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消防設備人員專技普考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消防設備人員・專技普考・消防設備士
試題代碼 消防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請說明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如何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作業。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申報的義務;實際申報的期間、表件、附件及方式,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第 8 條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多久申報一次、填什麼表、附哪些資料、向誰申報、以何種方式申報」五項,即可完整回答。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各申報一次,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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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法定內容。施工期間若影響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功能,計畫須安排相應替代措施,並規劃火災預防、通報及避難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十項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作答時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為準,依序完整列出十項,並注意「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是兩類不同項目,各有替代措施;另不可遺漏施工場所的圖面及「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應包括事項

  1. 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2. 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3. 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4. 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5. 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6.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7. **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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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申報?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高層建築物 ④大型集合住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辦理主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法,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依規定申報。

本題列出的法定類型中,明確屬於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為:

  • ②地下建築物
  • ③高層建築物

因此選擇 ②③。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判斷各類建築物是否「需要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是判斷是否必須進一步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申報。

解題時應分成兩個層次:

  1. 一般場所可能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2. 特定高危險性或特殊用途場所,法律要求必須委託許可之專業機構辦理。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法規,地下建築物及高層建築物屬於第二類,故為正確項目。

選項分析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錯誤。

複合用途建築物可能因用途、樓層、面積及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等條件,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義務。但「複合用途建築物」本身並非本題所指,當然必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的法定類型。

因此,不能僅因建築物具有複合用途,就直接判定屬於本題所問的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範圍。

②地下建築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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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關於「防火管理」及「共同防火管理」的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當建築物具有下列要件時:

  1. 建築物屬於《消防法》規定的地下建築物;
  2. 建築物的管理權分屬於不同管理權人;
  3. 各管理權人須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
  4. 由共同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5. 再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題幹完整描述的正是「地下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的共同防火管理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題幹中的法規關鍵語句:

「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共同防火管理人」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文字不是一般防火管理人的規定,而是針對特定類型建築物所設的「共同防火管理」規定。

依《消防法》規定,地下建築物如有管理權分屬情形,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對象為「地下建築物」。

選項分析

(A) 高層建築物:錯誤

高層建築物因樓層高度、避難及消防搶救具有特殊危險性,通常屬於消防法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並可能涉及防災中心、消防防護計畫等要求。

但本題所問的是「管理權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特別規定。高層建築物本身並非本題法條所指定的答案類型,因此不選。

(B) 地下建築物:正確

地下建築物通常具有出入口及避難路線較集中、通風及排煙不易、火災時煙熱累積快速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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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建築物,下列何者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內政部公告的場所類別與門檻。這類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解題時要核對場所類別與其門檻;同樣是收容人數達 100 人,不同場所適用的標準可能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公告類別,再比較題目給的「收容人數 100 人以上」是否符合該類別的收容人數門檻:

  • 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收容人數 100 人以上。
  • 視障按摩場所:收容人數 30 人以上。
  • 危險工作場所:以總樓地板面積及員工人數等條件判斷,門檻不是收容人數 100 人。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告所列特定機構的門檻為收容人數 30 人以上。

題目問「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的建築物何者屬一定規模以上。選項中,寄宿舍直接以 100 人作為公告門檻,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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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相關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法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數量達各該物品管制量合計 30倍以上 時,管理權人應遴用:

  • 保安監督人
  • 保安檢查員

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相關檢查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為「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及「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判斷門檻為: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30×管制量\text{公共危險物品數量} \geq 30 \times \text{管制量}

若場所存有不同種類的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各類物品的管制量分別換算後合計。其概念可表示為:

Q1C1+Q2C2+⋯≥30\frac{Q_1}{C_1}+\frac{Q_2}{C_2}+\cdots \geq 30

其中:

  • QiQ_i:第 ii 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實際數量
  • CiC_i:第 ii 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管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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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哪些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下列何者正確?

①製造場所 ②處理場所 ③儲存場所 ④倉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關於「工廠、儲存化學品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具有危害性化學品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的法定場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規要求管理權人應在下列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 儲存場所
  • 倉庫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該場所是否實際接觸化學品,而在於法規明文列舉的設置地點。法規列有「儲存場所」及「倉庫」,並未將「製造場所」及「處理場所」列入本項危害風險標示板的設置場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敘述是否屬於法規所規定的設置地點:

  1. 製造場所:法規未列入。
  2. 處理場所:法規未列入。
  3. 儲存場所:法規明文列入。
  4. 倉庫:法規明文列入。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③+④③+④

選項分析

(A) ①②:錯誤

①製造場所與②處理場所均非本題法規明定應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的場所,因此組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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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消防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之「吹哨者條款」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所設之吹哨者保護規定,重點包括:

  1. 舉發管道及受理機關。
  2. 舉發案件查證屬實後之獎金來源。
  3. 雇主或單位主管對舉發人之禁止報復措施。
  4. 獎勵辦法之訂定機關。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消防法》及相關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均在描述同一套吹哨者制度,解題時應逐一核對法條中的:

  • 舉發對象及受理機關;
  • 獎金是否以「實收罰鍰」為計算基礎;
  • 受保護的行為及禁止不利處分;
  • 辦法訂定機關的排列順序。

其中,禁止雇主或單位主管因舉發而報復,屬於吹哨者條款最直接、明確的保護內容,C 選項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A)稱吹哨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舉發。

本題規定的舉發對象及受理機關,並非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法定表述。選項將舉發管道及主管機關的規定混列,與《消防法》吹哨者條款的法定文字不符。

此類選項常以主管機關名稱替換法條原文,形成看似合理、實際上不符法定要件的錯誤敘述。

(B) 錯誤

(B)稱舉發內容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

法條對獎金來源及提充方式有特定法律文字與要件,並非只要案件查證屬實且處以罰鍰,即可依「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提充獎金。選項所使用的計算基礎及表述,與法條規定不一致,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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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防災計畫中,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①公共危險物品之位置圖 ②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③場所施工安全 ④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分類,重點在於辨識哪些事項屬於「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場所安全管理對策」主要著重於場所日常作業及施工過程中的火災預防與安全管理,例如:

  • 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 場所施工安全
  • 危險物品之取扱、作業及管理安全
  • 其他防止火災或災害發生之管理措施

「公共危險物品之位置圖」屬於場所基本資料或配置資料;「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則屬於消防安全設備管理事項,均非本題所問的「場所安全管理對策」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判斷四項內容是否屬於「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 判斷該事項是否在管理場所日常活動、用火、用電或施工安全。
  2. 若是,列入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3. 若屬於場所圖面資料或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則不列入本項。

依此判斷:

  • 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屬於日常安全管理。
  • ③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亦屬於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 ①是場所位置及配置的圖面資料。
  • ④是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事項。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

選項分析

①公共危險物品之位置圖:錯誤

位置圖是用來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位置、配置或相關空間關係,性質上屬於消防防災計畫中的場所基本資料、配置圖面或附圖資料。

它本身不是針對場所日常作業所訂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因此不屬於「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的內容。

②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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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規定,員工在 AA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BB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自衛消防編組」之人數門檻。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

  1.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
  • 滅火班
  • 通報班
  • 避難引導班
  1.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除上述三班外,應增編:
  • 安全防護班
  • 救護班

因此:

A=10,B=50A=10,\qquad B=50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分別找出兩個法定人數門檻:

  • 基本自衛消防編組的起始人數為十人。
  • 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的起始人數為五十人。

代入題目所示:

A=10,B=50A=10,\qquad B=50

故選擇符合這兩項數值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A=5A=5,B=10B=10:錯誤

法規規定員工須在十人以上,才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並非五人以上;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的門檻也不是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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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多少公尺,超過者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用軟管長度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燃氣用軟管時:

  • 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 1.8公尺。
  • 超過1.8公尺者,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本題屬於法規數值記憶題,數值並非由公式計算而來。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1. 場所屬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 問「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的上限。

法規所定上限為:

燃氣用軟管長度≤1.8公尺\text{燃氣用軟管長度} \leq 1.8\text{公尺}

若長度超過1.8公尺,便不能僅以燃氣用軟管連接,應改依規定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因此正確答案為1.8公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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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四周保留空地寬度之規定,儲存量超過管制量 20 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多少公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於「室內儲存場所四周保留空地」的特別縮減規定。

一般而言,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四周,應依規定保留一定寬度的空地。但若符合下列條件:

  1. 室內儲存場所之儲存量超過管制量 20 倍。
  2. 該保留空地是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的其他儲存場所之間的空地。

其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為原規定寬度的三分之一,但不得小於 3 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特殊情形,直接套用「三分之一,且最小 3 公尺」的限制。

公式如下:

縮減後寬度=原規定寬度×13縮減後寬度 = 原規定寬度 \times \frac{1}{3}

但因法規另設最低限度:

縮減後寬度≥3公尺縮減後寬度 \geq 3\text{公尺}

因此,本題所問的最低保留空地寬度就是:

3公尺\boxed{3\text{公尺}}

題目並非要求計算某一特定原規定寬度的三分之一,而是直接詢問法規所定的「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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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 1 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多少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 50 公分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地下儲槽場所」之儲槽間隔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二座以上儲槽相鄰時,其側板外壁間隔原則上應在 1公尺以上。
  • 若相鄰儲槽的容量總和在管制量100倍以下,其側板外壁間隔得縮減為 50公分以上。

本題考的是「得縮減儲槽間隔」所適用的容量上限倍數。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兩個規範數值:

一般間隔:1公尺以上一般間隔:1\text{公尺以上} 特殊縮減條件:容量總和≤100倍管制量特殊縮減條件:容量總和 \leq 100\text{倍管制量}

因此,題目所問的「容量總和在管制量多少倍以下」為:

100\boxed{100}

所以選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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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 AA 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 BB 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關於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及「換發申請期間」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 6 年。
  • 領有執業執照者,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因此:

A=6,B=3A=6,\qquad B=3

解題方法

直接將法規所定的兩個期限,分別對應題目中的變數:

  1. 題目問執業執照有效期間,法定期間為 6 年,因此 A=6A=6。
  2. 題目問應於效期屆滿前幾個月內申請換發,法定期間為 3 個月,因此 B=3B=3。
  3. 組合後為:
(A,B)=(6,3)(A,B)=(6,3)

故選擇符合此組數值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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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滅火器設置之規定,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多少樓地板面積(含未滿)需有一滅火效能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規定,特別是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處所的設置基準。

廚房、鍋爐房、鑄造工場、發電機室、變電室,以及其他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應按其樓地板面積計算滅火效能值:

每25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滅火效能值每25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滅火效能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場所屬於「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因此直接適用每 2525 平方公尺設置一滅火效能值的規定。

計算方式為:

所需滅火效能值=⌈樓地板面積25⌉\text{所需滅火效能值} = \left\lceil \frac{\text{樓地板面積}}{25} \right\rceil

其中 ⌈ ⌉\lceil \ \rceil 表示無條件進位,因為法規使用「含未滿」的文字。

例如:

  • 2525 平方公尺:需 11 滅火效能值。
  • 25.125.1 平方公尺:需 22 滅火效能值。
  • 5050 平方公尺:需 22 滅火效能值。
  • 50.150.1 平方公尺:需 33 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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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的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多少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室外消防栓設備配管」之識別標示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其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 20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

  1. 水流方向
  2. 配管名稱

本規定目的在於使消防人員迅速辨識管路用途及水流方向,利於火災搶救與操作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限定三項要件:

  • 設備種類:室外消防栓設備
  • 管路部位:水平主幹管的外露部分
  • 標示間隔:每幾公尺內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法規規定的最大標示間隔為:

20公尺20\text{公尺}

因此選擇「20公尺」即可。

本題不是計算題,也不是在問室外消防栓之間的設置距離,而是在考配管識別標示的間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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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有關建築物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訂定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相關施行規定中「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對象與訂定方式。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在於:同一建築物內有數個管理權人,且各管理權人對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無法完全獨立處理時,應透過共同防火管理人,統合訂定整體性的消防防護計畫。

解題時應區分:

  1. 建築物是否有「管理權分屬」情形。
  2. 是否屬於地下建築物等依法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的場所。
  3. 是否僅因建築物樓層或用途,即當然成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法定構成要件或訂定方式:

  • 「管理權有分屬」是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制度的核心前提。
  • 「地下建築物」屬於依法須特別進行共同防火管理的建築物類型。
  • 「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共同訂定」是法規所定的實施方式。
  • 至於「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不能僅以樓層數及集合住宅用途,即直接認定必然適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規定。

因此,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C。

選項分析

(A) 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正確。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制度的基本前提,就是同一建築物內存在兩個以上的管理權人。例如商業大樓內分別由不同公司、商場、辦公室或住戶管理,各管理權人均對其管理範圍負有消防安全責任。

在此情形下,若各自訂定計畫,容易產生防火管理、避難、消防設備維護及火災通報等事項無法銜接的問題,因此須以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統合處理。

(B) 地下建築物

正確。

地下建築物通常具有出入口及避難方向較少、煙霧不易排出、人員疏散困難等特性,火災時的避難風險較高。因此,地下建築物屬於應特別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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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幾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始得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關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與「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之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始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

因此,本題關鍵條件為:

  1. 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
  2. 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
  3.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4. 經登記後發給執業執照。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年限要求即可: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所需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text{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所需消防實務經驗} = 2\text{年以上}

題目問「具有幾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答案為二年,對應選項(B)。

必須注意,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與「執業執照」並非同一概念:

  • 證書:代表通過考試或具備取得該資格的法定要件。
  • 執業執照:須再符合實務經驗等條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取得,作為執業依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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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多少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緊急照明設備」設置條件的規定。

當居室的有效採光面積,相對於該居室樓地板面積不足一定比例時,因發生火災或停電時可能缺乏自然光線,須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法規標準為: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判斷公式如下:

有效採光面積居室樓地板面積<5%\frac{\text{有效採光面積}}{\text{居室樓地板面積}}<5\%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規所定的百分比,只要記憶「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5」即可。

例如:

  • 居室樓地板面積為 100 m2100\text{ m}^2
  • 有效採光面積為 4 m24\text{ m}^2

則:

4100×100%=4%\frac{4}{100}\times 100\%=4\%

因為 4%<5%4\%<5\%,未達法定比例,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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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多少公尺以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自動撒水設備的撒水頭設置距離,特別是「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 2.1 公尺以下。

這裡的「水平距離」是指地面或樓地板上任一位置,沿水平方向量至最近撒水頭位置的距離,不是撒水頭之間的間距,也不是撒水頭的垂直高度。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場所為「室內停車空間」,直接對照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中的特殊場所距離標準:

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2.1 公尺\text{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leq 2.1\text{ 公尺}

因此:

2.1 公尺⇒選項 B2.1\text{ 公尺} \Rightarrow \boxed{\text{選項 B}}

判斷重點在於辨認題目問的是「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而非撒水頭相互之間的配置距離。只要掌握室內停車空間的法定上限為 2.1 公尺,即可直接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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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設備人員法》關於消防設備人員「取得執業資格」及「執行業務方式、區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如下:

  1. 取得執業執照: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
  2. 執業方式: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得以設立事務所、設立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受聘於相關機構等方式執業。
  3. 執業機構限制:依同法第 7 條第 3 項,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
  4. 執業區域:同條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之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5. 事務所限制: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解題方法

本題應將各選項分成三個層次判斷:

  • 有無執業執照,涉及「能不能執業」。
  • 是否只能在同一執業機構,涉及「能在哪一個機構執業」。
  • 執業區域及於全國,涉及「能在哪些地區執業」。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執業登記所在地」與「執行業務區域」。消防設備人員雖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但取得執業資格後,執行業務區域並不侷限於該登記地區,而是及於全國。

因此,凡主張「只能在執業執照登錄地區執業」的敘述,即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3 項不符。

選項分析

(A) 領有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正確。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明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經發給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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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高度」及「屋頂突出物」的規定。建築物高度原則上是自基地地面起算,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的垂直距離;但依法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屋頂突出物,須依規定判斷其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官方答案認定:屋頂突出物中,煙囪的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應採「法規列舉比對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2. 再將各選項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對屋頂突出物及建築物高度的規定逐一比對。
  3. 依官方答案及命題規範,煙囪屬於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項目,故選擇煙囪。

判斷重點不在於某設施是否「突出屋頂」,而在於該設施是否屬於法規所定得排除於建築物高度計算之外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樓梯間:錯誤

樓梯間雖可能設置於屋頂,並形成屋頂突出物,但其主要功能是供人員上下樓層及避難使用。依本題命題所依據的分類,樓梯間並非本題所指「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正確選項,因此不得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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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之違規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的責任主體,以及不同違規行為所適用的罰鍰級距。判斷重點有三:

  1. 管理權人負責依法定期檢修及申報。
  2.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須依規定方式、基準及執行業務規範辦理檢修。
  3. 非法執業、管理權人未檢修、專業人員違反檢修規定及專業機構違反業務規範,分別適用不同處罰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純比較「有沒有違規」,而是要進一步確認:

  • 違規者是管理權人、個別消防設備師(士),還是檢修專業機構;
  • 違反的是資格規定、檢修方式或專業機構執行業務規範;
  • 題目所列罰鍰金額是否與該類違規行為相符。

其中,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如未依規定之執行業務規範辦理檢修,法定處罰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D)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非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資格者,不得從事依法限由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的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此類違規確有處罰規定,但本選項將「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的行為態樣及罰鍰級距混列,並非民國115年法規所定的完整正確表述。

尤其「測試」並非本項資格違規處罰的法定列舉用語,不能僅因其與消防設備檢查有關,即直接套用該罰鍰規定。因此(A)不正確。

(B) 錯誤

各類場所的管理權人確實負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未依規定檢修,原則上會受到罰鍰及限期改善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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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下列何種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①收容人數在 20 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 ②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③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 ④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建築物種類與規模。

管理權人對於達到法定規模之建築物,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實施必要之防火管理工作。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比對各場所的「收容人數」或「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到法定門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之規模標準判斷:

建築物種類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法定規模
幼兒園收容人數30人以上,含員工
百貨商場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
補習班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
餐廳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

因此:

  • 幼兒園「20人以上」未達30人門檻。
  • 百貨商場「3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500平方公尺門檻。
  • 補習班「20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門檻。
  • 餐廳「30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門檻。

正確組合為③④。

選項分析

① 收容人數在2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

錯誤。幼兒園須達「收容人數30人以上,含員工」之規模,管理權人才負有遴用防火管理人的義務。本選項僅規定20人以上,未達法定門檻,因此不屬於本題所稱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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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初訓時數、定期複訓之時數與期間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規中四類人員之講習訓練規定:

  1. 防火管理人
  2. 服勤人員
  3.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
  4. 危險物品保安檢查員

比較重點有三項:

  • 初訓時數
  • 複訓時數
  • 複訓週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講習訓練規定為準,各類人員之訓練基準如下:

人員類別初訓時數複訓時數複訓期間
防火管理人不得少於 12 小時不得少於 6 小時每 3 年至少 1 次
服勤人員不得少於 14 小時不得少於 7 小時每 3 年至少 1 次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不得少於 24 小時不得少於 8 小時每 3 年至少 1 次
危險物品保安檢查員不得少於 16 小時不得少於 8 小時每 3 年至少 1 次

本題只要將各選項與上表逐項核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解題方法

採「訓練時數逐項比對法」:

  1. 先確認人員種類。
  2. 再分別核對初訓、複訓時數。
  3. 最後確認是否為每 3 年至少複訓 1 次。
  4. 選項中只要有一項數字不符,即屬錯誤。

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的初訓時數並不相同。保安監督人為 24 小時,保安檢查員為 16 小時,並非 12 小時。

選項分析

(A)正確

防火管理人之初訓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且每 3 年至少接受複訓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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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中「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的設置門檻、資格及職掌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到管制量一定倍數時,管理權人應設置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其中:

  • 保安監督人:負責消防防災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 保安檢查員:負責場所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 二者均以場所內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作為重要設置門檻。

本題官方答案為 A。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設置門檻」與「職務分工」二步驟判斷:

  1. 先確認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的設置數量標準。
  2. 再將兩者職責分開記憶:
  • 「監督人」重點在消防防災計畫及整體監督。
  • 「檢查員」重點在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

只要掌握「30倍」及「計畫由監督人負責、設備檢查由檢查員負責」,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二者設置規定均為達管制量30倍以上

正確。

依命題當年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管制量30倍以上時,應設置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因此,二者的設置數量門檻均為達管制量30倍以上。

但須注意,二者雖有相同的數量門檻,所負責的工作內容並不相同,不能因此混淆其職務。

(B) 二者均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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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液體之分類及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第四類危險物品之分類、閃火點與管制量。解題重點有二:

  1. 先依閃火點及沸點判斷物品類別。
  2. 再核對各類物品的管制量,尤其要注意「非水溶性」與「水溶性」的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四類危險物品主要分類如下:

類別判斷標準或範圍管制量
特殊易燃物閃火點低於 −20∘C-20^\circ\mathrm{C},且沸點在 40∘C40^\circ\mathrm{C} 以下50 公升
第一石油類閃火點未滿 21∘C21^\circ\mathrm{C}非水溶性200公升;水溶性400公升
第二石油類21∘C≤21^\circ\mathrm{C}\leq 閃火點 <70∘C<70^\circ\mathrm{C}非水溶性1000公升;水溶性2000公升
第三石油類70∘C≤70^\circ\mathrm{C}\leq 閃火點 <200∘C<200^\circ\mathrm{C}非水溶性2000公升;水溶性4000公升
第四石油類閃火點在 200∘C200^\circ\mathrm{C} 以上6000 公升

判斷本題時,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定義與數值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特殊易燃物的判定條件為:

閃火點<−20∘C\text{閃火點}< -20^\circ\mathrm{C}

且:

沸點≤40∘C\text{沸點}\leq 40^\circ\mathrm{C}

因此,選項所述「閃火點低於 −20∘C-20^\circ\mathrm{C},且沸點在 40∘C40^\circ\mathrm{C} 以下」符合特殊易燃物的分類標準。

(B) 錯誤

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的管制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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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鄰近有某一超級市場,該場所外牆與超級市場之安全距離應為幾公尺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之外牆,與鄰近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間的安全距離,以及設置擋牆防護後的距離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製造場所安全距離之規定,超級市場屬於人員聚集、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時,與超級市場外牆間之安全距離為:

15 公尺以上15\text{ 公尺以上}

題目已明確給定「設有擋牆防護」,因此應適用設置防護措施後的特別安全距離。

解題方法

本題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場所性質:題目為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
  2. 確認鄰近建築物性質:超級市場屬供公眾使用、具有不特定人員出入之建築物。
  3. 確認防護條件: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
  4. 依安全距離規定,採用「設有擋牆」之距離標準。

因此:

製造場所+超級市場+擋牆防護⇒15 公尺以上\text{製造場所}+\text{超級市場}+\text{擋牆防護} \Rightarrow 15\text{ 公尺以上}

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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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消防設備人員法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設備人員法》對消防設備人員違法處分之「管轄機關」規定,關鍵在於區分:

  • 執業登記所在地: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之所在地。
  • 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實際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之場所所在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違反相關法規而有處分必要時,原則上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事項時,應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處分管轄的核心連結點是「執業登記所在地」,而不是實際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也不是當然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處分權限歸屬」判斷法,依序確認兩件事:

  1. 法規指定的主要處分機關為何。
  2. 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現違規時,是否可以直接處分,或須移送其他主管機關。

本題法規設計為:

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現違規⟶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現違規 \longrightarrow 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

所以正確的法律效果是「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即選項(C)。

選項分析

(A)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錯誤。

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雖然可能是最先發現違規事實的機關,但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管轄規定,並非由該機關直接作成處分。該機關應將案件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

本選項將「發現違規或受理案件的機關」誤認為「具有最終處分權限的機關」。

(B)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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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得免辦理定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認定基準,下列何者正確?

①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採取停水、供電處分 ②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③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④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時,得免辦定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認定基準。

判斷重點在於:免辦對象必須是建築物整棟確實沒有使用,不以單一場所歇業、停業為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規定,下列情形均可作為建築物整棟無使用情形的認定基準:

  1. 因違反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採取停水、供電處分。
  2. 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3.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而無法使用。
  4. 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判斷,再比對組合選項」的方法。

題幹問的是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逐一檢視後,①至④均屬足以證明建築物整棟停止使用,或已客觀上無法使用的情形,因此四個敘述全部正確。

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 ①正確:建築物因違反相關法規,已被採取停水、供電處分,通常已無法維持正常使用狀態,符合整棟無使用情形的認定基準。

  • ②正確:現場經查確無實際使用情形,表示建築物目前未供人員、營業或其他活動使用,符合整棟無使用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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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種場所非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依場所用途、儲存物品性質及火災危險程度所作的工作場所分類,包括:

  •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判斷重點在於場所的火災荷載、可燃物種類、閃火點、儲存高度及作業性質。木材加工因具有大量木材、木屑及粉塵,且加工過程可能產生高溫、火花或粉塵爆炸危險,危險程度高於一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的分類標準:

  1. 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觀察儲存高度。
  2. 易燃性液體作業場所,觀察閃火點。
  3. 工業作業場所,觀察其作業內容及可燃物特性。
  4. 一般輕工業場所,依其通常危險程度判斷。

其中,木材加工場所具有大量可燃性固體物質,並伴隨木屑、粉塵及加工火源,列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因此不是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選項分析

(A)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5.5公尺者

此類場所的危險程度,須依儲存物品種類及堆置高度判斷。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的儲存高度未超過 5.55.5 公尺者,屬於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因此,(A) 是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選項敘述錯誤。

(B) 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 60∘C60^\circ\mathrm{C} 之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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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下列建築物何者非為依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條件,判斷重點有三:

  1. 建築物樓層數。
  2. 建築物用途。
  3. 任一層樓地板面積是否達法定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置場所,主要採下列標準:

  •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幼兒園等特定用途使用,任一層樓地板面積達 300300 平方公尺以上。
  •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集合住宅使用,任一層樓地板面積達 500500 平方公尺以上。
  • 六層以上、十層以下建築物,任一層樓地板面積達 300300 平方公尺以上。
  •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因此,樓地板面積門檻並非一律為 200200 平方公尺;六至十層建築物的門檻為 30030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選項所列的「樓層數、用途、樓地板面積」與法定設置條件:

  • 用途有特別規定者,依該用途的面積門檻判斷。
  • 六層以上建築物,先確認是否達到相應樓層區間的面積標準。
  •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原則上直接納入應設置範圍,不必再比較樓地板面積。

本題問的是「何者非為依規定應設置」,因此要找出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幼兒園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正確。五層以下建築物供幼兒園使用時,任一層樓地板面積達 300300 平方公尺以上,即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因此,(A) 是依法應設置的場所,不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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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室內消防栓設備」的設置規定,重點包括:

  • 第一種消防栓立管管徑。
  • 第二種消防栓屋頂水箱容量。
  • 消防栓接頭與樓層任一點間的水平距離。
  • 第一種消防栓的放水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型選擇題,應逐項核對法規所定的「管徑、容量、距離及放水量」。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一種消防栓」與「第二種消防栓」的配管尺寸,以及立管與其他配管的規定不同。

選項分析

(A) 第一種消防栓之立管管徑應在 50 毫米以上

錯誤。

依室內消防栓設備設置規定,第一種消防栓之立管管徑應在 65 毫米以上,並非 50 毫米以上。

因此,選項將第一種消防栓立管的最低管徑誤列為 50 毫米,與法規規定不符。50 毫米常出現在其他配管尺寸或相關設備規定中,不能直接套用於第一種消防栓的立管。

(B) 第二種消防栓屋頂水箱之水量,應有 0.3 m30.3\,\mathrm{m^3} 以上

正確。

第二種消防栓設備的屋頂水箱,應具有維持初期放水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其水量不得少於:

0.3 m30.3\,\mathrm{m^3}

換算為公升為:

0.3 m3=0.3×1000=300 L0.3\,\mathrm{m^3} =0.3\times1000 =300\,\mathrm{L}

所以本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C) 各層任一點至第一種及第二種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均應在 25 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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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下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何者非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認定標準,重點在於分辨: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的面積及數量門檻。
  2. 室內儲存場所的建築物高度條件。
  3. 「管制量幾倍」的數字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第194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0100 倍以上。
  • 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66 公尺以上。
  • 建築物兼供其他用途,且未符合防火區劃等除外條件。

此外,室內儲存場所如為「高度在 66 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亦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將各選項與第194條的法定門檻比較:

  • 面積門檻:1,000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數量門檻:管制量 100100 倍以上。
  • 室內儲存場所高度:66 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只要選項內容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即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未達法定門檻者,即非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選項分析

(A)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正確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第194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本選項明確符合「製造場所」及「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1{,}000 平方公尺以上」兩項要件,因此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B) 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正確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第194條的面積標準同時適用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因此,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1{,}000\ \text{平方公尺以上}

即符合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的認定條件。

(C) 室內儲存場所高度在6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正確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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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某一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於廠內設有水槽 8000 公升、乾燥砂 5000 公升,核算為幾個滅火效能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所設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換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滅火設備換算基準:

  • 水槽:每 8080 公升折算 11 個滅火效能值。
  • 乾燥砂:每 5050 公升折算 11 個滅火效能值。

因此,水槽與乾燥砂均須分別換算後,再合計滅火效能值。

解題方法

水槽的滅火效能值:

800080=100\frac{8000}{80}=100

乾燥砂的滅火效能值:

500050=100\frac{5000}{50}=100

合計滅火效能值:

100+100=200100+100=200

所以本場所核算為 200200 個滅火效能值。

選項分析

  • (A) 100 個:錯誤。 100100 個僅為水槽 80008000 公升換算後的滅火效能值,尚未計入乾燥砂 50005000 公升的 100100 個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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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下列何種用途非屬乙類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的規定。解題重點不是依場所名稱自行判斷危險程度,而是確認該場所是否被法規明文列入甲類、乙類或其他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場所分類如下:

  • 產後護理機構:屬甲類場所。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屬乙類場所。
  •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屬乙類場所。
  • 集合住宅:屬乙類場所。

解題方法

採「逐項對照法規分類」即可。題目問「何種用途非屬乙類場所」,因此找出不在乙類、而是被列入其他類別的選項。

產後護理機構雖然具有照護、住宿性質,但法規已將其明文列入甲類場所,不能因其與一般護理或住宿用途相近,就誤判為乙類。

選項分析

(A) 產後護理機構

正確答案。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用途分類,產後護理機構列入醫療、照護及安養性質場所中的甲類場所。因此,產後護理機構「非屬乙類場所」。

(B)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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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屋頂上舖設的女兒牆(屋頂突出物)在 AA 公尺以內者,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 BB 以下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建築物高度」計算的規定。屋頂部分符合下列條件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1. 屋頂突出物中的女兒牆高度在 1.51.5 公尺以下。
  2. 非平屋頂建築物的屋頂斜率在 12\frac{1}{2} 以下。

其中,屋頂斜率定義為:

屋頂斜率=高度水平距離\text{屋頂斜率}=\frac{\text{高度}}{\text{水平距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將法規規定的兩個數值,分別對照題目中的 AA 與 BB:

A=1.5A=1.5 B=12B=\frac{1}{2}

因此,正確組合為:

(A,B)=(1.5,12)(A,B)=\left(1.5,\frac{1}{2}\right)

故選擇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A=0.5A=0.5,B=34B=\frac{3}{4}:錯誤。 女兒牆高度的法定上限是 1.51.5 公尺,不是 0.50.5 公尺;屋頂斜率上限是 12\frac{1}{2},不是 34\fra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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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之判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的判定基準,重點包括:

  1. 緊急照明之照度標準。
  2. 常用電源切斷時,是否能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並立即點燈。
  3. 緊急電源之持續供電時間。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之數值標準逐項比對:

  • 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地面水平面照度應達 10 勒克斯以上。
  • 非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地面水平面照度應達 2 勒克斯以上。
  • 切斷常用電源時:應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並立即點燈。
  • 緊急電源:應能持續供電 30分鐘以上。

因此,將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的照度寫成5勒克斯,即與標準不符。

選項分析

(A) 於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應達5勒克斯以上

錯誤。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面水平面照度標準為:

10 lux以上10\ \text{lux以上}

選項將標準誤列為5勒克斯,數值不足,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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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各類場所設置滅火器之設置間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滅火器的設置間距,並區分:

  1. 一般樓層或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公尺。
  2.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顯著或一般滅火困難者:應設置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30公尺。
  3.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滅火器之設置距離有其特別規定,並須兼顧儲存場所的出入及作業需求;命題當年規定並非一律以30公尺為限。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一般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不同距離規範。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場所類型分類,再比對法規所定距離:

  • 一般場所:20公尺。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中,達顯著或一般滅火困難者,且設置大型滅火器:30公尺。
  •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不得直接套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大型滅火器的30公尺規定,且須符合其特別距離及不得妨礙出入作業之要求。

因此,前三項所述距離符合命題當年規定,D項將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逕行寫成30公尺,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般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應使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超過2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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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項用途之面積,非列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①吸煙室、放映室 ②舞臺 ③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 ④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的計算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主要計入:

  • 觀眾席位;
  • 觀眾席內的縱向通道、橫向通道。

下列部分則不列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 吸煙室;
  • 放映室;
  • 舞臺;
  • 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的走廊。

因此,本題各項用途是否計入如下:

項目是否列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吸煙室、放映室不列入
舞臺不列入
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列入
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不列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非列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因此應找出「不計入」的項目。

判斷原則是: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面積+觀眾席內縱、橫通道面積\text{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 \text{觀眾席位面積} + \text{觀眾席內縱、橫通道面積}

不計入的部分,則是觀眾席以外、供特定用途或通行使用的空間,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以及觀眾席外側及後側的走廊。

依此判斷:

  • ①屬於不計入項目;
  • ②屬於不計入項目;
  • ③屬於應計入項目;
  • ④屬於不計入項目。

所以不計入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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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多少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樓層」及「夾層」的認定規定。

同一樓層內如設有數個夾層,應將各夾層面積合計計算。夾層面積之和超過 100100 平方公尺時,該夾層即視為另一樓層,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時,應依樓層數認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設同一樓層內各夾層面積總和為 MM:

M=各夾層面積合計M=\text{各夾層面積合計}

法規判斷標準為:

M>100 平方公尺M>100\text{ 平方公尺}

只要夾層面積總和「超過」100100 平方公尺,即視為另一樓層。因此法定門檻是 100100 平方公尺,正確選項為 B。

須注意「超過」表示嚴格大於。若夾層面積合計恰為 100100 平方公尺,並不符合「超過」的要件;必須大於 100100 平方公尺才算另一樓層。

選項分析

  • (A) 50 平方公尺:錯誤。 5050 平方公尺不是法規所定的夾層面積合計認定門檻。夾層面積合計超過 5050 平方公尺,尚不能僅據此視為另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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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 ②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 ③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時 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完成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預為審查」的適用情形,並涉及《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的情形,包含:

  1.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3. 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

關鍵在於:法規列舉的是「特定變更使用」及「依法於申請建照前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案件,並非所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均一律須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完成預審。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判斷,再對照組合選項」的方法。

先判斷①至④是否屬於法規所定的預為審查情形:

  • ①屬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
  • ②屬於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另一種公眾使用。
  • ③屬於《建築法》第 34 條之 1所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案件。
  • ④將特定案件擴張為所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過廣,因此錯誤。

因此正確項目為:

①+②+③①+②+③

對應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①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

正確。

建築物原本不是供公眾使用,嗣後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因使用性質改變,通常會增加人員聚集、避難及消防安全上的風險,因此消防安全設備必須重新檢討。

此種情形依法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機關,對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預為審查。


②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

正確。

即使建築物原本已屬供公眾使用,只要變更為另一種公眾使用用途,仍可能導致下列事項改變:

  • 使用人數及人員密度;
  • 建築物內部隔間及動線;
  • 火災危險性;
  • 避難逃生需求;
  • 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

因此,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仍須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的預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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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