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依法掌理事項,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三條「海巡機關掌理事項」與「執行事項」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三條列出海巡機關掌理的業務;其中海上交通秩序是列在「執行事項」中的管制及維護,並沒有「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這項表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岸巡防法》第三條的法定用語。A、C、D 分別對應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B 將「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說成海巡機關掌理事項,與法條不同。法條實際規定的是「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且將它列為執行事項,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除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重點是分辨「訂定訓練辦法的機關」與「實際督導、辦理訓練的機關」。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法》,前三項所定人員除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相關訓練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哪個機關「定辦法」,應直接抓《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的授權對象。條文授權海洋委員會訂定辦法;海巡署及其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則涉及督導或辦理訓練,不能與法規命令的訂定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行使進出通商口岸人、船、車安全檢查職權時,可對民眾身體執行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7條有關海巡人員搜索身體的要件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行使法定職權時,有正當理由認為民眾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得命其交驗;民眾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須有海巡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抓住婦女搜索規定的例外即可判斷:法律原則上要求由婦女執行,但並非絕對禁止他人執行。不能由婦女執行時,只要全程錄影存證,即符合條文所定例外。
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的海岸查緝檢查權與海域船舶管制權,以及《國家安全法》對入出境及境內船筏、航空器等實施檢查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有沒有把法條中的關鍵條件或對象換掉:
- 《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 同法第 4 條規定,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才得命其停止航行、回航。
- 民國 113 年《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法定對象,包括入出境運輸工具,以及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機關未與海岸巡防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以及各辦法所規範的協調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相關協調聯繫辦法。
海巡機關已與交通部、國防部及海關訂有協調聯繫辦法;其中海關的辦法所稱「海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法規中沒有海巡機關與法務部訂定的同類協調聯繫辦法。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機關是否為相關辦法的協調對象。辨認名稱時要留意:財政部關務署對應的辦法名稱是《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不能因辦法名稱沒有直接寫出「財政部關務署」就誤判為未訂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重點在於分辨「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失」與「違法使用器械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效果,以及負責調查爭議事件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後,已將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處理定為「補償」,並規定由海洋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法律情形:
- 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依第十八條請求補償。
- 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第十八條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調查:依第十五條,由海洋委員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
依此核對選項中的用語與機關名稱,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棍類器械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棍」的使用時機。依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棍「指揮」的情形只有三種: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條文另將棍用於「強制或制止」、使用戒具及使用其他器械的情形分別規範;辨別這些法律效果,是解題關鍵。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限定的器械種類與用途:本題問的是「棍類器械」的使用時機。接著對照條例第 4 條的三項列舉事由,判斷選項是否符合。若選項描述的是逃亡、毀損或奪取配槍等其他情況,須再辨認條文規定的是戒具或其他器械,不能直接當成棍的法定使用時機。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遇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使用槍逕行射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使用槍逕行射擊」的特別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須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法定情形之一,且將危及海巡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始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其中一種法定情形是:有事實足認其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判斷時要同時注意「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及「將危及生命或身體」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使用槍逕行射擊」,再對照條例第 8 條的特別規定。若選項描述的是一般使用器械的情形,或只是執行強制職務的需要,就不能直接當成逕行射擊的法定事由;應選出符合第 8 條所列危及生命或身體情形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發布施行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未修正)。 考點集中於調查小組之核心組織與運作規定:
- 小組成員與召集人體制(第 3 條)
- 委員任期與給職性質(第 4 條)
- 會議出席與表決門檻(第 6 條)
- 調查報告完成期限與展延規定(第 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細節與數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對照各選項中的「職銜身分」、「人數」、「任期年限」、「表決比例」以及「調查期限」。此類法規命令題型,命題核心通常落在行政機關各類任務編組委員會的「任期年數(2 年 vs 3 年)」與「調查報告期限(3 個月 + 延長 2 個月)」,直接檢索數字關鍵字即可快速鎖定破綻。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海洋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故置委員 13 至 17 人,由海委會副主委兼任召集人無誤。
-
(B) 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答案): 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 10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器械種類、使用器械的要件,以及使用槍枝逕行射擊的條件。解題關鍵是:海巡人員使用器械,須符合執行職務的法定情形;若以槍逕行射擊,還須符合條例所列要件,不能只因對方逃逸就任意使用物品破壞船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條例規定,特別留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
- 條例所列器械種類,包含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
- 海上攔停船舶或執行登臨檢查時,使用器械須符合條例規定;對方加速逃逸,不代表海巡人員可自行取用石頭等物品破壞船隻。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條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且將危及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第 11 題2 分
有關我國領海與鄰接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寬度、領海基線劃定方式,以及鄰接區範圍與公告權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3 條,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之海域;第 4 條規定,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第 14 條規定,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離基線 24 浬處,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領海從「基線」起算,不是直接從海岸低潮線起算;基線劃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鄰接區外界線以距離基線 24 浬為界。最後再檢查公告權責是否與法條一致。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所應遵守之原則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重點是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時,須遵守的通過原則、停船或下錨後的通知義務,以及航行安全通報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須在不損害中華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相關法規的方式無害通過。因必要而停船或下錨,仍須依管理辦法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容易混淆的三組規定:無害通過的原則用語、停船或下錨後應通知的機關,以及航行安全事項的報告義務。再對照法規中的機關名稱與適用對象,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船舶因不可抗力、遇難,或為救助遇險、遭難人員或船舶而停船或下錨,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不是海巡機關。此選項將受通知機關替換為海巡機關,是常見陷阱。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政府得要求無害通過領海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之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時,政府得要求其遵守一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法定理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規定,政府得基於下列理由,要求無害通過領海之外國船舶遵守特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 航行安全。
- 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
- 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得要求遵守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理由」,再逐一比對法條列舉項目。法定理由採列舉方式;選項若不是列舉內容,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主張無害通過之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暫停無害通過」之合法事由與「非無害通過之違法態樣」**在法制上的根本區別,涉及法源包含《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第 10 條,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9 條與第 25 條。
- 暫停無害通過(海域管制措施):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及 UNCLOS 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沿海國為維護「國家安全」(如軍事演訓、防衛緊急狀態)或重大人命與航行安全,得在「特定海域」內於「一定期間」依法公告暫時停止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此權力係針對「特定空間水域」的普遍性管制。
- 非無害通過(個別船舶違法行為):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 UNCLOS 第 19 條第 2 款第 (j) 目,外國船舶若在通過時從事「研究或測量活動」,其行為本質上即直接構成「非無害通過」,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 11 條對該船舶採取取締、登臨、緊追或驅離等強制執法手段。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客觀海域管制的安全正當事由」與「個別船舶的非無害行為」:
- 沿海國主張暫停無害通過,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或「重度危難處置」**為前提,並具備「暫時性、特定海域、無歧視性、依法公告」四大要件。
- 檢視各選項中,何者不屬於「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法暫時封閉特定海域」的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 (A) 發生海上緊急危難:屬得暫停之正當理由。 當領海特定水域發生重大海難、船難、危險品洩漏或核生化污染等海上緊急危難時,沿海國基於維護公共安全、搜救作業及人命防護之緊急避險需求,得暫時封閉該危難水域並暫停外國船舶通過,以免妨礙搜救或擴大危害。
- (B) 作戰演訓:屬法定得暫停之理由。
第 15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前者)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後者),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上述海域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可採取哪些行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重點是依條文辨認各海域的執法用語及執法機關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規定,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法之虞的人或物,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則規定,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得對相關人或物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解題方法
先比對兩法的關鍵用語:
- 前者包含「海關」機關,並使用「扣留、逮捕或留置」。
- 後者條文未列「海關」,必要時的措施是「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等。
- 兩者都用「緊追」,不是「追緝」;
第 16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關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未修正,主管機關規範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海域法制兩大支柱——《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海域空間管轄權」與「主管機關」之區分: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1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海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應事先向中華民國政府申請許可。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應事先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鄰接區之法律定性:鄰接區(領海基線外側 12 浬至 24 浬)在水域性質上重疊於專屬經濟海域(領海基線外側 12 浬至 200 浬)與大陸礁層之範圍。
解題方法
- 確認適用法規與管轄依據:
- 領海(基線至 12 浬)規範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第 11 條設有領海內海洋科學研究之許可規範。
- 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規範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該法第 9 條設有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海洋科學研究之許可規範。
- 比對法定主管機關:
- 民國 109 年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將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移撥修正為「海洋委員會」。
- 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並未修正,主管機關至今仍為「內政部」。
- 釐清鄰接區之科研管轄: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對鄰接區之管制僅列舉「海關、財政、移民、衛生」與「國家安全」,並無海洋科學研究之管制規範。
第 17 題2 分
有關申請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3 條,重點是依研究者身分與合作方式,辨認申請期限、提出申請的管道及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是海洋委員會。臺灣地區申請人單獨研究,須於預定開始日四個月前申請;大陸地區機構與臺灣地區機構合作,以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均須於預定開始日六個月前申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涉及的海域,再依申請人類型對照申請規定:
- 臺灣地區自然人、私法人、民間團體或機構單獨研究:四個月前,向海洋委員會申請。
- 大陸地區學術機構與臺灣地區學術機構合作:六個月前,經由合作的臺灣地區機構,向海洋委員會申請。
- 外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研究人員單獨研究,或與臺灣地區研究人員合作:六個月前,原則上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海洋委員會申請;若其本國在我國設有指定機構,也得經由該機構提出。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辨別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法享有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我國享有並得行使的權利包括: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管理之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的建造、使用、拆除等事項的管轄權;海洋科學研究的管轄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以及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 條列舉內容。若選項所述權利直接對應條文,即屬我國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若條文並未授予該項一般管轄權,即為題目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本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為準)對於重疊海域劃界爭端之處理原則,以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之主權權利範圍:
- 重疊海域之過渡時期臨時安排: 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部界線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重疊時,應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線。同條第 2 項規定,協議未能達成前,我國得本於善意及互惠原則,「與該相鄰或相向國家從事過渡時期之實質性質之臨時安排」。此制度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74 條與第 83 條第 3 項,其核心法律要件為**「兩國雙邊達成實質合意或相互諒解」**,並非單方片面作為。
- 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權利: 本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以從事經濟性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雙邊協議/實質安排」與「單方片面執法管轄線」**之本質差異:
- 「過渡時期之實質性質之臨時安排」具備雙邊性(Bilateral),必須是重疊海域雙方當事國本於互惠精神,透過談判所建立之共同作業規範或合作機制(如共同漁業區、執法熱線通報等)。
- 「暫定執法線」則是單方主權意志之展現,不具備兩國間「臨時安排」之合意性質。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我國與日本於 2013 年簽署之「臺日漁業協議」,係在兩國釣魚臺列嶼重疊海域尚未完成劃界前,擱置主權爭議,依衡平與互惠原則就特定海域作業建立雙邊合作制度(劃設特別合作海域等)。其法律性質完全符合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過渡時期之實質性質之臨時安排」。
第 20 題2 分
依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何者行為,應裁處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重點是區分「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與「行政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17 條:違法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刑事處罰。
- 第 18 條: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以及未經許可採取土石,均規定刑事處罰。
- 第 13 條: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行為人及其雇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屬民事賠償。
- 第 20 條:未經許可從事特定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船舶、設備及採獲物,屬行政罰。
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的裁罰;本題可由條文中的「罰鍰」辨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行為及其法定效果,找出明文規定「罰鍰」的選項。刑法上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以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都不屬於行政罰。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發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續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重點是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依進入水域及違法情節採取不同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條文處置層次如下:
- 進入限制水域:予以驅離;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若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警告無效時,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解題方法
第 22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海巡機關扣留,有關後續處置,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判斷大陸船舶遭扣留後,哪些情形是「應沒入」、哪些情形是「得沒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查證船上人員有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對臺灣地區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對執行檢查任務船艦有敵對行為之一者,船舶應沒入。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則得沒入。未有上述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發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沒入事由,並注意「應沒入」與「得沒入」的差別。尤其船舶僅有一次被扣留紀錄,不符合「被扣留二次以上」的得沒入條件;若題幹另明示沒有拒絕停船受檢、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也沒有其他得沒入事由。
第 23 題2 分
針對大陸抽砂船在澎湖貓嶼以西 11 浬盜採海砂,造成臺灣海洋生態浩劫,有關其適用法律與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盜採海砂發生的海域位置,以及該海域所適用的法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採取土石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題目所述「澎湖貓嶼以西 11 浬」在領海範圍內,因此應適用《土石採取法》,而非專屬經濟海域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海域位置,再對應法律與刑度:
- 以領海基線為起點,向外 12 浬是我國領海。
- 貓嶼以西 11 浬未超出 12 浬界線,屬領海。
- 船舶未經許可在領海抽取海砂,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
- 該項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巡防艇於臺中外海 50 浬處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其載運香菸 1,000 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籍漁船在外海載運大量菸品時,應適用《菸酒管理法》、《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私條例》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屬於「私菸、私酒」。當時公告的漁船載菸一定數量遠低於 1,000 箱,因此題幹所載菸品屬私菸;其販賣或運輸等行為,依同法第 46 條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船籍與載運物:本題是我國籍漁船載運菸品,且數量達 1,000 箱,顯然不是自用數量。這直接符合《菸酒管理法》對漁船載運私菸的規範。
再看題目所列海域:臺中外海 50 浬是判斷海關緝私海域管轄時的重要距離線索;但本題已明示我國籍漁船,且考點是漁船載菸是否屬私菸,不能只因位於 50 浬處就認定未違法或改依《懲治走私條例》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澳門籍漁船在基隆港外 14 浬從事經濟性魚種採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海巡人員在不同海域面對非本國籍船舶從事非法漁業行為時之「法規適用對象(主體身分)」、「海域管轄權限」與「處罰法律效果」之精確判斷:
- 主體身分定位:澳門籍船舶受《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法律地位上既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大陸船舶」,亦非《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稱之「外國船舶」。
- 海域空間劃分:
- 「基隆港外 14 浬」位於我國領海()之外、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基線起至 )範圍內。
- 依國防部公告,臺灣本島之「限制水域」範圍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故基隆港外 14 浬同時座落於我國公告之「限制水域」內部。
- 法律罰則明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全文無任何行政罰鍰規定;專屬經濟海域法規之罰則限於外國人與外國船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身分定性與法條消去法」進行推導:
- 第一步(身分定性,排除 A 與 C): 涉案船舶為「澳門籍」,依憲政法制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條,港澳地區不適用兩岸條例規範大陸船舶之條款,消去選項 (A);同時,港澳船舶在我國法制上不具「外國籍」地位,無法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罰「外國船舶」,消去選項 (C)。
- 第二步(處罰法定主義檢驗,排除 B): 檢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僅規範國家主權宣示與管制權限,全案條文中並無行政罰鍰之處罰明文,無法直接作為裁處罰鍰之法源,消去選項 (B)。
- 第三步(實務執法定案歸結): 在消去 (A)、(B)、(C) 後,海巡執法實務針對非本國籍船舶於我國管轄管制水域非法作業,回歸適用水產資源保育管制之《漁業法》第 44 條公告限制,並配合未經許可越界之管轄處置(入出國境法規處置),因此定案選擇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之處罰對象限於「大陸船舶」。澳門籍船舶屬於港澳事務範疇,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者法制位階與規範主體截然不同,不得混淆適用兩岸條例第 80 條之 1 裁處罰鍰。
-
(B) 錯誤: 基隆港外 14 浬雖位於我國鄰接區()內,且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我國得行使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管
第 26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及第 11 條「人身搜索」的適用要件與程序。作答時要分清楚,搜索的是「場所」還是「人身」,並留意法律對見證人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自民國 107 年修正後,至命題時仍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調查對象,再對照法條:
- 第 10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已發生,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並規定場所及運輸工具搜索時的見證程序。
- 第 11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法情事,得命其交驗;拒絕交驗時,才得搜索其身體。
因此,選項若把「人身搜索」與「場所搜索」混在一起,或把「應邀同」改成「得邀同」,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海關查緝私運進出口貨物案件,於執行勘驗、搜索時應注意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勘驗、搜索關係場所」與第 11 條「人身搜索」的程序要求。兩條規定依搜索對象不同,分別要求在場見證或特定人員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搜索對象,再比對各自的法定程序:
- 搜索一般關係場所:邀同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由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 搜索船舶、航空器、車輛等運輸工具: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 搜索身體: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第三人在場;搜索女性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選項分析
(A) 錯誤。 搜索運輸工具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應邀同該運輸工具的「管理人」在場見證;不是要求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第三人在場。後者是人身搜索的規定。
第 2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查獲私運進出口貨物之處置,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與第 20 條,辨別扣押物的保管方式,以及有腐敗、毀損之虞時的處置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19 條規定,扣押的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海關得先行查封,再交由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
第 20 條規定,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時,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種情形:
- 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對應第 19 條,海關查封後可交付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
- 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對應第 20 條,得在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
逐項核對選項有無把法條所定的處置方式改成其他方式。
第 29 題2 分
海關查緝船舶私運進出口貨物案件,可裁處沒入船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哪些情形可以沒入船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7 條。
其中,第 24 條規定,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的運輸工具,原則上沒入;第 27 條則規定,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出口、起岸或搬移,若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沒入該運輸工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要件,特別注意港口性質、私運貨物種類,以及法條所要求的「主要目的」。選項若把法條用語改成不同要件,就不是正確的法律效果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規定,運輸工具違反第 8 條,抗不遵照海關命令者,處管領人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題目所述要件與法律效果相符。
第 30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於運輸工具內查獲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7 條與第 20 條的扣押規定,重點在區分海關「應」扣押、「得」扣押,以及扣押物後續處置的裁量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17 條規定,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貨物在運輸工具內查獲且情節重大時,海關為繼續勘驗與搜索,得扣押運輸工具,但以足供勘驗與搜索的時間為限。
第 20 條規定,扣押物有腐敗、毀損之虞等情形時,海關得依法處理,並得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得毀棄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尤其留意「應」和「得」的差別:「應」表示依法必須如此處理;「得」表示法律授予裁量。選項若把「得」改成「應」,就改變了法條意旨。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程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五章的緝私案件處分及復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以下期限:
- 海關作成緝私處分,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受處分人。
-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
-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算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翌日起算 15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載程序與期限:先看處分書是否應送達,再核對復查申請期間、復查決定期間及決定書送達期間。題目將法定期限中的數字改動,是主要判斷點。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再犯同一規定行為者之加重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再犯加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追徵或處罰的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行為,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適用時要抓住三個要件:前案追徵或處罰處分已確定、再犯的是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行為,以及再犯發生在五年內。條文所稱五年,從前案處分確定日起算。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45 條的兩段加重規則:
- 五年內再犯同一規定行為: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
- 犯三次以上:得加重一倍。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期間與次數,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及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之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對海關與軍警機關執行緝私的分工:
-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應移送海關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容易混淆的關鍵:軍警逕行查緝的地點是「非通商口岸」,查緝結果與緝獲私貨的移送對象是「海關」。再核對海關請求協助的用語:條文規定「得請」,表示有必要時可以請求協助,並非「應請」。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物品進、出口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對臺灣與大陸地區間私運行為的特別規定。依該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均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
判斷重點是物品運送的起點與終點,而非船舶是否為本國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相關規定當時適用,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的運送方向是否落在第 12 條明定的兩種情形:
- 大陸地區 → 臺灣地區:以私運進口論。
- 臺灣地區 → 大陸地區:以私運出口論。
此外,自國外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屬通常所稱的私運進口。若物品從國外地區運往大陸地區,則不符合第 12 條所列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返方向。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懲治走私條例」不處罰下列何種未遂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各類走私犯罪是否明文處罰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不能只因某行為本身是犯罪,就推定其未遂也可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第 2 項,均明定相應罪名的未遂犯罰之;第 5 條、第 6 條則沒有未遂犯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述行為對應哪一條,再看該條有無明文處罰未遂犯。選項 A、B、D 均有明文;選項 C 對應第 5 條或第 6 條,未規定未遂犯罰之,因此不處罰其未遂行為。
選項分析
- (A)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錯誤。 這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的私運走私罪。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未遂犯罰之,因此未遂也處罰。
第 36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與菸酒管理法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時,於新竹外海 23 浬,查獲乙艘外國籍貨輪載有香菸 300 箱,欲走私到臺灣,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海域的位置,以及在該海域查獲走私菸品時,應依何種規定移送何機關。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處理原則為準。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則自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離基線 24 浬。新竹外海 23 浬位於鄰接區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查獲地點,再判斷案件移送方式。題目標明「23 浬」,表示船舶位於我國鄰接區外界線以內;依海巡機關處理走私菸酒案件的分工原則,在鄰接區外界線以內水域查獲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依權責處理。
因此,本題應選「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而不是依《菸酒管理法》移送菸酒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的範圍與定義,以及第 3 條的外界界線。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專屬經濟海域的「距離基線上限」與「包含範圍」,以及大陸礁層的「自然延伸」概念與界線公告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本題所涉規定未因該次修正而變動。
解題方法
先逐字比對法條定義。專屬經濟海域的上限是從領海基線起算 200 浬;它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但不包括上空。大陸礁層則是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其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公告。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許可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等作為之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其授權訂定的許可辦法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相關作為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8 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須經政府許可,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 2 條明定,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題幹所列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正是許可辦法規範的整組行為。辨認主管機關時,應依該許可辦法第 2 條判斷,而非依海上執法、交通航政或能源等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推論。
因此,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某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禁止水域作業,經海巡艇予以扣留,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規定的扣留、沒入與發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扣留後應於三個月內處分。《施行細則》第 43 條進一步規定船舶沒入或發還的條件:
- 經查證船上人員有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對臺走私或非法漁業、非法載運人員入出境,或對執行檢查船艦有敵對行為者,船舶沒入。
- 船舶因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船舶得沒入。
- 不具上述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船舶得發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規定,特別區分「法定應沒入」與「得沒入」,並留意船舶曾遭扣留二次以上,本身就是得沒入的事由。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等情形,屬於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列的執法處置情形,不能直接當成第 43 條船舶沒入的獨立事由。
選項分析
(A) 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沒入之: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懲治走私條例」所定「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要辨認哪些物品被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告列出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包括:
- 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 偽造或變造的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以及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
半導體晶片不在這些品項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公告的「管制進出口物品」清單。若選項屬於清單中的槍械、偽造幣券或毒品相關品項,即屬管制進出口物品;若未列入,就不是本題所問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判斷重點是公告是否列名,不是物品是否可能受其他法規管制。
第 41 題2 分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有關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授予的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對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該條列舉的檢查對象包括:入出境旅客及其攜帶物件、入出境的船舶或航空器等運輸工具、航行境內的船筏或航空器及其客貨,以及前述運輸工具的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其攜帶物件。題目關鍵在辨別法定職權是「檢查」,而非搜索、命令停航或扣押。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指的對象與行為:
- 法條是否列有該對象?
- 法條授予的行為是否為選項所寫的行為?
法條列舉的對象雖包括旅客、運輸工具、境內船筏及相關人員,但授權行為是「實施檢查」。選項若將職權改成搜索、停駛或扣押,即不符合本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有關境內船筏檢查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家安全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中關於海巡機關執行「境內船筏安全檢查」之範圍、程序,以及「行政安全檢查」與「刑事訴訟搜索」之法理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
- 《國家安全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舊法為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巡及警察機關為防範危害國家安全之情事,得對「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物件」實施檢查。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境內船舶檢查): 「對航行境內之船舶檢查,依下列規定: 一、檢查船舶證照與艙單,並得登船檢查船體。 二、檢查船舶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漁船及小型船筏檢查): 「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筏及竹筏,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 前項船筏進出時,得查驗有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其載運物件。」
- 法理本質: 國安法之安全檢查屬於「行政危害預防」性質之行政檢查,非屬刑事訴訟法為追訴犯罪所發動之強制處分。公權力機關不得假借行政檢查名義,於法無明文下逕自擴張行使「刑事搜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題與法理鑑別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文義對比:將題目選項逐一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之具體條文比對,判斷各選項是否有增刪、偷換關鍵字的情形。
- 基本法理檢驗:審視選項中公權力作為之定性。「檢查」受比例原則約束,「搜索」則嚴格受《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令狀原則(法官保留)之限制,行政法規不會直接賦予行政檢查人員隨意「逕行搜索」的概括權限。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拒絕或逃避檢查的刑事責任。題幹所列「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是該法第 4 條的檢查權限;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的處罰,規定於同法第 6 條。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辨認出《國家安全法》第 4 條的檢查情形,再接續查找第 6 條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第 6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所實施的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有關後續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重點是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造成海洋污染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船舶所有人及主管機關各自負有的應變與通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3 條,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通知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必要時也得逕行採取應變、清除及處理措施,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與法條的兩組規定逐一比對:
- 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採取的措施及通知對象。
- 主管機關命令或逕行處置的權限,以及費用負擔。
題目以「錯誤」為問,找出未符合條文通知對象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每幾年定期檢討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授權訂定的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多久應定期檢討修正一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具體週期由同年發布的《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訂為每五年一次。
解題方法
題幹引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的白皮書規定,並詢問「每幾年」檢討修正。作答時要進一步對照施行細則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定期檢討修正。因此選五年。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何類行為係該法所指之「海洋棄置」與「污染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的法定用語,重點在分辨「海洋棄置」與「污染行為」:
- 海洋棄置: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洋傾倒、排洩或處置。
- 污染行為: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海洋棄置」定義是否包含「運送物質至海洋傾倒、排洩或處置」,再核對「污染行為」是否包含「直接或間接引入物質或能量」以及「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只有兩項定義都符合的選項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揭露違法行為者的保障,以及民眾檢舉與檢舉獎金制度。解題時要分清兩組規定:
- 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揭弊:雇主不得因此對其採取不利措施;符合特定要件時,揭弊者並有減刑或免刑規定,見第46條。
- 民眾檢舉與獎金:民眾得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行為;檢舉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且罰鍰達一定數額時,得提充一定比例的實收罰鍰作為獎金,見第64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於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第64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A對應第46條第4項;B、C對應第64條。D雖與第64條第1項的檢舉方式相似,但法條只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未規定這是領取獎金的必要條件。題目把檢舉方式改寫成「才能領取獎金」,因此錯在增加了法條沒有明定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一艘外國船舶在澎湖花嶼西方 13 浬發生海難,致污染海洋,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哪些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船舶海難通報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海洋污染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立即通知:
- 航政機關
- 港口管理機關
- 事業機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題幹所述事故地點在澎湖花嶼西方 13 浬,地方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船舶為外國籍,不影響本題所問的通報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與法條相同的關鍵語句:「發生海難,致污染海洋」、「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這直接對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再逐一比對法條列出的四類機關。
題目選項未逐字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是以「澎湖縣政府」具體表示地方主管機關;此外,「事業機構」也須列入通報對象。因此符合條文的組合為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澎湖縣政府。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總噸位 500,載有苯 250 公噸擱淺於岸際有外洩之虞,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內抽除危險品苯,下列處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難應變命令的違反效果,以及船舶載運污染物質時的罰鍰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3 條,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的措施;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本題船舶擱淺、載有大量苯且有外洩之虞,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抽除苯,屬於命令採取應變措施。
船舶未依主管機關命令辦理,依同法第 50 條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本題另須依船舶噸位及危險品數量,判斷裁罰額度級距;題目所列條件對應的級距為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將事實對應到法條要件:
- 船舶擱淺,屬海難情形。
- 苯載量達 250 公噸,且有外洩之虞,涉及海洋污染風險。
- 主管機關已命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於指定期間內抽除苯。
第 50 題2 分
我國漁船於新北市澳底近岸 2 浬區域,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案件,有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 20 公噸,由下列何者負責應變及裁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因海難事件造成海洋污染時,應變機關與裁罰機關如何依「污染發生位置」及「油污染規模」判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當時核定的「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為準。
新北市澳底近岸 2 浬屬地方政府轄內海域;題目所述油外洩達 20 公噸,仍屬地方層級應變範圍。非海難事件由地方政府負責應變;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裁罰亦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項權責:
- 先判斷事件類型:題目明示「非因海難事件」,因此不適用交通部負責海難事件應變的分工。
- 再判斷地點與污染規模:事件發生在新北市澳底近岸 2 浬,外洩量為 20 公噸,屬地方政府轄內、地方層級處理的非海難污染事件。
- 分別確認應變與裁罰機關:新北市政府負責應變;依題目所涉海洋污染防治法違規,由新北市政府負責裁罰。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