 四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我國汽車運輸業運價之制定程序,及政府在核定運價時應考慮之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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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運價由誰提出、由誰核定、核定時依什麼標準衡量」。我國汽車運輸業運價不是業者自行調整即可實施,而是依《公路法》第 42 條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辦理: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工會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准不得調整。《公路法》第 43 條並規定,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寫程序,再分運價類型說明核定構面
一、運價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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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或提出調整需求 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有特殊情形外,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 11 條每兩年檢討一次。燃料、薪資、維修、車輛折舊等成本變動,可作為檢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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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與相關工會共同擬訂 依《公路法》第 42 條,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共同擬訂運價方案。方案應提出成本與營運資料、運價計算基礎及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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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由主管機關按其管轄範圍,依全國或各該地區的運輸情形審查。主管機關審核成本資料、計算方式及政策影響,確認運價符合運價準則;同一區域內除有特殊情形外,運價應予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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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後公告實施 調整運價須先經核准,並依《公路法》第 43 條公告後才能實施。故「共同擬訂」不等於「可以自行生效」,核定與公告都是實施前的重要程序。
二、政府核定運價時應考慮的構面
(一)營運成本與合理報酬 運價須能反映合理營運成本,並兼顧合理經營報酬。公路汽車客運的基本運價公式為:
合理成本項目包括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修車材料、行車與修車人員薪資及附支、業務費用、設備折舊、管理費用、財稅及稅捐費用等,由公路主管機關審定。合理經營報酬率得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