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電力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電力工程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憲法分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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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分類,須分辨「成文與不成文」、「剛性與柔性」以及「民定與欽定」等分類標準:

  •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以一部或數部正式憲法典為主要依據;不成文憲法則由憲法性法律、判例、慣例等共同構成,沒有一部統一的憲法典。
  •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剛性憲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柔性憲法則可依普通立法程序修改。
  • 民定憲法/欽定憲法:民定憲法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機關制定;欽定憲法由君主授予或制定。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憲法分類的一般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國憲法的主要分類。日本憲法有正式憲法典,且修憲程序較普通立法嚴格;我國憲法亦為成文、剛性憲法。德國《基本法》是成文憲法,制定過程具有民定憲法性質。英國則沒有統一的成文憲法典,且其憲法不是君主欽定。因此,將英國憲法說成「成文、欽定憲法」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我國憲法為成文、剛性憲法:正確。 中華民國憲法有正式憲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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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基本國策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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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列的基本國策保障事項。判斷時應辨認各選項是否能在該條找到對應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將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相關規定比對:

  • 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另應保障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
  • 第 10 條第 9 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退役軍人予以照顧。
  • 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國家應扶助並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及發展。

新移民的多元文化與政治參與,並未列為第 10 條明文規定的保障事項,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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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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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0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50 號解釋。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釋字第 250 號指出,這裡的「現役軍人」是指正在服役者,禁止其同時兼任文官,目的在防止軍人干政,維護民主憲政正常運作。

解題時要掌握兩個重點:第一,現役軍人與已除役、退伍或服預備役者的身分不同;第二,題目問的是「依解釋意旨」何者錯誤,應依釋字第 250 號的解釋範圍判斷。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憲法第 140 條迄今未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憲法條文的主詞與限制:第 140 條明文禁止的是「現役軍人兼任文官」。接著對照釋字第 250 號: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轉服預備役並列入後備管理後,已非現役軍人;在具備文官法定資格、符合相關條件下,得轉任文官。

因此,凡將禁止範圍說得過廣,或將釋字第 250 號明確認可的情形說成不得任文官,均須仔細辨別。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A) 文官兼任武官不在禁止之列:錯誤。

憲法第 140 條的文字是「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並未因此得出文官可以兼任武官的結論。選項把條文只寫明一個方向,擴張解讀為反方向不受任何禁止,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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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有關國民經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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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42 條及第 143 條所定的國民經濟基本原則與土地政策。依題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42 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第 143 條則規定,土地屬於國民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享有依法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其權利受憲法所定土地政策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第 142 條及第 143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第 143 條對土地與礦產分別規定的所有權歸屬。附著於土地的礦產並非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而是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敘述相反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第 142 條明定,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並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等方式謀求國計民生均足。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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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比例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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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1. 適當性:採取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題目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若選項敘述的是誠實信用,便不屬於比例原則;其餘選項則分別對應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選項分析

(A) 國家行使公權力,應符合誠實信用:錯誤。 誠實信用原則與比例原則是不同的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比例原則則規定於同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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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憲法對於具有特定身分之人,明定其行使職權必須要超出黨派。下列何者非屬應超出黨派行使職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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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中明文要求特定身分者「超出黨派」行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規定。判斷關鍵是看憲法是否對該身分有明文要求,而不是看該職務在實務上是否應保持中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條文:

  • 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沒有對政務委員作相同的「超出黨派」明文要求,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者為 (C) 政務委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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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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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性別平等的要求,以及民法親權、住所規定與性交易處罰規範是否造成性別差別待遇。性別平等不代表所有人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規則;如有差別待遇,仍須檢視其目的及手段是否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權意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規定是否以性別作為差別標準,再對照相關大法官解釋。A、B、C 分別涉及親權行使、性交易處罰及夫妻住所的規定,均曾被認定違反性別平等;D 所述限制則涉及祭祀公業既有規約及財產、祭祀傳承安排,依司法院釋字第 728 號解釋意旨,並非當然違憲。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法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此規定以父親的性別作為優先決定的依據,忽略父母個別情況,違反性別平等。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民法相關規定後續已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 (B) 錯誤。 對性交易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而題目指出前者多為女性,實際上使女性承受較重的處罰,形成性別上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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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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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包括逮捕、拘禁與提審,以及釋字第 384 號、第 392 號、第 487 號、第 624 號及第 636 號解釋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與冤獄賠償原則。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392 號指出,憲法上的提審權不以逮捕、拘禁違法為前提;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民國 103 年修正公布的《提審法》第 1 條也明定此權利。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 B 的關鍵字「不得聲請提審」,再對照憲法第 8 條第 2 項、釋字第 392 號與《提審法》第 1 條:只要是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即得聲請提審,不以逮捕、拘禁違法為限。因此 B 錯誤。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人身自由的司法保障、冤獄賠償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受司法審查。尤其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依釋字第 392 號,應由法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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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計程車駕駛甲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主管機關對甲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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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所涉及的基本權。判斷時要分開看兩項處分的效果:

  • 廢止計程車駕駛人的執業登記:使甲不能繼續以計程車駕駛為業,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
  • 吊銷駕駛執照:使甲不能駕駛汽車,除了影響以駕駛為職業的工作權,也限制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涵蓋人民在法律未禁止範圍內自主決定行為的自由;駕駛汽車是其中一種行為。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749 號解釋,先把兩項行政處分各自對應到受影響的權利:

  1. 廢止執業登記,直接影響甲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的權利,即工作權。
  2. 吊銷駕駛執照,會進一步剝奪甲駕駛汽車的自由。其影響不只限於工作上的駕駛行為,也包括一般生活中的駕駛行為,因此涉及一般行為自由。

所以本題所問的權利組合是「工作權及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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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化粧品廣告涉及下列何種憲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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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對化粧品廣告性質的認定。廣告以文字、圖像等方式傳遞商品資訊並表達意見,屬於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商業言論也受保障,但其保障程度可依言論內容及限制目的而有所不同。

釋字第 744 號解釋涉及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解釋指出,化粧品廣告屬於商業言論,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相關規定違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化粧品廣告」及「釋字第 744 號」。該號解釋的核心憲法權利是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因此選擇與言論表達直接相關的選項。

本題涉及憲法權利與解釋意旨,沒有需要計算的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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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財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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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財產權的保障範圍,以及財產權受限制時是否涉及補償。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財產權並非不受限制,人民行使財產權應負社會責任。若國家對財產權的限制已使個人承受特別犧牲,則應有合理補償。

本題涉及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的判斷。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仍保有所有權;但其使用、收益及處分受到限制。若因此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財產權保障的基本原則,並以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為關鍵切入點。A、C涉及財產權的保障與限制;B涉及特別犧牲的補償;D則主張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不需辦理徵收」,與釋字第400號所揭示的補償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個人行使財產權依法受社會責任之限制:正確。 財產權保障人民對財產的自由支配,但行使仍須兼顧公共利益與社會責任,並得受法律限制。此為憲法財產權保障的內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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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立法委員任期與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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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的被選舉年齡、任期、不分區選舉方式,以及現役軍人身分是否得登記為候選人。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立法委員被選舉年齡為年滿 23 歲;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至於現役軍人,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也屬現役身分,不能登記參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敘述:年齡與任期屬立法委員資格及制度規定,不分區選舉則看政黨名單選舉方式;最後依候選人登記限制判斷現役役男能否參選。前三項符合規定,違反候選人登記限制的敘述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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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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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對「候選人保證金差別待遇」及「選舉公報刊登黨籍」兩項規定的意旨。

釋字第 340 號指出,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候選人的保證金減半,卻要求未經政黨推薦者繳納全額,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並對人民參政權作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意旨不符。解釋也說明,若保證金過高,參選者可能為減輕負擔而組成小黨,無助政黨政治健全發展。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兩個議題:

  1. 保證金差別待遇:依釋字第 340 號,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未受推薦者繳全額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也是不必要的參政權限制。
  2. 選舉公報刊登黨籍:解釋所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推薦後撤回者,不刊登其黨籍;此與保證金差別待遇是不同爭點,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選項中把保證金差別待遇說成「並未侵害人民參政權」者,與解釋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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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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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對副總統缺位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當選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條文規定的是「立法院補選」,不是由公民投票補選;且該項沒有規定補選當選者須於當選後 20 日內就任。

解題方法

先抓條文中的三個關鍵點:誰提名、由誰補選、當選者任期到何時。再將選項與條文逐一比對。至於選項(D)的「20 日內就任」,不在本項規定之中,不能當成副總統缺位補選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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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規定之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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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職權的憲法依據,須區分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權限,與法律另行規定的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有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依據。尤其要留意:「依法行使」的職權仍可能以法律為行使依據;題目問的是該權限是否為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規定,而非總統是否實際具有該權限。

選項分析

(A)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提案交付公民投票之權: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或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急迫性的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但這不是總統可自行「提案交付」的職權。依條文程序,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因此,選項將程序及權限表述為總統的提案權,不符合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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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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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字第 627 號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是任職期間的暫時性程序障礙,不是對犯罪的實體免責。它保障總統不因個人犯罪而在任內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但不因此免除總統在他人刑事案件中的作證義務,也不當然排除對總統進行證據調查或證據保全。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627 號區分的兩件事:

  1. 以總統個人犯罪為對象的刑事訴究:除內亂、外患罪外,任職期間受刑事豁免權保障。
  2. 他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調查:不當然受總統刑事豁免權排除;仍須顧及總統職位尊崇及職權正常行使。

因此,選項若把證據調查一概說成受豁免權保障,即與釋字第 627 號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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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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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的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重點包括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信任案,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覆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權限的主體、門檻與程序: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 不信任案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不是請總統否決,也不因此直接解散立法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並非由總統提名後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同意權不適用於行政院院長的任命。
  • (B) 正確。 依同條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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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提名權不屬於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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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6 條所定行政院重要職務的人事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呈請總統任命。

「提名」與「任命」是不同程序:行政院院長提出人選,總統依法任命。至於部會所屬機關首長,不能只因其位階高或隸屬中央機關,就一概視為《憲法》第 56 條所稱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的人員。

解題方法

先用《憲法》第 56 條核對選項,找出副院長、部長與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這三類都屬行政院院長提名的人員。再看移民署署長:移民署是內政部所屬機關,其署長不在《憲法》第 56 條列舉的職務之中,因此本題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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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關於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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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所定的行政院會議職權與組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58 條: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院長須將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以及應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憲法第 58 條:一方面看行政院會議的成員,另一方面看院長須提請會議議決的事項。其中,判斷組成時要留意憲法列出的職位,不要把行政院副院長或秘書長自行加入成員名單。

選項分析

(A) 正確。​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院長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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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人事任命,何者不需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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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重要人事的任命程序,關鍵在於分辨哪些職位須經立法院同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則分別規定大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個職位的憲法任命程序:若條文要求「經立法院同意」,即屬立法院同意權的適用對象;若條文只規定「由總統任命」,即不須立法院同意。題目問的是「何者不需立法院同意」,因此找出唯一不必經同意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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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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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地位、任期及身分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同條另規定,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院長與大法官的關係:院長是由大法官兼任,因此具有大法官身分。接著核對大法官能否連任,以及院長、副院長與其他大法官在任期保障上的差異。最後判斷大法官是否具有憲法上法官的地位,並留意選項是否把「任期保障」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院長不具大法官身分: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明定,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中的一人兼任。因此,司法院院長具有大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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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尚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憲法第 22 條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該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大法官曾依此承認多種憲法未明文列舉的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判斷哪些選項已獲解釋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有大法官解釋明確認定其受憲法保障。契約自由、隱私權與婚姻自由均曾獲解釋承認;「環境權」則未被大法官解釋明確認定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獨立基本權,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契約自由:錯誤。 契約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指出,契約自由是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受憲法保障。因此,契約自由並非題目所問「尚非」受承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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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擁有發布規則之權力,係來自司法權的那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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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權的特性。司法機關為確保審判獨立及司法運作,得就審理事務訂定相關規則,這種基於司法權本身而享有的自主規範權限,稱為司法自主性。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擁有發布規則之權力」。判斷重點是:發布規則的權限源自司法機關管理、規範自身審判事務的自主地位,因此對應司法自主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相關制度為準;題目是在考司法權特性,並非要求判斷特定法條的現行內容。

選項分析

  • (A) 司法自主性:正確。 司法自主性是司法權具有獨立、自主處理司法事務的特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訂定規則,屬此一自主規範權限的展現。
  • **(B) 司法消極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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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之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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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對考試院職權及組織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尤其注意考試院人事任命程序中的同意機關。題幹以「監察院」取代正確的「立法院」,因此 A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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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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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與憲法上的地方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並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限,包括自治立法權。須特別區分「省」與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省在當時已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逐項檢驗敘述是否符合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特徵。前三項涉及公法人地位、自治立法權及地方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第四項則考省的法律地位。依命題當年的制度,省已不辦理地方自治,故「省為地方自治團體」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具公法人地位:正確。​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得依法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治權限。
  • **(B) 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均由選舉產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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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憲法規定之中央與地方權限是依照何種理論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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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如何劃分的基本理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採取的是中央與地方均權理論:中央與地方各有其權限範圍,並非將所有權力集中於中央,也不是由地方享有不受限制的固有權力。

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分配方式,並以第 111 條作為補充規定:未列舉事項,依性質判定由中央或地方辦理。這些規定呈現中央與地方分工、各有權責的均權精神。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憲法規定」採何種理論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應直接對應我國憲法的權限分配原則。判斷關鍵是:憲法明文列出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職權,並對未列舉事項另設判斷規則,因此本題應選中央地方均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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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涉及憲法何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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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基本原則中的「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主權歸屬於全體國民,表示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國民,國民是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 條現行內容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再對照各項基本原則。凡是強調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享有、國家權力源自國民的概念,即為國民主權原則,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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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繼受外國法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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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制定時,對外國行政法制的參考來源。行政程序法將多種行政作用及其程序納入規範,各部分的比較法來源不盡相同,題目要找出「外國法制參考來源」配錯的選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著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參考法制,並非逐條比對各國法律文字。

解題方法

依行政作用類型辨認主要參考法制:行政處分以德國法為主要參考;行政指導以日本法為主要參考;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美國法為主要參考。行政計畫相關規定主要參考德國法,並非選項所稱的法國法,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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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修正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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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列的法規廢止事由,以及第 22 條所列的法規修正事由。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法律修正之原因」,要辨別選項是否屬於第 22 條的修正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致其規定有所變更。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經裁併或變更。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2 條的修正事由。若選項不在第 22 條,而是屬於第 21 條的廢止事由,就不是法律修正原因。

第 21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其中包括「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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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法律提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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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案提出權」的憲法依據,關鍵在於分清楚:某機關是否由憲法明文規定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與該機關是否曾經大法官解釋承認具有提案權,並非同一件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會議議決法律案等事項;憲法第 87 條則明文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行政院符合題目所問的「憲法明定」提案權。憲法第 87 條雖另明文規定考試院的提案權,但考試院並未列在本題選項中。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憲法明定」,再核對各機關是否有憲法明文授權。不要把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提案權,直接當成「憲法明文規定」。

另須區分「提出法律案」與「議決法律案」: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有議決法律案之權;提出法律案則須看憲法對各機關的明文規定及相關解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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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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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9條的委辦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解題方法

掌握第29條的三個重點即可判斷:

  1. 訂定目的: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2. 訂定依據: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
  3. 發布程序與名稱: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逐項對照後,只有主張「無須核定」的選項違反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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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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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其適用條件。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或享有判斷餘地時,若已形成合法且持續一致的行政慣例,基於平等原則,原則上應以相同標準處理相同案件,不得無正當理由恣意改變。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常見的成立條件包括:

  1. 存在一定的行政慣例。
  2. 該行政慣例本身合法。
  3. 行政機關對該事項具有裁量權或判斷餘地,因而有形成慣例並受其拘束的空間。

羈束行政則是法律已具體規定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機關沒有選擇或裁量空間,並非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通常適用的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學說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關鍵區分:行政自我拘束是行政機關因過去的合法一致作法,限制其在裁量空間內的選擇。因此,先找出「不具裁量空間」的選項,即可判斷為非屬條件者。

行政慣例、慣例合法,以及機關享有決定餘地,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成立相符;「羈束行政事項」則沒有裁量空間,故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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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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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確定法律概念」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法學理為準:

  • 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使用的用語,其適用範圍或判斷標準不完全明確,須由行政機關依個案事實及法律目的加以具體化,例如「重大事故」、「公共利益」、「情節重大」。
  • 確定法律概念:概念內涵可由法律定義或穩定的法律解釋加以辨認,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概念繁複不等於不確定。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判斷該用語是否有清楚、可依法律構成要件辨認的內涵,或仍須衡量個案情況才能確定其範圍。題目所列選項中,「重大事故」的「重大」須依事故的性質、程度及相關規範目的具體判斷,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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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隱私權之保障較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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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隱私權是由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包含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資訊自主,以及免受國家機關不當干預等面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判斷各選項與隱私權保障的關聯程度。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涉及個人資訊、私密生活或國家機關對個人行動的干預;若選項主要涉及的是其他基本權或婚姻制度,而非隱私權的核心領域,便是題目所問「較無關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通訊之監察:錯誤。 通訊內容及通訊對象等資訊屬於個人私密生活與資訊自主範圍。國家監察通訊會介入通訊秘密及隱私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因此與隱私權保障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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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下列何者之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對「行政機關」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題幹已列出定義前段,作答關鍵在於辨認末段的法定用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幹與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文字對照。題幹「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之後,應接「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原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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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法治國原則。法治國要求國家權力受憲法與法律拘束,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其重要內涵包括憲法最高性、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司法多元體制」則是司法制度的組織或運作安排,並非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內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憲法原理作答;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要求,還是司法制度的具體設計。憲法最高性、基本權保障與權力分立,都在限制國家權力、確保憲法秩序;司法多元體制則著重司法體系如何組織,不能直接等同於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因此應選出「司法多元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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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上述規定係適用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依民國 108 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這表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必須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加以規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作為依據。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現行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即可抓住「必須由法律規定」這個關鍵。這是在說明行政機關何時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自行以命令規範,所對應的原則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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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18 歲之未婚甲,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自行開設文具店獨立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85 條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滿 20 歲為成年;未滿 20 歲的甲是未成年人,年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該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這是針對營業相關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不代表未成年人因此取得一切法律行為的完全行為能力。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確認甲的年齡及身分:甲未滿當時的成年年齡,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接著看乙是否允許甲獨立營業;題目已明示乙同意。最後依《民法》第 85 條判斷其效力範圍:甲對文具店營業相關事項有行為能力,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甲有行為能力為一切法律行為:錯誤。 甲經允許獨立營業後,只有「關於其營業」的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營業以外的法律行為仍依限制行為能力的一般規定處理,並非一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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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法律行為,依法不須以書面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不動產物權行為與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的形式要求。判斷關鍵是區分「約定買賣」與「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兩者不是同一個法律行為,書面要求也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66 條之 1,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該條施行日期另以法律定之,當時尚未施行,不能據此認定本題的土地買賣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58 條則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物權行為須以書面為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買賣債權契約」還是「不動產物權行為」:

  • 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有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賣契約本身不直接移轉所有權,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 所有權移轉、設定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權,都是不動產物權變動,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物權變動效力。

因此,題目問「依法不須以書面為之」,應找出不直接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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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向乙購買手錶一只,買受人不得為下列何種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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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中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解除權。依題目一般情境,甲、乙是當面購買手錶;題目未說明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民法第 349 條則規範出賣人對權利瑕疵的擔保責任。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物之性質若在交易上重要,其錯誤得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解除權,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甲主張的權利來源:

  • 物品本身有缺陷,可涉及民法上的物之瑕疵擔保。
  • 出賣人無法移轉約定權利,或標的物受第三人權利限制,可涉及權利瑕疵擔保。
  • 對物的交易上重要性質發生錯誤,可依民法錯誤規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七日解除權則有特定交易型態限制,並非所有消費買賣都適用。

題目只說「甲向乙購買手錶一只」,沒有通訊或訪問交易的事實,因此七日解除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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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遺贈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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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贈的效力、遺贈附有義務的法律效果,以及遺產使用收益遺贈與必要費用償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民法條文後續沒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第 1204 條則規定,以遺產使用、收益為遺贈,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性質定期限者,以受遺贈人終身為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律效果:附義務遺贈的義務未履行,是否會使遺贈自動失效;受遺贈人先死亡的效果;使用收益遺贈的期限;以及繼承人替遺產支出的必要費用能否請求償還。選項 A 將「負有履行義務」誤寫成「遺贈當然失效」,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須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履行義務,依民法第 1205 條。未履行義務並不使遺贈當然失其效力;遺贈仍已生效,義務人仍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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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甲將其所有之鄉村別墅 A 屋一棟出租予乙居住,強颱來襲將 A 屋之屋頂部分吹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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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物的修繕義務與租賃物毀損的責任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交付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該狀態。
  • 《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民法》第 430 條: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解題方法

先判斷屋頂受損是否屬於租賃物需要修繕,再確認法律預設由誰負擔修繕義務。題目只說強颱吹壞屋頂,沒有指出乙有故意、過失或契約另定由乙修繕,因此依《民法》第 429 條,原則上由出租人甲負責。

接著檢視承租人乙的法定救濟:乙可定相當期限催告甲修繕;甲逾期不修繕時,乙得終止租賃契約,亦得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扣除。故 D 的敘述符合《民法》第 4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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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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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的區別。法人須依法律規定成立,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司均屬法人;民法所定的合夥則不是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賦予該組織獨立人格,不能只看它是否有多人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或以團體名義活動。

民法第 667 條所定合夥,是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關係。合夥本身沒有獨立法人格,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也不因此成為一個獨立於合夥人的法人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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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社團及財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人章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組織差異,重點在於章程的訂立、變更,以及董事、監察人和總會的設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社團法人以社員為組織基礎,設有社員總會;財團法人則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沒有社員總會。依當時《民法》第 62 條,財團法人的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並非由董事會訂立章程。

解題方法

先分辨社團與財團的組織基礎:社團有社員及社員總會,財團沒有社員總會。再檢視各選項對章程來源及機關設置的描述。題目問「錯誤」者,應找出與這些規則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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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罰金於裁判確定後應易服勞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42 條的罰金易服勞役規定。罰金經裁判確定後,受刑人未完納時,依法得易服勞役;裁判須定折算標準,並受勞役期間上限及易服期間補繳罰金的處理方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刑法》第 42 條的法定要件與數額、期間標準。關鍵在於分辨「裁判確定後多久未繳」與法條實際規定的「無力完納」:法條並未要求必須等候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須罰金於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無法完納:錯誤,為本題答案。 《刑法》第 42 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檢察官得依情形許可分期繳納,或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法條沒有「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無法完納」這項易服勞役要件,因此本項錯在增列法無明文的三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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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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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追訴權時效,是指犯罪後,檢察官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追訴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期間依各罪的最重本刑判斷,不是依實際宣告刑或最低刑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80 條規定的期間為:

法定最重本刑追訴權時效
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30 年
3 年以上、未滿 10 年有期徒刑20 年
1 年以上、未滿 3 年有期徒刑10 年
未滿 1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 年

解題方法

逐一找出各罪的法定最重本刑,再對照第 80 條級距。題目問「何者錯誤」,所以只要其中一個選項所列期間與法定級距不符,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甲犯殺人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 30 年:正確。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依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期間為 30 年。

(B) 乙犯強盜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 20 年:正確。 依本題命題所採的強盜罪刑度級距,其最重本刑落在「3 年以上、未滿 10 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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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下列何者並非其可為調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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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所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調查時,可以採取哪些方式。解題須分清楚「行政調查」與「搜索、扣押」:搜索、扣押不是地方政府可自行採取的調查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列有五種調查方式:

  1.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帳簿、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或物品。
  4.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調查。
  5. 必要時,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另依同法第 34 條,地方政府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這並未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搜索、扣押。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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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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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普通事故保險給付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醫療給付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法定項目,再將選項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所列項目逐一核對。五項中只有「醫療給付」不屬於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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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受僱於乙公司,受僱員工僅 1 人,並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受僱期間,甲遭受乙公司負責人性騷擾,甲遂離職並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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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的規定,關鍵在於區分「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與「雇主須訂定書面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兩種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因此,員工未滿 30 人的雇主,雖無訂定該辦法的法定義務,仍負有防治性騷擾的基本義務。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問的具體義務:乙公司是否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再依當時法條的門檻判斷:僱用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才有這項訂定義務;題目明確指出乙公司僅僱用 1 人,未達門檻。

甲已離職,不會改變公司是否負有訂定辦法的判斷;同樣地,員工人數未達 30 人,也不代表公司完全沒有性騷擾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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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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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事件的審理方式、費用及核發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10 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 第 13 條第 7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 第 13 條並保障被害人得聲請親屬或個案輔導的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第 16 條區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題目所述「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混淆了兩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法條規定:被害人是否能請社工陪同陳述、保護令是否可調解或和解、聲請是否收裁判費,以及緊急保護令是否一律以書面核發。與條文明確相符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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