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國際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二十國集團」(G-20)?其源起、發展與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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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二十國集團」(Group of Twenty,G-20)是由主要已開發經濟體與重要新興市場經濟體共同組成的非正式國際經濟合作論壇,旨在就全球經濟、金融穩定及相關議題進行協調。
以民國 108 年(2019 年)為準,G-20 由 19 個國家加上歐盟組成,並非 20 個主權國家。19 個國家為: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印尼、義大利、日本、南韓、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國、美國;歐盟則以區域組織身分參與。非洲聯盟(AU)於 2023 年才成為正式成員,不屬於本題命題時的成員範圍。
G-20 沒有設立常設秘書處,也不是依條約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會議以協商與共識為主要運作方式,成員透過年度峰會及部長會議協調政策。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說明「何謂」、「源起」、「發展」與「重要性」,適合依序從定義與成員、成立背景、制度發展、國際作用四個面向作答。作答時應交代 G-20 的「金融部長與央行總裁會議」如何發展為「領袖峰會」,並指出它的影響力來自涵蓋主要已開發國家與新興經濟體,而非具有條約上的強制權力。
源起與發展
一、1990 年代末的金融危機背景
1997 至 1998 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其後的俄羅斯金融危機,凸顯金融市場連動加深,個別國家或少數已開發國家難以單獨處理跨國金融問題。當時由七大工業國組成的 G-7,對新興市場國家的代表性不足,也難以充分納入這些國家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角色。
因此,G-7 財政部長在 1999 年推動成立 G-20,擴大主要經濟體的對話與協調。G-20 財政部長與中央銀行總裁首次會議於 1999 年在德國柏林舉行,初期工作重點是全球經濟發展、國際金融穩定及降低金融危機風險。
二、2008 年提升至領袖層級
2007 年起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顯示,金融監管、宏觀經濟政策與危機應變需要各國最高政治層級共同協調。2008 年 11 月,G-20 在美國華盛頓舉行首次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峰會,論壇由財經官員層級提升至領袖層級。
三、2009 年確立主要合作論壇地位
2009 年匹茲堡峰會確認,G-20 是國際經濟合作的主要論壇。此後峰會定期舉行,並形成財政部長與中央銀行總裁會議、工作小組及領袖峰會等合作架構。其議題也由原先的總體經濟與金融穩定,逐步擴及國際貿易、能源、發展、氣候變遷、公共衛生與反貪腐等領域。
重要性
第 二 題25 分
美國總統川普在 2018 年 3 月正式對中國大陸發起「貿易戰」。試問美國主要聚焦之爭議為何?採取的手段為何?未來又可能如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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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川普政府對中國大陸採取貿易制裁的爭議焦點、政策工具與可能後果。作答時要區分美方提出的政治與經濟理由,以及 2018 年 3 月啟動措施所依據的法律工具。
美方的主要指控包括:
- 智慧財產權遭侵害:指控中國大陸企業侵害美國企業的專利、商業機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 強制或不公平技術移轉:美方認為,美國企業為進入中國市場或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要求或壓力,必須移轉技術或與中國企業合作。
- 歧視性產業政策與市場限制:指控中國以補貼、行政指導、投資審查或市場准入限制扶植本國企業,尤其關切「中國製造 2025」等產業升級政策。
- 貿易失衡與美國貿易逆差:川普政府將美中逆差視為不公平貿易的表徵,主張增加美國出口、縮小逆差。這是重要政治論述,但與智慧財產權及技術移轉指控不同,不能把逆差直接等同於違反貿易規則。
法律工具方面,應特別掌握《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可調查外國被認為不合理或歧視性、且損害美國商業利益的措施,並提出報復性貿易行動。另有《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授權政府以進口影響國家安全為由調整進口;2018 年 3 月的鋼鋁關稅即採此一途徑。兩者法律依據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依「爭議—手段—發展」三段作答:
- 爭議:整理美方對中國大陸貿易與產業政策的主要指控,並補充貿易逆差的政治背景。
- 手段:說明關稅、投資限制與多邊爭端等政策工具,並將第 301 條與第 232 條分開。
- 發展:從中國反制、美中協商與全球貿易秩序三方面推論可能走向。
如此能直接回應題目三個問句,也能避免只羅列關稅數字,卻漏掉政策爭端的核心。
爭議焦點
川普政府認為,中國大陸藉由市場准入限制、行政措施與產業政策,使美國企業處於不利地位;並指控中國透過技術移轉要求、智慧財產權侵害及網路竊取等方式取得外國技術與商業資訊。美方亦反對中國政府扶植特定產業、擴大國有企業影響力,認為這會扭曲市場競爭。
此外,川普將美國長期對中貿易逆差視為政策施壓的理由,要求中國增加採購美國商品並開放市場。答題時應指出:逆差是美方政治與經濟論述中的重要焦點,但更具體的第 301 條調查,核心集中在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相關措施。
美國採取的手段
第 三 題25 分
針對最新之非傳統安全威脅,「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分別在 2013 與 2017 年出版了 1.0 與 2.0 版。試問何謂「塔林手冊」?其主要針對之安全威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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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傳統安全中的網路安全威脅,以及國際法如何適用於網路空間的國家行為。
「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是由北約合作網路防禦卓越中心(NATO CCDCOE)邀集國際法專家研擬的專家研究成果,目的在分析既有國際法如何適用於網路作戰與網路行動。它不是條約、北約正式政策或具拘束力的法律文件,而是對相關國際法規範及其網路適用方式的整理與分析。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辨明兩個關鍵:第一,塔林手冊處理的是網路空間中的行動及其國際法問題;第二,兩個版本的涵蓋範圍不同。
- 1.0 版(2013):主要討論嚴重的網路行動,包括可能構成使用武力、引發自衛權問題,或發生於武裝衝突期間的網路行動,重點偏向網路戰爭。
第 四 題25 分
自英國在 2016 年 6 月透過公投決定「脫歐」以來,不僅為歐洲整合與全球未來造成震撼,至今最終結果亦懸而未決。試問英國「脫歐」的下一步可能有哪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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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英國脫歐僵局下的政策選項與程序限制。解題應以英國在 2019 年面臨的決策為背景,說明脫歐不是只有「照原定方式離開」或「留在歐盟」兩條路,而是涉及退出協議、無協議退出、延長談判期限、撤回退出通知及再次公投等選項。
法律基礎是《歐盟條約》第 50 條。會員國通知歐洲理事會退出後,原則上須在兩年內完成協議;期限屆滿時,除非退出協議已生效,或會員國與歐盟一致同意延長,條約即停止適用於該國。歐盟法院亦確認,會員國可在退出生效前,以明確、無條件的方式單方面撤回第 50 條通知。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三個方向,再補充程序上的配套:
- 離開歐盟:接受退出協議後有序退出,或沒有協議而退出。
- 延後決定:延長第 50 條期限,繼續談判、尋求新方案或舉行公投。
- 取消脫歐:撤回第 50 條通知,繼續留在歐盟。
再次公投不是與上述方向完全平行的法律結果,而是決定英國未來路線的一種政治程序;若要舉行公投,通常須先爭取延長第 50 條期限,避免公投期間英國已依期限退出。
各項選擇分析
一、依既有退出協議有序脫歐
英國可由國會批准英國政府與歐盟談成的《退出協議》,依協議離開歐盟,並依政治宣言所設定的架構,另行協商未來雙邊關係。此方案提供過渡安排,降低立即退出造成的法律與經濟衝擊,但須取得英國國會及歐盟方面所需的批准。
二、無協議脫歐
若期限屆滿,退出協議未獲批准,且期限未延長、第 50 條通知未撤回,英國便會依條約規定退出,形成「無協議脫歐」。這不是另須締結協議才能啟動的方案,而是在期限屆滿時可能發生的法律結果;其風險包括貿易、邊境管理、人民權利及監管安排出現不確定性。
三、延長第 50 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