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消防設備人員專技普考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試說明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資格、執行業務方式及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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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第一章「總則」及第二章「執業」,重點是分清楚三件事: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證書,以及取得執業執照後實際執業。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及證書,不代表已可直接執行業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消防設備人員法》於民國112年公布施行,截至命題當年,相關規定以本題所述條文為據。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問項,分別對應《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5條:先說明人員定義,再交代取得證書的條件與程序,接著列出執業門檻及方式,最後整理不得充任的消極資格。答題時應特別區分「證書」與「執業執照」。
作答要點
一、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條第1項,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均屬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其各自得執行的業務範圍,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資格及證書核發
依同條第2項、第3項:
-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依第4條,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應備具申請書及考試及格證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另依第46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經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在我國執行業務時,適用本法。因此,回答資格時應一併留意第46條的外國人規定。
三、執行業務方式及執業門檻
依第6條第1項,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執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並應公告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7條第1項,消防設備人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 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 設立以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的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 受聘於前述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 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場所。
第 二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試說明「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及不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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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三條的防火管理義務,以及同法第四十條的違反效果。解題時要分清兩件事:先依「供營業使用場所」認定原則判斷場所性質,再依違反事項適用罰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內政部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發布「供營業使用場所」認定原則;民國113年11月29日《消防法》修正,晚於該年度考試,故本題仍依命題當時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場所是否符合認定原則,再確認違規是「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還是「未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這些情形的罰則及適用要件不同,不宜只籠統回答「違反防火管理規定,處以罰鍰」。
供營業使用場所的認定原則
依內政部民國113年1月11日令釋,「供營業使用場所」須就場所的實際營業型態與性質判斷,認定原則包括:
- 有對外收費的營業行為。
- 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
- 屬供公眾出入的處所。
- 具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較嚴重的人員傷亡。
令釋另附場所舉例表供參考;實際認定仍應依場所屬性及個案實質情形判斷,不能只因場所名稱或行業類別就一概認定。
罰則
依命題當時《消防法》第四十條:
第 1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防災中心的設置規定,重點是防災中心所需的最低樓地板面積。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防災中心的法定最低面積,直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判斷: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 40 平方公尺以上。題目問「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因此應選符合此最低面積門檻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有關「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 1,以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認定基準》中對設置場所、監控範圍、相互通話與緊急電源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綜合操作裝置設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供監控或操作特定消防安全設備;通話及電源細節則須符合認定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計算,逐項比對認定基準即可。先抓出容易混淆的三個數字與限制:設置門檻、緊急電源供電時間,以及通話設備是否須能同時通話;再確認綜合操作裝置可監控的對象是否僅限消防設備。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下層達 4 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時,規定涉及的是地下層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的設置,不是題目所稱「地下層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本選項把防災中心等場所的設置規定,移作綜合操作裝置的設置要件。
第 3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火警受信總機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5 條第 1 項第 8 款,重點是火警發生時,哪些場所的火警受信總機應連動停止娛樂用影音設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因營業音量或封閉式隔間等特性,可能使人難以聽到火警警鈴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因此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25 條第 1 項第 8 款列舉的場所。符合列舉類型,或屬其「其他類似場所」者,才適用停止娛樂用影音設備的要求。題目所問是受信總機應連動停止設備的場所,並非所有設有消防設備的場所一律適用。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各種標示的顏色與尺寸。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7 條及《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手動啟動裝置、放射表示燈、移動放射方式及音響警報裝置的規格各有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標示種類、底色與字色,以及長寬尺寸。前三種標示的尺寸分別是 毫米、 毫米、 毫米;音響警報裝置標示則採黃底黑字,尺寸至少為 毫米。因此,將音響警報裝置標示說成紅底白字且尺寸為 毫米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側壁型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 公分以下;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 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請問 ?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中,側壁型撒水頭的設置位置與周圍淨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側壁型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的間距,在 15 公分以下。
- 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 45 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一對應題目中的兩個空格: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所,不得設置下列哪一種滅火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設置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第 18 條附表註明: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的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可能使防護區域內的氧氣濃度降低,對身處其中的人員造成窒息危險,因此這類平時有人使用的處所不得設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及「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所」,再對照設置標準中的禁止事項。法規明文禁止的是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因此選項中應找「二氧化碳」。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所謂有效開口係指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多少公分以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有效開口」的定義,重點是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的高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開口下端在樓地板面以上 120 公分以內,才符合此處所稱的有效開口。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規定義中的高度界線即可:題目問的是「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多少公分以內」,因此應選擇法定上限 120 公分,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供氣義務,以及容器標示與設備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不得供氣的情形」、「竣工檢查後的申報期限」、「容器標示要求」及「供應設備的所有權與維護責任」。選項若把使用與備用容器區分開來,或把設備所有權寫成消費者所有,都是重要判斷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辦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使用及備用的容器都應直立放置,並有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販賣場所經營者發現違反時不得供氣。選項把備用容器排除在外,與規定不符。
第 9 題1 分
有關消防幫浦性能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幫浦性能曲線的三項控制值:額定出水量時的揚程、額定出水量 150% 時的揚程,以及全閉揚程。適用法源為《消防幫浦認可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以額定出水量為 、該流量對應的全揚程為 表示,基準要求:
- 額定出水量時的全揚程,須為額定揚程的 至 。
- 出水量為 時,全揚程須達 的 以上。
- 全閉揚程須為額定出水量時性能曲線上全揚程的 以下。
- 出水量為 時,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出馬力的 。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基準規定的比例數值。前三項比較揚程的測試條件與百分比;動力項則比較 時軸動力的上限。全閉揚程的法定上限是 ,題目選項 C 寫成 ,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設置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規定,重點在撒水頭配置、水源容量及放水區域面積。法規數值須特別留意:密閉式撒水頭的水源容量,規定是「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不是二十分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要求。A、B、D的數值與規定相符;C把水源容量的放水時間改為20分鐘,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的水平距離應在1.7公尺以下。此選項符合規定。
第 11 題1 分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為 20 公尺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多少公升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第五點:防火水幕防護高度在 10 公尺以下時,每公尺水幕長度的放水量應達每分鐘 100 公升;防護高度超過 10 公尺時,高度每增加 1 公尺,放水量每分鐘增加 10 公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防護高度為 20 公尺,先以 10 公尺為基準,計算超出的高度:
每增加 1 公尺,放水量增加每分鐘 10 公升,因此超出部分增加:
加上 10 公尺以下的基本放水量:
所以每公尺水幕長度的放水量至少為每分鐘 200 公升。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其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有效動作多少小時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緊急電源供電時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該裝置須設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緊急電源供電容量須足以使其有效動作 2 小時以上。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所述的設置場所,即可辨識題目詢問的是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緊急電源規定。記住法規要求的有效動作時間為 2 小時以上,選擇 2 小時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的認定標準,重點是依場所用途、收容人數或總樓地板面積,逐項核對法規列舉的門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達到規定規模的建築物,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因此逐一比對選項所列場所與其規模門檻。選項若正確重述法規所定的場所及門檻,即屬一定規模以上;若門檻與法規不符,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門檻,不選。**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含員工)者,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第 14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試問初訓合格者,應多久時間複訓 1 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之 1 所定的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及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制度,重點是服勤人員取得資格後的定期複訓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初訓合格者每三年應複訓一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初訓合格者,應多久時間複訓 1 次」,直接對應訓練要點所定的複訓週期:每三年一次。因此選擇三年,不必另外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不包括下列哪一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解題關鍵是辨別:選項所列事項究竟屬於「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還是屬於其他種類的消防防護計畫。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著重於施工期間的火災預防、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受影響時的替代措施,以及施工人員的防災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則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逐項比對。條文明列的事項,就是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的內容;若某事項出現在其他計畫的規定中,便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計畫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資格。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款資格是擇一符合即可,不是要同時具備。
依第 6 條,與本題選項相關的資格為:
- 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 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且具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一年以上服務年資。
條文沒有列出「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六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這項講師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與第 6 條所列資格比對,確認其資格種類與年資是否符合條文。尤其要注意,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是不同資格,不能因設備士年資較長,就直接視為符合設備師資格。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罰鍰額度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36條的罰鍰額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行為,與《消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相符。直接對照條文所定罰鍰上下限,即為新臺幣10,000元至50,000元,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防焰物品使用義務,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場所的適用範圍。須分清兩種判斷方式:建築物達一定樓層時,依樓層數判斷;公告指定場所則依場所用途及其面積門檻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指定場所」的規定說成不問面積一律適用,再核對公告是否對該用途設有面積門檻。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防焰使用範圍及於該棟各樓層,包含地下室;指定場所則須依公告所列用途與面積條件判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建築物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各樓層均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範圍包括地下室。選項對適用樓層範圍的敘述正確。
第 19 題1 分
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對「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實務經驗包含在相關專業機構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符合條件的教學經歷,以及在各級消防機關從事特定消防業務等情形。
其中,選項提到在政府機關等單位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時,必須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下進行;未經指導的經驗不予採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列舉的實務經驗類型與附帶條件。特別注意:法規要求「受適當指導」的工作經驗,不能因工作內容相符,就把「獨立執行」也視為符合資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的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等,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屬於消防實務經驗。
第 20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如違反上開規定,處罰鍰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5條的協助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應適用的罰則。消防設備人員經主管機關指定,協助辦理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消防事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並應酌給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違反第15條規定者,依同法第43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辨認違規行為:消防設備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指定的協助事項。接著對照《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3條的罰則,其中明列「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罰鍰為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因此選項 B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對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登記、簽署、共同執業及文件保存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題目的關鍵在於分清楚「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登記」與「執業成果文件簽署」是不同義務。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的例外,不能直接套用成免簽署。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規定:先確認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是否須登記,再檢查成果文件的簽署義務、多人共同執業的記載方式,以及文件保存年限。B 把非系統式設備的例外套用到簽署義務,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登記。
第 22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公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有關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的組織與運作規定,重點包括公會的組織層級、地方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的期限,以及會員大會的召開頻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文字:地方公會的組織是否採一區一會、地方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的期限,以及會員大會召開頻率。題目官方答案為 C,因此應確認 C 所述的「組織完成之日起 6 個月內加入全國聯合會」是否符合規定,並辨明其餘選項對組織或程序的敘述錯在何處。
選項分析
(A) 錯誤。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須加入所屬公會,但本選項把加入義務的適用時點寫成「領得執業執照後」,並一併敘述公會拒絕入會的限制;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法規判斷,這段文字不是法條規定的完整正確表述。作答時應區分取得執業資格、加入公會與實際執業的規範,不宜只憑常見的專門職業公會規定套用。
第 23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3 年《消防設備人員法》為準,考查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方式、主管機關查核權,以及執行業務文件的簽署與蓋章義務。辨別重點在於法條要求是「簽名並加蓋執業圖記」,還是二者擇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的規定。A、B、D 所述均與法條相符;C 把「並」改成「或」,將兩項同時要履行的義務改成擇一,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執業區域則及於全國。須注意,執業機構有同一機構的限制,但業務區域並未限於機構所在地。
第 24 題1 分
有關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計算及施工方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計算及施工方法》的固定部承載荷重,以及斜降式救助袋和避難器具用升降口的施工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各類避難器具的荷重算法;「有效長度除以 2 公尺後進位,再乘以 195 kgf」並非直降式救助袋的承載荷重公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規範中的固定部承載荷重表與施工規定。緩降機依最大使用人數計算;直降式救助袋則依袋長分級查表,不能套用有效長度公式。再核對斜降式救助袋的角度及升降口固定處所數量,即可辨認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緩降機固定部的承載荷重為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即最大使用人數為 時,承載荷重為 。
-
**(B) 錯誤。**直降式救助袋的固定部承載荷重依袋長分級規定:袋長 以下為 ;
第 25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所定的執業執照效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 6 年。效期屆滿前,還須依規定檢具專業訓練或相當證明文件,申請換發。
解題方法
直接辨識題目問的是「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再對照《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即可。法條明定為 6 年,無須計算,也不應與其他證照或執業資格的期限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檢修機構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多久不辦理檢修業務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對檢修機構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期未辦理檢修業務時的備查與證書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限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列舉的是檢修機構停止或未辦理業務的情形,接著依管理辦法查對該條所定期限。符合題幹情形時,機構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其中「逾多久不辦理檢修業務」的期限是 3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執業限制及公會組織規定。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須加入所屬地方公會,並依章程繳納會費。公會組織則受「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尤其注意法條對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的數量限制。A、B、C 的敘述均符合《消防設備人員法》;D 將法定「以一個為限」改成「以 3 個為限」,與法條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6 條規定:「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選項敘述與法條相同。
第 28 題1 分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地方公會組織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 九人以上,得組織相應的地方公會;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的公會。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達九人以上」即可作答。「達」包含本數,因此九人恰好符合門檻;八人以下則未達門檻。題目問的是組織公會所需的人數,直接對照法條的九人門檻,不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包括檢修完成後應交付的資料、違規使用場所的檢修範圍、檢修不實的裁處,以及改善計畫書的申報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是否有題目所述的義務或法律效果。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應檢修的設備範圍」擴張成額外的圖面註記義務,或把「達一定件數」誤寫成「立即廢止許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8 條,受託辦理檢修者完成檢修後,應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交付管理權人;其中包括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表、配置平面圖等資料。選項所述符合民國 113 年規定。
第 30 題1 分
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規定,對於電動機之構造與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第9點與第10點,辨別電動機的構造要求及機能測試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其中,第10點第2款規定:電動機在額定輸出連續運轉 8小時後不得發生異狀;再以超過額定輸出 10%的輸出力運轉1小時,仍不得發生障礙或過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和基準所列的用語及數值。A、B對應第9點的構造規定;C、D對應第10點的機能規定。D的「0.5小時」與規定的「1小時」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所謂「無窗戶居室」係指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多少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無窗戶居室」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居室依同編第四十二條規定計算的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即符合「無窗戶居室」的其中一種情形。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定義中的比例門檻,將有效採光面積與居室樓地板面積相比:
題目問「未達」多少,對應的就是百分之五。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及石膏板等耐燃材料,係指耐燃幾級之材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30 款對「耐燃材料」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耐燃材料包括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的材料。
解題方法
題目列出的四種板材,正是法規定義「耐燃材料」時列舉的材料。接著依條文末段確認其耐燃等級:須符合耐燃三級,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居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居室」的定義及其排除範圍。依該編第 1 條,居室指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的房間;浴室、廁所、盥洗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則不視為居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定義中的兩類用途:一類是居室所涵蓋的主要活動,如工作、集會、娛樂;另一類是條文明列不視為居室的空間。逐項對照題目選項,找出屬於排除範圍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有關《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的四項規定:假想火面高度、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以及防火水幕配管的位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基準中的數值與配管要求。前三個選項所列數值均符合規定;判斷配管選項時,須留意條文只規定配管應設於地面上,並未規定高度不得高於 2 公尺。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基準第二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達攝氏 70 度時,假想火面高度為儲槽水平面最大直徑的 1.5 倍;閃火點達攝氏 70 度以上時,則為最大直徑的 1 倍。
**(B) 正確。**依基準第五點,防護高度在 10 公尺以下時,每公尺水幕長度的放水量應達每分鐘 100 公升以上;
第 35 題1 分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應每 6 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 條之 1 的定期申報項目。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每 6 個月應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的消防機關申報:
- 供氣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
- 該場所的串接使用量。
- 該場所供應設備的維護及檢修情形。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至於「場所依法有不得供氣情形」,是經營者發現特定情況時應遵守的供氣限制,並非上述定期申報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9 條之 1 列出的申報資料。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都明列於申報項目中;「有依法不得供氣情形」則不在清單內,因此選出該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的安全注意事項。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為氧化性固體;解題重點是辨認其應避免接觸的物質,以及操作時應避免的危險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此類物質具氧化性,與可燃物混合或接觸,或受熱、衝擊、摩擦,可能提高燃燒或分解危險;無機過氧化物另須避免接觸水。選項 D 將「避免與酸類接觸」列為第一類物品的一般注意事項,與本題所考的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危險場所之安全距離。應依題目所列場所類型及測量基準,辨認法規要求的最低距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設施為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距離從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起算,對象則是廠區外鄰近的危險性場所。依規定,兩者間的安全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因此選擇 20 公尺。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6 條之 2「六類物品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條原則上禁止在室內或室外儲存場所混存六類物品以外的物品,也限制不同分類六類物品混存;但在法規列明的條件下,有例外。另規定容器堆積高度及儲存溫度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6 條之 2 的規定,特別留意例外條件與數字:非六類物品的例外條件是「不與儲存物品反應」及「分區間距一公尺以上」;不同分類六類物品則僅在特定分類組合與條件下,才可分區儲存。
選項分析
(A) 正確。 條文規定,室內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該物品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述與規定相符。
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地下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得免設置連結送水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的設置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題目問「得免設置」,因此要找未達法定應設門檻的選項。
解題方法
將選項面積與法定門檻 1,000 平方公尺比較:
-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未因這項規定而負有設置連結送水管的義務。
- 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屬應設置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6 條,辨認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設備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第 16 條第 2 款的排氣高度: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的建築物,應設置設備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題目選項 A 把室外高度寫成距地面二公尺,與條文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6 條的設備規定,特別核對數字、限制條件與但書。A 的排氣高度與條文不同,因此是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則符合條文內容。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