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以及憲法保障與法律設置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不只包括憲法保障的層級;法律也可以設置其他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及市。相較之下,縣轄市是縣之下的行政區域,其地方自治地位主要由法律規定,並非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行政層級,再判斷其自治地位的法源:
- 直轄市、縣及市,屬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
- 縣轄市隸屬於縣,屬縣以下的地方自治層級,依法律設置。
因此,題目問「非屬於憲法保障」者,應選縣轄市。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經濟部與雲林縣政府間,如就自治權限產生爭議時,應由下列何一機關來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如有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經濟部是中央機關,雲林縣政府是縣級地方機關。題幹問的是兩者「就自治權限產生爭議」由何機關解決,屬中央與縣之間的權限爭議,因此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答案為立法院院會。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可能在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行使監督或處理權,但本題是中央與縣之間的權限爭議,法定處理機關是立法院院會。
第 3 題2 分
我國實施地方自治,除憲法相關規定外,下列何者為目前施行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制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制規範。地方自治除了依憲法相關規定實施外,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地方制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自治權限、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以及地方自治監督等事項,是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現行基本法制,還是過去特定階段、特定地方適用的規範。題目問「目前施行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制規範」,應選涵蓋我國地方自治制度、且命題當年有效的通案法律;符合此條件的是《地方制度法》。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之下列機關首長中,何者適用中央人事一條鞭之體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的任免制度,尤其是警察人員適用的專屬人事管理體制。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警察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他機關首長原則上由市長依法任免。
警察人員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其人事管理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具有中央統一管理、任用及陞遷的制度特色,常稱為人事「一條鞭」。
解題方法
先看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是警察機關首長,再依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專屬人事管理職務判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長屬警察首長,依警察人事法制辦理,因此適用中央人事一條鞭體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地方層級、區內編組,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與適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直轄市劃分為區;鄉以內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編組為里。另依同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原則上準用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則準用縣與鄉(鎮、市)關係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地名的行政層級,再對照法條:
- 臺北市是直轄市,臺東市是縣轄市,兩者內部劃分不同。
- 大林鎮是「鎮」,其內部編組為里。
- 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都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直轄市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的直轄市自治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18 條第 11 款第 1 目明定,直轄市公共安全事項包括「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因此,選項若與法條列舉的自治事項相符,即為正確答案。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事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的用語與範圍。判斷時要分清楚事項的層級與法律動詞:例如人民團體是「設立」還是「輔導」,都市計畫是「核定」還是「擬定、審議及執行」,都會影響答案。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警政之實施: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1 款第 1 目將「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與本選項相符。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之副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關於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的設置規定,以及人口達一定門檻時準用直轄市規定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的縣(市),則準用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依該規定,直轄市人口達 250 萬人以上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人口門檻及其效果:
- 125 萬人以上: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 250 萬人以上:準用直轄市規定,可依直轄市規定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再逐項核對選項的人口門檻、人數,以及是否正確表述「準用」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直轄市長依法由副市長代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對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與「停職」分別如何代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停職時,則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再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停職」還是「辭職、去職、死亡」。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法律明定由副市長代理;辭職、去職或死亡則屬於不同的首長缺位情形,依法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因此,題目問「依法由副市長代理」時,應選停職。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鄉(鎮、市)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6條「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鄉(鎮、市)民享有的權利包括: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以及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用語,尤其注意三個限制:創制、複決的對象是「地方自治事項」;公共設施只有「使用之權」,條文沒有保證免費;資訊公開權是「依法」請求。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為雲林縣林內鄉鄉民,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5 至 17 條有關地方自治居民身分、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5 條,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該鄉(鎮、市)民。第 16 條列出地方自治居民的權利,包括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權;第 17 條則明定居民有繳納自治稅捐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鄉民」的法定身分: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該鄉設籍。設籍不等於實際居住,因此可由此檢視選項 B、C。再對照第 16 條的居民權利與第 17 條的居民義務,判斷 A、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基層自治人員的設置與產生方式,重點是區分「依法選舉」與「依法任用」,並掌握里長的職務性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特別留意里長是否為有給職。直轄市長、縣長及里長由選舉產生;直轄市區長則由市長依法任用。題目官方答案為 D,因此關鍵在於 D 將里長職務寫成「有給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並置副市長 2 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選項所述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法設立之地方自治團體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市轄區的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法設立、實施地方自治並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同法第 3 條所列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的一般市轄區則是行政區域,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判斷時,關鍵在於該區是否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政層級與性質:直轄市、縣、鄉,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直轄市的一般市轄區則不具此地位。因此,找出一般市轄區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雲林縣政府為充實財源,得對下列何者開徵特別稅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但不得對條文列舉的事項開徵,包括「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以及「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選項與不得課徵的事項。地方稅法通則於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修正;本題所考第 3 條的限制內容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地域界線:禁止對「轄區外」的交易開徵,因此在雲林縣轄區內發生的交易,不在這項禁止範圍內。其餘三個選項則分別直接對應第 3 條列明的禁止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事項、委辦事項與地方自治監督,關鍵在於兩種事項的權限及監督方式不同。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權限內自行處理的地方事務,原則上享有立法權與執行權;上級機關以適法性監督為主。
- 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或上級政府委託辦理的事務,地方機關須依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執行,並得依法訂定委辦規則。
- 《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所定聲請司法院解釋的規定,適用於特定自治事項有無違法發生疑義的情形,不能直接套用到委辦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依序對照《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9條、第75條第8項,再用司法院釋字第553號確認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差異。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司法院解釋的法定聲請事由,限於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不在此列。**因此,D 把委辦事項也說成可以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司法院釋字第553號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原則上享有立法權與執行權。因此「就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正確。
第 15 題2 分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的自治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發布後,應依規定函報相關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治規則的制定主體:由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事項訂定;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制定主體、名稱規定或發布後的報備程序說對。題幹問的是「何者正確」,因此應選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內容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縣(市)與其他縣(市)為處理跨區域有關環境保護之自治事務,訂定行政契約;如遇有爭議時,得報請下列何一機關協調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第 24 條之 2 的跨區域自治合作及行政契約爭議處理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可以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契約;契約履行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名稱為準,環境保護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解題方法
先辨識爭議的性質:本題是縣(市)間因跨區域自治事務所訂行政契約而生的履約爭議,不是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歸屬」的爭議。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的行政契約爭議規定,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再依契約事項判斷主管機關:題目所涉事項是環境保護,故應由中央環境保護業務主管機關協調,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在下列何種議決案中,地方行政機關認執行困難時僅須敘明理由函復地方立法機關,毋須送請覆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所定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認為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依法送請覆議;但議員(代表)提案事項及人民請願案,如執行有困難,僅須敘明理由函復地方立法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語句:「執行困難」、「敘明理由函復」、「毋須送請覆議」。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39條對議員(代表)提案事項的處理規則,再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對「自治事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
- 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行立法並執行的事項;或
- 依法律規定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並由其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題目在考第一類的法源,以及第二類所稱「法律規定」是否包括縣規章。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和第 2 條第 2 款的定義逐一比對。關鍵在第二類自治事項的依據是「法律」;「縣規章」是地方自治法規,並非此處所稱的法律。因此,僅依縣規章規定鄉(鎮、市)應辦理的事務,不符合這項定義。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第 28 條列舉應以自治條例訂定的事項,包括:
-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
-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的列舉事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於法條規定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法律明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正確,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符合第 28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選項僅提法律明定,仍屬該款範圍。
第 20 題2 分
當直轄市議會未在 3 個月內完成審議總預算案時,直轄市政府得報請下列何機關在 1 個月內,邀集有關機關協商並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所定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期限及逾期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總預算案若在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尚未審議完成的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並於 1 個月內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直轄市」及「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對照受報請機關:直轄市適用行政院;縣(市)適用內政部;鄉(鎮、市)適用縣政府。因此本題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於地方民選首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選首長的懲戒種類。地方民選首長屬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適用對象;判斷關鍵是對照《公務員懲戒法》所列懲戒處分種類,以及其中哪些處分適用於民選首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1 年《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記過不適用於地方民選首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再從法定懲戒種類中找出適用範圍的例外。免除職務、減少退職金及罰款均屬適用於地方民選首長的處分;
第 22 題2 分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時,下列何者非屬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5條所定的地方自治監督。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時,上級監督機關原則上進行合法性監督;符合該條列舉的違法事由,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第75條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列出的事由包括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題目要找的是不在這些列舉事由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75條的法定用語。憲法、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均在列;「自治監督機關本於職權訂定之法規」則不是第75條所列的自治事項撤銷事由,因此選A。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時,應如何處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重點是「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牴觸上位規範時,議決事項如何認定無效,以及由哪個機關函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議決事項無效;依同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無效時,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關鍵:議決機關是「直轄市議會」、事項是「自治事項」、牴觸的是「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所規定的情形。接著辨認法條用語:行政院的處理方式是「函告」,選項 A 的「函告無效」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正確。 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無效時,由行政院函告;題目所述情形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法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自治法規」的範圍,以及自治法規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規程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包括: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規程屬於組織規範,並非上述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規名稱與制定主體:
- 名稱含「自治條例」者,通常屬自治法規中的自治條例。
- 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組織規程」,屬機關組織規範,並非自治法規。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是法律名稱,並非依《地方制度法》所稱的自治法規。
選項分析
(A)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正確。
第 25 題2 分
有關市議會邀請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關於地方議會邀請行政機關首長或主管列席說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依會議層級,分別規定大會與委員會得邀請的人員:
- 大會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得邀請前條所列的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包含市長。
- 委員會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得邀請市長以外的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兩款都使用「得邀請」,表示議會具有邀請的權限;「市長以外」則是判斷委員會邀請對象的關鍵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大會」還是「委員會」,再比對邀請對象是否符合該層級的規定。大會得邀請市長;委員會不得邀請市長,但得邀請市政府所屬相關業務機關首長或主管。因此,委員會邀請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的 (D)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居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所列地方居民權利,以及相關權利是否已有法律規範其行使。地方居民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等權利;判斷各選項時,須分清楚「地方制度法宣示權利」與「其他法律規範權利如何行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描述的權利,再核對當時是否已有相關法律:
- 創制、複決:查看《公民投票法》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 罷免:查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地方政府資訊公開:查看《政府資訊公開法》。
若某選項稱「目前尚無規範行使的法律」,但當時已有相關法律,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民投票法》已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包括「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因此,地方居民對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權已有法律規範其行使。
第 2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自治規則所得使用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的自治規則名稱。自治規則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所訂定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其中不包括「通則」。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名稱即可。選項中的「規則」、「細則」、「準則」都在法定清單內;「通則」不在清單內,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縣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對縣自治與縣議會的定位,以及《地方制度法》對縣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的規定。解題時要分辨兩件事:憲法保障縣自治及縣議會的制度地位;至於議長、副議長選舉如何投票,則由法律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釋字第 498 號確認縣議會屬於縣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再檢視選舉投票方式是否必須採特定形式。《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因此,題目若稱「不得採取記名投票」,須注意這是法律對投票方式的規定,並非由憲法或解釋意旨直接導出的絕對原則。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釋字第 498 號指出,縣地方制度屬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制度範疇,不受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央立法事項規定的限制。此處著重的是縣自治制度的憲法保障。
第 2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鄉(鎮、市)人事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7條所定鄉(鎮、市)公所的首長、副市長及鄉長資格,以及第58條有關鄉(鎮、市)公所人事組織的規定。解題時要注意:副市長的進用方式有兩種;鄉(鎮、市)秘書人數則按人口門檻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先看第57條的縣轄市副市長規定,再看第58條的秘書配置與山地鄉鄉長資格。選項若把「得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說成「須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30 題2 分
有關地方公共造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公共造產」的法定適用對象及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公共造產是縣(市)、鄉(鎮、市)依地方特色及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辦理方式包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確認哪些地方自治團體負有致力於公共造產的義務,再檢視選項是否把適用對象擴大。法條列的是「縣(市)、鄉(鎮、市)」,沒有列入直轄市,因此凡稱直轄市也「均應」致力於公共造產的敘述,就與法條文字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所列義務主體是縣(市)及鄉(鎮、市),並未包括直轄市。選項把適用範圍擴大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因此錯誤。
第 31 題2 分
關於臺南市市長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市長任期及連任次數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直轄市市長每屆任期 4 年,由市民依法選舉;連選得連任 1 屆。這些規定適用於臺南市市長。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要點即可判斷:市長任期為 4 年;連任以 1 屆為限。逐一比對選項,其中把連任次數說成「不受限制」的選項,與法定限制不符,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推動市地重劃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與推動主體。市地重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法推動,鄉(鎮、市)並非該條例所稱的縣(市)層級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的行政層級即可:先找出直轄市或縣(市),再排除屬於鄉(鎮、市)的選項。題目問「不得推動」,因此要選不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身分者。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設定之行政處罰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並得規定行政罰。但自治條例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其他可規定的行政罰種類,包括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列出的手段屬於「罰鍰」還是「其他種類行政罰」,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法定界線:
- 罰鍰: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
- 其他行政罰:條文列有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因此,超過 10 萬元的罰鍰不在自治條例可自行設定的額度內;其餘三項則是條文明列的行政罰手段。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及其保障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相關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對於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的言論,不在保障範圍內。
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沒有明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其保障來自《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122 號、第 165 號解釋所確立的原則。另須區分「對外不負責任」與議會內部的議事秩序、紀律:言論免責並不代表議會不能依規定處理違反議事規則或妨礙秩序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用《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判斷免責權的主體、場合、事項關聯與例外,再看選項是否把憲法明文保障、免責範圍或議會內部懲戒說得過度絕對。A 至 C 均符合上述規範;D 說議會「不得」決議要求書面道歉,忽略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議事紀律規範,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列明,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均享有言論及表決的對外免責保障,前提是在開會時,且言論或表決與會議事項有關。
第 35 題2 分
某直轄市長被總統任命為行政院院長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該市副市長之職務將產生何種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直轄市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這反映副市長職務與市長任期及人事安排相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所考的副市長隨同離職規定仍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市長受任行政院院長後,是否仍擔任直轄市長。市長轉任行政院院長,即不再續任市長職務;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副市長隨同離職。因此,題目問副市長職務如何變動,應選「隨同市長離職」。
《地方制度法》第82條另規定市長出缺或停職時的代理安排,但本題考的是副市長是否隨市長離職,不能把「副市長代理市長」的規定直接套用。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市議會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會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直轄市議會代表市民行使地方立法及監督權,職權包括議決直轄市自治法規、預算等事項,以及接受人民請願;市議會本身並不負責經營直轄市公有工業。
解題方法
先區分「議會的議決、監督職權」與「地方政府的經營、執行職能」。題目列出的前三項均是議會依法行使的職權;經營公有工業屬於地方政府的執行或經營事項,並非議會職權,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1條對地方立法機關審議總預算案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要掌握三項規則:
- 議會、代表會對地方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
- 總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
- 議會、代表會對預算案所作的附帶決議,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法律並未禁止附帶決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1條即可。A、B、C分別對應法條明文;D將附帶決議說成禁止事項,與第41條第3項規定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地方議會、代表會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處限制的是議會或代表會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
第 38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到會備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與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重點是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到會備詢時,地方自治與中央、地方權限分立如何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的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未到會時,立法院不得因此刪減或擱置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補助款預算。
解題方法
以釋字第 498 號解釋的原則逐項比對。關鍵在分清楚兩件事:委員會有「邀請」權,不代表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一律有「應邀到會」義務;法律另有明文者才屬例外。據此,將選項中關於到會義務的敘述與解釋文比對,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所謂地方府會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地方府會關係」是指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在地方自治事務上的權力運作關係。「府」指地方行政機關,「會」指地方立法機關;以直轄市、縣(市)為例,通常分別是市政府、縣(市)政府與市議會、縣(市)議會。
本題考概念定義,重點在於分辨府會關係的主體是兩個地方機關,而不是個別首長或議長,也不是兩者之間的從屬或競選關係。
解題方法
先把「府會」拆解:「府」是地方行政機關,「會」是地方立法機關。再檢視選項是否完整描述這兩個機關間的權力運作關係。符合這項定義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立法機關之從屬關係:錯誤。 地方行政首長是個人,並非「府」所指的地方行政機關;而且府會關係也不是單純的從屬關係。兩個機關各有法定職權,須依法互動、制衡與協調。
第 40 題2 分
有關議會審查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的權限與程序。依民國 111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對行政機關提出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議會可以審議、刪減預算,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說明預算內容。
本題的「審議期間 3 個月」,指的是總預算案在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應完成審議;若屆期仍未完成,法條另定有後續協商處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檢查議會審議預算的權限:
- 增加預算支出:法律禁止。
- 刪減預算:屬議會審議權限。
- 審議期限:法定程序涉及年度開始後 3 個月。
- 要求行政機關說明:屬預算審議所需的監督與審查方式。
因此,違反法定權限限制的是「可以增加預算之內容」。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縣長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由何機關解除其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的地方首長解除職權或職務規定。縣(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題目問縣長的處理機關,適用的正是這項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一是當事人為「縣長」,二是因「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縣(市)長屬於由內政部解除職權或職務的對象,因此選內政部。
要區分「判刑確定」與「第一審判刑」:前者是本題所述的解除職權事由;尚未判決確定時,則須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等規定判斷是否符合停止職務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違反縣自治條例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自治法規效力與函告機關。自治條例若牴觸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依法無效;鄉(鎮、市)的自治條例與縣自治條例牴觸時,應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者的位階:鄉(鎮、市)自治團體隸屬於縣,縣自治條例屬於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判斷牴觸後由哪個機關函告無效。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答案是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成為縣長罷免案之提議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罷免案須由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提出;其中,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及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本題考的是這些法定排除身分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排除身分:
-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法條明文排除。
- 公務人員,法條也明文排除。
- 交通義勇警察不因具有交通協勤身分,就當然屬於法條所稱的警察或公務人員;判斷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公務人員身分。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得成為」提議人的選項是交通義勇警察。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考點是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時的效力,以及自治監督機關應採取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報請備查後,如被認定牴觸上述規範,應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牴觸法律」後如何使自治條例不生效力。法律已直接規定牴觸的效果為「無效」,並明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由行政院函告無效。因此要選擇法條所定的監督處置,而非備查程序上的回覆,也不是撤銷或廢止。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我國社區總體營造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區總體營造」與「社區發展工作」相關制度的區別,以及社區發展工作的主管機關和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社區發展工作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則依層級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社區發展協會依相關規定設置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並置總幹事一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社區總體營造」誤說成已有專法。社區發展工作有《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作為法規依據,但截至民國 111 年,並沒有立法院三讀制定的《社區營造條例》。因此,選項 A 的說法錯誤,符合題意。
再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核對 B、C、D,三者敘述均符合當時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關於現行中央對地方之財政補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的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補助,以及地方自治團體開闢財源的規範。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條以促進地方均衡發展為目的:財力較差的地方政府,上級政府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則可能提供協助金。此外,補助應明定補助項目、對象、比率及處理原則;地方是否積極開闢財源,也會影響補助款的酌增或酌減。
解題方法
先抓住「補助」與「協助金」的方向:上級政府補助財力較差的下級政府;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則可能提供協助金。再對照各選項,檢查是否把對象、方向或財政考量說反。
選項分析
- (A)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規定,補助應明定項目、對象、比率及處理原則;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直轄市及縣(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的地方稅分類。判斷稅目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關鍵在於區分地方稅與中央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使用牌照稅屬直轄市及縣(市)稅;關稅、證券交易稅及菸酒稅則屬中央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徵收對象及稅目性質,再對照地方稅與中央稅的分類。稅名中涉及全國性貿易、證券市場或菸酒課稅的,屬中央稅;使用牌照稅則是地方政府課徵的地方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設計,中央與地方或地方自治團體相互間之衝突解決,不包括下列何種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處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或事權爭議的機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發生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 縣與鄉(鎮、市)間發生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此外,同法第 75 條規定,縣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不包括」地方制度法設計的衝突解決方式。逐項比對法條指定的爭議類型與處理機關,尤其注意題目把不同爭議層級的處理機關混在一起: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的職權不能互換。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直轄市、縣(市)間自治事項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或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
第 49 題2 分
關於現行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重點是直轄市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的名額計算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依「非原住民人口」計算:人口在 125 萬至 200 萬人者,每增加 4 萬人增 1 人;超過 200 萬人者,每增加 10 萬人增 1 人,並受名額上限限制。原住民議員則分平地、山地原住民計算:人口達 2,000 人應有 1 人;超過 1 萬人者,每增加 1 萬人增 1 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區域議員,還是平地、山地原住民議員,再核對各自的人口門檻與增額級距。
平地原住民人口為 1 萬 5 千人,已達 2,000 人,先有 1 人;又因超過 1 萬人,增加的人口為 5,000 人,尚未達「每增加 1 萬人增 1 人」的級距,因此仍為 1 人。故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之籌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測驗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的設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 第 83 條之 3 所列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 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 其他相關因素。
法條列出的設算因素並未明列「委辦事項所需經費規模」。
解題方法
先核對每個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 的文字:前三項因素中,自治事項與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都有明文,改制前統籌分配財源水準則是必須維持的底線。接著檢查選項是否擴張法條列舉內容;D 將「委辦事項所需經費規模」一併列為法定考量因素,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