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類別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住宅管理機關就新建社會住宅辦理出租,依法對外公告招租,且以屬中低收入戶之居民為限。居民 A 經審查被認定資格不符,問:A 如不服,得如何救濟?

若居民 B 依規定辦理承租,其後違規轉給他人居住而遭終止租約,並被限期搬離,問:B 如不服,得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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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提供住宅時,締約前的資格審查與締約後的租賃關係,可能分屬公法與私法階段,救濟途徑也因此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律見解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政府直接興建、分配住宅時,申請人先經主管機關審查是否符合承租資格;資格審查通過後,雙方才訂立私法上的租賃契約。因此:

  • 尚未成立租約,機關否准申請:屬公法上的資格審查,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循行政救濟。
  • 租約成立後,機關依租約終止並要求承租人遷離:原則上屬私法租賃關係的履約爭議,循民事救濟。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時間順序判斷當事人與機關間是否已成立租賃契約。

A 仍在申請承租、接受資格審查的階段,審查結果決定 A 能否進入訂約程序。B 則已依規定承租,爭議源自承租後違規轉租及機關終止租約。兩者雖都涉及社會住宅,法律關係的階段不同,不能只因一方是行政機關,就一概認定為公法爭議。

個案分析

A 資格審查不符:提起行政救濟

A 尚未與管理機關成立租賃契約。機關認定 A 不符招租公告所定資格,因而拒絕 A 承租,這是機關依公法規範作成、直接影響 A 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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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任教於 A 國立大學,因教學不力、上課離題、全無著作、經常遲到早退,屢次遭學生與家長檢舉,經 A 國立大學相關教評會議決議不予續聘,A 國立大學就此不續聘決定送教育部核准,另通知甲於次學年度不再續聘。

問:A 國立大學對甲之不續聘通知性質為何?若甲對教育部之核准不服,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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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的行政處分性質,以及學校決定須報教育部核准時,學校與教育部各自所為行為的法律效果及救濟對象。

公立大學依法作成教師不續聘決定並通知教師,是大學以公權力就教師身分所為、直接影響教師權益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但依《教師法》第16條,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而不續聘,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是該不續聘處分發生效力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依教師與學校的關係,確認 A 國立大學屬公立大學,再判斷不續聘是否由學校單方作成,並直接影響甲的教師身分。接著辨認教育部核准在此程序中的作用:它是學校不續聘處分的法定生效要件,不是取代學校另作成不續聘決定。

題目所述「教學不力、上課離題、全無著作、經常遲到早退」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對應命題當年《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須注意,不續聘仍須有具體事實,並依法經教評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僅有學生或家長檢舉,不能取代法定審議與事實認定。

不續聘通知的性質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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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下稱氣象署)對北部某山區發布豪雨預報,並作出防範土石流之嚴重警告。因氣象署之預報,甲鄉公所廣播要求 A 村之居民當天應全部立即撤離至鄉公所避難。

問:防範土石流之嚴重警告以及要求撤離避難各自之行為性質為何?

若土石開始崩落,但居民 B 不願意離家避難,鄉公所應如何處置?

若居民 C 因購買防災物品花費數萬元,但後來雨勢卻很小,且無土石流,得否向氣象署或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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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即時強制,以及國家賠償與合法行為損失補償的區別。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災害防救法》第24條於該年度仍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安置。

判斷關鍵是看行政機關的作為有無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預報或警告通常是提供資訊、提醒民眾的事實行為;若機關要求特定範圍居民必須撤離,則會直接要求人民履行義務,具有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與行為定性

一、氣象署發布豪雨預報及土石流嚴重警告

豪雨預報與土石流警告,是氣象署依職權發布資訊,提醒地方政府及民眾採取防災措施。其本身並未直接命令居民為一定行為,原則上屬於公法上行政事實行為,不直接發生強制人民撤離的法律效果。

「警告」的名稱本身並不決定行為性質;仍須看其內容與效果。題目中的氣象署預報及警告是防災資訊,因此屬事實行為。

二、鄉公所廣播要求A村居民當天全部立即撤離

若廣播所傳達的是必須撤離的命令,而非單純勸告,則鄉公所是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要求特定地區居民履行撤離義務,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屬於一般處分:對象雖是多數人,但可按「A村居民」這個一般特徵確定,且規制的是具體災害事件中的撤離事項。

若廣播僅為「建議」或「勸告」居民撤離,並無法律上強制力,才屬行政指導或其他行政事實行為。題目明示要求居民「全部立即撤離」,應按具有強制力的命令認定。

B拒絕撤離時的處置

土石已開始崩落,屬災害已發生或有急迫危險。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鄉公所得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必要的範圍內,對B強制撤離並予以適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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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若甲市政府所屬警察局在居民 A 之商店門口劃設紅色標線。

問:A 若不服,得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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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標線的法律性質」及「人民對一般處分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紅色實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表示禁止臨時停車。主管機關在特定路段劃設紅線,會直接限制該路段的用路人停車,因此不只是施工或標示的事實行為,而是具有規制效果的行政處分。

不過,受規制的對象並未逐一列名,而是依「在該路段用路的駕駛人」這項一般特徵即可確定。因此,紅線劃設的性質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的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紅線劃設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再判斷受規制對象是否能以一般特徵確定。紅線一經劃設完成,即對該路段的用路人發生禁停效果;相對人則是該路段的用路人,故符合一般處分的特徵。

接著判斷 A 是否有提起救濟的法律上利益。題目指出紅線劃在 A 的商店門口,該限制直接影響 A 門前的停車及商店使用狀況。A 若因此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得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執紅線劃設的合法性。

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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