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教育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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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種類。行政法法源,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法院審理行政爭訟時,得作為依據的法律規範。法源不限於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法規命令、自治法規、條約,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習慣法等。

本題涉及法源種類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規範能否成為行政法法源。關鍵在於:不能因為某種規範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一概排除其法源地位;習慣法在符合法律秩序要求時,也可能具有法源效力。

選項分析

(A) 條約得作為法源:正確。 條約經我國依法締結並生效後,得成為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機關應依其規範內容辦理。判斷時應注意條約是否已依法生效,而非僅有簽署即當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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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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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優位原則」,也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所作成的行政行為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具有較高位階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法規範之間也須遵守位階關係,下級機關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原則上屬行政規則,主要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位階低於法規命令,不能因為是機關作成的解釋,就取得高於法規命令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規範位階,再找出是否有「低位階規範優於高位階規範」的說法。法律優位原則要求下位階規範不得違反上位階規範;因此,宣稱行政機關解釋函令效力高於法規命令的敘述,違反規範位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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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下列何種行為,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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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行為是否涉及對人民權利、自由或財產的限制,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依憲法第 23 條與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干預人民權利的行政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依措施侵害權利的程度,可能須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提供資訊、說明程序等單純事實行為,若未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規制效果,原則上不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會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或對其權利、自由、財產造成干預:

  • 強制人民接受措施、減少人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使人民承擔法定義務,屬干預性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
  • 單純說明申請流程,若只提供資訊、不增加人民負擔,也不改變申請資格或權利義務,則屬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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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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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與「行政機關」的區別。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行政機關則是公法人內部執行公務的組織,通常不因此取得獨立的公法人格。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之一種。《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人為公法人;個別行政法人也可由其設置法律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只是政府機關或學校等組織,再確認有無法律明文賦予其獨立法人格。題目列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時,可直接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判斷:該中心為行政法人,因此屬公法人。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判斷依據無須因後續修法變更。

選項分析

(A) 國立成功大學:錯誤。 國立成功大學是國立大學,屬國家教育體系中的學校組織,並非依法律設立的行政法人,也沒有獨立公法人格。學校具有一定自治權,不等於本身就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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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營利行為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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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營利行為」的類型。行政主體除執行公權力任務外,也可能以私經濟方式從事商品銷售、金融融資或企業經營等活動。判斷重點在於:該活動是否以營利或取得收入為目的,並以私法上的交易方式進行。

行政營利行為常見類型包括商品銷售、融資服務、廣告經營,以及生產與銷售產品。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行政法教材所採分類為準;本題無須適用特定法條,現行法的修正不影響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各機關或公營事業實際從事的活動,再判斷是否屬於行政營利行為。官方答案為 B,應將「動產質借處提供融資服務」視為公共金融或政策性服務,而非本題所稱行政營利行為類型;其餘選項則都是以營業方式提供商品、服務或經營事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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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於中度颱風侵臺前夕,甲大學潛水隊不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已發布颱風警報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之預先警告,仍堅持原行程潛水,結果造成隊員乙遇難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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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判斷管理是否欠缺,須看管理機關是否已採取合理且適當的安全措施。若機關已對危險作出適當警告,人民仍明知風險而從事高度冒險活動,不能僅以機關未進一步攔阻,就當然認定管理欠缺。此時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是否成立國賠責任。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的死亡是否與風景區管理欠缺有關,再判斷管理機關已採取哪些安全措施。本題已指出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風景區管理機關也作出預先警告;甲大學潛水隊仍堅持原行程。依題目設定,管理機關已作適當警告,而乙等人仍選擇從事高風險潛水活動,因此符合選項 A 所述「不須負國賠責任」的命題結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風景區管理機關已對颱風及海岸風險作適當警告,隊員仍堅持潛水,依本題官方答案,管理機關不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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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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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中央機關組織法規位階、名稱,以及內部單位職掌規範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中央機關的組織不因其屬中央機關,就一律以法律制定;應依機關層級及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判斷採法律或命令規範。組織以命令定之時,共同適用於業務相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管轄事務不同機關的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依同法第 8 條,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解題方法

先確認分署是行政執行署所屬的中央四級機關,再判斷其組織應以何種法規制定。中央四級機關的組織以命令定之,並非因為屬中央機關就必須以法律制定。題目所列法規名稱也符合這個判斷:分署的組織共同規範定名為「組織準則」,內部單位職掌則另以「辦事細則」規定。

因此,錯在把「中央機關」直接等同於「組織必須以法律定之」的(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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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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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對行政法人之定義,以及其內部治理、人事與監督制度。解題時應掌握各選項是否符合該法的明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法人法》:先核對行政法人的法定定義,再檢查規章報備程序與董(理)事會的組織、人員產生方式。特別留意「由誰選舉、由誰聘任」的差異,這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題目寫「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設立」,亦涵蓋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條例設立的情形,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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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與上級監督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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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上級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重點是辨別兩種監督方式:

  •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上級監督機關得依法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符合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等要件時,監督機關得命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才得代行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法定要件、處理程序或地方自治團體的救濟方式說錯。A、D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的違法監督;B、C則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不作為及代行處理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時,上級監督機關得依該條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地方自治團體所作的違法行政處分,也在相關監督規定的適用範圍內。選項所列的監督手段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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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管轄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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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事務管轄,須由法規範定,機關不能自行創設、變更,也不能與人民約定管轄。依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此處的「法規」不只指法律,也包括具有法規性質的命令;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規範,不是設定機關管轄權的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管轄法定原則,尤其注意「僅得」一詞:管轄權的移轉或喪失,未必只會因法規修正而發生;機關組織調整、權限委任或委託等法定情形,也可能改變權限的行使方式或歸屬。

選項分析

(A) 設定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法規不包括行政規則:正確。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不能作為設定行政機關對外事務管轄權的法源。因此,設定管轄權的法規不包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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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數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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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先由各機關協議決定管轄;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遇有急迫情形,則有緊急處置的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一般管轄衝突的處理順序,還是急迫情形下的例外:

  1. 一般情形:各機關先協議;協議不成,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2. 有緊急行為必要時:有權作必要職務行為的機關應通知其他機關。

因此,協議與指定是一般處理程序;緊急職務行為及通知義務則是本題所問規定的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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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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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務協助」(亦稱行政協助)的性質,以及它與權限委任、委託和資料提供規範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職務協助是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提供協助。它通常具有臨時性、被動性、輔助性,目的在使行政機關共同完成行政任務;原則上不因此移轉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概念:「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明文;再比較各選項是否符合職務協助的基本性質。若選項把職務協助說成管轄權移轉,或主張資料提供一概改依其他法律、免受個資法規範,即與職務協助的法律效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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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遭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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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所定的專案考績,以及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獎懲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專案考績是在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其中「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並規定,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須區分兩種情形: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沒有獎懲抵銷、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則另有直接的免職效果,不是年終考績列等的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是「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再依序判斷法律效果: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2.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因此不能用平時的功過抵銷這項處分。

兩項效果合併,即為「免職,且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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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辭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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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 條之 1 的辭職程序,以及第 10 條第 3 項「視為辭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提出;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次日起 30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原則上以期限屆滿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的離職日晚於 30 日期限時,以指定日期為生效日。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的關鍵:**逾期未准駁時,生效日不一定是公務人員指定的離職日。**依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原則上是「期滿之次日」;只有指定離職日晚於 30 日期限,才改以指定日期為生效日。因此,將指定離職日一律視為生效日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公務人員辭職。因此機關原則上應同意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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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懲戒法院對公務員作成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懲戒權行使期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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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所定的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判斷時要先看題目所問的懲戒處分種類,再依該條區分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依懲戒處分種類,分別適用不同期間。其中,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不受懲戒權行使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處分是「免除職務」,因此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的處分種類即可。免除職務屬於該條列明的無期間限制處分,不必再計算行為發生後經過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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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國家對於現職公務人員應給與維持其本人及家屬經濟生活之金錢給付,此為公務人員之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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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俸給權」的意義。俸給是國家於公務人員在職服務期間,給與本人及其家屬維持經濟生活的金錢給付;公務人員依法請求領取俸給的權利,即為俸給權。

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現職公務人員」及「維持本人及家屬經濟生活之金錢給付」。這描述的是公務人員在職期間取得的俸給,因此答案是俸給權。退休後的退休金、死亡後的撫卹給付,則分屬不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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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用道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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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用物(公物)的使用關係。公用道路供公眾交通使用,人民依道路的性質與通常用途通行,屬於「一般使用」,原則上不須個別許可。這項一般使用權,是本題判斷的核心。

道路的「特別使用」則是超出通常通行用途的使用,例如在道路上設置管線或長期占用道路空間,通常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般使用權也不等於人民可以要求機關興建、修築或持續開放某一條特定道路。

本題涉及公物法理,沒有一條單獨法條足以直接判定全部選項;依一般行政法學理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描述的是一般使用、特別使用,還是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特定管理措施:

  1. 公眾依道路通常用途通行,是一般使用。
  2. 要求修築道路或要求特定道路維持開放,涉及機關的道路管理與公物維護,不能直接從一般使用權推得。
  3. 超出通常用途的特別使用,原則上須取得許可。

依此分類,只有(A)符合一般使用的基本概念。

選項分析

(A) 人民有一般使用之權利:正確。 公用道路既供公眾交通使用,人民得在符合道路用途與相關交通規範的範圍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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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營造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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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物」的概念,以及營造物與利用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營造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將人員與物的設備組織結合,並供公眾或特定人使用的設施,例如公立圖書館、公立學校及公立醫院。

營造物利用關係,是營造物與利用人因使用該設施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它的法律性質不必然是公法關係,須依營造物的目的、利用方式及相關規範判斷。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及官方答案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與學說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營造物的基本定義,再檢視「利用關係均屬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判斷關鍵在「均」字:營造物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因此不能一概認定為公法關係。

選項分析

(A) 公立圖書館為營造物:正確。 公立圖書館由行政主體設置,結合館舍、圖書設備與管理人員,供民眾借閱及使用,符合營造物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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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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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定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及「發布」、「下達」與「送立法院」的區別。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的法規命令,須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應經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152 條則明定,法規命令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也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此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程序用語:人民提議看《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上級機關核定及會銜發布看第 157 條;送立法院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接著辨明法規命令對外發布,與行政規則對內下達的差別。法規命令須以發布方式對外周知,不能把「下達」當作其生效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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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假設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日益嚴重,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為避免新型冠狀肺炎所造成危害發布之命令為下列何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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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依憲法發布的「緊急命令」。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採取必要處置,且不受憲法第 43 條限制。

緊急命令是總統直接依憲法權限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發布者是「總統」,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目的在避免疫情造成危害。這對應增修條文所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而發布的「緊急命令」,因此選 D。

題目採假設情境,重點是辨認命令類型,不是在判斷疫情實際上是否已達到發布緊急命令的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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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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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力與對外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解釋性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規範。

依同法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第 161 條則規定,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解釋性行政規則本身不是法規命令,原則上只在行政機關體系內發生拘束力,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規則的性質: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統一解釋法令的規範。再依序判斷其發布方式、拘束對象及效力範圍:

  • 是否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是否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 是否直接對外拘束人民?
  • 有效下達後是否拘束訂定機關?

其中,「政府公報發布」不等同於取得對外法規效力;判斷錯誤選項的關鍵,是區分公布或發布方式與規範效力對象。

選項分析

(A) 解釋性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以便行政體系內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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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裁罰性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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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罰性行政處分」的處罰法定原則,以及其構成要件能否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裁罰性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成、具有制裁性質的不利處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394號、第402號解釋,裁罰性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法律也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但授權的目的、範圍及內容須具體明確。行政罰法第4條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4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裁罰」涉及人民權利限制,因此須遵守處罰法定原則。接著判斷例外授權的形式: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法律作成具體明確授權,再由法規命令補充。行政規則或未經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不能自行創設裁罰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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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行政機關因法規適用之瑕疵,不涉及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行政處分時,應自何時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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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1 條第 1 項: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這二年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所稱「撤銷原因」,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也包括法規適用錯誤。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見解,若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原因純屬法規適用瑕疵,且不涉及事實認定錯誤,期間應自有權撤銷的機關確實知曉該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不能只因機關「可得知悉」或「稍加調查即可得知」便提前起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二年期間起算點,再依題目限定的情形判斷:撤銷原因是法規適用瑕疵,並無事實認定錯誤。因此適用「確實知悉撤銷原因」的標準,而非以一般注意或調查即可得知的時間作為起算點。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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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主管機關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屬於下列何種行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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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的一般處分。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象為不特定人或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之人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也依該項規定視為一般處分。

公物供公眾或特定公務目的使用。主管機關決定公物的設定、變更或廢止,會直接影響公物的法律狀態或使用,因此屬於行政作用中的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該條明文將這類事項納入一般處分,不必再依各選項的通常定義自行推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此處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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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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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法律性質、行政機關進行指導時的拘束,以及相對人能否尋求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行政指導原則上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不代表行政機關可以不受法律拘束,也不代表相對人一概沒有救濟途徑。

《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指導時,應注意相關法規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應立即停止,且不得因此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第 167 條則要求機關明示指導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65 條確認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因此,通常不能把行政指導當成行政處分,直接以行政處分的方式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

接著要區分「通常不能直接對行政指導提起撤銷救濟」與「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請求救濟」。行政指導若只是非強制性的勸告,通常不會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但若行政機關藉指導之名施加實質壓力、拒絕後作成不利處置,或以其他事實行為侵害權利,仍須依具體行為及侵害情形判斷是否有行政救濟途徑。因此,D 把「通常不能直接對指導本身提起救濟」說成「無法提起行政救濟」,範圍過廣,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實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法效力:正確。 行政指導通常以勸告、建議、協助等方式進行,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也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故原則上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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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附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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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附加條件,以及附款能否單獨提起救濟。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要規制之外,附加的限制或補充規定,常見類型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原則上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該法律效果非附款不能確保時,始得為附款。第 94 條則要求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有無裁量權,掌握附款得否附加的原則;再檢視附款內容是否能以處分要件作為限制;最後判斷附款與主處分的關係。附款不一定與主處分不可分,尤其負擔通常具有可分性,得單獨提起救濟。因此,將所有附款一概認定為不可分且不得單獨救濟的敘述,正是本題錯誤處。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附附款: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作成行政處分時,得為附款;但仍須符合第 94 條所定的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要求,並非可以任意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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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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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法或合法時,行政機關能否撤銷、廢止,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如何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撤銷:使違法行政處分失效,主要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廢止: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將來失效。授益處分的廢止,依同法第 123 條;負擔處分的廢止,依同法第 122 條。
  • 信賴保護不是只看處分是否違法,還要看受益人是否有值得保護的信賴,以及信賴利益與公益的衡量。受益人有同法第 119 條所列情形時,信賴不值得保護。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目中的「違法處分」與「合法處分」:

  1. 違法處分談撤銷,不可直接推論為一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設有不得撤銷的限制。
  2. 合法處分談廢止,要依處分類型及法定要件判斷。合法負擔處分符合第 122 條要件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3. 授益處分附有負擔時,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可能影響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但不能僅憑「未履行負擔」就概括認定信賴保護一概不適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仍可能適用信賴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受益人沒有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機關不得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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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行政機關實施戶口普查,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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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在於辨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以實現事實上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戶口普查是行政機關蒐集人口資料的調查活動,屬於事實行為。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本題判斷不涉及法條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先看戶口普查的直接目的:機關是在調查、蒐集人口資料,還是對特定人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普查本身是資料蒐集活動,不會因機關進行普查,就直接對人民作成設定或變更權利義務的決定,因此應歸類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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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確診個案人民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其確診個案活動足跡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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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以及行政訴訟中「一般給付之訴」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訴訟類型的判斷基礎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行政機關發布確診個案的活動足跡,通常是對外公開事實資訊的事實行為。它本身並未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個案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而不屬於行政處分。即使個案認為公布內容侵害隱私或其他權益,也要先看其請求內容,再選擇適合的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的一般給付之訴,適用於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例如要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或停止、移除已發布的資訊。行政機關的作為不是行政處分,但人民仍有公法上請求權時,通常由此途徑主張。

解題方法

先判斷「發布活動足跡」是否為行政處分,再依行為性質對應救濟方式:

  1. 若是行政處分,且人民要排除其效力,通常考慮撤銷訴訟。
  2. 若人民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曾向機關申請但遭拒絕或逾期不作為,通常考慮課予義務訴訟。
  3. 若是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人民請求機關為一定行為、停止行為或排除其結果,則考慮一般給付之訴。

本題所述的足跡發布屬於事實行為,因此依官方答案,選擇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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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衛生主管機關公開警告特定傳染病可能大流行,呼籲民眾於公共場所應戴口罩。關於該公開警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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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尤其是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若機關只是發布資訊、提醒或勸告,並不以直接改變人民權利義務為目的,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公開警告並呼籲民眾戴口罩,是否直接命令人民負擔法律義務,或只是提供疫情資訊並勸導防疫。

題幹描述的是「公開警告」及「呼籲」,未表示機關依法對人民發布強制命令,也未指出違反呼籲會受處罰。因此,該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應認為是行政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具有意思表示性質,為對人之一般處分:錯誤。 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須具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公開呼籲民眾戴口罩,依題意只是警告、勸導,沒有直接設定法律義務,故不是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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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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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理順序,以及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的起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同一行為兼具刑事違法與行政違法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若刑事部分經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法院判決無罪等情形確定,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刑事程序的結果也會影響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起算。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能否直接裁處」、「刑事程序終結後能否裁處」、「時效何時起算」或「能否重複沒入」。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

  • 依第 26 條,涉及刑事部分者,行政機關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刑事部分經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裁處行政罰。
  • 依第 27 條第 3 項,若屬第 26 條第 2 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算。
  • 依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得沒入之物,須以「未經法院宣告沒收」為行政機關裁處沒入的前提。

因此,B 符合法條;其餘選項各自違反移送義務、時效特別起算規定或沒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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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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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行為數」如何認定,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行為數不能只看形式上做了幾次、用了幾張表單或是否持續一段時間,須依行為性質、義務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是一行為或數行為。

行政罰法第24條處理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的裁罰;第25條則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分別處罰。另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行為罰是以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為處罰要件;漏稅罰則須有法定的漏稅事實。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描述的是一個持續行為還是多個獨立行為?法律或實務如何界定行為數?若涉及稅捐處罰,還要區分行為罰與漏稅罰。依此判斷,A 把連續託播的藥物廣告一概按每次播放認定為一個行為,與相關實務見解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最高行政法院實務曾認為,長期持續、反覆刊播同一違規藥物廣告,在停止刊播前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法律上的行為;主管機關裁處後,才中斷其接續性,並據以區隔前後的違規行為。因此,不能僅以每次廣告播放都各自認定為一個行為並分別處罰。播放次數可以作為衡量違法行為不法程度、裁量罰鍰的因素,但不是當然的行為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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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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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9 條對「扣留物」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10 年有效的條文:

  •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處置。
  • 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並保管其價金。
  •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題目問的是「易生危險」的扣留物,適用第三項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有權毀棄該物。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易生危險」,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39 條的處理方式。拍賣、變賣是針對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的特定物品;易生危險的扣留物則直接適用「得毀棄之」。法條用語是「得」,表示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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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被處罰人如逾期不完納時,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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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逾期未繳的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2019 年修法已刪除以拘留替代罰鍰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罰鍰已逾期未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應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因此,選項中符合「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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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的權限分工、救濟方式、管收期限及義務存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須由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依同法第 17 條,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依同法第 20 條,管收期限自管收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義務人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容易混淆的法定事項:誰作成拘提裁定、誰能對裁定抗告、管收期限上限,以及管收期滿後義務是否消滅。特別注意,拘提、管收的「裁定」由法院作成,行政執行機關不是裁定者;管收是促使履行的執行手段,不會使原金錢給付義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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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義務逾期不履行時,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哪些義務逾期不履行時,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行政執行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行為義務及行為義務的執行;但各類義務的執行方式不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時,得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的財產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並將罰鍰列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非金錢義務則須依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規定,視情形採代履行、怠金等方式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義務的性質,再確認是否屬於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若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且符合移送要件,得移送執行。
  • 若是契約債務,須先辨別其公法或私法性質。
  • 若是命令人民作為或不作為,屬非金錢義務,不能只因逾期就當作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執行。

選項分析

(A) 人民依採購契約所承擔之金錢給付義務:錯誤。 採購契約所生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屬於私法契約債務,不是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稱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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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關於其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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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委任代理」的代理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委任數名代理人時,原則上每一位代理人都能各自代理當事人進行程序行為。

另依同法第 24 條,代理權原則上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撤回須有特別授權。這項限制與「多數代理人能否單獨代理」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的法條文字:「均得單獨代理」。題目問多名代理人關於代理的規則,將這句規定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符合條文者。除非題目另有特別授權或代理權範圍的限制,不能把數名代理人解讀成必須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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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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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第 80 條的公示送達要件與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8 條,應送達處所不明、向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或符合境外送達不能等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申請時,符合條文條件,行政機關也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依第 80 條,公示送達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文書,並在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行政機關也可以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何時可以公示送達」還是「公示送達如何進行」,再對照法條用語。第 78 條明定公示送達得依申請,也保留特定情形下依職權辦理;第 80 條則把公告欄黏貼公告列為應行方式,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是「並得」採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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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原處分機關對於甲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不作為,甲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原處分機關作成否准程序再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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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於不作為訴願程序進行中,作成不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訴願程序如何處理」。法源為《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82 條第 2 項,並涉及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法定期間未作為,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不作為訴願。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

然而,實務所稱「已為行政處分」,適用於機關作成有利於訴願人的處分。若機關作成否准等不利處分,訴願人原先對機關不作為所提的訴願,已可涵蓋其對不利處分的不服;訴願機關應續行程序,並就該否准處分作實體審查。訴願人無須另行提起一次訴願。這是為避免訴願人因機關在訴願期間遲延作成不利處分,而被迫重走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訴願標的是「機關不作為」,再看訴願程序中機關後來作成的處分是否有利於甲:

  1. 若後作成的處分滿足甲的申請,適用《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訴願機關駁回不作為訴願。
  2. 若後作成的處分否准甲的申請,甲仍受不利益,訴願程序應續行,訴願機關並審查該否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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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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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訴願法》上「不受理」與「駁回」的區別。訴願事件若有法定程序障礙,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若訴願已進入實體審查,認定訴願無理由,則應作成駁回決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以及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等情形,應為不受理決定。依同法第 79 條第 2 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屬於「程序上不受理事由」,還是「實體審查後駁回事由」。題目問「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因此要找出法律明定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列出不受理事由。**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應為不受理決定。
  • **(B) 正確列出不受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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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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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程序規則,以及訴願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能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訴願程序中的程序上處置,原則上不是另行聲明異議的標的;訴願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涉及地方自治事務的訴願,上級機關只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至於訴願駁回確定後發現原處分有錯誤,仍須留意《行政程序法》的職權撤銷規定及《訴願法》的決定拘束力。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法條關鍵語句:

  • 「聲明異議」:核對《訴願法》第 58 條,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撤回後能否再提」:核對第 60 條,其規定撤回後不得復提同一訴願。
  • 「地方自治事務審查範圍」:核對第 79 條第 3 項,限制的是合法性審查。
  • 「駁回確定後發現錯誤」:應連結《訴願法》第 95 條的決定拘束力與《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職權撤銷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不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的程序上處置,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得另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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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因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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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發回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原處分機關為之;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或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均須依訴願決定意旨處理。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範圍,並掌握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說哪個機關: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明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行政法院實務則認為,該但書原則上不直接限制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仍受裁量法則拘束。若原處分不是因裁量違法而撤銷,且原機關已作成有利於相對人的裁量,重為處分時不得改作對相對人更不利的裁量,否則有違禁止恣意原則。這正是 (B) 的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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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之意涵與審判權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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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目的、審判權範圍,以及命題當年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法規依據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的主要功能,是解決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公法上爭議,保障人民權利,並確保行政權依法行使。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這不表示所有公法爭議都必然由行政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行政訴訟的目的、訴訟類型,還是法院管轄。A、B、C 都把行政訴訟的功能或範圍說得過窄或過廣;D 則符合民國 110 年交通裁決事件的審級管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訴訟旨在保障人民權利,並使行政權受到合法性控制;不是確保國家立法權合法行使。立法權是否合法行使,並非行政訴訟的主要審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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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下列何項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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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揭示的「保護規範理論」,以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的國家賠償責任。

判斷一項法律規定是否也保障特定人的權益,不能只看它是否以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為目的;還要綜合觀察法律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的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若可判斷該規定也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個人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時,即得依法請求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賠償責任仍須符合個案中的其他要件,例如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以及人民受有損害。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沿用釋字第 469 號解釋的判斷方式,並明示個人主張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受損害。解題時依序確認:

  1. 法律規定是否具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
  2. 公務員是否怠於執行職務,並使受法律保障者的權益受損;
  3. 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因此,本題問的是國家賠償救濟,正確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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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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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事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關鍵是區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與「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管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規定:

  •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 237 條之 1 等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第 237 條之 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事件的專屬管轄規定即可。前三類事件在命題當年的制度下,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則不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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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下列爭議,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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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審判權的劃分:因公法關係發生的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因私法關係發生的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理。判斷時,應看爭議的實質法律關係與決議的性質,不能只因一方是行政機關,或決議名稱中有「議決」,就認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管轄。

地方議會議事與紀律事項涉及議會自治,但議會自治並不排除司法審查。依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15號判決,議員不服議會禁止其出席會議的停權決議,得就該決議所生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確認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這類議會決議並非行政處分,訴訟標的及類型應依公法關係與行政訴訟法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爭議的性質:

  1. 議會對議案表決,通常屬於議會內部議事與自治事項。
  2. 議會禁止特定議員出席,會直接影響議員行使職權,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5號判決,得由行政法院審理。
  3. 公有土地租約既已成立,租約履行、終止等通常屬私法爭議;申請承租而尚未進入訂約程序,則須另依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斷。
  4.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依當時制度具有司法裁判性質,不由行政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A) 個別議員不服地方議會就議案之表決所為議決:錯誤。 議案表決是地方議會行使議事及自治權限的內部程序,原則上屬議會自治範圍。個別議員對議案表決結果不服,並不因此形成可由行政法院審理的公法爭訟。這與議會決議禁止特定議員出席、直接妨礙其職權行使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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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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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與訴訟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時,原則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依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即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若機關逾 30 日未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後逾 60 日仍未成立,請求權人也得提起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程序與法條:

  • 書面請求是訴訟前的先行程序。
  •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法律沒有規定還須等待 30 日。
  • 30 日期限是以「提出請求」為起點,適用於機關逾期未開始協議;60 日期限則以「開始協議」為起點,適用於協議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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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裁量萎縮至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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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所說的「裁量收縮至零」(亦稱裁量萎縮至零):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在特定情況下,若為保護人民權益,行政機關已沒有不採取必要措施的裁量空間,即應採取措施;若怠於作為並因此侵害人民權益,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判斷重點包括:人民權益受侵害的危險是否迫切、公務員能否預見損害,以及防止侵害是否須仰賴公權力行使。題目要求找出不屬於這些判斷因素的敘述。

解題方法

以釋字第 469 號的判斷架構逐項核對:前三項都在評估危險程度、公務員的預見可能性,或公權力介入的必要性;人民是否與有過失,則不是裁量是否收縮至零的判斷因素。因此選出該項。

本題涉及解釋意旨及相關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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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設施之管理有欠缺,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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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重點是:設施是否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以及其設置、管理主體是否為國家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國營事業由國家持有股份,不等於該公司的財產就是國有財產;公司組織的國營事業是獨立法人,其設施原則上不因此成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共設施。

解題方法

先看四個選項的管理主體: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均為公司組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則是交通部所屬機關。題目問的是「設施之管理有欠缺」時可請求國家賠償,因此應選由行政機關管理的臺鐵設施。

這裡判斷的是國家賠償法上的請求途徑,不是說公司設施發生損害就完全沒有救濟;對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仍可能依民法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分析

  • **(A) 台灣自來水公司:錯誤。**台灣自來水公司為公司組織的國營事業,公司的設施不因國家持有其股份,就成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共設施。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受損,原則上應循民事責任等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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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不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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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權限制是否已逾人民應負的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而須由國家補償。判斷時,應看限制的目的、手段、對財產利用的影響程度,以及人民是否仍能合理利用財產。限制輕微、屬於財產權社會義務範圍者,原則上不予補償;依法徵收或因公權力行使造成具體損害者,則可能有補償請求權。

以下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的法律性質:土地徵收通常依法補償;電信線路勘測造成建築物損害、公路主管機關調用汽車致受損,法律均設有補償規定。騎樓設攤限制則由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認定,屬所有權人應負的社會義務,限制尚輕微,未構成特別犧牲,因此不予補償。

選項分析

  • (A) 土地徵收:錯誤。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共利益,依法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的措施。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應給予補償;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第 23 條則要求權利限制須符合公益與法律保留等原則。因此,土地徵收不是本題所稱不予補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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