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有關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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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義務的憲法審查,重點在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與工作權保障,以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未足額進用者,須繳納代金。釋字第 719 號認為,這項規定是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其工作權,並未違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制度,再抓釋字第 719 號的結論:得標廠商的進用義務及未足額進用時的代金規定,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具有合理關聯;對廠商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的限制,也未逾越必要程度。據此,判斷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解釋的結論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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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預算案提出與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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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案的提出時程、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界限,以及立法委員待遇調整的適用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相關規範包括:

  • 《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預算案具有年度性、整體性與專業性,立法院不能比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解題方法

先用憲法第 59 條、第 70 條及釋字第 391 號判斷 A、B、D,再用《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核對 C。關鍵在於區分「年度通案調整」與「單獨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前者是例外,不必等到次屆才實施;後者才須延至次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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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憲法基本國策章關於國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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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38 條至第 140 條的國防基本國策,包括軍隊效忠國家、軍隊超出黨派關係,以及軍人身分與政爭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憲法原文。憲法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第 139 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再看退伍軍人照顧與就業輔導的憲法依據:憲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應對於「因戰爭而受傷之軍人及其家屬」予以扶助與救濟,並非選項 D 所述的普遍照顧退伍軍人、輔導就業及相關經費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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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部分憲法條文與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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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揭示的「憲法基本原則與規範秩序存立基礎」: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具有本質重要性。修憲仍受這些原則拘束,不得以修憲程序破壞憲法賴以存立的基本秩序。

本題涉及憲法第 1 條、第 2 章及第 2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釋字第 499 號所指的憲法基本原則或基本權保障,再判斷其是否為憲法秩序存立基礎。符合者屬於不得變更的核心;不符合者即為題目所問的「不屬之」。

選項分析

  • (A) 憲法第 1 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錯誤。 憲法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民主共和國原則是國家基本型態,屬釋字第 499 號所肯認的憲法基本原則,不得藉修憲予以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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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釋字第 711 號解釋宣告當時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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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對藥師執業處所限制的審查,重點包括職業自由、比例原則,以及該限制是否留有合理例外。

釋字第 711 號指出,當時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限於一處,限制藥師選擇工作方式與執業處所的自由。此限制雖有醫藥分業、避免租借牌照等目的,但未設合理例外,對職業自由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法規時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釋字第 711 號說明。藥師法第 11 條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限制的性質:規定限制的是藥師登記領照後的執業處所數量,屬於執業方式的限制;接著依比例原則檢視其目的與手段。釋字第 711 號承認立法目的正當,但認為一律限於單一處所、又沒有合理例外,手段超過必要程度。因此,選項關鍵在「未設合理例外」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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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憲法上平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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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平等權要求國家對人民平等適用法律,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但平等不等於所有人一律相同,國家得依事物性質及立法目的作合理分類與差別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第 571 號及第 666 號解釋所揭示的平等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實質平等」的保障範圍,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平等審查的基本原則:分類目的須合憲,分類與目的達成之間須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平等原則則拘束所有國家機關。依此可辨別將憲法第 7 條直接說成保障「社會地位上的實質平等」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是法律上一律平等,並非保障人民在社會地位上達成實質平等。釋字第 485 號指出,平等原則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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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權利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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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及第 618 號解釋,重點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所受的憲法基本權保障,以及兩岸事務中立法機關的判斷空間。

依釋字第 710 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其遷徙自由原則上受憲法第 10 條保障;強制出境前的暫時收容則涉及憲法第 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兩岸事務雖有特殊性,立法機關仍須受憲法基本權保障拘束。

本題法規與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相關解釋的意旨:

  • 收容是否涉及人身自由,對照釋字第 710 號。
  • 合法入境後是否受遷徙自由保障,對照同號解釋。
  • 兩岸事務的立法判斷空間,對照釋字第 710 號。
  •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未滿十年的公務人員任用限制,對照釋字第 618 號。

其中,B 將「遷徙自由原則上受保障」說成「不得主張保障」,與釋字第 710 號意旨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710 號指出,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遭暫予收容,會限制其人身自由,涉及憲法第 8 條保障。因此,收容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包括法律明確性及司法救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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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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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的目的限制、補償原則,以及徵收對人民基本權與正當程序的影響。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人土地;徵收須有法定公益目的,並符合必要性及正當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合理補償;釋字第 409 號解釋則強調,徵收土地須有公益目的與必要性,並踐行正當程序。土地徵收也可能使原土地所有人無法繼續居住,涉及憲法保障的居住自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檢查徵收的目的、補償、基本權影響及程序要求。關鍵在於區分「公用目的」與「公益目的」:徵收不以土地直接供公眾使用為唯一條件,符合公益目的並依法定程序者,也可能准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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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非屬對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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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出境限制」與夫妻同居義務的解釋。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人民選擇居住處所、遷徙及離境的自由;國家以法律限制這些自由,原則上涉及基本權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措施是否實際妨礙人民決定居住處所、出境或移動:

  • 法律要求出境或須經許可才能出境,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限制。
  • 民法規定夫妻同居義務的履行處所,涉及夫妻共同生活安排,也會影響居住選擇。
  • 題目問「非屬限制」,應選出不被大法官解釋認定為居住遷徙自由限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外籍移工依法每 3 年應出境並重新申請來臺簽證:正確,為本題答案。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外國人入境、居留及停留的權利,與本國人民依憲法第 10 條享有的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不同。外籍移工須於一定期間出境並重新申請簽證,屬外國人入境與停留制度的安排,不是對其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的限制。因此本選項是題目所問的「非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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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憲法所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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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的保障範圍,以及基本權是否能受到限制。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並不限於憲法本文明文列舉者;人民行使基本權時,也仍可能依法受到必要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哪些自由及權利受憲法保障,二是受保障的權利能否限制。憲法保障範圍不以明文列舉為限;但基本權受保障,也不表示完全不能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符合憲法所列目的,且限制具必要性並以法律為之者,仍得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

因此,選項中「仍得基於公共利益保護之目的而為限制」符合基本權限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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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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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程序保障要求。羈押會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須能及時獲知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及相關證據,才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但為保護偵查目的及他人生命、身體,資訊揭露得受必要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737 號解釋的意旨:解釋要求以「適當方式」提供必要資訊,並未限定只能檢閱卷證;若選項把資訊獲知方式說成唯一或排他的形式,即與解釋不符。

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並指出,相關資訊獲知屬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當時規範辯護人於審判中閱卷等權利,不能據此將偵查中羈押審查的資訊提供方式限縮為閱卷。

選項分析

(A) 羈押審查程序未必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正確。 釋字第 737 號解釋指出,羈押審查程序未必適用武器平等原則;但仍須依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使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獲知必要資訊、有效行使防禦權。此選項並未否定程序保障,而是指出武器平等原則不必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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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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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家對集會所負的保護義務。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國家除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集會,也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民能安全行使集會權利。

本題涉及《集會遊行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是在問國家的積極保護義務,還是對集會自由的限制。釋字第 445 號指出,集會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對集會場所、許可及集會內容的限制,仍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基本權的要求。比對選項後,只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安全」符合國家的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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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所允許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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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關鍵在分辨「法律之複決」與「立法原則之創制」:人民可以對法律進行複決,也可以創制立法原則,但不能直接以公民投票創制一部完整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包括:

  1. 法律之複決。
  2. 立法原則之創制。
  3.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得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逐一對照法定事項,特別注意「法律」與「立法原則」不是同一件事:

  • 對已制定的法律表示是否同意,屬「法律之複決」。
  • 要求政府依一定原則研擬法律,屬「立法原則之創制」。
  • 直接提出完整法律案並以公投創制,並非民國 108 年《公民投票法》允許的全國性公投事項。

因此,選項中把「法律之創制」列為公投事項者,與法定用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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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129 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而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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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的適用範圍。該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判斷關鍵在於:某項選舉是否屬於「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憲法有規定的選舉,原則上適用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項原則;憲法未規定的選舉,則不因其名稱中有「選舉」二字,就當然受第129條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選舉對象,再確認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是否規定該項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以及縣長選舉,均有憲法或增修條文上的依據;縣議會議長則是由議員互選產生,憲法並未明定議長的選舉及罷免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進一步指出,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因此,縣議會議長選舉不屬於該條所稱的「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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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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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確立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依《憲法》第 52 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字第 627 號解釋指出,這項豁免是為保障總統職務正常行使而設的暫時性程序障礙,不是總統犯罪後永久免責。其範圍限於總統本人,並隨總統任職而存在。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題所涉《憲法》第 52 條及釋字第 627 號解釋的相關原則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判斷點:

  1. 罪名例外:內亂、外患罪不在刑事豁免範圍內。
  2. 豁免對象:刑事豁免是總統職位的保障,不及於副總統。
  3. 程序區分:總統不能因一般犯罪而在任內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審判;但為他人案件作證的義務,不因總統身分而免除。

依此逐一檢視選項,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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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言論自由」保障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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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以及「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言論自由保障人民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及取得資訊;廣告與商業性言論也在保障範圍內,但得依法受到必要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相關憲法條文未因本題而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受言論自由保障的言論類型。前三項都是言論自由保障的對象;「具有明顯與立即危險之言論」則指言論已達危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程度,得成為國家限制言論的理由,因此依本題採用的考試分類,選 D。

選項分析

(A) 廣告:錯誤。 廣告是傳達資訊或意見的方式,原則上受言論自由保障。若廣告內容虛偽、誇大,或涉及公共衛生等重要利益,國家得依法加以規範;但這不表示廣告一概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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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信仰宗教自由之意義,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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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保障的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選擇,以及外在的宗教實踐。人民得選擇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能決定是否參與宗教活動;國家則應維持宗教中立,不得強迫人民信仰特定宗教,也不得偏袒特定宗教。

本題法規與憲法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題涉及的憲法第 13 條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宗教自由與國家宗教中立原則。宗教自由保障人民的選擇,也要求國家不得以公權力強制信仰或扶助特定宗教;若國家以促進社會風氣為由,提供經費鼓勵特定宗教,即有違宗教中立,因此選出該敘述。

選項分析

(A)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正確。 宗教自由包含信仰自由,也包含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接受或否定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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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總統授予外國國家元首勳章時,是在行使總統的哪一項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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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職權的辨識。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42 條,總統依法行使統帥權;依第 38 條,總統代表中華民國與外國交涉、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依第 40 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權;依第 41 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並授予勳章及其他榮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授予外國國家元首勳章」,關鍵在於「授予勳章」,屬憲法第 41 條的授與榮典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行為:「授予勳章」。再對照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勳章及其他榮典明文歸於授與榮典權;受勳者是外國元首,不會改變這項職權的性質。據此選擇與授勳直接對應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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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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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所定立法院職權,以及立法院與總統、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等職權,也有憲法明定的人事同意權;立法院並透過質詢、調查等方式監督行政機關。宣布戒嚴則屬總統的職權,且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前三項分別是立法院的人事同意、預算議決及行政監督權;「宣布戒嚴」的權限主體則是總統,因此選出不屬於立法院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人事同意權:錯誤選項。 憲法規定,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重要機關人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職權之一。
  • **(B) 預算議決權: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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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至少須經監察委員幾人以上之審查與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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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關於監察院彈劾公務人員的程序門檻。依民國 108 年當時適用的規定,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並經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題目問的是「審查與決定」所需的人數,應區分提議門檻與審查、決定門檻:前者是二人以上,後者是九人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審查與決定」,再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所列程序。提議須由至少二位監察委員提出;經至少九位監察委員審查及決定後,彈劾案才能提出。因此本題問的門檻是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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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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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的提出、表決方式與法律效果,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不信任案由立法委員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個要件:提出主體與連署門檻、提出後的表決時間、投票方式與通過門檻,以及未通過後的再提期限。題目各選項分別混淆了其中一項,逐一對照條文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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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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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的身分保障,以及大法官是否適用憲法第 80 條所稱法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 條規定,大法官依憲法第 78 條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職權;《憲法》第 80 條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受身分保障。依相關解釋,大法官的職務性質與憲法第 80 條所稱法官不同,但仍有法律上的身分保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概念:大法官是否屬於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以及大法官是否享有免職保障。選項 A 涉及前者;選項 C 則是以法律所列免職事由描述身分保障。再依序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命題當時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非屬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雖不執行一般法院法官的審判職務,其職務仍屬憲法所定的司法權範圍,並受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及身分保障意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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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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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行使的職權,重點在於區分「彈劾」與「罷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則由立法院提出,並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並非大法官審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大法官的憲法職權,再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彈劾、政黨解散、罷免或統一解釋法令: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 《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立法院提議、同意後提出,再由選舉人投票決定。

因此,彈劾與罷免雖都可能導致去職,程序和負責機關不同。選項中只有「審理總統罷免案」不屬於大法官職權。

選項分析

(A) 審理副總統彈劾案:正確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達法定提議與決議門檻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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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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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遇到下位規範疑似違憲或違法時,得如何處理」,關鍵是區分法律與法規命令的審查方式:

  • 法律若牴觸憲法,法官不能在個案中自行宣告法律無效;涉及憲法疑義時,應依當時制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法規命令若牴觸憲法或法律,法院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本題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指規範的位階,再看法官是否能在個案中自行排除其效力:

  1. 判例是否對法官具有拘束力?
  2. 法律違憲時,法官可否自行宣告無效?
  3. 法規命令違法或違憲時,法官可否拒絕適用?
  4. 對命令的違憲疑義,是否一律必須聲請大法官解釋?

依此區分,只有「法官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符合司法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A) 法官應受判例之拘束:錯誤。 判例曾有統一法律見解、供法院參考的功能,但並非法律,不能因此認為法官在個案中一律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指出,判例只是對法律所表示的見解;法官仍應依法律及個案事實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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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監督機關,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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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所建立的地方自治爭議聲請解釋規則。判斷重點在於:爭議屬於自治法規是否牴觸上位規範、監督機關對自治事項是否有違憲疑義,還是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間的執行爭議。

依釋字第 527 號解釋,監督機關對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函告無效時,得聲請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持不同意見,也得依程序聲請。監督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是否違背上位規範有疑義,而未採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措施時,也得聲請解釋。

相對地,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爭議,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第 39 條等規定處理,不得逕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及爭議標的:

  1. 監督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爭議涉及自治法規或自治事項的合憲、合法性:可能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3 條或第 75 條聲請解釋。
  2. 地方行政機關與同級立法機關,爭議在如何執行議決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相關程序處理,不逕行聲請解釋。

四個選項中,只有 A 描述第二種情形,因此是不得聲請解釋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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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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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律及其他有效法規範,不得牴觸。
  • 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自身意思限制人民權利。

依法行政所稱的「法」,不只包括中央法律,也包括依憲法及法律制定、有效的地方自治法規,例如自治條例。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概念無須以後續修法改變答案。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至 C 是否符合兩項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定義,再檢視 D 對「法」的範圍是否說得過窄。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權制定的自治法規;在其效力範圍內,也是行政機關應遵守的法規範。因此,依法行政的「法」並不排除自治條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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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一般之見解,關於習慣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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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習慣法的成立要件、適用範圍,以及習慣法與成文法的關係。習慣法通常須具備兩項要素:

  1. 客觀要素:某種慣行長期、反覆且普遍地實行。
  2. 主觀要素:相關社會成員確信該慣行具有法的效力,並非只當作禮俗或方便做法。

習慣法的適用通常居於補充地位:成文法已有規定時,原則上依成文法處理;法律有漏洞時,才可能以習慣法補充。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習慣法的「適用順位」、「成立方式」或「適用領域」,再以一般見解逐項判斷。特別注意:習慣法的成立要件是長期慣行加上法確信,不以法院先行承認為必要;行政法也不是一概排除習慣法。

選項分析

(A) 法律已有規定者,不適用習慣法——正確。 依一般見解,習慣法原則上具有補充性。法律已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成文法;習慣法主要用於補充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因此本選項符合習慣法的補充地位,也是本題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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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臺灣行政法的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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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治國原則的落實與行政救濟制度的發展。法治國要求行政權受法律拘束,並保障人民權利;其具體表現在法律保留、正當行政程序及多元行政訴訟救濟等面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涉及後續修法。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行政法發展趨勢。法律保留要求重要事項由法律規定或授權命令規範;判斷時要留意,法律保留的貫徹不代表法律規範密度必然增加、法規命令規範密度必然減少。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治國原則雖未以單一條文完整明定於憲法,但司法院解釋已由憲法相關規定推導出法治國原則,並將其作為憲法及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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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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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所定的法規命令無效原因。法規命令若有該項列舉情形,即屬無效。解題時,應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法條,而非把法規命令訂定後的所有程序要求都當成無效原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3.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將選項與這三款逐項比對,可見 A、B、C 均為法定無效原因;D 所述「未於訂定後即送立法院」不在第 158 條列舉之中,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屬」原因。

選項分析

  •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錯誤選項。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的無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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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判斷餘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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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判斷餘地」。法律概念或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原則上受法院全面審查;但在特定領域,行政機關因具備專業知識、民主正當性或政策裁量空間,法院可能尊重其判斷,降低審查密度。常見情形包括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專家判斷,以及考試成績評定。

訴願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屬於行政救濟機關對原行政處分的審查,並非上述典型判斷餘地情形。

本題涉及行政法理論,沒有特定法條作為判斷公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學說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法上常見的判斷餘地類型:

  1. 若決定涉及高度政策或計畫、專業判斷,或考試評分,通常屬判斷餘地的典型例子。
  2. 若只是訴願機關審查行政處分並作成決定,則不因其具有救濟程序性質,就當然享有判斷餘地。

因此,找出不屬於典型類型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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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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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地方自治團體的事務範圍、自治法規種類,以及自治條例罰則的公布與執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的事務,分為自治事項及受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辦理的事項,訂定自治法規;就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則得訂定委辦規則,並受委辦機關監督。自治法規又分為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以及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涉及的法規種類及制定機關,再檢查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的程序。尤其要注意: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不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可以省略自治條例的法定公布程序。凡自治條例有罰則,仍須依法律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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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自治法規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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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自治法規公布、核定與生效時點。自治法規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若另定特定施行日期,則自該日起生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32 條規定的三類程序:自治條例通常應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依法須經核定的自治法規,於核定文送達後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最後再確認一般生效日是否為公布或發布後第三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自治條例議決後送交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但若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提起覆議,或依法報請上級政府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便不適用這項 30 日內公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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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主管機關查獲某公司違法而命其限期改正,於期限屆滿前,又再次前往該公司檢查並直接課處罰鍰,主管機關此等行為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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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誠信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主管機關先命公司於期限內改正,表示公司在期限屆滿前仍有改正機會。主管機關卻在期限尚未屆滿時再次檢查,並直接處以罰鍰,與先前給予的改正期限不一致,違反誠信原則所要求的行為一致性,也損及公司對改正期限的合理信賴。

解題方法

先辨認機關先前的處置傳達了什麼:既然命公司「限期改正」,公司原則上可在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期限尚未屆滿,主管機關就直接裁罰,表示機關未依先前所作處置給予的改正機會行事。

題幹著重的是機關前後行為不一致,並破壞人民對行政行為的合理信賴,應以誠信原則判斷,而非著眼於法規內容是否明確、是否差別待遇,或行政機關是否牴觸法律。

選項分析

(A) 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具備足夠清晰度,使人民可以理解並預見。本題沒有指出主管機關所依據的規範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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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某市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時,對於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亦予以適當之金錢補償,以減少其損失。若該非法建物所有權人係在土地已經公告徵收後始予建築,以圖獲補償,則該行為最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時,自治條例雖對善意的非法建物所有人提供適當金錢補償,但這類補償是為減少善意者的損失,不能成為故意違法、藉此取得補償的工具。

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須另作修法差異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行為:土地已公告徵收後,所有人仍在土地上興建非法建物,目的在於取得拆除補償。這不是因信賴行政機關的行為而受損,也不是單純比較不同對象待遇,而是明知土地已公告徵收,仍以規避制度、謀取補償為目的行事。

判斷關鍵是「公告徵收後始建築」及「以圖獲補償」:行為人刻意利用補償規定牟利,違反誠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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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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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中的資訊隱私權。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享有決定是否揭露、向何人揭露,以及資料如何被蒐集、利用的自主權。指紋具有識別個人身分的功能,屬於個人資料;國家大規模蒐集並錄存人民指紋,會限制人民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涉及資訊隱私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確認,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享有資訊隱私權,並以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建立資料庫的措施為例,說明此類措施涉及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受到國家措施影響的利益:國家蒐集、保存的是人民的指紋資料,爭點在個人資料被蒐集、留存與利用,而非身體遭拘束、移動自由受限制,或通訊內容遭監察。因此應選資訊隱私權。

題目提到「特定重大公益」是蒐集目的,不會改變所涉及的基本權利種類;公益目的是否足以正當化限制,還須另依比例原則等標準判斷,本題不問這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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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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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代理,重點在於區分有權代理、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並掌握代理行為的方式與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仍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未經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經本人承認後,才對本人發生效力。表見代理則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因本人具有可歸責的外觀,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因而保護善意第三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代理的哪個部分:表見代理的性質、無權代理的效力、數代理人的行為方式,以及代理能否從事事實行為。掌握「無權代理未經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及「表見代理仍以無代理權為前提」兩項原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表見代理之本質為無權代理:正確。 表見代理的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因本人造成或容任足以使第三人信賴的代理權外觀,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使代理效果歸屬於本人。因此,表見代理的本質仍是無權代理,只是法律對其效果設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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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民法關於社團的社員及其表決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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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社團社員的表決權與退社規則。依民國 108 年當時的民法第 52 條,社員有平等表決權;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行使表決權;社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民法第 54 條則規定,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得限定於事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第 52 條與第 54 條即可。關鍵在於分辨「原則上可以代理」和「有利害衝突時不得表決」;再留意代理表決可受章程限制,並非一概禁止。

選項分析

  • (A) 正確。​民法第 52 條明定,社員對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該社員也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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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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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民法》關於結婚無效、結婚撤銷,以及婚姻關係成立要件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欠缺法定結婚方式,婚姻無效。兩願離婚也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須親自見聞或確認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不能只因名字出現在證人欄,就當然符合要件。

此外,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屬得撤銷的婚姻,並非當然無效;婚後懷孕會影響撤銷權的行使。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所述事由的法律效果:是婚姻自始無效、得撤銷,還是僅涉及婚姻動機或婚前未告知事項。選項 C 的關鍵在於前婚是否有效終止:若兩願離婚欠缺合法證人,前婚未有效解除,當事人再婚即違反重婚禁止,後婚無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描述的是結婚動機及家人安排,不能單憑此認定婚姻無效。題目未指出甲欠缺結婚真意,或不具備結婚能力等足以影響婚姻效力的事由。以沖喜為目的,不是法定的婚姻無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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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甲、乙簽訂 A 車的買賣契約,但就該契約乙非因其過失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的效果。依民國 108 年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

題目已明示乙的錯誤「非因其過失」造成,符合撤銷要件。依民法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錯誤是否屬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再檢視是否符合民法第 88 條的撤銷要件。題目已明示錯誤非因乙的過失,故乙得撤銷意思表示。這是「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撤銷前並非當然無效,也不是須經承認才生效。

選項分析

(A) 乙得因其錯誤而解除買賣契約:錯誤。 解除與撤銷是不同制度。解除通常是因契約成立後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消滅契約關係;本題涉及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效果是得撤銷意思表示,不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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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與損害範圍。依民法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賠償者仍須證明侵害行為、不法性、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

本題涉及權利受侵害,以及財產上損害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可賠償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是否有侵害他人權利,以及所主張的損害與侵害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尤其要區分「物遭竊造成所有權受侵害」與「承租人不能使用該物所受的利益損失」:後者是承租人自己的使用利益,不能僅因車輛遭竊,就當然向竊賊請求侵權賠償。

選項分析

(A) 買到仿冒名牌包,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侵權行為:正確。 出賣人故意販售仿冒品,可能侵害買受人的財產權益;如買受人因此受有損害,且能證明故意或過失、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即得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賠償。實際上是否成立,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

(B) 職棒球員打出全壘打,致觀眾受傷,必須對該觀眾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錯誤,為本題答案。 球員在比賽中依規則擊球,球飛入觀眾席而造成傷害,並不因此當然構成不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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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繼承人概括承受」的原則及其例外。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外,承受其財產上權利義務;但特定契約仍依各該契約規定,可能因當事人死亡而得終止或失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民法第 415 條、第 452 條、第 472 條及第 687 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當時均可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種契約在當事人死亡時的法律效果:

  • 租賃: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可終止租約。
  • 使用借貸: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可終止契約。
  • 合夥:合夥人死亡時,原則上退夥;繼承人只有在契約特別約定時才得承受合夥人地位。
  • 定期給付之贈與:當事人死亡時,原則上失其效力。

因此,選項把「合夥人死亡後繼承人得繼承」說成無特約時的原則,與民法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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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其父死亡後,未經輔助人同意,與其兄弟姊妹訂立遺產分割之協議契約。試問:甲訂立協議契約之行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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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遺產分割時,未經輔助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依民國 108 年《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同條並規定,未經同意時,準用《民法》第 78 條至第 83 條;其中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訂立契約,其效力未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但法律特別列出的重大行為,仍須依規定取得輔助人同意。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遺產分割是否屬於須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本題是,因為協議分割遺產明列於《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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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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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設定要件、從屬性與抵押標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並要求此類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依民法第 870 條,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依民法第 860 條,抵押權是以不動產供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普通抵押權的設定方式、從屬性及不可分性,再確認抵押物是否必須屬於債務人。抵押權係以特定不動產擔保債權,抵押物所有人不必然就是債務人;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因此,將抵押標的限於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範圍過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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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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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的行為,不罰。判斷重點是有無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意思,以及防衛行為是否在必要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明文:正當防衛的目的可以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因此,防衛對象不限於行為人自身;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防衛意思、誤想防衛或法益衡量說得過於寬鬆或嚴格。

選項分析

(A) 正當防衛不需要有防衛意思亦可成立:錯誤。 正當防衛除須客觀上存在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主觀上也須具有防衛意思,也就是認識侵害正在發生,並意圖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若只是偶然阻止侵害,欠缺防衛意思,不能僅因客觀結果有利於被害人就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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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罰金刑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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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主刑、從刑的分類,以及罰金刑的最低額與執行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刑法》第 33 條,罰金是主刑之一,最低新臺幣 1,000 元,並以新臺幣 100 元為計算單位;褫奪公權則是從刑,規定於《刑法》第 34 條。

解題方法

先分辨罰金刑的性質,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刑罰功能、最低額與執行方式:

  • 罰金是以剝奪受刑人的財產為內容的主刑。
  • 剝奪犯罪預備之物,涉及犯罪工具或預備物的沒收,與罰金刑不同。
  • 罰金無力完納時,依《刑法》第 42 條得易服勞役。

因此,符合《刑法》第 33 條明文最低額的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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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下列何者應召開股東會決議之,若甲不同意該決議事項且放棄表決權,可請求 A 公司買回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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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關於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規定。股東會決議某些重大公司事項時,股東若依法在會前或會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得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各選項所列事項是否屬法定的股份收買請求權事由,以及股東是否符合異議並放棄表決權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司行為的法律性質,再對照法定事由:

  • 公司分割或合併,依《公司法》第 317 條,符合異議及放棄表決權等要件的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 股份交換等企業併購事項,另須依《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判斷。
  • 單純變更公司型態或減資,不能只因股東會決議,就直接認定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選項分析

(A) A 公司決議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錯誤。 公司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章程變更,須依《公司法》由股東會決議;但此種變更本身並非《公司法》第 317 條所定的公司分割或合併,也不因此當然使異議股東取得股份收買請求權。

(B) A 公司與 B 公司進行股份交換,使 A 公司成為 B 公司持有股份總數 90% 之子公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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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關於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其郵寄或投遞之商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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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寄送商品」的規定。所謂未經要約,是企業經營者未先取得消費者訂購或同意,就將商品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20條規定: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寄投商品。

解題方法

抓住第20條的兩個明文規則即可判斷:第一,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第二,通知取回商品是消費者可以採取的做法,並非消費者必須履行的義務。選項中,只有(A)符合此類未經要約寄送商品的法定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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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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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保護內容、著作人死亡後的保護,以及共同著作人格權的行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同法第 18 條,對其著作人格權的侵害仍視同侵害著作人格權,並非權利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而消滅。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行使,則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法條:A、B、D 分別檢查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禁止不當變更權及共同著作的行使方式;C 則核對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著作人格權是否仍受法律保護。關鍵在於區分「不得繼承」與「死亡後不再受保護」:前者正確,後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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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之規定,關於民營事業受僱者之保險費負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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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對不同身分被保險人所定的保險費分擔比例。題目限定的是「民營事業受僱者」,須區分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與政府三方的負擔比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營事業受僱者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30%、投保單位負擔 60%,中央政府補助 10%。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被保險人身分是民營事業受僱者,再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的分擔比例。三方比例合計為 30%+60%+10%=100%30\%+60\%+10\%=100\%,符合保險費全額分擔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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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之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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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以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要件。判斷時要分別確認:行為是否屬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雙方是否符合本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是否得依本法聲請保護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每個選項:

  1. 控制家庭財務是否屬經濟上不法侵害。
  2. 伴侶間的監視、跟蹤是否涉及精神侵害,以及雙方是否屬本法保護關係。
  3. 校園同儕間的騷擾是否符合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間」要件。
  4. 法院是否得命加害人接受認知教育、親職教育等處遇計畫。

本題關鍵在第三步:即使言語或動作已造成畏怖,仍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要求的關係要件,才可依該法聲請保護令。

選項分析

(A) 正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列舉「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等經濟控制行為。配偶將甲女薪水全部收走,並嚴格限制其花費、要求逐筆核銷,屬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符合經濟上不法侵害的典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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