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何者設算補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該條所列因素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此處的關鍵是分清「設算補助」的主體與「中央機關」的職掌:法律明定由直轄市負責設算補助;題目問的是由何者辦理,不是由哪個中央機關主管原住民族或財政事務。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主詞即可:第 83 條之 7 規定「由直轄市……設算補助」,因此選直轄市。題目中的「設算補助」是財源配置責任,不是由山地原住民區自行補助,也不是由中央部會替代直轄市辦理。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成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的組成。判斷關鍵是:該行政區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以及該職務是否屬於其立法機關的成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因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區民代表,是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的成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的機關或職務,再確認它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區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諮議會、區政諮詢委員及村(里)民大會主席,均不符合這項身分。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名稱之變更,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的名稱變更程序,以及第 14 條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界定。依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第 6 條則規定各層級名稱變更的提案、議決與核定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相關程序為: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 縣(市):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定。
- 鄉(鎮、市)及村(里):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層級,再依序核對「提案機關、議決機關、核定機關」。名稱變更須由該層級的行政機關提案,交同層級民意機關通過,再報法定上級機關核定。比對後,只有 D 符合鄉(鎮、市)名稱變更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並不只有三者的集合以外的省、區、村(里)等名稱;但本選項列舉本身恰好是第 14 條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錯誤在「僅指」?依第 14 條定義,確實正是這三類,故本選項應判為正確。
第 4 題2 分
有關我國施行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基本理念、分權功能,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機關組織與運作關係。地方自治以住民自治為基礎,地方自治團體並設有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兩者依法分工並相互制衡。
本題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地方自治的分權性質:地方自治是中央與地方間的垂直分權,使地方得在法定範圍內處理自治事務;「水平分權」則是同一層級不同機關間的權力分立,例如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間的分工制衡。因此,將地方自治說成基於水平分權,與地方自治的基本分權概念不符。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乃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正確。 住民自治強調地方公共事務應由地方住民透過選舉、參與及其他民主方式決定,是地方自治的重要理念。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構成要素?
核心觀念
地方自治團體是一定區域內,由居民組成,並在法律與憲法保障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公法人。其基本構成要素可整理為:居民、自治區域、自治權。司法權則屬國家司法體系的權限,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素。
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列舉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地方自治團體的三項基本要素:居民、區域、自治權。三者都是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及運作的必要基礎;司法權則不是地方自治權的內容。據此選出 (A)。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A 縣為規範燃煤工業廠商之污染行為,欲制定自治條例加以規範,在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下,最高只能規定處以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自治條例所定罰鍰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時,得規定罰鍰;但依同條第 3 項,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題目已說「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因此直接適用 10 萬元上限。題目中的燃煤工廠污染行為不會改變這項罰鍰額度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自治條例」及「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兩個關鍵,再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該項規定的上限是 10 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是指符合規定時可連續裁罰,不會因此提高單次罰鍰的法定上限。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之性質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以及公法人依組織基礎所作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
就組織性質而言,地方自治團體以一定地域內的居民為組成基礎,屬於「人的組織體」,因此具有公法社團法人性質。題目選項中的「社團法人」是指這種以人為組成基礎的團體類型。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確認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再看選項要辨別的是哪一種組織型態:
- 以人為組成基礎:社團法人。
- 以特定財產為組成基礎:財團法人。
- 以供公眾使用或達成特定公共目的的設施、財產為中心:營造物法人。
- 依私法成立、受私法規範的法人:私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以地域內居民為基礎,故符合社團法人的組織特徵。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種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亦得交由縣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所列的中央權限。條文規定,列舉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也就是說,這些事項原則上由中央制定法律並執行,但憲法明文容許交由省、縣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108條第1項第5款明列「銀行及交易所制度」,正是本題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及「亦得交由縣執行」兩個關鍵語句,再對照憲法第108條的事項清單。選項中,只有「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列於第108條第1項,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中央財政與國稅:錯誤。「中央財政與國稅」屬憲法第107條所列的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不是第108條所列可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 **(B) 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錯誤。
第 9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之憲法制度保障,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制度保障,以及地方自治權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第 550 號及第 553 號解釋,地方自治具有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其核心包括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與權限,以及地方自治所需的財政自主。地方自治並非不受法律規範,但法律不得侵害憲法保障的核心內容。
以下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把地方自治保障說得過窄,或是否忽略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立法規範間的界線。地方制度保障不代表每個地方行政層級都不能調整,也不表示立法院不能邀請地方行政人員備詢;重點在於是否侵害地方自治團體受保障的核心權限。
選項分析
(A) 鄉(鎮、市)不受憲法制度保障,法律得廢止鄉(鎮、市)——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對地方自治制度的保障,核心在直轄市與縣的地方自治制度;鄉(鎮、市)並非憲法直接保障的自治團體層級,其組織與存廢得由法律規定。因此,法律得調整或廢止鄉(鎮、市)的制度安排,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地方財政自主權不受憲法制度保障,故法律得規定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錯誤
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包含地方財政自主,地方須有履行自治事務所需的財源。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指出,全民健康保險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政府仍可能依法律負擔一定比例的保險費;
第 10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民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對地方自治團體居民身分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依此,成為直轄市民的法定要件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在該直轄市地方自治區域內;條文沒有要求實際居住滿一定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5 條的兩項要件,逐項比對選項。凡是條文明定的條件,即為直轄市民身分要件;條文未要求的居住期間,就不能額外列為必要條件。因此,「須居住滿 4 個月以上」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範圍,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村、里是其下設的地方行政區域,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臺灣省亦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依法辦理自治事項。直轄市雖由中央直轄,仍是地方自治團體,且具有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組織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地方自治團體,再判斷其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題目要求找「錯誤」敘述,因此只要找出與地方自治團體定義或法律地位相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法源、組織自治條例程序、所屬機關層級,以及特定主管或首長的任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中央訂定的組織準則」與「地方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前者提供組織設置的共同規範,後者由地方政府擬訂並依法律所定程序審議、備查。再逐項核對機關層級及人事任免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準則由中央訂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依該條授權訂定,並非題目所稱「內政部所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通則」。選項混淆了法規名稱及訂定依據,因此為錯誤敘述。
第 13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關於直轄市收入中遺產與贈與稅之分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收入如何分配給地方政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中央在直轄市徵起的遺產及贈與稅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或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則各有百分之八十給當地地方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直轄市」徵起的收入,再對照法條中該類地方政府的比例。題幹限定直轄市,因此適用百分之五十,無須與市或鄉(鎮、市)的比例混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與特性。依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地方制度法》並規範其種類、區域、自治權限與組織。
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自治權的區域團體,例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它具有公法人地位,但不是《行政法人法》所稱的行政法人。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法條定義確認地方自治團體的兩個關鍵特徵:依法律制度實施地方自治,以及具有公法人地位;再以其「以一定地域及該地域居民為基礎」的性質,判斷區域性選項。最後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兩者都是公法上的組織類型,但法律地位和功能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係屬公法人: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明定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公法人得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地方自治團體並依法享有自治權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規則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規則的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訂定自治法規;其中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的自治法規,稱為「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的名稱得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條列出的自治規則名稱,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中「規則、細則、綱要」均在法定名稱之列;「基準」不在列舉名稱中,因此選出 A。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條例「應經核定者」處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自治法規的核定、公布與生效程序。自治條例須經上級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核定後,地方行政機關應依法公布。若地方行政機關逾期未公布,法律另設代為發布及生效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但未改變本題所考的第 32 條程序。
解題方法
先掌握核定期限的效果: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若未在期限內決定,法律規定「逾期視為核定」,不是視為不予核定。再看公布期限及逾期效果,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自治條例經核定後,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文送達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自收到核定文起,應於 30 日內公布。選項所述程序及期限符合規定。
第 17 題2 分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為辦理預防接種事宜而訂定 A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該自治規則不得牴觸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7 條所定自治規則的概念,以及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的牴觸無效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潮州鎮公所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自治規則與下列規範牴觸者,無效:
- 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 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 該自治團體自己的自治條例。
題目問的是「非該自治規則不得牴觸之對象」,因此要找出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規種類,再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的自治規則,法規種類不同;不能只因為規範來自上級地方政府,就一律當作「上級自治條例」。
本題依官方答案,縣政府訂定的 C 自治規則不在第 30 條第 2 項明列的牴觸對象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屏東縣議會三讀通過,並經公布施行之 B 自治條例:錯誤選項。 B 是縣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屬於潮州鎮的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鄉(鎮、市)自治規則不得牴觸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第 18 題2 分
縣(市)訂定發布有關衛生事項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下列何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所定的自治規則發布後備查機關。縣(市)政府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常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等名稱發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發布後,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規定函報備查。題幹明示規範的是「衛生事項」,應按事項性質找主管機關,因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治規則」發布後的備查機關,而非自治條例的核定或公布程序。再依題幹的「衛生事項」判斷主管領域:地方政府訂定衛生事項規則,對應中央層級的衛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生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重點是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經核定、公布或發布,以及何時生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法規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另定施行日期者,依其所定日期。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中的期限與生效日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核定期限為「一個月」、逾期效果為「視為核定」、核定文送達後公布或發布的期限為「三十日」,而一般生效日是「第三日起」。選項 C 將生效日寫成第五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5 款所列的直轄市自治事項「經濟服務事項」,並要辨認其中哪些屬於直轄市事業之經營及管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5 款第 5 目列有:
直轄市合作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之經營及管理。
這項列舉未包括「直轄市公共造產事業」。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的是「非屬」事項,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5 款第 5 目所列的事業類型。選項中凡能對應法條列舉者,均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未列入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社會服務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列的直轄市自治事項,範圍包括「社會服務」及「教育文化與體育」等類別。判斷選項時,須依條文的事項分類與實際用語核對,不能只因某事項和社會服務有關,就認定它屬於「社會服務」自治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三款「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列有公益慈善事業、宗教輔導及殯葬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社會教育相關機構則另列於教育文化與體育事項。
解題方法
依序將各選項與第18條的直轄市自治事項對照:若條文將該事項列在「社會服務」款內,即屬題目所問的自治事項;若條文將它列於其他款,或選項用語並非社會服務款所列事項,則不選為社會服務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所定之停止直轄市長職務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所定地方首長的停職事由。依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 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涉嫌犯前款以外之罪,該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經第一審判處有罪。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78 條第 1 項的犯罪類型、判決審級與刑度門檻,或是否屬羈押、通緝情形。一般詐欺罪若不在第一款列舉罪名內,須符合第二款的重罪門檻;不能只因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就認定必須停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得設置副市長及秘書長各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判斷直轄市政府副市長與秘書長的法定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 2 人;人口達 250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副市長 1 人。直轄市政府另置秘書長 1 人。
解題方法
先看人口是否達到 250 萬人的增置門檻:
- 人口未達 250 萬人,副市長為 2 人。
- 秘書長不依人口級距增減,均為 1 人。
因此,本題配置為副市長 2 人、秘書長 1 人。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A 縣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應由下列何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或得逕為代行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因此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若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得由法定機關命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
依民國 112 年的法規,命令縣政府限期作為、必要時代行處理的機關包括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及縣政府。應依題目所述機關層級及選項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縣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及「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這是《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所定代行處理的適用情形。題目問對縣政府行使該權限的機關,應辨認法條列舉的機關;選項中符合者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雖列有行政院,但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法條適用機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不是本題指定情形的正確選項。
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之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下列何者解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爭議處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則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鄉(鎮、市)間則由縣政府解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的層級:題目是「直轄市之間」,直接套用《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直轄市間」的規定,處理機關是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第 3 項對地方議會「預算案附帶決議」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的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地方政府或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因此,正確表述是「應」參照「法令」辦理。現行法相關規定亦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預算案的「附帶決議」,再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第 3 項的兩個關鍵用語:
- 法條用「應」,不是「得」。
- 法條用「參照法令辦理」,不是「參照行政慣例辦理」。
兩者都吻合的選項即為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地方居民有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關於該義務之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對地方自治團體開徵地方稅的權限,以及「臨時稅課」是否得透過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第 6 條則規定,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完成三讀程序後公布實施。
另依同法第 2 條,鄉(鎮、市)地方稅的範圍是「臨時稅課」。因此,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有依法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的權限,但可開徵的稅課類型依層級而有差異。
解題方法
先看第 6 條: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須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並完成地方立法程序。再看第 2、3 條: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開徵哪些稅課,且第 3 條明文包括「臨時稅課」。因此,凡主張不得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或不得開徵臨時稅課的敘述,都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得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正確。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直轄市開徵地方稅應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依第 3 條,直轄市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課稅總收入之 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哪些國稅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各稅目適用的比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當時該條規定,所得稅總收入的 10%、營業稅扣除相關費用後收入的 40%,以及貨物稅總收入的 10%,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課稅總收入之 10%」且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級地方政府。逐項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
- 貨物稅:總收入 10% 統籌分配。
- 營業稅:依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收入按規定比例統籌分配,並非總收入 10%。
- 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各有其地方分配規則,不符合題幹所述的 10% 統籌分配方式。
因此選貨物稅。
選項分析
(A) 營業稅:錯誤。 民國 112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規定,營業稅收入扣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按規定比例作為統籌分配稅款;不是「課稅總收入之 10%」。
第 29 題2 分
直轄市自治條例立法原則創制案之公民投票通過後,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及同條關於立法原則拘束力、疑義解釋機關的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可以創制「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通過後,由政府研擬自治條例提案送議會審議,並受法定期限及立法原則拘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通過後的三個法定效果即可判斷:
-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提案並送議會。
-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立法原則於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 若議會制定的自治條例是否牴觸創制案立法原則發生疑義,由提案人領銜人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此,將解釋機關寫成行政院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的年齡、居住期間、原住民選舉資格,以及投票地點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4 條,國民年滿 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第 15 條規定,具有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者,須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才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至於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第 15 條另定須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符合前述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即可:先看年齡與監護宣告,再看居住期間;遇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另確認是否限具原住民身分者;最後核對投票地點是否為戶籍地投票所。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行政首長之薪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對地方行政首長待遇及村(里)長職務性質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區分「有薪給的地方行政首長」與「無給職的村(里)長」,並留意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補助項目及標準,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逐項核對:
- 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的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依法定方式支給。
- 村(里)長為無給職,但公所應編列事務補助費;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因此,選項若將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說成可由法律授權另行規定,便不符合條文所要求的法源形式。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縣(市)長任用之人員,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縣(市)政府首長及所屬人員的任免方式、職務列等,以及哪些主管或機關首長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4 條、第 16 條。
解題方法
先分清三件事:人員由誰任命或任免、職務是否列為政務職,以及職務比照哪一職等。再對照條文中的比例與例外規定,即可排除把「部分得列政務職」說成「全部都是政務職」的選項,並判定專屬人事管理職務的任免規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副縣(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縣(市)長任命並報內政部備查;但不是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選項混淆「任命」與「依任用法任用」。
- **(B) 錯誤。
第 33 題2 分
縣(市)得設置幾位副縣(市)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所定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的設置數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人口達一定門檻者,得增置一人。因此,縣(市)得設置一至二位副縣(市)長。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條的兩層規定:一般縣(市)設一位;符合人口條件時,得再增置一位。將基本員額與增置員額相加,最高為二位,故選項須涵蓋「一至二位」。
選項分析
- (A) 至多 1 位:錯誤。 忽略符合法定人口條件的縣(市)得增置一位副縣(市)長。
- **(B) 1 至 2 位:正確。
第 34 題2 分
關於地方議會之召集與延長,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有關地方議會定期會的召集、延長會期及延長會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依條文所定程序,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直轄市議會延長不得超過 10 日,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誰提出延長需求」和「誰作成延長會期的決議」並不相同。市長可以提出要求,但延長會期須提經議會大會決議;不能把市長的要求說成由市長召集延長。
選項分析
(A) 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會議: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若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法條另定有副議長、副主席及議員、代表互推召集人的順序;本選項所述一般原則正確。
第 35 題2 分
關於縣議會之定期會,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關於縣(市)議會定期會的召集、會期日數及延長會期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及停會在內。縣(市)議會每年審議總預算的定期會,符合特定條件時,得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先確認例假日與停會是否計入會期,再看議長未召集時的遞補召集順序,最後判斷縣長要求延長會期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70 日的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每年定期會的會期上限合計為 40 日,分次開會時,每次不得超過 20 日。因此「每次不得超過 70 日」不適用於縣議會。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我國地方制度劃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的地方層級劃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地方先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再劃分為「縣、市」。縣、直轄市等地方層級之下,另有鄉、鎮、縣轄市、區等次級區域。
要注意,「地方劃分」是在辨認行政區域層級;《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稱的地方自治團體,則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省雖在第 3 條的劃分架構中,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是哪一層級,再對照第 3 條的順序:
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地方先劃分為省、直轄市」及「省有下一層級劃分」兩項內容。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縣政府對縣議會之決議提出覆議案,若縣議會未在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其法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議會覆議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政府認為縣議會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依規定提出覆議;縣議會收到覆議案後,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縣議會收到的是縣政府提出的覆議案;二是縣議會在法定 15 日內「未作成決議」。直接套用《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逾期效果,即原決議失效,無須再判斷議會是否表決維持原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嘉義縣議會開會時,下列何者無接受議員質詢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的議員質詢權。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縣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縣議員得就主管業務向上述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
因此,判斷是否有接受質詢義務,關鍵在於該職務是否屬於縣長、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縣政府所屬機關首長。地方選舉委員會則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因設於嘉義縣或主任委員由地方官員兼任,就成為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逐一辨認職務隸屬:
- 縣長屬法條明定的質詢對象。
- 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也屬法定質詢對象。
- 不屬於上述範圍、且不隸屬縣政府的機關首長,沒有依此條接受縣議員質詢的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人民不服直轄市政府在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作成之行政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中央主管部會應為如何之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事項的「合法性監督」與委辦事項的「適當性監督」如何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條文以違法作為監督介入的依據,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僅因認為地方處分不當,就加以變更。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指定的事務性質:直轄市政府作成的處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不是受上級委託辦理的委辦事項。自治事項由地方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中央監督著重於確認是否違法;中央受理訴願時,得審查處分是否違法,但不得以政策判斷或妥當性為由審查其是否不當。因此應選「僅得審查是否違法」。
選項分析
- (A) 得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錯誤。「違法或不當」是訴願法的一般救濟用語;但題目特別指定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主管部會的審查受自治監督界限拘束,不能進一步審查處分是否不當。
第 40 題2 分
縣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所定地方首長因重病長期不能執行職務時的處理方式。依第 80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或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而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者,應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程序解除職務。
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長由內政部解除職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罹患重病」且「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的情形。接著依第 80 條所指的第 79 條第 1 項,確認縣(市)長的職務解除機關,即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國稅與地方稅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均屬國稅;房屋稅則屬直轄市及縣(市)稅。判斷時應看法律所列的稅目歸屬,而不是依稅名或徵收方式推測。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的國稅項目,再辨認房屋稅的地方稅性質。四個選項中,只有房屋稅不屬於國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對於地方治理主要的運作意涵,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運作意涵。地方治理重視地方公共事務中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及居民等多元利害關係人的互動與協力。分析治理時,須觀察各方的權力關係、利益追求,以及地方政治與制度脈絡;其運作並非由政府單方面決定,也不能只用市場機制或正式規則來解釋。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多元行動者互動、權力與利益相互影響、須考量地方情境」這些特徵。凡將地方治理限縮為政府單方決策、正式規則優先,或只強調市場機制者,均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公共問題涉及多元利害關係人,各方立場與利益可能不同,地方治理強調透過協商、合作與互動處理問題,不是由政府單方面解決。
第 4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間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訂定行政契約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規定,重點在行政契約應記載的事項、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職權或管轄權調整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契約履行爭議的處理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至第 24 條之 3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合作,並得訂定行政契約;發生履約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即可判斷。尤其要注意履約爭議的兩種法定途徑是擇一可行: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因此,將協調途徑說成「不得」採行,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我國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區劃的層級,以及「行政區域」與「地方自治團體」的區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14 條。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再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之下則有區,部分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
要特別區分:省是行政區域,但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山地原住民區也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檢查行政區劃法制、區域數量、自治團體地位及直轄市下級區劃。最關鍵的判斷是:行政區域不必然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因此,選項列出兩個省,不代表省仍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民意代表得依地方制度法支領之報酬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所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領的費用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條文列有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與膳食費,並未列出「特支費」。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明列的項目核對。研究費、出席費及交通費都有法條依據;「特支費」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舉之跨域合作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的跨區域合作方式。依民國 112 年適用條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福利,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上述合作並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4 條之 1 的合作方式。前三項都是條文明列的方式;「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 D。
要留意「指定辦理」是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在跨域自治事務協商辦理上的權限,不能因此視為第 24 條之 1 所列的合作方式。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所列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事項涵蓋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環境衛生、營建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以及其他依法賦予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權限原則上準用鄉(鎮、市)規定,但不包括稅捐及公共債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的列舉事項。選項若屬法條明列的自治事務,即為自治事項;若涉及法條排除的稅捐或公共債務,即非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課稅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所定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稅課徵權限與程序。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均得依自治財政需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開徵地方稅;開徵時須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並遵守法定立法及報備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不是「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選項的關鍵字,對照《地方稅法通則》:
- 課稅主體與地方稅範圍:第 1 條、第 2 條。
- 開徵地方稅的程序:第 6 條。
- 不得開徵的事項:第 3 條。
本題最關鍵的程序用語是「備查」與「核定」:第 6 條採備查程序,因此把備查說成核定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稅法通則》第 1 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辦理;
第 49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關於原住民族土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對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益分享及土地利用受限制時損失補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若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述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敘述對照第 21 條的三項規範:
- 開發等行為:須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 營利所得:須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 利用權受限制而受損:由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
前三項分別呼應上述規定;選項 D 將法條所稱的「預算補償」寫成「國家賠償」,法律概念與法條用語均不相同,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定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包括:
-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自治權限爭議的處理,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的三類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即可。A、B、D 都能對應到法條列舉的重大政策、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創制或自治法規複決;C 所稱「地方自治權限爭議之處理」則非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法定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