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何機關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的訂定機關。依該法第 4 條,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訂定」,直接抓法條中的權責機關即可: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的訂定與分批公告,法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選項中選行政院。不要把海岸、國土或國防相關業務機關,誤當成法條明定的訂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對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依該法實施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違反規定者,可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對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實施檢查時的配合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定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違反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該法實施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應《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的檢查配合義務;再看同條對違反者所定的罰鍰範圍,即可判斷答案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15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請問所指之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5 條所定制服及證明文件制式的訂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其制服、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詢問的關鍵字:「制式,由何機關訂定」。依《海岸巡防法》第 15 條直接判斷訂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即選 (B)。海巡署是執行海巡勤務的機關,但本條指定的訂定機關是其上級機關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該艦艇、航空器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執行職務所使用艦艇、航空器及器械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海巡機關得配置性能合適的艦艇、航空器及其他必要器械;艦艇、航空器應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的「其制式,由何機關訂定」即可。法條將訂定專用標誌制式的權責交由海巡機關,故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同者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可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以及濫用專線電話的行政罰。解題時要辨認題幹所述行為,再依命題當年法條確認罰鍰範圍;以下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題幹所列兩種行為,正是該條的處罰要件,因此直接核對法定罰鍰上下限即可:最低額為 3,000 元,最高額為 15,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規定,海巡機關各類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司法警察官。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何種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所定的犯罪調查職權,以及海巡機關人員取得執行該職務資格的訓練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海巡機關各類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司法警察官;但原本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以外的人員,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限制:「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以及「須經何種訓練」。題目問的不是警察學校的一般養成或情報訓練,而是讓原本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海巡人員,取得執行犯罪調查職務資格所需的專門訓練。依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該訓練即為司法警察專長訓練。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而抗不遵從,為阻止其繼續行駛,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何種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時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得使用刀或槍等器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有重大犯罪之虞」、「命停止航行後抗不遵從」、「為阻止繼續行駛」。這些條件直接對應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問器械為刀或槍,故選項 A 正確。
條例所稱器械包括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但作答時應以題目描述的特定使用時機,對應該款列出的器械種類。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一次多少之慰撫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時,除支付醫療費外,另給與一次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執行職務使用器械」及「致第三人受傷」。依上述支給標準第 2 條第 1 款,受傷者除醫療費外,另給與一次慰撫金,最高 50 萬元。因此本題是在考受傷情形的慰撫金上限,不是身心障礙或死亡情形的給付標準。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之規定,於「其他器械」增列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於「其他器械」項下增列的器械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次修正增列三類:防護型噴霧器、鎮暴槍、噴水器械。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直接比對選項與上述三項增列種類即可。凡屬三類之一者,即為曾增列的種類;不在其中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該條例所稱之器械,是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2 項對器械種類及規格訂定權責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訂定」,應直接抓住條文中的授權機關,而不是依海巡機關的主管機關或實際執行機關來判斷。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指定行政院,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錯誤。 民國 109 年該項規定並未授權內政部訂定器械種類及規格。
- **(B) 行政院:正確。
第 11 題2 分
政府基於航行安全並避免我國海洋環境、資源受到污染或破壞,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分道通航制。請問分道通航制內容,由何機關訂定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外的海巡法規中,政府要求外國船舶遵守分道通航制的權限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定,政府基於航行安全,並為避免我國海洋環境、資源受到污染或破壞,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分道通航制;其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條關鍵語句:「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及「分道通航制」,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的授權規定。題目問的是「分道通航制內容,由何機關訂定公告」,不是執行海上巡防或航運管理的機關;依條文所定權限,機關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大陸漁船進入我國臺灣灘海域進行抽砂,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判斷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的刑責。臺灣灘海域的抽砂行為若造成題幹所述損害,依官方答案所採條文,適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律要件:行為發生在臺灣灘海域,並且「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再對照第 18 條的刑度,選出同時符合刑種、刑期及罰金上限的選項。依官方答案採用的條文,正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只列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符合官方答案所採第 18 條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漏列拘役及罰金。
- (B) 錯誤。 本題所涉為刑事處罰,不是單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罰鍰與罰金的性質也不同。
- **(C) 正確。
第 13 題2 分
依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海域發生海難事故,依規定停船後,應通知當地何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3 條。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停船或下錨後,應立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情形:外國船舶因海難事故停船。接著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確認通知對象是「當地航政主管機關」;選項中對應的機關是交通部航港局,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我國領海時,應將船名及國籍、船型、編號、噸位、呼號等事項,由該國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前幾日,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14 條,測驗外國軍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事先提供相關資料的期限與通報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將相關事項送達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知國防部。題目所列的船名及國籍、船型、編號、噸位、呼號,均屬應提供的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外國軍用船舶」及「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即可定位至管理辦法第 14 條。該條明定「於抵達之十日前」,因此應選抵達前 10 日。
第 15 題2 分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2 條明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另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8 條,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須經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這裡的「由行政院定之」是指由行政院訂定許可辦法,與辦法所定的「主管機關」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再直接對照該辦法第 2 條。條文已明確指定內政部,因此選 A。不要把母法所稱「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誤讀成行政院就是辦法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規劃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請問應向何機關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許可。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第 2 條,該辦法的主管機關是海洋委員會;第 3 條規定,從事此類研究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研究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海洋科學研究許可」的受理機關,再依許可辦法確認主管機關。雖然《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規定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我國政府許可,但具體受理機關由相關許可辦法明定,因此本題應選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拋棄水中,以避免遭緝獲者,管領人及行為人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遭追緝而逃出界外,若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拋棄水中,以避免遭緝獲,處罰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罰鍰額度與適用對象,正是選項 B 所列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要件:
- 行為人及場所: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
- 行為:將貨物拋棄水中;法條也包含毀壞貨物或將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拋棄水中。
- 目的:為避免遭緝獲。
三項要件符合時,依第 25 條處罰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法律也規定得沒入該船舶。題目詢問罰鍰額度,因此選擇符合這個區間的 B。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停駛,船長抗不遵辦,可處船長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與第 23 條的連結。依第 8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運輸工具抗不遵照者,依第 23 條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題目所稱船長,屬題目指涉的受處罰對象。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的「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停駛」辨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的查緝措施,再由「抗不遵辦」找到第 23 條的罰鍰規定。法定罰鍰範圍是新臺幣 6 萬元至 12 萬元,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者,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的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行為人是公務員或軍人,行為是「包庇走私」,直接對照《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即可。法條列出的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選項 D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再報請何機關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重點是辨認「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後,應報請哪個機關核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後,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計畫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因此只需依第 10 條第 2 項確認其後續程序:計畫須「報請行政院核定」。海洋委員會、環保署及交通部涉及主管機關或相關業務權責,但不是本項規定的核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幾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得強制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事由及限令出境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等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十日內 出境;逾期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條關鍵詞:「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及「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得強制出境」。
第 22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且該船隱蔽其船名並拒絕停船受檢,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曾被扣留幾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大陸船舶違規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處置,以及船舶得沒入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若有隱蔽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等情形,主管機關得扣留船舶及物品。經查證符合沒入條件時,得沒入船舶;其中一項條件是該船曾被扣留二次以上。
解題方法
第 23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對入出境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何機關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入出境檢查及機關協助執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入出境旅客及其攜帶物件,以及入出境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依職權實施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海巡機關依法檢查入出境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時,必要時可報請行政院指定「哪個機關」命令所屬單位協助。
直接抓住條文中的機關名稱即可:國防部。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韓國油輪通過我國領海時,為防止造成海洋污染,應遵守何法規或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遵守何種海洋污染防治規範。船舶國籍為韓國,不代表在我國領海航行時可以只依韓國法規行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5 條明定,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遵守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避免造成污染。該辦法第 6 條另規定,外國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備置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
《海洋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領海;其船舶污染防治規定包含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不得污染海洋,以及裝卸或載運油品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貨物時,應採取適當防制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韓國油輪「通過我國領海」。題目問的是該船在我國領海航行時應遵守的規範,因此要找我國對外國船舶領海通過所定的國內規則,而不是只看船籍國法律或國際公約的名稱。
對照《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5 條,題目所問正是「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故選 C。
選項分析
(A)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錯誤。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海洋法上的國際原則,包括領海及無害通過等制度,也容許沿海國制定與防止海洋污染相關的規則。
第 25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執行遠洋漁業巡護時,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暨「遠洋漁業條例」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並非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及其公海登檢程序,與哪些國家建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的安排。依《遠洋漁業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符合公告規定的國家及指定船舶,得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公告名單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我國當時公告的相互執行公海登檢國家。紐西蘭、庫克群島及法國都在名單內;阿根廷不在名單內,因此選擇「並非」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的國家。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其相關名詞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是辨認「海岸管制區」由哪些機關會同劃定公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該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的法定用語。這類定義題常以調換機關順序或名稱作為陷阱;本題 D 項把「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寫成「海洋委員會會同國防部、內政部」,機關雖相同,主責機關卻被調換,因此 D 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條的「海域」定義包括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以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選項敘述是其中一部分,並未錯置。
第 2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隸屬於海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的組織隸屬,以及如何從機關名稱辨別海巡單位與國軍單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組織編制為準,海巡署隸屬海洋委員會,並設有各地區分署及相關所屬單位。
判斷時要注意:單位名稱中有「指揮部」「大隊」或「隊」,不代表一定屬於同一機關;應確認該單位的組織隸屬。烏坵守備大隊屬國軍編制,其他三個選項則是海巡機關所屬單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機關屬性:
- 南沙指揮部:海巡署南沙地區的勤務單位。
- 北門查緝隊:海巡署偵防分署所屬查緝隊。
- 烏坵守備大隊:海軍陸戰隊所屬守備單位。
- 第五岸巡隊:海巡署南部分署所屬岸巡隊。
因此,只有烏坵守備大隊不隸屬海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稱「器械」的種類,以及法定器械種類如何具體列出。依該條例第 3 條,器械包括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各種器械的具體種類,由主管機關訂定。
因此,判斷時要核對主管機關訂定的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而不能只看某物品是否在執勤時可能派上用場。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逐一對照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表中列有電擊警棍(棒、電擊器)、束帶及防護型噴霧器;密錄器則不在列舉項目中。因此,題目詢問「何者並非」時,應選表中未列的防護型密錄器。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公告之領海基線中,「琉球嶼(T14)至七星岩(T15)」係採何種基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基線」的種類,以及如何依行政院公告的基線表判讀特定基點間的線段。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基線原則上以沿岸低潮線為基準;在公告採用直線基線的區段,則以相鄰基點連線作為基線。判斷本題時,應查閱行政院公告的「第一批領海基線表」,確認 T14 與 T15 之間線段的標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行政院公告表列出 T14 為「琉球嶼」、T15 為「七星岩」,並將 T14 至 T15 的連線標示為「直線基線」。因此,本題不必依地形或海岸形狀自行推論,直接依公告表所列基點及線段種類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規定,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有何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對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身分查證、資料蒐集等職權的準用規定,以及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應依何法規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而有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及第 4 章。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引用的是《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再抓住法條問的兩個事項:職權如何行使、人民如何救濟。依該條文,兩者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及第 4 章,因此選項中須同時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第 2 章及第 4 章」。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吃水深、航跡可疑、拒絕檢查,經海巡艇在海上追逐、強力登檢後始停船,試問該漁船拒檢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依法登檢船舶時,船長等人拒絕配合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對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得依法檢查;對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的船舶,得緊追、登臨、檢查及驅離。
同法第 6 條規定,船舶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登臨等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海巡人員也得以強制力執行,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拒絕檢查」是拒絕海巡機關依職權實施的檢查,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的禁止規定及罰鍰額度。題目並明示海巡艇追逐、強力登檢後漁船才停船,拒檢事實明確,法定罰鍰範圍即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
「強力登檢」不會使拒檢免責;第 6 條本來就允許海巡人員在違規拒絕時以強制力執行,並另定拒檢的罰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關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使用時機、身分識別及事後報告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海巡人員在法定情形下得使用刀或槍;使用時仍須符合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等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條文:
- 遇到何種情形得使用刀、槍?
- 使用器械時是否一律須穿制服?
- 是否必須先對空鳴槍?
- 使用後是否每一種情形都須報告?
依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巡人員防衛的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或航空器遭受危害時,得使用刀或槍。民眾持刀棍圍攻海巡單位,屬海巡人員防衛的建築物遭受危害,符合得使用槍械的法定情形,因此 (A) 正確。但「得使用」仍受必要程度原則限制,並非可以不問情況任意開槍。
選項分析
(A) 民眾持刀棍圍攻海巡單位時,得開槍制止之。—正確
依民國 109 年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巡人員防衛的建築物遭受危害時,得使用刀或槍。題目所述持刀棍圍攻海巡單位,符合該款情形,故官方答案為 A。實際使用仍須依同條例第 10 條,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33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外海登檢漁船時,於密艙查獲槍械乙批,其中 1 名女船員可能身藏槍械且拒檢,有危及海巡同仁之虞。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對於該女船員之搜身,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7 條關於海巡人員搜索身體的要件,以及搜索婦女身體時的特別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當事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經命其交驗而遭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身體,原則上應命婦女執行,但不能由婦女執行時,若全程錄影存證,即屬例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情況是否涉及身體搜索,再辨認法律對搜索婦女身體所設的「原則+例外」:
- 原則: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執行。
- 例外:不能由婦女執行時,可由男性執行,但須全程錄影存證。
因此,題目問在沒有女性人員執行時如何處理,應選符合例外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與某外國籍船舶,在我國鄰接區發生碰撞事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的海上執法權限,以及我國籍船舶在我國鄰接區發生碰撞時的管轄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鄰接區不是我國領海,不能把鄰接區直接等同於我國領土;但我國得依法律在鄰接區行使特定管制與執法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規定,相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認為有違犯我國相關法令之虞的人或物,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兩層規定:
- 有違法之虞時,得緊追、登臨、檢查。
- 扣留、逮捕或留置須符合「必要時」;法條用語是「得」,並非一有違法之虞就「應立即」採取。
因此,選項中把「必要時得」改成「應立即」的敘述,與法條的要件及裁量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碰撞涉及我國籍漁船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我國得依船舶與事件的連結,對我國籍船舶及相關責任行使管轄權。鄰接區不是領海,不表示我國對其中所有事件都享有完整、排他的領土管轄;
第 35 題2 分
某外國學術研究機構欲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於研究預定開始日期前多久,循程序申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關於外國研究機構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研究機構應於研究預定開始日期前 6 個月,循規定程序提出許可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條件:申請人是「外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海域是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研究性質為「海洋科學研究」。依命題當年《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的申請期限規定,對照各選項即可選出 6 個月前。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下列何種行為,應移送地方檢察署法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關鍵在於分辨「刑事犯罪」與「行政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責任,案件應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其餘選項所述的未經許可行為,依該法相關條文處以罰鍰、沒入或命令回復原狀,屬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移送地方檢察署法辦」:這表示題目要找的是可能成立刑事犯罪、須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的行為。再比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看法條規定的是有期徒刑或罰金等刑事責任,還是罰鍰等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依該法第 22 條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屬行政罰。
第 37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執行安檢時,發現某漁船密艙內可能藏匿大麻種子一批,而船長則拒絕開啟密艙。海巡人員若欲申請搜索票執行搜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安檢時,若要進一步搜索船舶密艙,應依刑事訴訟程序聲請搜索票,以及海巡機關內部具名聲請人員的職務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安檢發現疑似犯罪線索,並不等於海巡人員可以不經法定程序自行破艙搜索。船長拒絕開啟密艙時,題目所問的是「申請搜索票」的具名資格;符合資格者聲請並取得搜索票後,才據以執行搜索。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海巡人員能否因安檢發現而逕行搜索,二是依程序聲請搜索票時,由何種職務層級具名。題目已明確設定要「申請搜索票」,因此應依海巡機關聲請搜索票的規定,判斷具名聲請人員。
依民國 109 年相關規定,岸巡隊、海巡隊或查緝隊隊長得具名聲請搜索票;不是由安檢所所長,也不是一律須由分署長層級具名。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再據以執行搜索。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某外國籍漁船在越南購買漁獲 8,000 公斤,並假藉進入我國維修之際走私入境,案經海巡人員查獲,其處置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走私行為應適用《懲治走私條例》或《海關緝私條例》」,以及兩者的處罰與移送機關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處罰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屬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是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依同條例第 36 條,私運貨物可處罰鍰並沒入,屬海關裁處事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魚貨是否屬於《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的管制物品,再判斷應移送檢察機關或由海關裁處。
本題的魚貨是外國籍漁船在越南購買後運入我國,並藉維修名義躲避申報。題幹沒有指出該魚貨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單憑「漁獲 8,000 公斤」這項重量,不能直接推成該條例的刑事走私罪。依官方答案,本案按未申報私運貨物處理,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由海關裁處。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在進港時,經海巡人員在密艙內查獲偽造美鈔 3,000 萬元,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偽造貨幣私運進口」的法律定性,以及應移送司法機關或海關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涉及刑事責任;該條並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公告將「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因此,偽造美鈔藏在密艙隨漁船進港,屬於偽造貨幣私運進口,應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解題方法
先確認查獲物的性質:偽造美鈔屬於偽造貨幣,且是由船舶藏運進港,符合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的題意。接著判斷法律效果:題目所涉是《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案件,處理方式是移送檢察機關,而非交由海關裁處。
題目特別寫出「3,000 萬元」,容易使人將注意力放在金額門檻;作答的關鍵仍是辨認「偽造貨幣」屬於管制進出口物品,以及《懲治走私條例》所定的刑事處理途徑。
第 40 題2 分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期間,民眾出國時攜帶超量之管制輸出口罩或體溫計匿未申報,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裁處沒入並得處貨價幾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旅客攜帶受管制輸出口罩或體溫計出境,超過規定數量且未申報時,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的罰鍰倍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規定,旅客攜帶應申報物品匿未申報,得沒入貨物;題目所涉管制出口物品,另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攜帶超量」「匿未申報」「沒入」,先對應旅客攜帶物品未申報的處理規定,再確認該物品屬於管制輸出貨品時的罰鍰依據。
第 41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需要,對於武器、彈藥之使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武器、彈藥應適用的法規。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據此訂定的法規名稱是《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於民國 104 年修正,109 年適用的法規名稱仍為「辦法」。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執行職務者及情境:主體是「海關」,用途是「緝私」,器械是「武器、彈藥」。接著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的授權規定,找出其指定的使用規範,即《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此處要區分母法與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母法是《海關緝私條例》,具體規範武器、彈藥使用方式的法規名稱則是《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之規定,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對於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的處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違反上述規定者,處船舶管領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以船舶私運貨物」及「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對照第 27 條確認處罰對象與罰鍰範圍。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罰鍰金額寫錯,或將運輸工具的處分混入本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9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處船舶管領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與題意相符。
- **(B) 錯誤。
第 43 題2 分
排放廢污水於公告之自然生態保育區者,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特定保護區排放廢(污)水的處置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特定區域,其中包括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等。
同法第 37 條並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者,涉及刑事責任。因此,查獲此類行為,應循刑事程序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而非由緝獲單位或保育區主管機關直接裁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公告之自然生態保育區」,屬於第 15 條第 1 項列舉的受保護區域;再看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的法律效果。由於民國 109 年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對違反該項規定設有刑事責任,處置方向是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所以選 A。
題目問的是「處置」,不是問由哪個機關作成行政裁罰;刑事案件的偵查與起訴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種海洋污染行為,除了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不同海洋污染違規行為所設的處罰方式,尤其是能否在處以罰鍰外,併予限期改善、屆期按日連續處罰,並於情節重大時命其停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處罰組合:「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時命其停工」。再比對各選項所述行為對應的法條處罰,判斷哪一項完整具有這組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未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屬違規棄置或焚化行為,依法處以罰鍰;題幹所列的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及命其停工,不是本款的處罰組合。
(B) 正確。 船舶裝卸、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之貨物,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屬違反防止污染義務。依民國 109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除處罰鍰外,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
第 45 題2 分
某大陸漁船噸位 150,未經許可進入澎湖外海 13 浬作業,經海巡艇扣留,下列裁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依該標準第 2 條,裁罰級距須按船舶種類及總噸位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該船是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水域,且經海巡艇扣留,因此適用裁罰標準第 2 條的漁船級距。
漁船總噸位 150,落在「總噸位 100 以上、未滿 300」級距,應處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題目所稱澎湖外海 13 浬,是用來交代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情境;既已明示未經許可且遭扣留,金額級距依漁船總噸位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有效統合岸、海勤務,強化組織功能,提升勤務效能,於各地區共設幾個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之勤務統合單位,負責勤務統合管制與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岸、海勤務的地區統合單位數量。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巡署於各地區設置 13 個巡防區指揮部,作為地區性岸、海勤務統合單位,負責勤務統合、指揮、管制與運用。
題幹稱「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考點仍是各地區巡防區的設置數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有效統合岸、海勤務」及「各地區」。這是在問巡防區的設置數量,而不是分署或海巡隊的數量。命題年度各地區共設 13 個巡防區,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重點是辨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基本刑責,以及「意圖營利」的加重刑責。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條文:
- 違反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行為,再依是否有「意圖營利」分流:
- 題幹僅稱「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沒有提到意圖營利,適用基本刑責。
- 題目所列選項中,基本刑責的刑期與罰金上限,只有 B 符合條文。
- 若選項提到意圖營利,須改用加重刑責核對,不能把基本犯的刑度套用上去。
第 48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何機關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管制區指定與公告的權責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國防部會同何機關」,直接對照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法條明定會同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之規定,對於國家安全之維護,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維護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編列於《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2:「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因此,條文所指的範圍包括我國領域內的網際空間與實體空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範圍用語即可判斷:
- 空間範圍是「中華民國領域內」。
- 維護對象涵蓋「網際空間」及「實體空間」。
比對選項,只有 (B) 同時符合這兩項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與某外國籍貨輪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發生碰撞,造成 1 名漁船船員死亡,本案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地位、船舶碰撞案件的刑事管轄,以及海巡機關發現死亡案件後的處置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不是沿海國的領土或領海,外國船舶在此仍享有航行自由;但沿海國對特定事項享有主權權利及管轄權。船舶碰撞造成死亡,涉及刑事責任,不能只因事故發生在專屬經濟海域,就一概認定我國沒有管轄權。
本案碰撞涉及我國籍漁船,且造成船員死亡,應依刑事案件程序移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海巡機關負責現場處置、蒐證及犯罪調查;是否追訴及如何處理涉案人員,應由檢察官依調查結果依法決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
- 我國是否有權處理此案:事故發生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且涉及我國籍船舶及船員死亡,不能直接推論我國無管轄權。
- 能否立即扣船、留人或禁止全船船員離境:有管轄權不代表可以不經法定程序,逕行押解整艘外國船或限制所有船員離境。應依刑事訴訟程序調查,並由檢察官指揮偵辦。
因此,選項中「我國具有管轄權,應通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符合案件性質與處置程序。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