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於市區道路行駛,該路段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惟甲以每小時 60 公里之車速超速行駛。不料,酩酊大醉的乙突然從路旁竄出,甲煞車不及撞上乙,乙經送醫後因傷勢過重死亡。
嗣後經調查,因為當時乙係突然竄出,即便以每小時 50 公里之車速行駛,依照一般人的反應時間,也無法及時煞車,仍會撞死乙。
試問甲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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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過失致死罪中的注意義務違反、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尤其是「超速是否為死亡結果的法律上原因」。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成立過失致死罪。判斷過失犯,須確認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該違反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超速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再判斷這項違規是否造成乙死亡。
甲在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的路段,以每小時 60 公里行駛,違反速限,構成注意義務違反。但題目已明確指出:即使甲以合法的每小時 50 公里行駛,依一般人的反應時間仍無法及時煞車,乙仍會遭撞死亡。
因此,以「甲遵守速限」作為反事實條件,死亡結果仍會發生。甲超速並非乙死亡的條件因果原因;而限速規範所防止的車禍死亡風險,也未因本件超速而實現。
第 二 題25 分
甲因為乙積欠其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心有不甘,多次請乙出面解決債務問題未果後,甲逕行衝至乙住處與其爭論。
因協商未果,甲欲將乙桌子抽屜中的 1 萬元現金拿走,先抵掉部分債務。當時乙雖反對,惟甲執意為之;在發生肢體衝突後,甲憑藉著人高馬大,順利將 1 萬元拿走。
試問甲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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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兩個問題:債權人強行取走債務人財物抵債,是否具有強盜罪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以及強行取財的手段是否成立強制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之物。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則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再依序檢驗取財手段是否符合強盜罪或強制罪。
一、甲欠缺強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
乙確實積欠甲 3 萬元,甲拿走 1 萬元是要抵掉部分債務,金額也未超過債權。就題目所述,甲係基於實際存在的債權取財,並非明知自己沒有權利仍想把乙的財物據為己有,因此不具強盜罪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
債權人不得自行使用強暴方式實現債權,這會使取財手段違法;但手段違法不等於不法所有意圖當然成立。所以,即使甲、乙發生肢體衝突,甲也不能因此直接成立強盜罪。
二、甲成立強制罪
乙明確反對甲取走現金,甲仍憑藉體格優勢,在肢體衝突後把錢拿走,屬以實力強制乙容忍財物遭取走,並妨害乙行使對該現金的權利。
第 三 題25 分
甲對未滿 7 歲之女童乙犯強制性交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審理期日,檢察官以證人之身分傳喚乙、乙之母親丙及保母丁,行交互詰問。
乙作證時,確認甲對其性侵;丙、丁 2 人作證時,將聽聞乙向 2 人告知之內容於法庭上轉述。
法院審理終結,以被告甲之自白(具有任意性)及乙、丙、丁 3 人之證詞形成有罪心證,諭知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請詳附理由申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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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的自白補強法則,以及實務發展出的被害人、幼童陳述補強法則;另須判斷被害人與他人轉述被害人說法,能否作為彼此獨立的補強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實務並進一步認為,被害人、告訴人及幼童的證詞,因可能受利害關係或年齡影響,也不宜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須有其他證據補強。
補強證據須能提供獨立於待補強陳述之外的證明力。若只是同一陳述經他人轉述,內容來源仍是同一人,屬於累積證據,不能藉此滿足補強要求。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項證據的性質,再檢視它們能否各自補強:
- 甲的自白:題目明示具有任意性,仍須依第 156 條第 2 項尋找補強證據。
- 乙的證詞:乙是被害人,且未滿 7 歲,應檢視其證詞是否有其他獨立證據補強。
- 丙、丁的證詞:兩人不是親自見聞性侵,而是轉述乙曾告知的內容;因此須判斷其證詞是否有獨立來源,足以補強乙的陳述。
本題特別指出丙、丁所述是「聽聞乙告知之內容」,顯示其證詞與乙的陳述來自同一來源,不能只因由三人分別在法庭作證,就視為三項獨立證據。
個別證據分析
一、甲的自白
甲的自白既具任意性,並不表示法院可以單憑自白定罪。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仍要求有其他證據補強其真實性。
二、乙的證詞
乙於審判期日作證,並確認甲對其性侵。依題目所示,乙的陳述是在法庭上作成,並經交互詰問;本題爭點不在其陳述是否為審判外傳聞,而在其證詞能否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依實務發展的超法規補強法則,被害人或幼童的證詞不宜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乙的證詞因此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三、丙、丁的轉述
第 四 題25 分
司法警察乙於巡邏時,發現 1 輛保時捷跑車之駕駛人甲神色有異,遂命其停車並請甲下車。乙正欲往前詢問時,甲立即逃跑,乙即上前將甲制伏後,乙表明身分。
在未告知甲得拒絕同意搜索下,取得甲之同意,且當場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後,乙即對該輛跑車進行搜索,發現毒品 1 包並扣押之。
請詳附理由申論司法警察乙所進行之搜索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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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依序判斷:乙攔停甲及制伏甲是否合法、甲簽署的同意搜索是否出於自願、車輛搜索有無合法依據,以及毒品扣押是否因搜索違法而受影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適用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第 131 條之 1、第 158 條之 4,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8 條。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警察的兩種行動:巡邏盤查、攔停屬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行政警察措施;制伏、逮捕及搜索則涉及刑事訴訟法上的刑事偵查強制處分。行政盤查的合法性,不能直接當成搜索的合法依據;同意搜索是否合法,也須獨立判斷。
一、攔停甲與制伏甲有無合法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查證身分須有法定事由;同法第 8 條則容許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採取法定必要措施。
題目只說甲「神色有異」,未交代車輛有交通違規、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易生危害。單憑駕駛人神色異常,尚不足以證成攔停的法定要件。因此,依題示資料,乙命甲停車、下車的依據不足。
甲逃跑本身也不當然等於犯罪嫌疑重大。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雖容許對「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逕行拘提,但本題沒有其他具體犯罪嫌疑事實;不能只以逃逸行為補足「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乙將甲制伏因而欠缺合法逮捕依據,且甲被制伏後所作的同意表示,也須慎重檢驗是否確屬自由意志。
二、甲簽署同意搜索書,搜索是否因此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