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類別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以市價新臺幣(下同) 萬元購買一筆 A 土地,與乙約定借名登記於乙的名下,平日仍由甲使用。嗣後乙因心肌梗塞猝死,乙的女兒丙雖然知悉借名登記一事,但仍依法辦理繼承 A 土地,並將 A 土地以高於市價 萬元(即 萬元)出售予丁,且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丁。事隔一年,甲發現乙死亡一事。
試附理由說明:
甲向丁請求返還 A 土地是否有理由?甲向丙請求交付所收取的價金 萬元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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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出名人死亡後借名關係的處理、繼承登記與不動產物權變動,以及出名人繼承人擅自出售土地後價金如何返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借名登記是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債權契約,實務上通常類推適用委任規定。土地登記在乙名下,乙是對外的登記所有權人;甲出資購買、平日使用土地,則是認定雙方內部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重要事實。
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關係原則上因一方死亡而消滅。借名登記關係既以雙方信任為基礎,乙死亡後原則上亦告消滅;甲得向乙的繼承人丙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或相關利益。惟借名登記契約只是甲、乙間的債權關係,不會使甲在土地尚未移轉登記前取得對世的所有權。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處理甲對丁的物權請求,以及甲對丙的金錢請求:
- 先確認土地登記在誰名下,判斷丙是否有權移轉土地所有權。
- 再判斷甲能否以借名登記關係對抗丁。
- 土地不能向丁取回時,另依丙明知借名關係仍出售土地的情形,判斷甲能否向丙請求返還售價。
甲向丁請求返還土地
甲向丁請求返還土地,無理由。
乙死亡時,A 土地仍登記在乙名下。丙依法繼承後,依民法第 759 條取得土地所有權;丙雖明知借名登記關係,仍是對外的登記所有權人。借名登記契約只存在於甲、乙及其繼承人間,不能單憑該內部約定否定丙對土地的所有權,也不因此使丙對丁的移轉成為無權處分。
第 二 題25 分
甲與乙結婚多年,乙於婚姻關係中繼承一幅名畫,嗣後甲因急需用錢,謊稱其為該畫所有人,擅自將畫出售予丙並交付之,丙亦支付價金予甲。
乙發現甲擅自出售其畫後,再考量二人價值觀與個性均相差甚遠,導致婚後相處多有摩擦,遂與甲協議離婚。
甲婚前有存款新臺幣(下同) 萬元,婚後受父母贈與 萬元,甲以其婚前存款與父母贈與的金錢購置房屋一間,價值 萬元,惟尚有房屋貸款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購置一間房屋,於協議離婚時,該房屋價值 萬元。此外,乙尚有存款 萬元。
試附理由說明:
(一)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畫?(10 分)
(二)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協議離婚時,甲乙應如何分配其財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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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
- 動產所有權與善意取得:無權利人將動產交付給善意受讓人時,受讓人是否依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能否依同法第 949 條取回遭竊、遺失或其他非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物。
- 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盤點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排除婚前財產及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財產,再將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以下所涉民法條文在命題年度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一)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畫?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畫的所有人、甲並無處分權,再判斷丙是否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若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尚須進一步判斷乙是否得依民法第 949 條取回。
法律適用
乙於婚姻關係中繼承該畫,依民法第 1031 條之 1,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乙的特有財產;甲不能僅因夫妻身分取得該畫所有權。甲謊稱自己是所有人,擅自出售並交付,屬無權利人處分。
依民法第 801 條,動產受讓人善意受讓占有時,得取得所有權;依第 948 條,受讓人須基於移轉動產物權的法律行為,並善意、和平、公然受讓動產占有。題目未指出丙知道甲無權處分或有其他不符要件之情事,依題示事實,丙支付價金並受交付,得主張善意取得。
但民法第 949 條規定,所有人如非出於己意而喪失動產占有,得於二年內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乙因甲擅自出售而失去該畫,屬非出於乙己意喪失占有。因此,即使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乙仍得在法定二年期間內請求丙返還該畫。
解題技巧
本題不要在「丙善意取得」處就停止判斷。善意取得是原所有權的例外,但仍須接著檢查民法第 949 條的取回例外;畫作屬動產,且題目明示甲是擅自出售,正是判斷非出於乙己意喪失占有的關鍵。
(二)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協議離婚時應如何分配財產?
解題方法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先分別計算甲、乙於離婚時可列入的剩餘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最後將兩方正數差額平均分配。
第 三 題25 分
甲主張其所有之 A 地為袋地,須通行毗鄰乙、丙二人共有之 B 地,始能與公路聯絡,因乙否認甲之主張,丙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 B 地供其所有之 A 地通行使用。
試附理由說明:甲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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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以及確認通行權之訴中,共有土地的共有人是否必須全體列為被告。
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第2項並規定,通行人應在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本題訴訟是否合法,重點不在甲是否實際符合袋地要件,而在甲只以否認其主張的共有人乙為被告,是否欠缺當事人適格。
以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提起的是確認之訴:甲請求確認 B 地供 A 地通行使用,乙否認甲的通行主張,雙方因而就通行權是否存在發生爭執。確認之訴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本題乙的否認使甲的法律地位陷於不安,原則上有確認利益。
再判斷乙是否必須與丙共同被訴。民法第821條規定,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利益為之。就本題而言,甲是主張自己對共有 B 地有通行權,並非請求回復共有物;
第 四 題25 分
甲獨資設立 A 商號,承作乙及所營補習班之影印機出租及維護業務,由乙按月計付影印費等。嗣後甲與乙間就影印費收費金額發生爭議,乙主張 A 商號維修工程師丙與甲共同詐欺超收影印費。
乙於起訴狀、辯論意旨狀記載其所受損害至少有新臺幣(下同) 萬元,甲與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 條第 項後段、第 條第 項前段規定,求為命甲與丙連帶給付 萬元之判決。
審判長審理時發現,乙於起訴狀所表明 萬元有最低金額之用語,但是於一審言詞辯論時又提及 萬元為一部請求。
試問:審判長應如何處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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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民事訴訟法第 條第 項「金錢損害賠償之最低金額聲明」,以及它與「一部請求」的區別,並涉及審判長的闡明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年)民事訴訟法第 條第 項,請求金錢賠償損害時,原告得在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範圍內,先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這種最低金額聲明,是對該原因事實範圍內的全部請求先行表明最低數額,並非只請求其中一部分。
因此,原告若依第 條第 項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不能同時主張該金額只是「一部請求」,再就其餘部分另行起訴。最高法院 年度台上字第 號民事判決亦採此見解。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在起訴狀中的 萬元究竟是何種聲明:
- 乙記載所受損害「至少有 萬元」,並請求給付 萬元,起訴狀又以最低金額用語表明請求,可能表示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條第 項,先表明全部損害賠償請求的最低金額。
- 乙在一審言詞辯論時又稱 萬元是「一部請求」,則其意旨可能是僅就 萬元損害中的一部分起訴,並保留其餘部分。
兩種聲明的法律效果不同,且不能混為一談。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條第 項行使闡明權,向乙釐清其聲明性質及範圍,並告知相應法律效果,使訴之聲明明確。
審判長應如何處置
審判長應向乙闡明,請其明確選定並補充訴之聲明:
- 若乙主張 萬元是最低金額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 條第 項所定的全部請求最低金額。審判長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令乙補充聲明;乙得依查明的損害總額補充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