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教育行政 教育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高中教師跨領域合開校訂選修課,選課學生雖多,上課參與度也算好,但是全班學期平均成績卻偏低,請用彼德思(R. S. Peters)教育是「工作與成效」(task-achievement)的概念討論該課程的教學成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彼德思(R. S. Peters)對「教育」的分析,特別是教育具有「工作與成效」(task-achievement)的意涵。教育不只是安排活動、提供經驗或讓學生參與;教育活動必須有值得追求的內容與目標,並能使學習者在知識、理解或能力上有所獲得。
因此,判斷課程教學成效時,應同時看教學歷程與學習結果。選課人數多、上課參與度佳,能反映課程受歡迎或學生投入,卻不能直接證明學生已達成課程目標;學期平均成績偏低則是需要進一步分析的學習結果訊號,但也不能單憑平均分數就斷定課程無效。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整理三項資訊:
- 選課學生多:表示課程吸引學生,或學生有選修意願。
- 上課參與度好:表示學生在教學活動中有所投入,教學歷程具一定正向表現。
- 學期平均成績偏低:顯示評量結果不理想,值得檢視學生是否達成課程目標。
再以 Peters 的「工作與成效」概念串連這些資訊:課程的「工作」是有目的、有內容的教學與學習活動;「成效」則是學生透過活動獲得相應的知識、理解或能力。題目呈現了不錯的參與情形,卻同時呈現偏低的平均成績,因此不能只用參與度宣稱教學成功,而應進一步檢視學習目標、教學內容、學生先備能力、評量方式與評分標準是否彼此一致。
教學成效討論
此課程由高中教師跨領域合開,學生選課踴躍且參與良好,代表課程設計具有吸引力,學生也願意投入學習。這些都是有利的教學條件,但 Peters 所說的教育不能止於活動本身;課程還要透過有目的的學習工作,帶來可辨認的學習成效。
第 二 題25 分
請從教育制度角度,說明我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三者間的關係;再比較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內涵上的差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制度中三個層次的關係,以及「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在法定範圍、就學義務、辦理方式及教育目標上的差異。作答時應先界定各制度,再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如何涵蓋前兩者,最後比較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民國 103 學年度起實施,年齡階段涵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共十二年。它是整體教育政策與制度架構,包含九年國民教育及三年高級中等教育;後三年以免學費、免試入學為政策主軸,並非全部都屬法定強迫入學。
- 國民教育:《國民教育法》所定的國民小學六年及國民中學三年,共九年。國民教育屬基本教育,國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並由國家保障其普及與公平。
- 高級中等教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辦理,包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它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後三年,也是國民中學之後的學校教育階段。
解題方法
依「涵蓋關係 → 制度性質 → 內涵比較」三步作答:
- 先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涵蓋國民教育九年與高級中等教育三年。
- 再區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整體制度與政策架構;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則是其中不同階段、各有法規依據的教育制度。
- 最後以法定年限與階段、就學義務、辦理方式、教育目標及課程性質比較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
此一順序能先交代三者的上下位關係,再凸顯九年與三年在制度定位上的差異,避免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誤寫成十二年皆屬強迫入學。
三者間的關係
三者的關係可概括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整體架構;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是架構中的前九年與後三年。
其中,國民教育提供共同且普及的基礎教育;高級中等教育接續國民中學,提供普通或職業導向的多元教育。兩者共同構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連續學習階段,但在強制性、入學制度及教育目標上並不相同。
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的內涵差異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感化性的懲罰」(reforma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請說明其概念要點,並討論其是否適用於今日學校教育。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感化性的懲罰」(reforma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又稱「感化說」或「矯正說」,認為懲罰的目的在於協助犯錯者改過、改善行為,並重新適應團體生活。懲罰不是為了報復,也不是只為了警告其他人,而是透過教育、輔導、訓練或適當矯正,使學生理解行為造成的影響,逐步培養自律與負責。
這一理論的重點包括:
- 以改變行為為目的:處置應幫助學生認識錯誤、修正行為,而非單純使學生受苦。
-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考量學生年齡、身心狀況、行為成因及發展需求,選擇適切的處置。
- 兼顧教育與復歸:協助學生學習適當行為,修補受損的人際關係,重新參與班級或校園生活。
- 手段須合乎比例與尊嚴:處置應與行為情節相稱,並尊重學生人格及受教權。
解題方法
本題要先界定感化性懲罰,再將其目的與學校教育的教育性目的相連結,最後說明今日的適用方式與限制。答題時可用「目的、方法、限制」三個面向:
- 目的:改正行為、促進學生發展。
- 方法:採取具教育意義的輔導或管教,協助學生理解行為後果並學會負責。
- 限制:不得以感化之名合理化羞辱、傷害或不當管教;處置須合法、適當且符合學生權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禁止以體罰或霸凌侵害學生身心;《教師法》第 32 條則要求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教育語言中的「口號」(slogan)及「隱喻」(metaphor)?請分別說明其涵義與功能,並各舉二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語言的兩種表達方式:「口號」(slogan)與「隱喻」(metaphor)。教育政策、教育理論與教育實務常借助簡短而有感染力的語句,或具體形象的比喻,傳達教育理念、設定行動方向並影響大眾的理解。
- 口號是簡潔、易記且具有號召力的語句,用來濃縮教育理念、政策目標或行動主張。它通常帶有價值判斷與規範意味,目的在凝聚共識、動員行動。
- 隱喻是借用一個較熟悉、具體的事物或經驗,來理解或描述另一個較抽象的教育概念。它透過類比產生意義,也會引導人們以特定角度看待教育。
兩者都能傳達教育觀念,但功能不同:口號偏重「濃縮主張與號召行動」;隱喻偏重「形象化抽象概念與引導理解」。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按「定義—功能—例子」分別說明兩個概念,並讓例子能清楚呈現其語言特徵:
- 先指出口號的簡短、易記、具有號召性,再說明其凝聚共識、宣示政策方向等功能。
- 接著指出隱喻是以熟悉事物比擬抽象概念,再說明其促進理解、組織經驗及影響教育觀的功能。
- 各舉二例,並簡要解釋例子如何符合該概念。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選項分析;評分關鍵在於概念區分清楚,且例子能對應定義與功能。
口號:涵義與功能
**涵義:**口號是以精簡、有節奏、容易記憶或傳播的語句,濃縮一項教育理念、政策方向或改革主張。口號通常不負責完整論證,而是將複雜主張轉化成容易傳達的核心訊息。
功能:
- **宣示方向:**讓教育政策或改革目標以簡明方式呈現。
- **凝聚共識:**提供共同語言,使教育工作者、學生、家長或社會大眾能辨認共同目標。
- **動員行動:**藉由簡潔有力的表達,促使相關人員支持或參與教育改革。
- **提升傳播效果:**口號容易記憶與重述,有助於理念傳播。
例子:
- 「有教無類」:以精簡語句表達教育應普及於不同身分與背景者的理念,具有宣示教育公平、凝聚共識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