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類別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有覆議的制度設計,行政院就立法院通過的何種議案,得行使覆議權?其程序為何?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移請之覆議案,如於立法院開議期間,應如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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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覆議制度,重點是辨明行政院得移請覆議的議案種類、提出期限與條件,以及立法院審議覆議案的期限和決議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內容如下。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適用議案 → 移請條件與期限 → 立法院審議期限 → 表決效果」逐步說明。尤其要區分兩個期限:行政院須在決議案送達後 10 日內移請覆議;立法院則須在覆議案送達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
詳解
一、行政院得對哪些議案行使覆議權?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的下列議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 法律案
- 預算案
- 條約案
行政院認為該決議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並經總統核可後,得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之日起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2 條,覆議得針對上述議案的全部或一部提出。
二、立法院在開議期間如何審議?
第 二 題25 分
如何檢證立法的明確性,司法院大法官有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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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明確性原則,重點在於: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內容是否足以使受規範者理解其權利義務、預見法律效果,並使法院得以審查適用。
法律明確性並不要求法律文字鉅細靡遺、每一種情況都預先列舉。生活事實複雜多變,立法者得視規範需要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關鍵是該概念能否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加以解釋。
大法官的檢證方法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建立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基本審查標準。其後釋字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等解釋亦反覆採用。檢證時可依下列三項逐一說明:
-
規範意義是否可理解 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觀察,其意義是否非難以理解。必要時可參酌專業知識、社會通念及一般生活經驗。
-
個案適用是否可預見 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是否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判斷對象是該規範的受規範者,不必然是所有一般民眾;規範的對象、性質及專業程度均須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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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由司法審查確認 法院能否依法律解釋方法,對具體個案是否落入規範範圍作成判斷。若適用標準全然欠缺,致法院無從審查,即不符合明確性要求。
第 三 題25 分
地方自治條例如與中央法規牴觸,應如何處理?請依地方制度法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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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0條所定自治法規的效力及牴觸疑義處理。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依同法第25條,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解題要掌握兩件事:一是自治條例與上位規範牴觸時,法律效果為「無效」;二是發生牴觸疑義時,法律設有函告及聲請解釋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先確認題目所稱中央法規是否屬於條文列出的上位規範,再依序說明牴觸效果、函告機關及疑義處理。
自治條例如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依同條第1項即為無效。條文所稱「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須有法律授權作為依據;作答時宜依條文精確表述,不要泛稱任何中央行政規則都當然是該項所稱法規。
第 四 題25 分
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立法院應如何審查?若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立法院認為有逾越母法授權目的,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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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的法規命令立法院審查程序,重點是審查流程、審查標準,以及立法院認定命令違法時的處理方式。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規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分兩部分作答:先說明命令送達立法院後如何進入審查,再說明審查發現違法時如何處理。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至第 63 條,審查程序如下:
- 各機關訂定的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院會得決議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 審查後,如無法定違法情形,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 審查發現命令有違法情形,應提報院會議決;院會決議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