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定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所定的公共造產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條文:「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條文明列的對象是縣(市)及鄉(鎮、市),不包括直轄市。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時,應選直轄市。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地方自治團體,再和各選項比對:
- 條文列有「縣(市)」:涵蓋縣及市。
- 條文列有「鄉(鎮、市)」:涵蓋鄉、鎮及縣轄市。
- 條文沒有列「直轄市」。
因此,只有選項 (A) 不屬於第 73 條明定應致力於公共造產的對象。
第 2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自治事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依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並由其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要分清楚「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委辦事項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的定義,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自治事項的來源、辦理方式與責任歸屬。題幹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定定義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地方制度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所列的「省、縣地方制度」內容。該項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各款事項,並以法律定之。其中包括縣議會的設置及議員選舉、縣的立法權,以及中央與省、縣之間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列有七款;目前條文仍是相同內容,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項,辨認是否為條文明文。
關鍵在於區分「中央與省、縣之關係」和選項 D 的敘述:憲法增修條文寫的是中央與省、縣之關係,未將直轄市納入此款,也未列出直轄市與縣彼此間的關係。因此,依官方答案,D 非屬該條明定的地方制度內容。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以及《地方制度法》列舉的地方自治事項。解題時要分清楚三種情形: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由中央立法而交地方執行,以及地方自治事項。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其後曾修正;以下就公共造產選項,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援引的法條與實際規定:
- 《憲法》第 108 條列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 《憲法》第 111 條規定未列舉事項的權限歸屬及爭議處理;第 118 條則是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
-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列有直轄市自治事項,包括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
對照條文後,只有 D 的權限配置符合《憲法》第 108 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並未將公共造產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題目把公共造產誤說成直轄市的明定自治事項。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直接規定的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法依法律設置的地方自治團體」之區別。解題時要看憲法是否直接提到該層級的自治,而不能只看該單位在地方制度法中是否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18 條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因此,直轄市的自治具有憲法依據。《地方制度法》則另規定鄉、鎮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等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憲法所保障」確認其詢問的是憲法層次的依據,再逐一比對選項:
- 憲法第 118 條直接規定直轄市自治。
- 鄉、鎮的自治團體地位,主要依《地方制度法》建立。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由《地方制度法》明定為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四個選項中,直轄市有憲法條文明文依據,應選 A。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正確。 憲法第 118 條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直接承認直轄市自治制度的憲法依據,符合題意。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屬法律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且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務」;委辦事項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務。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法律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並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這是《地方制度法》對自治事項的法定定義,辨認題幹中的關鍵字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設置地方自治團體之人口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所定地方自治團體的設置人口門檻。作答時要分清直轄市、市、縣轄市與鎮各自的人口範圍,並留意法條對「得設」的規定還可能附有地區發展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的人口級距:
- 直轄市: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
- 市: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
- 縣轄市:人口聚居達 10 萬人以上、未滿 50 萬人。
- 鎮:人口聚居達 5 萬人以上、未滿 15 萬人。
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比對人口級距即可。D 選項把鎮的上限寫成未滿 10 萬人,與法條所定未滿 15 萬人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是設直轄市的人口門檻;法條另要求該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第 8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由中央立法之事項,不得交由縣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對中央權限的分類。憲法第 107 條所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第 108 條所列事項則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因此,題目問「應由中央立法,且不得交由縣執行」的事項,關鍵在辨認憲法第 107 條的中央專屬執行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憲法條文:
- 憲法第 107 條列有「郵政及電政」,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 憲法第 108 條列有「行政區劃」、「教育制度」及「公用徵收」,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故只有「郵政及電政」屬於不得交由縣執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行政區劃:錯誤。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並非僅限中央執行。
第 9 題2 分
有關地方法規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四種地方法規的訂定及報送程序,關鍵是分辨「核定」與「備查」:
- 核定:須經監督或委辦機關同意,才能依規定發布。
- 備查:發布後報送有關機關知悉、查考,並非發布前取得同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規的訂定者與事項性質,再核對法條要求的程序: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是否須核定,依條例內容而有不同。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發布後原則上報送備查。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上報上級政府備查。
- 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特別留意它把「核定」或「備查」寫成哪一種程序,以及程序是在發布前還是發布後。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自治條例並非一律報監督機關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規定有罰則者,須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核定後發
第 10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透過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於 108 年 12 月 5 日公告當選,109 年 2 月 1 日就職。如欲罷免時,自何日起,即可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罷免提議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因此,須從就職日起滿一年後,才可提出罷免。
解題方法
題目提供兩個日期:108 年 12 月 5 日公告當選,以及 109 年 2 月 1 日就職。罷免期間以「就職日」為起算基準,公告當選日不作為起算日。
就職日為 109 年 2 月 1 日,滿一年之日為 110 年 2 月 1 日。因此,自該日起即可為罷免。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的「地方自治團體」,重點是區分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並且是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一般直轄市之區則屬行政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中的區屬於哪一類:若是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區長由市長任用,區公所辦理市政府交付的行政工作,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若是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依《地方制度法》具有自治地位。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31 條,重點是分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的制定主體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用於規範其內部運作;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規範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自治規則,還是立法機關制定的自律規則,再核對法條所定的制定主體與發布程序。凡把「自律規則」交給地方行政機關制定,或漏掉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的程序,都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用以規範立法機關內部事項的規則;不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制定。
第 13 題2 分
有關自治法規之發布與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自治法規公發布與生效程序,重點在三個期限: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自治條例後的公布期限、核定文送達後的公布或發布期限,以及核定機關決定是否核定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法規未按期限公布或發布時,依規定自期限屆滿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期限與法條用語:題目把 30 日改成 20 日、把第三日起生效改成第二日起生效,都是容易辨認的錯誤;再確認「一個月內核定,逾期視為核定」的規定,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提起覆議、報請上級政府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等情形外,地方行政機關應於 30 日內公布,不是 20 日內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直轄市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分配。解題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第 18 條列舉直轄市自治事項;第 19 條列舉縣(市)自治事項;第 20 條列舉鄉(鎮、市)自治事項。判斷時要看法條將事項歸在哪一級,而不是只看它是否與地方政府的事業或財產有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的列舉內容:合作事業、民防之實施及調解業務均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公共造產則列在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中,不是直轄市自治事項。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公共造產: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列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第 20 條列有「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第 1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6 條的自治法規分類與發布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
- 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 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須經法定核定程序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治法規的制定機關與法規名稱,再檢查罰則自治條例的核定程序。選項若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定義互換,或把各級地方自治條例名稱混淆,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是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 **(B) 錯誤。
第 16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受函告無效時的救濟,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發生執行爭議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當時的司法院解釋制度為準。
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則。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受函告無效的是哪一種規範」,以及「由誰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述的規範類型、函告機關及聲請主體:
-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受函告無效時,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得依規範類型循相應途徑處理。
- 委辦規則是辦理上級委辦事項的規範,地方行政機關須接受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受函告無效時,不能比照自治規則逕行聲請司法院解釋。
- 地方行政機關與同級地方立法機關間的執行爭議,應依《地方制度法》處理,不能直接將爭議送請司法院解釋。
據此可知,將「受函告無效的委辦規則」說成可由受委辦地方行政機關逕行聲請解釋,正是錯誤之處。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如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屬無效。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範。
第 17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認為中央進行代行處理前,所為之限期處分窒礙難行時,應採何種方式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及其申訴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已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符合條件者,上級機關得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作為,才得代行處理。同條並明定,地方自治團體認為這項限期處分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前限期處分」,再對照該條明定的救濟方式與期限:認為窒礙難行,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因此選 A。
此處是地方制度法特別規定的程序,不能只因限期處分具有行政處分的形式,就直接改採訴願或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並要求辨別鄉(鎮、市)與縣(市)的權限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第 20 條將「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之一;其中包括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以及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的設置、營運及管理。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列事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的鄉(鎮、市)自治範圍。容易混淆之處在於:勞工行政、經濟服務及水利事項雖然都是地方自治事項,但在本題涉及的法定分類中,屬於縣(市)自治事項;「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則明列於鄉(鎮、市)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 (A) 勞工行政事項:錯誤。 勞工行政事項列於《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的縣(市)自治事項,不是本題所問的鄉(鎮、市)自治事項。
第 19 題2 分
高雄市與屏東縣對於高屏溪流域內漂流物之處理,涉及跨區域之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者非屬可能之辦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所定的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高雄市與屏東縣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處理高屏溪流域漂流物涉及跨區域自治事項,應依上述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列出的辦理方式整理成三種:
- 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協商辦理。
-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逐項比對選項。前三種均能在法條中找到依據;「由地方自治團體委任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則不在第 21 條列出的方式內,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屬可能之辦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與「委託」的區別,以及委辦規則的訂定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非屬該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委辦的核心特徵是「上級交辦、下級執行、受指揮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區分委辦與委託,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委辦的法定定義及委辦規則的授權依據。A、C、D 分別對應法條內容;B 將縣(市)交由鄉(鎮、市)辦理事項定性為「委託」,與法定分類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市長辭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關於地方首長辭職後的生效程序、代理及補選規定。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法規,直轄市長辭職須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於核准辭職之日生效;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並依剩餘任期決定是否補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即可。辨別關鍵在於「提出辭職」與「辭職生效」不是同一時間:直轄市長的辭職須經行政院核准,並非提出當日即生效。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判斷自治條例得規定哪些行政罰。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第26條第2項允許自治條例就地方自治事項,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第3項則將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及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吊銷證照」會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並非上述條文列出的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列舉的處罰種類對照: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以及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的不利處分。選項中只有「吊銷證照」不在列舉範圍內,且其效果是消滅資格或權利,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若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關於行政院對此之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依民國 110 年法規,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作為義務適於代行處理時,行政院得命直轄市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作為,始得代行處理。
直轄市若認為限期履行的處分窒礙難行,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若認為代行處理違法,則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代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被代行處理的地方機關負擔。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核對四個關鍵點:義務是否適於代行、是否先命限期履行、申訴與行政救濟各在何時提出,以及費用由誰負擔。選項 (C) 把「申訴」與「行政救濟」的時點及對象混在一起,與條文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與下列何法規牴觸時不生無效之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自治條例」的效力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條例是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兩者制定程序與效力層級不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自治條例牴觸何者時,不生無效效果」,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列出的牴觸對象。法律、法律授權法規及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都在條文列舉之內;「同一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規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地方居民權利,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只限地方居民行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以設籍在地方自治區域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界定為直轄市民、縣(市)民或鄉(鎮、市)民;第 16 條則列出地方居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地方公共設施使用、福利與資訊請求等權利。要注意的是,法律列為居民權利,不代表該項權利只能由居民享有;部分權利也可能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提供給非居民或其他主體。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權利,再辨別它是「地方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還是「只有地方居民才能享有的權利」。題目問哪個敘述錯誤,因此選出把居民權利一概說成專屬自然人、排除其他主體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居民依《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的定義,是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但這不表示居民權利所涉的利益或權利,都專屬自然人享有。例如,地方公共設施的使用可能依設施性質及管理規定,提供團體或其他使用者使用;地方政府資訊也可由非地方居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公開。故「居民享有的權利」不等於「專屬自然人享有」,本選項過度限縮,為錯誤敘述。
第 26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居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的年齡與居住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其中,設籍居民得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地方社會福利等權利,也有遵守自治法規的義務。公民投票與公職人員選舉的年齡、居住期間,則分別依《公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兩種投票分開:
- 地方性公民投票: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宣告,且在該直轄市繼續居住滿 6 個月。
-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年滿 20 歲有選舉權,並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 4 個月,才是該選舉區的選舉人。
再核對選項所列年齡及居住期間,即可判斷哪一項把不同制度的門檻混在一起。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第 8 條規定,在各該直轄市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得為該直轄市公民投票案的投票權人。
第 2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之編組及調整,由何者訂定法規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村(里)編組及調整權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村(里)之編組及調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因此應選直轄市、縣(市)。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主詞「直轄市、縣(市)」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村(里)長所屬村(里)的「編組及調整」由誰訂定法規辦理,權責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不是中央機關、省政府或鄉(鎮、市)。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地方公職人員」的列舉,以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辦理性質、候選人資格和議長選舉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將村(里)長列為地方公職人員。《地方制度法》則將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實施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
解題方法
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確認村(里)長是否屬地方公職人員;再以《地方制度法》辨認直轄市選舉屬自治事項,而非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辦事項;最後核對山地原住民區長的居住區域,以及議長互選的投票方式。題目中「委辦」、「居住於該直轄市」和「無記名」都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村(里)長屬於地方公職人員。—正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列舉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會議員、直轄市長、縣(市)及鄉(鎮、市)公職人員、原住民區長,以及村(里)長。因此村(里)長屬於地方公職人員。
(B) 直轄市公職人員之選舉,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辦直轄市政府之事項。—錯誤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或職務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所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解除職權或職務的事由,以及第 80 條關於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議員有法定事由時,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其中「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致影響當選資格」,須以判決確定為要件。另依第 80 條,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也解除其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要件,特別留意判決是否確定。選項若將法條中的「確定」改成僅有一審判決,即不符合解除職權的完整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於必要狀況得召集臨時會,下列何者不屬於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規定的直轄市議會臨時會召集事由。解題時應直接核對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直轄市議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 直轄市長請求。
- 議長請求。
- 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 直轄市政府於休會期間有重大事項發生,經議長同意,或依議會決議請求召集。
-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移送覆議案時。
條文列舉的召集事由中,並沒有「內政部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屬於」召集事由,採取法條列舉比對即可: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34 條第 3 項所列主體或情形。市長、議長的請求,以及休會期間移送覆議案,均可在法條中找到依據;內政部要求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長辭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縣(市)長辭職後的職務處理,關鍵是分清楚「副縣長是否隨同離職」與「誰代理縣長職務」是兩件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副縣(市)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第 82 條則規定,縣(市)長辭職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符合條件時,並應辦理補選。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副縣長」在縣長辭職後的身分變化,再適用第 55 條的隨同離職規定。第 82 條的代理與補選規定,是用來判斷縣長職務如何接續,不能據此推論副縣長會繼任或繼續代理。
選項分析
- (A) 副縣長應隨同離職。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縣(市)長辭職時,副縣(市)長隨同離職。因此本選項符合民國 110 年法規。
第 32 題2 分
鄉之人口至少應在多少人以上,始置主任秘書 1 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鄉(鎮、市)公所人員配置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鄉(鎮、市)人口未滿 3 萬人者置秘書 1 人;人口達 3 萬人以上、未滿 6 萬人者,置主任秘書 1 人及秘書 1 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至少」多少人口才開始置主任秘書,應找出法規中「首次明定置主任秘書」的人口級距下限。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門檻為 3 萬人,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3 萬人:正確。 人口達 3 萬人以上,即進入置主任秘書 1 人的級距。
- (B) 6 萬人:錯誤。 6 萬人以上的級距也置主任秘書,但不是最早開始置任的門檻。
第 33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重點是直轄市長的任期與連任限制、副市長的設置及去職規則,以及秘書長的任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直轄市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直轄市政府得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法條關鍵字逐項比對:任期看「連任一屆」;副市長看「基本二人、人口達 250 萬以上得增置一人」;秘書長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市長離職時則看副市長是否「隨同離職」。依此即可判斷,只有 D 符合當年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下列何者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市長任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對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這些職務原則上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市長任免;但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其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不適用這項原則。
「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是職務待遇與職等的比照規定;本題要辨別的是,哪個職務適用「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市長任免」的一般規則。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述職務適用的規範,再將選項對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例外清單:
- 民政局局長:不在例外清單內,適用一般規則。
- 警察局局長:屬警察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主計處處長:屬主計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人事處處長:屬人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第 3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民意代表任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任期均為 4 年。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種地方民意代表,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的任期規定。三者任期相同,均為 4 年,因此選擇「均為 4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方式。依民國 110 年有效條文,議長、副議長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記名投票規定係《地方制度法》於民國 105 年修正增訂;截至民國 110 年已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記名投票」與「互選」。議長由議員彼此選出,因此是議員互選;投票方式則依法採記名投票。題目問的是議長選舉,套用這項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高雄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無權向下列何者提出質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所定的直轄市議員質詢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議員得向前述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質詢。
判斷關鍵是:被質詢者是否屬於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即使是公立學校的機關首長,也不因此成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市長、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及不屬於上述範圍者。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所列身分者,議員得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不符合者,便不是該條所定的直接質詢對象。
選項分析
- (A) 高雄市市長:錯誤選項。 市長是直轄市行政首長,定期會應提出施政報告,議員得就市政施政提出質詢。
- **(B)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校長:正確答案。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新北市議會之職權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會職權,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組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列出直轄市議會職權,包括議決直轄市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議員提案事項,以及接受人民請願等。
烏來區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並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因此,涉及烏來區自治事項的區規約,應由烏來區民代表會議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新北市議會」的職權,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對照。前三項中,人民請願、直轄市附加稅課及市議員提案事項,均明列為直轄市議會職權;烏來區規約則屬烏來區自治機關的權限,不是新北市議會職權。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6 條,重點是自治條例的名稱,以及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罰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罰鍰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各選項是在考「自治條例的名稱」或「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的範圍」。關鍵在第 26 條列舉可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法規,只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沒有「鄉(鎮、市)規約」。因此,B 把鄉(鎮、市)規約也納入,與法條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非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之互動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權限分工及互動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提出議案、編製並提出預算及執行議決事項;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議決自治事項、審議預算,並依法律監督行政機關。
「覆議」與「不信任案」則分屬中央政府體制中的制度: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對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得依法提出覆議,但地方立法機關並無對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提出不信任案的權限。因此,將兩者並列為地方機關間的互動方式,並不正確。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權限分工。若選項中的制度有一項不適用於地方自治機關,即屬錯誤。本題關鍵是辨認「不信任案」:地方制度法未設地方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提出不信任案的制度。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鄉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由鄉民代表會完成審議,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的「總預算案逾期未完成審議」處理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地方政府得就原提預算案中尚未審議完成的部分,報請相應的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並於 1 個月內決定。鄉(鎮、市)層級應報請縣政府邀集協商。
這項規定處理的是預算審議延宕,並非讓鄉公所自行執行未審議部分,也不是由代表會以外的機關直接取代法定協商程序。現行《地方制度法》已修正其他條文;本題所涉第 40 條第 4 項的協商處理規則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鄉總預算案」和「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辨認適用層級:鄉(鎮、市)公所得就未完成審議部分,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並在 1 個月內決定。
第 42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僅得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對中央事權的分配。依第 107 條,列舉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第 108 條則規定部分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由中央訂定標準、省執行。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第 107 條所列的中央專屬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條文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條文:
- 第 107 條列有「司法制度」、「郵政」及「幣制及國家銀行」,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 第 108 條列有「教育制度」,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由中央訂定標準、省執行。
因此,教育雖是中央參與立法與規範的重要事項,但其規範方式不同於第 107 條「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權類型。題目問「不屬於」者,應選教育。
第 4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雲林縣政府對林內鄉公所作成代行處理之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依民國 110 年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監督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縣政府代行處理鄉公所事項時,通知後該事項移轉至代行處理機關,直到代行處理完竣;代行費用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被代行處理機關認為代行處理的處分違法,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正確列出三件事:代行處理的適用範圍、事項移轉與費用負擔、行政救濟。本題最容易誤判的是把代行處理限縮為「委辦事項」;但第 76 條是以地方政府或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為要件,並未限於委辦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76 條的適用範圍並非僅限於「委辦事項」。
第 44 題2 分
有關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4 項所定的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題目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直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第三日」規定,因此選 3 日。題幹問的是法規生效日,不能誤把公布或發布當日算作第一日而選成 4 日。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縣議員甲於就職後 1 年不幸身故。關於補選與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判斷縣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後,是否須辦理補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縣(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兩項門檻是「或」的關係;達到其中任一門檻,就應辦理補選。單一議員死亡雖然造成缺額,仍須看缺額是否達到法定門檻。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死亡屬於法條列舉的缺額原因,再看題目是否提供缺額比例或該選舉區缺額比例達到門檻。題目只說一名縣議員死亡,沒有表示總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因此不能只因發生死亡就認定必須補選。這正是選項 D 所述的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下列何種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其他行政罰的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上述行政罰種類與本題相關規定在命題當年已明定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法規」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列舉的項目。選項中,「勒令停工」明列於法條;「命令歇業」、「吊銷執照」及「公布姓名」則不屬該項列舉的種類。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教育文化經費的規定,以及《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財政補助、協助金與預算籌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年度總預算等,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地方政府未依該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用語:是「補助」還是「協助金」、法律規定的是「得」還是「應」,以及處分效果是「酌減」還是「不得提供」。D 選項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其餘選項則把《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的文字改寫,因此可直接由條文辨別。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第 163 條規定,邊遠及貧瘠地區的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重要的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選項改成「由國庫支應」及「應由中央自行辦理」,兩處都與原文不同,尤其「得」不能改成「應」,「辦理或補助」也不能縮成「自行辦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163 條]
第 4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副市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對直轄市副市長的設置、任命及職務列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關鍵在任命權由誰行使:法條明定「由市長任命」,並沒有「經市議會同意」的程序,因此含有市議會同意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如何籌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的安排。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但其實施自治所需財源,依法由所屬直轄市設算補助,並須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的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 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相關因素予以設算補助。判斷重點是補助責任的主體為「直轄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自治所需財源如何籌設」,再對照法條確認由哪一級政府負責補助。法條指定由所屬直轄市設算補助,因此選項中提到「由其所屬之直轄市予以預算補助」者,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從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等國際文件觀之,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關係之發展趨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的關係,尤其是自治團體合作、中央監督的範圍、司法救濟,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轄區變更時的程序要求。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國際文件原則為準。
《歐洲地方自治憲章》可掌握四項重點:第 8 條涉及行政監督,第 10 條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合作及組成聯合組織,第 11 條保障司法救濟,第 5 條則要求變更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前,須先諮詢相關地方社群;如法律允許,可透過住民公投進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上述原則即可。A、B、C分別對應自治團體合作、委辦事項監督及司法救濟,均符合地方自治文件所呈現的發展趨勢。D所稱「無需事先與相關地方自治團體進行協議」,與轄區變更前應先諮詢受影響地方社群的原則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須留意,國際文件要求的是事前諮詢,並非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對轄區變更享有否決權,也不必然等同取得其同意;但不能因此省略事前諮詢程序。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