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對船舶船長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命令,該船長規避、妨礙或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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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並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判斷海巡人員能否使用槍械。

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船舶船長等人對海巡人員依法實施的檢查、命令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海巡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行為正是《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所列的違規情形,因此先對照法定罰鍰範圍,即可判斷選項。再看涉及槍械的選項:強制力仍須遵守必要程度;槍械使用另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限制,並非只要拒絕命令就能直接射擊船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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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①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②審核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之許可 ③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育 ④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調查與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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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重點是辨認哪些職務明列為海巡機關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巡防機關掌理「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第 7 款第 4 目則列有「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用語與《海岸巡防法》第 4 條:

  • ①與第 1 款的「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相符。
  • ③與第 7 款第 4 目的「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相符。
  • ②涉及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海洋科學研究的許可;題目所述「審核許可」不是第 4 條列出的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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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船舶發動及執行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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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5 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準用規定,重點在於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船舶的停止航行、登臨檢查,以及對船員身體或物品採取檢查措施的法定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自民國 108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的權限及要件:

  • 命令停止航行及在必要條件下使用武力,見《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
  • 登臨、檢查船舶,見同項第 5 款;須符合該款所定的海域利益、海域秩序或安全風險條件。
  • 搜索船員身體及檢查其身帶物件,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關鍵是注意選項是否把法律要件換成另一套條件,或額外加上法條沒有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可登臨航行我國領海內之外籍船舶,惟須經船旗國政府同意——錯誤。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船舶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海巡人員得緊追、登臨、檢查或驅離。該款並未規定登臨我國領海內之外籍船舶須先取得船旗國政府同意。選項自行加上「須經船旗國政府同意」的限制,與本題所依據的國內法規定不符。

(B) 得命船舶停止航行,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停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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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行使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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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的職權,以及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限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當時的關鍵用語,是「安全法令」、「檢查」及「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第 1 項各款的法定要件及用語。尤其注意:各款雖都涉及檢查或海上執法,但適用對象、違法事由與可行使的職權並不相同;選項若替換法條用語或擴張執法權限,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等,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選項改成「違反緝私法令」,縮窄並替換了法條所定事由,因此不正確。

  • **(B) 錯誤。**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特定船舶、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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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行使海岸巡防法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婦女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交驗該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身體,搜索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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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7 條關於搜索身體的程序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當事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得命其交驗;當事人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須同時確認兩項要求:第一,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婦女執行;第二,搜索時還須有法定人員在場。因此,不能只看搜索者是否為女性,也要看選項是否交代另一人在場。

選項(C)由一名女性海巡人員執行搜索,另有一名男性海巡人員在場,符合「命婦女行之」及「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在場」兩項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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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穿著制服駕駛巡防艦艇執行職務,有關訂定制服及艦艇編號與專用標誌制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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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制服制式,以及巡防艦艇等裝備的編號與專用標誌制式,分別交由哪個機關訂定。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

  • 第 14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訂定。
  • 第 12 條規定,巡防機關執行任務所配置的艦艇等裝備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訂定。海岸巡防法所稱巡防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相關組織。

解題方法

把題目中的兩項規範分開對照法條:

  1. 「制服制式」看第 14 條,權責機關是海洋委員會。
  2. 「巡防艦艇編號與專用標誌制式」看第 12 條,權責機關是巡防機關,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因此,制服由海洋委員會訂定,艦艇編號與專用標誌制式由海巡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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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密切協調、聯繫勤業務,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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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中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的協調分工、委託執行、經費支應及協議不成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辦法原文的主體、條件及經費負擔:

  • 農業機關委託海巡機關執行事項,除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辦理,還須訂定相關作業流程。
  • 海巡機關委託農業機關辦理海岸巡防人員漁獲鑑識等專業教育訓練,經費由海巡機關編列預算。
  • 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解決。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雙方應於「權限範圍外」互相協助,錯在「權限範圍外」。辦法規定雙方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協調聯繫,並未要求機關在權限範圍外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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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域」之定義,包括下列何者?

①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 ②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 ③中華民國大陸礁層之海底 ④依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⑤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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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用詞定義中「海域」範疇**的精確掌握。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

海域:指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其他依國際法及協議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本科目常藉由新舊法修正差異與具體實務涵攝出題,考生必須清楚掌握民國 108 年《海岸巡防法》大幅修正後的海域法定範圍。


解題方法

  1. 法條構成要件切入: 現行法明定之海域包含五大要素:
  • 內水(明文排除內陸水域)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 其他依國際法及協議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1. 抓出修法關鍵陷阱: 在舊法(民國 89 年版)中曾包含「大陸礁層」,但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已將「大陸礁層」刪除,改納入「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因此只要題目中出現「大陸礁層」,即可直接判定不屬於法定海域定義。
  2. 進行法條文義與實務涵攝: 逐一比對題目 5 項敘述,排除錯誤要件後選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一、題幹五項敘述之逐一檢視

  • ① 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 正確 符合《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明文列舉。海巡機關主要執法空間為海域,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原則上屬於警察、水利或地方機關管轄,故法條特別明定「不含內陸水域」。
  • ②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 —— 正確 符合《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明文列舉之法定水域(領海為基線向外 12 浬;鄰接區為基線向外 24 浬)。
  • ③ 中華民國大陸礁層之海底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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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為執行查緝走私偷渡犯罪,在交通要道執行檢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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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8 條關於海巡人員在交通道路實施檢查的權限。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判斷關鍵是法律所限定的道路位置:必須是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並非任何非國道道路、海岸地區道路或特定港區道路。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項要件:

  1. 執行職務: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2. 檢查地點: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保留「最靠近進出海岸」這項位置限制,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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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對於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執行檢查職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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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海巡人員對船舶實施檢查、要求出示航海資料,以及命令船舶停止航行或回航的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律要求海巡人員行使相關職權須有正當理由,並認有違法之虞;命令船舶停航或回航,還須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或其他異常舉動作判斷。船舶抗不遵照命令時,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要件,特別注意「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及「異常情狀」等限制,也要分清楚法律所稱的是「以武力令其配合」,而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能命令停船或使用武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 維護國家安全或當日海象狀況,並非本款所列得逕行命船舶停航檢查的法定要件。命令停航、回航,須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且依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或其他異常舉動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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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為執行犯罪偵查等職務,必要時得對人民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有關職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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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及第 4 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主要規範警察職權,第 4 章規範救濟;題目所問的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應依《海岸巡防法》的準用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抓《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的準用範圍,核對選項所列章次。再區分「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與「適用刑事訴訟法」:本題問的是海巡人員身分查證、資料蒐集等職權行使,應先依海岸巡防法的明文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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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有關使用器械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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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使用器械的基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條例第10條,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使用器械還須符合各類器械的法定使用要件;不能只因懷疑有人違法,就任意使用器械或槍枝。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符合第10條的通案原則,再檢視槍枝使用及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等規定。符合「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敘述為正確;把懷疑違法當成用槍理由、把示警說成一律必須,或允許射擊致命部位的敘述,均不符合條例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例並未規定只要「合理懷疑有違法之虞」即可用槍。依第7條,使用砲以外器械須有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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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過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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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使用器械的合理性、停止時機及事後報告等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10條規定,使用器械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13條規定,使用器械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第14條規定,使用後應即時報告經過情形,但使用棍指揮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的使用原則與程序規定。題幹問「何者錯誤」,關鍵在選項(A)主張判斷使用一種器械後「不得同時併同使用其他器械」;條例並未設此一概括禁止。器械使用仍須符合事實需要及必要程度,不能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誤讀成「不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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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登檢、檢查等勤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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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取締、登檢、檢查勤務時,命令特定人配合、檢查是否持有凶器,以及使用器械和戒具的法定要件。題幹所稱《海岸巡防法》規定,具體適用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4、6、9、14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於民國 112 年修正,相關規定已使用「棍」及「戒具」等用語。

解題方法

先抓住勤務類型:海巡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可以命令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行為,並檢查其是否持有凶器。法條沒有規定這項檢查必須先取得搜索票。

接著核對戒具的使用條件,以及使用棍指揮後是否須向長官報告,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9 條規定,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行為。「趴下」屬於命其為一定行為,符合條文所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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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期間,由下列何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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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第 2 項。依該條,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該特定海域的範圍及暫停期間,由行政院公告。

無害通過是外國船舶通過沿海國領海的一種通行權;本題要辨別的是,法律指定哪個機關公告暫停通過的海域範圍與期間。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接抓題幹對應的第 10 條第 2 項。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公告」,法條明定為行政院,故選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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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為確定領海主權及其他海域權利範圍,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有關該公告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第 5 條,以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領海基線是計算領海外界線及鄰接區外界線的起算線。我國公告採混合基線法,原則上使用直線基線,正常基線為例外;不同區域實際採用的基線種類,則須依公告判斷。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公告的日期與基線原則,再比對各區基點數量及基線種類:

  • 第一批公告於民國 88 年 2 月 10 日發布,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 基線劃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
  • 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公告基點編號為 T1 至 T22,共 22 個。
  • 東沙群島採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混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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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相關規定,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發生海難,船長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完成相關報告程序、資料、污染情形與採取措施,航政主管機關後續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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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對外國船舶發生海難後的通報與調查程序,並涉及《船舶法》的海難事故行政調查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發生海難時,船長須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案由、時間地點、船舶資料、污染及災害情形,以及已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航政主管機關得調查海難,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調查或鑑定人員出示證件後,得登船調查、詢問相關船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文書或物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船長完成報告後,航政主管機關如何進行海難調查。再比對法規用語:調查人員依法得登船、詢問船員及要求提出文書或物品;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指派調查或鑑定人員辦理。據此判斷,符合規定的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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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相關規定,外國民用船舶非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發現違法(規)行為,執行取締後續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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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非無害通過」時,海巡機關執法後應依違規性質,移送或函送相應主管機關處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若有違法裝卸商品、嚴重污染、捕撈生物、研究或測量等行為,即不屬無害通過。海巡署執行取締後,仍須依各該法規的主管機關分工移送案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涉及的法規,再核對該法規的主管機關:

  •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 漁業捕撈:漁業主管機關。
  • 海洋科學研究:海洋委員會。
  • 私運貨物進口:財政部關務署。

因此,只有私運貨物進口後函送財政部關務署,機關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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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相關規定,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沉船或擱淺事件,船舶所有人應儘速清(移)除該沉沒或擱淺船舶、物質或漂流物,並依當地哪些機關通知辦理?

①航政主管機關 ②海岸巡防機關 ③漁業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關於領海國家管轄權與意外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定,並結合我國處理外國籍船舶沉船、擱淺等海難災害時之跨機關通報與管轄權責架構。

  1. 領海管轄與安全處置權限: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規定,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有危害安全或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採取防止或免除危險之必要措施。
  2. 沉沒或擱淺物清(移)除之責任義務: 依海難應變防救與海域管理相關作業機制(包含《商港法》第 53 條關於商港區域外領海沉船處理程序及海難應變作業準則),外國船舶在領海內沉沒或擱淺,船舶所有人負有「儘速清(移)除該沉沒或擱淺船舶、物質或漂流物」之義務,以避免阻礙航道、危害海域安全或破壞漁業資源;且其處置作為必須依照受事故影響之各權責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3. 法令修正提示: 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大幅修正公布施行,強化船舶擱淺與沉沒之海洋污染防制責任與求償機制,惟本題所涉航政、海巡與漁業主管機關之基本防救與通知權責架構並無變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為「海事事故影響層面」與「政府跨機關防救管轄分工」:

外國船舶於我國領海發生沉沒或擱淺事件,會同時衝擊三大核心利益,分屬不同中央與地方機關職掌:

  1. 航行安全秩序:沉船或殘骸可能阻礙航道、危及後續往來船舶航行安全,屬於航政主管機關之管轄權責。
  2. 海域治安與現場監控:外國船舶之海域動態監控、警戒線封鎖、現場人員搜救及防止不法活動,屬於海岸巡防機關之管轄權責。
  3. 漁業安全與權益:沉船漂流物或殘骸極易毀損沿海漁民網具、阻礙漁船作業航路,甚至破壞漁場資源,屬於漁業主管機關之管轄權責。

因此,為確保事故現場處置周延,規範要求船舶所有人進行清除作業時,應同時依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之通知辦理,三者缺一不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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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規定,外國學術研究機構單獨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申請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九條,以及依該條訂定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海洋科學研究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停止研究活動。外國學術研究機構單獨申請,則須在研究預定開始日六個月前,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主管機關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設定的申請人是「外國學術研究機構單獨申請」,再對照許可辦法第三條的申請期限與途徑;接著核對法定撤銷或停止研究的權限。答案須符合題幹情境,且敘述內容與法規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研究人員單獨申請,應於研究預定開始日期六個月前提出,並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主管機關申請。選項將期限寫成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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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設施,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8 條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許可與安全區規定,以及第 19 條未經許可建造等行為的罰鍰。

依第 8 條,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四周應劃定安全區並採取適當措施;安全區的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的標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8 條的主管機關、安全區義務與安全區標準,再以第 19 條確認違規罰鍰。關鍵在於辨別法條指定的是「行政院」、「安全區寬度」,以及罰鍰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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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中華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權利,下列權利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區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於該年未修正。

第 5 條所稱主權權利,包含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與底土資源,以及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產生能源等活動。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則屬管轄權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主權權利」,再把各選項和第 5 條的用語逐一比對。若選項列出的事項實際屬於法條所定「管轄權」,即使中華民國對該事項享有權限,也不能選為「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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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有關基點、基線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4條及依同法第5條公告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重點是辨認各區域採用的基線種類。

依第4條,領海基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採混合基線法。直線基線是連接適當基點的直線;正常基線則以沿岸低潮線為基線。各區域實際採用何種基線,仍須依公告表逐一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規定及公告內容截至命題年度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掌握各區域公告的基線種類,再核對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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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有關主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本題考查主權所及的空間範圍,以及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領海的差異。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2 條列出的四項範圍: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海床底土。選項若把「領海之上空」改成鄰接區上空,或加入經濟海域,便不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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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對「外國船舶」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對「外國船舶」的定義。判斷重點有兩部分:船舶是否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以及條文列舉的船舶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外國船舶是指「非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之船舶」,包括民用船舶、軍用船舶、公務船、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共同的定義前段,再逐一比對列舉項目。前段「非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之船舶」一致;差異在後段是否完整符合條文用語。條文列有「軍用船舶」及「其他潛水器」,因此應選列舉內容完全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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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有關其分界線的劃定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當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海域重疊時,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協議未能達成前,雙方得基於諒解及合作精神,作成過渡時期的臨時安排。臨時安排不妨礙最後分界線的劃定。

解題方法

抓住第 4 條的三個關鍵用語,逐一對照選項:

  1. 最後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
  2. 協議未達成前:得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
  3. 臨時安排的精神:「諒解及合作」。

選項若把「衡平」換成其他原則,或把臨時安排的精神換成其他用語,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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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違法排放污染海洋環境嫌疑時,中華民國有關機關可採取之作為,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一條對「在專屬經濟海域航行、涉嫌違法排放污染海洋環境之船舶」所定的查處程序。應分辨三個階段:要求船舶提供資料、符合條件時進行實際檢查,以及船舶提供保證或適當財物擔保後准其繼續航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文截至命題年度的相關規定,與本題考點相同。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十一條文字:法律先授權要求船舶提供識別與航程資料;若有法定情形,得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被檢查或起訴的船舶依國際協約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財物擔保,應准其「繼續航行」。

留意條文並未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資料顯然不符時,就可暫時逮捕或扣押船舶;這些情形是進行實際檢查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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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盜採海砂,依法論處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對「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的刑事處罰。海砂屬於土石,使用船舶盜採即符合該項規定。

另須辨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第 80 條之 1:前者規範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處置;後者則規範違反相關規定、經扣留後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大陸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盜採海砂。題目要考的是海域與行為所對應的特別刑罰,而非僅因船舶來自大陸,就直接套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經許可使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逐項比對後,符合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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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五條所列的權利,以及專屬經濟海域內外國船舶的權利界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五條列出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的權利,包括資源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的主權權利,以及特定事項的管轄權;另規定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產生能源的主權權利。這些權利並不代表我國可禁止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一切活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五條的權利類型與範圍,並注意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的管轄權涵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海水、海流、風力能源則屬專屬經濟海域的主權權利。至於外國商貨船輸送、販賣油品,不能僅因所在海域是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就概括認定為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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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9條第2項: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多項規定,包括尊重我國海域權利、確保我國政府代表參與、提供研究報告與資料、保護我國安全及利益,以及不得破壞海洋環境。

其中,研究結束後的規定是:除另有協議外,應立即拆遷各項研究設施或裝備。條文並未要求將設施、裝備或研究成果移交給我國權責機關。

解題方法

以第9條第2項逐款核對選項。A、B、D 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權利保障、資料提供及安全環境義務;C 將「拆遷研究設施或裝備」改寫成「移交設施或裝備與研究成果」,與條文內容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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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有關海關緝私工作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海關查緝運輸工具、勘驗搜索的時間限制、非通商口岸的查緝權限,以及易生危險扣押物的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條文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20 條的法定用語,留意選項是否把海關權限附加了法律沒有的協調程序,或把軍警查緝說成必須會同海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8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並未規定須協調航警命令航空器降落。選項增添了法條沒有的程序,且把法定權限的行使主體改成航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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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規定,海巡機關與海關對於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協調、聯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九條,重點是依查緝地點分工,以及海巡機關與海關請求協助、協議不成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條文即可:通商口岸由海關辦理;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由海巡機關查緝及調查,並依規定移送海關;海關得請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最後確認協議不成時應報由哪些機關協商,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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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大陸漁船載運大陸花生進入臺灣本島禁止水域,遭海巡機關緝獲,經秤重達 2 公噸,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海巡實務中「走私案件查緝之法規競合」與「刑事優先原則」的掌握,涉及核心規範如下:

  1.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數額」: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依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數額」丙項規定,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農產品(生鮮、冷藏、冷凍、乾燥或調製等,如花生),其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 1 公噸)**者,即構成管制進口物品。
  2. 刑事優先原則(刑懲先於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3. 海巡機關之司法警察職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規定,海巡人員具備司法警察身分,偵查涉嫌重大之刑事案件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數量門檻審查」與「法律程序優先順位判斷」兩大步驟:

  1. 第一步:審查走私物品是否跨越刑事犯罪門檻
  • 查獲標的為「大陸花生」(農產品),秤重達「2 公噸」(即 2,000 公斤2,000\text{ 公斤})。
  • 對照行政院公告標準,大陸農產品管制數額門檻為 1,000 公斤1,000\text{ 公斤}(1 公噸)。
  • 由於 2,000 公斤>1,000 公斤2,000\text{ 公斤} > 1,000\text{ 公斤},該批花生已逾越管制數額,依法屬「管制進口物品」,船員行為已涉嫌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重罪)。
  1. 第二步:判斷行政管轄與刑事司法程序之先後順位
  • 大陸船舶非法進入臺灣本島禁止水域並載運私貨,同時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政管轄、越界裁罰)、《海關緝私條例》(行政沒入、罰鍰)與《懲治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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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巡機關於非通商口岸查獲商船載運私貨,有關私貨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至第 21 條的扣押物保管、處置及撤銷扣押程序,並考查非通商口岸查獲私貨後的移送規定。

依同條例第 16 條,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現違法情事,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扣押物後續如何保管或處置,則依該條例第 19 條至第 21 條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關鍵要件:第 19 條規範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時的保管方式;第 20 條規範扣押物無法依第 19 條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時的處置;第 21 條則規範提供擔保後申請撤銷扣押的對象及機關。選項若錯置保管條件、變賣機關或受理機關,即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第 19 條,扣押物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時,應由海關查封後,交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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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進口,處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私運貨物處罰。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這是行政罰鍰,不是刑事罰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進口貨物的貨價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則按離岸價格計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行為是「私運貨物進口」,再對照第 36 條第 1 項的處罰種類與上限:

  • 處罰種類:罰鍰。
  • 處罰上限:貨價三倍以下。
  • 計算貨價: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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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包庇、縱放藏匿走私行為或物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9 條與第 10 條的公務人員相關犯罪,以及兩條對未遂犯的處罰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9 條: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的人員,明知是走私物品而放行、銷售或藏匿,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人身分及行為內容辨別適用條文:稽徵關員或依法負責檢查者,對應第 9 條;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對應第 10 條。再核對各條的刑度及未遂犯是否處罰,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9 條的刑度確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該條明定未遂犯罰之,選項稱「未遂犯不罰」錯誤。
  • **(B) 錯誤。**第 9 條規定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非十年以上;未遂犯罰之的部分則正確。
  • **(C) 正確。**海巡人員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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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緝私案件海關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至第 48 條的緝私案件處分及行政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個期限:申請復查、海關作成復查決定,以及送達復查決定書。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的「適格申請人、期間起算點、期限長度、救濟名稱」:

  • 收到處分書翌日起算 30 日內,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 海關接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算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翌日起算 15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 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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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於日沒後,海關發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正在進行,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第13條及第14條,重點是海關勘驗、搜索的夜間例外、見證人及筆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第13條原則上禁止日沒後至日出前勘驗、搜索,但若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正在進行,即屬例外,仍得於夜間執行。第10條另規定,搜索船舶等運輸工具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搜索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第14條則規定勘驗、搜索經過應作成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並由其一同簽名或蓋章;無法或拒絕簽名蓋章時,由筆錄製作人記明事由。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日沒後發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行為「正在進行」,直接適用第13條但書。因此,夜間執行勘驗、搜索並未違法。接著比對其他選項所述的見證人與筆錄程序是否符合第10條、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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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的加重結果犯:行為人犯走私罪,並持械拒捕或持械拒絕受檢查,因而傷害他人致死或致重傷時,依結果不同適用不同刑度。解題時須辨明題目所述是「致重傷」,不能套用「致死」的刑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自民國 101 年修正後,已將致死與致重傷分別規定刑度;至民國 112 年相關規定未再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一是犯走私罪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二是「傷害人致重傷」。接著對照《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

  • 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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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稱之非法漁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對「非法漁業行為」的定義。依該條規定,非法漁業行為是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選項中的捕魚方式與法條列舉的工具、物質逐一對照。法條列有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及其他麻醉物;未列入這些類別的漁具,不能僅因其具有捕魚功能,就直接認定屬於本條所稱的非法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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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依《國家安全法》管制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且於招標文件特別載明,廠商履約時知悉交付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交付不實軍用物資罪之處罰與自白寬恕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適用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

  1. 交付不實軍品罪之法定刑(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管制軍用物資招標特別載明下,交付不實軍品且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之刑度。
  2. 所得利益加重罰金之倍數(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之裁量加重範圍。
  3. 自首與自白之寬恕減免規定(本法第 19 條):自首與偵查、審判中歷次自白之寬減效果。

註:本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全文修正公布,行政院於民國 112 年底令定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現行法架構與核心規範意旨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細節與要件比對題」。考生在審題時應迅速提取題幹設定:「依國家安全法管制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招標文件特別載明」、「知悉交付不實」,並依以下步驟切入:

  1. 確認罪名與基礎刑度:判定本題屬於本法第 8 條之「交付不實國防軍品罪」,比對 (A) 選項之自由刑與併科罰金數額。
  2. 檢視特別刑罰加重規定:比對 (B) 選項之違法所得利益加重倍數是否符合法條文字。
  3. 區分自首與自白之寬減效果:比對 (C)、(D) 選項,精準分辨刑法與特別刑法中「得/應」與「減輕/免除」的差異,鎖定符合條文規定的正解。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履約時知悉交付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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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2 條,重點是海岸管制區的種類、特定管制區的開放規則,以及違法入出管制區的刑責。

海岸管制區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

  • 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的地區。
  • 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開放時間內,開放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的地區。

依施行細則,人民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無須申請許可;超出開放時間或不符合規定者,仍須依規定申請。違反規定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施行細則的定義與條件。此題的關鍵在於「規定開放時間內」:特定管制區並非一律開放;免申請也只限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再核對罰則是否包含「無故入出」、「經通知離去而不從」及法定刑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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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捕魚,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扣留,並依法裁罰,裁罰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裁罰權限分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依法得處罰鍰;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由該機關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海岸巡防機關,因此由海巡署訂定標準並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動作:「訂定裁罰標準」與「執行」。第 80 條之 1 明定這兩項職權都由海岸巡防機關負責;再將法條所稱機關對應到題目中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即可選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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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規定扣留船舶,經查證該船已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下列處置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判斷大陸船舶遭扣留後,符合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如何處置。依該條規定,扣留船舶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船舶已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這正是施行細則第 43 條列出的得沒入情形,因此不適用調查後發還或繳交罰金後發還等處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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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測驗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的大陸民用航空器,依所在區域採取的處置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法規以「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作為距離基準;題目選項把它寫成「距臺灣、澎湖限制水域線」,並不符合條文用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對應的距離區段,再核對各區段的處置強度:

  • 距海岸線 30 浬以外:攔截、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 未滿 30 浬至 12 浬以外:攔截、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嚴密監視戒備。
  • 未滿 12 浬:攔截、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 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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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重點是分清楚「限制或禁止水域由誰公告」與「船舶進入許可辦法由誰擬訂」:

  • 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 限制或禁止水域由國防部公告。
  • 船舶進入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9 條第 3 項判斷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條文指定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容易混淆之處是:國防部負責公告限制或禁止水域,但不是許可辦法的擬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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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第 2 項,船舶所有人對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損害負賠償責任;符合噸位門檻者,還須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須記住兩組門檻:

  • 一般船舶:總噸位 400 噸以上
  • 油輪或化學品船:總噸位 150 噸以上

解題方法

將選項中的船舶種類與噸位門檻,逐一對照法條。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而油輪、化學品船與一般船舶適用不同門檻;不能把油輪或化學品船的門檻套用到一般船舶,反之亦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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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的海洋棄置物質分類及其管制方式。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物質公告為甲、乙、丙三類;分類不同,棄置限制也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
  • **乙類物質:**棄置的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均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丙類物質:**僅能在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棄置。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三類物質的管制強度:甲類是禁止棄置;乙類須就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取得許可;丙類則受許可期間與總量限制。將這三項規定與各選項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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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應處單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對重大與一般海洋污染事件的處理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後面的正式名稱,再與選項逐字比對即可。題幹已提供重大事件的機制,關鍵是辨認一般事件所設單位,不能將其他應變組織的名稱混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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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從事電魚行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取締後,依法處理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越船舶在境內水域犯罪之管轄權」與「非法採捕水產動物之處罰性質及管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漁業法》之刑事罰責:
  • 依《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即俗稱之「電魚」)。
  • 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此處罰性質為「刑事罰」(自由刑與刑事罰金),非行政秩序罰。
  1. 刑事管轄權與司法警察職權:
  • 依《刑法》第 3 條(屬地主義/領域原則),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臺灣地區「禁止水域」範圍等同於領海,大陸船舶進入我國禁止水域,完全在我國刑事管轄權行使範圍內。
  • 海巡署巡防艇執法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規定,具備**司法警察(官)**身分。發現現行犯或偵查犯罪後,應依法將案件及嫌疑人解送或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1. 刑罰優先與法律競合原則:
  •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並從事電魚行為,同時涉及越界與刑事犯罪。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刑罰優先原則」,以及犯罪偵查之法定義務,執法機關查獲刑事案件時,必須優先依刑事訴訟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核心切入點在於**「違法行為之定性」**:

  1. 區分「單純越界」與「刑事犯罪」:
  • 若大陸船舶僅為「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單純越界航行或普通作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32 條及第 80 條之 1,海巡機關得逕行驅離、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由海巡署處以行政罰鍰。
  • 但本題明確載明「從事電魚行為」,電魚屬於《漁業法》明文嚴懲之刑事犯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1. 決定處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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