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類科(選試印尼文)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迄今已逾二十餘年,在此期間,恐怖組織跨國發展以及本土恐怖活動等現象均頗引人關注。請說明近年來恐怖主義組織的主要特點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九一一事件後,恐怖主義組織在組織型態、動員方式與攻擊策略上的演變。答題時應先掌握恐怖主義的基本特徵:以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的為訴求,透過暴力或暴力威脅製造恐懼,進而影響政府、社會或特定群體。
近年恐怖主義不再只呈現大型組織集中指揮、跨國策畫大型攻擊的型態;跨國組織、地方分支、網路支持者與個人行動者可能相互連結,也可能各自活動。
解題方法
可從「組織網絡、動員傳播、行動者、攻擊方式、資源與科技」五個面向作答。這樣能同時說明恐怖組織如何延伸影響力,以及為何本土化、個人化的威脅增加。
近年恐怖主義組織的主要特點
一、組織網絡跨國化,運作方式更具彈性
恐怖組織透過跨國分支、盟友、支持者及資金與物資網絡擴張影響力。部分分支與核心組織保持理念或品牌上的連結,但在招募、籌資及行動上具有相當自主性。即使核心領導遭打擊,地方網絡仍可能延續活動,使恐怖威脅不易透過摧毀單一指揮中心完全消除。
二、組織型態去中心化,集中指揮與鬆散網絡並存
近年恐怖活動呈現多種組織型態並存:有些組織仍有明確領導、訓練與分工;有些則以鬆散網絡、地方小組或支持者為主。組織可透過宣傳鼓動行動者,卻不必直接參與每次攻擊的策畫與執行。此種網絡型態提高了活動的延續性,也增加情報蒐集與責任歸屬的難度。
三、網路成為宣傳、招募、激進化與聯繫的重要管道
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加密通訊及其他線上空間,讓組織能快速傳播宣傳內容、鼓吹暴力、接觸潛在支持者並維持跨國聯繫。網路內容也可能促使個人自我激進化,或使原本分散的支持者受到共同敘事影響。科技與網路本身不等於恐怖活動,但已成為組織動員與擴大影響力的重要工具。
四、本土化與「孤狼式」行動者受到重視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確實已出現半導體、AI、安控「五大信賴產業」人力告急、關鍵產業急需人才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加大加速競才,積極修法於 114 年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攬才專法)修正草案,請就本次修正的面向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面對國際人才競爭與重點產業人力需求,如何透過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與生活保障規定,以提升延攬及留才誘因。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修正草案為準。**本次修正草案於民國 114 年 5 月 29 日經行政院通過,後於同年 8 月 29 日經立法院三讀、9 月 24 日總統公布;解題重點仍在說明題目所指的修正面向。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就本次修正的面向說明」,屬政策與修法申論題,不是逐條釋義。作答宜依人才來臺及留臺歷程分層整理:先說明哪些人可更容易工作,再說明延長停留及取得永久居留的途徑,最後補充勞動權益與社會保障。這樣可呈現修法如何從「引進人才」延伸至「留住人才」。
修正面向
一、放寬工作規定
- 放寬世界大學排名前 1,000 名大學畢業生來臺工作免具二年工作經驗的適用範圍,原規劃門檻為前 500 名。
- 開放世界大學排名前 200 名大學畢業生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增加優秀人才來臺工作的彈性。
- 在我國畢業、處於尋職期間的僑外生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降低畢業後留臺工作的行政門檻。
- 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在依親期間得自由工作,提升家庭共同來臺的意願。
二、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
第 1 題2 分
2019 年,美國國土安全部推出「國家關鍵功能」(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的分析框架,旨在透過使用何種視角(lens)來理解跨及多個部門的關鍵基礎設施之相互依賴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國土安全部於 2019 年提出的「國家關鍵功能」(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 NCF)分析框架。這套框架從關鍵基礎設施所提供的功能出發,觀察不同部門如何共同支撐重要的國家活動,以及一項功能中斷時,如何影響其他部門與功能。
NCF 採取的是「功能視角」(functional lens):分析重點從各部門或單一資產,轉向它們提供或促成的功能及其相互依賴關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跨及多個部門的關鍵基礎設施之相互依賴關係」。若按部門或資產逐一檢視,容易看不出跨部門的連結;以功能為觀察單位,則能辨識哪些不同部門共同支撐同一項關鍵功能,以及功能中斷可能造成的連鎖影響。因此,題幹所問的 lens 是「功能視角」。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是國家和經濟安全以及所有人民福祉的支柱,而其中居於重要地位之四項生命線領域包括了電信、能源、交通以及下列哪一項領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鍵基礎設施」中的四項生命線領域。生命線領域是維持國家運作、經濟安全及民生所需的基礎服務,包括電信、能源、交通,以及水和廢水。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列的前三項「電信、能源、交通」,再回憶生命線領域的完整組合:電信、能源、交通、水和廢水。因此,第四項是水和廢水。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為有效應對恐怖主義威脅,減緩可能嫌疑犯之危害,公私部門必須合作以事先發掘可能進行攻擊之可疑行動,其中過程不僅涉及資訊流動且可鑑定出各式各樣資訊分享之參與者。下列何者不是此過程之必要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私部門合作辨識、分享與運用恐怖主義威脅資訊的流程。這類資訊分享流程可分為四項核心工作:規劃與指導、蒐集與處理、分析與產品、傳遞與整合,涵蓋從確立需求、蒐整資訊、形成分析成果,到傳遞並整合情報的作業。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是此過程之必要工作」,可將四個選項與上述資訊流程逐一比對。前三項都是核心工作;「檢討與韌性」不屬於這套資訊分享流程的四項工作,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在國土安全脈絡下,國土防衛與民事支援之互動,是透過下列哪一項工作來進行整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中「國土防衛」與「民事支援」如何協調整合。民事支援著重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在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緊急狀況下的整備與協調;題幹詢問的是整合兩者所透過的工作,對應「緊急事件準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整合」與「國土防衛、民事支援互動」兩個關鍵詞。這不是單問軍事行動的類型,也不是只問一種威脅;應選能涵蓋緊急狀況預防整備、應變協調與支援安排的工作,因此選「緊急事件準備」。
選項分析
- (A) 非戰爭軍事行動:錯誤。 指軍隊在傳統戰爭以外執行的任務類型,重點在軍事力量如何運用;它本身不是整合國土防衛與民事支援的整備工作。
- **(B) 應對混合戰爭:錯誤。
第 5 題2 分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必須先經過篩選,以集中資源及排列優先順序來進行事態防範,而在進行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時,下列何者不是基本篩選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I)盤點時的基本篩選原則:先辨識中斷或受損時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設施,據以集中防護資源並排列優先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相關原則為準,篩選重點包括:大規模人口傷亡或避難遷徙、影響其他關鍵基礎設施營運,以及影響政府功能持續運作、民心士氣或社會安定等。題目所列的「重大國防損失」不是這組基本篩選原則中的列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逐項對照基本篩選原則,找出不屬於其列舉內容的選項。判斷時要注意:某項損害在一般國安或危機管理上是否重要,與它是否列為本題所問的「基本篩選原則」,是兩個不同問題。
選項分析
(A) 足以直接或間接造成大規模人口傷亡或避難遷徙者:正確原則。 若關鍵設施失效可能導致大量死傷,或迫使民眾大規模撤離、遷徙,符合以重大民生與人口影響作為篩選依據的原則。
第 6 題2 分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全國回應計畫」(National Response Plan)中指出,國土安全部負責機關間的情報,提供情勢警訊方面的威脅/情報,預測後續威脅活動,以及維持與其他國家情報機關的及時通信鏈接。且有四項必須達成之目標,下列何者不是此等目標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在「全國回應計畫」(National Response Plan, NRP)中的情報職責,以及達成相關情報目標所需的工作面向。題目所列的四項目標包括能力培養、夥伴關係、反情報及另一項與招募人力有關的工作;官方答案指出,「人力甄補」不在這四項目標之列。
解題方法
題幹前半段描述的是 DHS 的情報支援職責:跨機關情報整合、提供威脅與情報警訊、預測後續威脅活動,以及維持與其他國家情報機關的即時聯繫。作答時應把這段職責描述,與題目所問的「四項必須達成的目標」分開辨認,再判斷哪個選項不屬於目標。
依官方答案,四項目標不包括「人力甄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我國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成立「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推動建構國家韌性戰略溝通協調平臺,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的召集人,以及國家韌性政策的統籌層級。該委員會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成立,目的在推動建構國家韌性戰略溝通協調平臺;召集人為總統。
解題方法
先掌握題幹的關鍵字:「成立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與「國家韌性戰略溝通協調平臺」。題目問的是委員會的召集人,應依該委員會的設置安排作答,而非依國防或行政體系的一般職掌推論。官方答案為 A,故本題選總統。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全社會防衛韌性基本上涉及國土安全之鄉鎮安全工作,而推動全社會防衛韌性之目的是為讓每個人在緊急危難時找到自己能有所貢獻的最佳位置,以保護自己、貢獻社會、嚇阻來犯的敵人。而我國國家安全會議也正式說明全社會防衛韌性之三大目標,下列何者並非是此三大目標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社會防衛韌性的政策目標,以及「目標」與「推動工作項目」的區別。國家安全會議所說明的三大目標為:
- 維持政府持續運作。
- 維持社會民生核心功能持續運作。
- 必要時支持軍事行動。
「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屬於推動韌性的工作項目,並非三大目標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三大目標」中的哪一項,再將各選項與上述三項逐一比對。三項目標都是整體防衛韌性要達成的狀態;涉及物資盤點、調度與配送的敘述,則是達成目標的具體工作。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各國在強化國境管理作為方面,除了在國境線上建造國境圍牆外,國際社會亦運用之相關措施不包含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強化國境管理時運用的科技措施。常見作法包括以雷達、移動式或熱感應設備偵測越境活動,以及以生物特徵資料進行自動化身分辨識;這些工具直接用於監控邊境、發現人員或辨識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國境線監控或人員辨識」措施,再找出用途與這類國境管理作為不同的項目。題幹已指出國境圍牆,所問的是相關措施中「不包含」哪一項,因此須選出功能不直接對應邊境監控或辨識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精密之雷達系統:錯誤。 雷達可用於偵測、追蹤接近國境的目標,屬於國境監控設備。
- **(B) 移動式與熱感應式器材:錯誤。
第 10 題2 分
國境管理之雙重目的是希望有助於平衡國家在促進人流跨境移動和維持安全方面的利益,而要實現這種平衡取決於國境管理政策和針對四個工作領域的「干預措施」。此四個領域分別是國境管理資訊系統、身分管理、整合性國境管理以及下列何種領域之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境管理如何兼顧「促進跨境移動」與「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達成此平衡所需的四個工作領域。題幹列出國境管理資訊系統、身分管理、整合性國境管理,所問的是第四個領域。
解題方法
依題幹的概念分類辨認四個領域。第四項應與人員跨境流動和安全管理並列,且直接回應國境管理的雙重目的;「人道主義國境管理」正是這項工作領域。
選項分析
- (A) 移民定罪系統管理:錯誤。 這不是題幹所指的國境管理工作領域;「定罪」也不屬於平衡人流移動與國境安全的管理分類。
- **(B) 人道主義國境管理:正確。
第 11 題2 分
美國於 2021 年 6 月發布首份「打擊國內恐怖主義國家戰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ounter Domestic Terrorism),該文件在國家戰略中指出,國內暴力極端分子,尤其是認同哪一種主義與反政府民兵意識形態者,對美國構成最持久和最致命的威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 2021 年 6 月發布的首份《打擊國內恐怖主義國家戰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ountering Domestic Terrorism)對國內暴力極端主義威脅的評估。戰略指出,認同白人至上主義及反政府民兵意識形態的暴力極端分子,是美國最持久、最致命的國內恐怖主義威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線索:「白人至上主義」與「反政府民兵意識形態」。這是該戰略描述特定國內暴力極端主義威脅時使用的核心分類;題目詢問其中一種主義,故選白人至上主義。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今年 3 月提出何項計畫?該計畫如獲通過,未來歐盟國家將可在第三國設置遣返中心,將非法移民或庇護遭拒者送至第三國,但排除有幼童的家庭或孤身兒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歐盟移民與遣返政策的時事辨識。民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歐盟執委會提出建立「共同歐洲遣返制度」(Common European System for Returns)的提案,目的在於統一並加快歐盟境內非法居留第三國國民的遣返程序。
提案納入「遣返中心」(return hubs)的安排:歐盟國家可依雙邊或歐盟層級的協議,將持有遣返決定的人送往第三國;提案排除孤身未成年人及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題幹所說的「孤身兒童」即指孤身未成年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辨識線索即可作答:
- 時間:歐盟執委會於 114 年 3 月提出。
- 政策內容:可與第三國協議設置遣返中心,處理遭遣返者。
- 適用排除:孤身未成年人及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不適用。
這些線索指向歐盟的共同遣返制度提案,而非美國的移民政策或盧安達方案。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根據歐盟訂定之關鍵基礎設施涵蓋之部門,不包含下列哪一個部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歐盟對關鍵基礎設施涵蓋部門的分類。歐盟相關制度列舉的部門包括能源、運輸、銀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醫療健康、飲用水、廢水、數位基礎設施、公共行政、太空等。判斷重點是辨別「部門」與「部門內的服務或設施」:信用卡是支付工具,不是獨立列舉的關鍵基礎設施部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歐盟列舉的部門名稱。若選項是正式列舉的部門,即屬涵蓋範圍;若是某部門內的服務、工具或業務項目,則不能因此視為獨立部門。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 7 條之規定,政府應每幾年進行相關支持事項之調查和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基本法》第 7 條所定的調查與計畫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頻率「每五年」即可作答。題目詢問政府多久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公開調查結果,對應選項中的五年。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我國新住民人數至 114 年 2 月已逾 60 萬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宣示政府維護新住民權益決心,立法院已於 113 年 7 月 16 日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並經總統於同年 8 月 12 日制定公布。下列新住民基本法有關中央和地方政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基本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以及法定設置義務和機關實際成立情形的區別。解題依民國 114 年法規與相關行政措施為準。
《新住民基本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4 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條文規定的是設置義務,不能直接推論該機關已經完成設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主管機關、機關設置狀態,以及既有跨部會協調和地方輔導措施。判斷關鍵在於 B 選項把法條所定的「應設置」寫成「已完成設置」,與命題時的實際進度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新住民基本法》第 3 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B) 錯誤。**第 4 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第 16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的強制出國程序,包括查獲後的處置、執行方式、特定案件的審查會程序,以及受任律師在程序中的權利。法規依據另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5條第5項、第6項及第36條相關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再逐項對照辦法中的程序規定。關鍵在於區分:辦法要求機關依程序處置與執行;對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原則上須經審查會;受任律師則可以在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陪同。因此,D 將律師在場權說成禁止,與辦法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辦法,查獲的無戶籍國民未涉刑事案件,或雖涉刑事案件但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且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由移民署依法為相關處置。選項所列情形與規定相符。
第 17 題2 分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 5 年,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關於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 5 年,且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並符合成年、國家利益、自立能力及無不良素行等條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其中「無不良素行」與「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是並列且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要件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且」改成「或」。若兩項必須同時符合,改成「或」就會放寬法律要件,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正確。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是申請永久居留的法定要件之一,選項敘述與法規相符。
第 18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內政部移民署爰訂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下列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三條:哪些情形得認定外國人「無不良素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該條列有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罰金執行完畢、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以及特定輕罪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與第三條的用語及門檻。最容易混淆的是第四款的犯罪範圍:條文限定「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不是「五年以下」。D 把法定刑上限改成五年,因此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鑑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條件,《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明定 4 種情形之一時司法警察應請求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所定,司法警察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鑑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法條所列條件是疑似被害人的狀況或身分,並未將「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要求」列為司法警察應請求協助的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近來國人因求職受騙遭販運至海外從事犯罪行為之案件頻傳,犯罪集團多以組織化分工,犯行橫跨國內、國外,或有負責在國內招募有意至海外求職之國人者,或有負責安排受騙國人出境至海外與集團接洽者,或有在海外強逼受騙國人從事犯罪,或對受騙國人進行性剝削,或有聽聞遭摘賣器官者。下列有關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行政院公告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成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112 年修法後的刑事責任範圍,重點是跨境人口販運的境外適用、剝削被害人從事犯罪的處罰,以及修法新增的前階段犯罪處罰機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修法將「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樣態,並增訂相關刑事處罰;另增訂意圖剝削而以不法手段招募、運送等行為的處罰規定,讓刑事介入不必等到剝削結果已發生。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修法宣導及法條的兩項核心內容:
- 剝削被害人從事犯罪:修法增訂相關勞動剝削樣態與刑責,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剝削而從事不法招募等行為:修法增訂事前防堵的處罰規定,一般被害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未滿十八歲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檢視 A 是否正確描述境外犯行的適用範圍。A 將數個刑事處罰條文一概排除於境外適用,與本法第 36 條的境外適用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 112 年 12 月 28 日修訂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9 條所列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的情形。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有法定情形時,得不予安置;若在安置後才發現,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依題目所指修正內容,該條列有毒品成癮或精神狀態明顯異常、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自殺自殘或殺人傷人之虞,以及經機構評估有其他不適宜安置服務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9 條列舉事項。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沒有列在第 9 條中的敘述;管理規約所禁止的行為,不必然就是第 9 條所列的不予安置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為增進移民事務及打擊人口販運之實質合作,我國於 2018 年 5 月施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截至 2023 年止,我國已與 12 國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對於打擊人口販運犯罪亦發揮實質助益。12 國已簽署司法互助之國家中包含下列哪一個國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與外國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並要求辨別這類司法合作文件與移民事務或防制人口販運合作文件的差異。依題幹所採資料,截至 2023 年我國已與 12 國簽署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名單包含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韓國、德國、吐瓦魯及聖露西亞。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於 2018 年 5 月施行,規範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為偵查、審判及執行刑事司法程序所需的協助。司法互助可用於跨境調取證據、取得證言、送達文件、搜索扣押,以及追查犯罪所得等事項。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關鍵詞「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再把選項國家與截至 2023 年的簽署名單核對。不要因為某國與我國有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合作,便直接認定該國也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
第 23 題2 分
報載一外國人於 2023 年來臺期間非法工作遭地方政府勞動局裁處,因而被禁止入境臺灣數年。有關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所列的禁止入國事由、期間,以及因家庭因素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辨別各選項時,須看清楚禁止期間是「固定年限」、「一年至三年」或「三年至五年」,也要注意「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並非符合條件即當然免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作業規定的禁止入國期間及例外條件:
- 因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的活動,經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者,禁止入國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 非法工作並非一律禁止入國三年;規定依情形處理,並另有符合特定親屬條件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的例外。
- 申請來臺目的作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近日在臺已取得戶籍之大陸配偶陸續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內政部移民署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臺灣地區人民如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臺之相關權利義務受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條文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在臺戶籍。
但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不會使其因該身分所負的責任及義務一併免除。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一比對四個選項: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包括喪失選舉等權利、喪失擔任軍職或公職的權利、註銷臺灣戶籍;責任及義務則不因此免除。
第 25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但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下列得不經審查會之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移民署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若當事人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符合條文列出的例外情形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的例外共有三類:
- 當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條文列出的三種例外。特別注意,選項 A 的「限制出境」與法條的「限令出境」用語不同;限制出境是阻止當事人離境,限令出境則是命其離境,兩者法律效果相反。因此,A 不符合條文所列例外,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