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經營砂石堆置場,該堆置場作業程序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主管機關於民國(下同)115 年 1 月 15 日 11 時許,派員至該堆置場外之另外一筆土地查核。此土地坐落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管制使用土地上,在未向農業單位申請許可的前提下,前述該員發現甲於系爭土地上堆置砂石混合物。

經現場測量,砂石混合物堆置量超出原限定的 3,000 立方公尺,原應另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甲卻逕行設置與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因此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32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改善。

甲主張,其已受到區域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而對之進行裁罰,如此形成其同時收到「空氣品質」與「土地使用」之行政管制的處罰。甲認為前述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已然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成立?(25 分)

參考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

I.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II.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第 1 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第 1 項: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及其適用界線。判斷重點不是甲的同一批砂石是否同時涉及空氣污染與土地使用,而是空氣污染防制法與區域計畫法所處罰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罰法上的「同一行為」。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各該規定計算後,從一重處罰;同條第 2 項另規定,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且數個義務的違反皆可歸責於同一行為者,亦依前項規定處罰。

「一行為」須依具體事實判斷,不能僅因行為發生於同一地點、涉及同一批物品,或同時遭到不同法規管制,就認定只有一個行為。若行為人實施數個可分的行為,各自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可分別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兩部法律規範的義務與甲的違反行為: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的違反行為:依題示,甲堆置砂石混合物的數量超過原限定的 3,000 立方公尺,依法應另行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卻未取得許可即設置、操作。其違反的是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義務。

  2. 區域計畫法的違反行為: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甲未經許可於該土地堆置砂石混合物,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接著比較兩項處罰所對應的行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要管制的是固定污染源未依法取得設置、操作許可;區域計畫法所要管制的是土地違反分區及使用地的管制使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某國立大學教授,經由該校提出申請書並列報近 5 年研究成果,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申請獲准擔任其所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主持人。

嗣經國科會審查,甲所列之近 5 年研究成果中 2 篇論文部分內容雷同,卻未引註,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國科會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屬實,構成「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 3 點第 4 款規定之違反學術倫理情形。

國科會乃依同要點第 12 點規定,對甲予以停權 1 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國科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並通知甲。甲有所不服,認為國科會依據之審議要點所作出之決定,有牴觸依法行政原則之疑義。

試問:審議要點之性質為何?甲之主張是否成立?(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規則的性質」及「給付行政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判斷重點在於:國科會停權措施,是對甲既有法定權利施加制裁,還是設定日後申請國科會補助、獎勵的資格與審核條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發布、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抽象規定。行政規則原則上不需要法律授權,但不得牴觸法律;若其內容涉及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仍須進一步判斷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行政包含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至於是否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則依事項性質及對人民權利影響程度判斷。給付行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補助資格、審核標準及資源分配條件;但不能藉此限制人民原有法定權利。

解題方法

先看「審議要點」規範的是什麼,再判斷停權措施的法律性質:

  1. 要點適用於向國科會申請或取得補助、獎勵的研究人員,規定學術倫理案件的調查審議程序及處理方式。
  2. 停權效果限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或執行國科會補助、獎勵,並未剝奪甲依法從事研究或擔任教授的資格,也不是一般行政秩序罰。
  3. 國科會將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列為補助審核的消極資格條件,屬於其辦理補助及獎勵、分配行政資源時的審核事項。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見解,這類規定屬執行機關設置目的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原則上不必另有法律明文授權。

因此,應區分「審議要點的規範性質」與「依要點對甲所作個別處置的性質」:前者屬行政規則;後者因國科會以單方公權力決定甲在一定期間內的申請資格,對甲發生具體法律效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個別處分具有行政處分性,不代表其所依據的審議要點必然是法規命令,或必然違反法律保留。

審議要點之性質與依法行政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私經濟行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之判斷。

行政作用依法律關係及行使權力方式,可區分為:

  • 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權力主體地位,單方作成對人民具有拘束力之決定,例如許可、裁罰、命令、學籍處分等。
  • 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或公法人以私人身分,依私法方式參與交易或提供服務,與相對人處於相對平等地位,例如公營事業之經營、公有財產之出租、公共醫療服務及一般採購等。

判斷重點不在於行為主體是否為行政機關,而在於該行為是否具有「公權力行使」性質。若係以私人身分提供商品或服務,並依私法關係收取對價,即屬私經濟行政。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

  1. 行為主體是否以公權力作成單方決定?
  2. 是否涉及行政機關之管制、監督、裁罰或公法上義務?
  3. 是否只是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或進行一般私法交易?

只有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對價者,符合私經濟行政。

選項分析

(A) 機車行協助環保機關進行定檢

機車行協助環保機關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係參與環境行政及交通管理等公行政任務。定檢具有法定管制目的,檢驗結果並可能影響車輛能否合法行駛。

機車行雖然是私人業者,但其受主管機關委託或依公法規範執行定檢工作時,係協助履行公行政任務,並非單純以私人身分從事一般交易。因此本選項不是私經濟行政。

(B) 市立醫院收取掛號費

市立醫院雖屬公立醫療機構,但其提供門診、診療等醫療服務時,通常是以醫療服務提供者身分,與病人形成醫療服務關係,並依規定收取掛號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法律的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其法理基礎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法理基礎。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新制定或修正的法律,原則上只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事實,不回頭規範法律生效前已完成的事實或已終結的法律關係。其主要目的在於維持人民對法律秩序的信賴,使人民能夠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避免事後以新法追究或改變既有法律效果。

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核心基礎是:

  • 法安定性原則:法律秩序應具有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基於現行法所形成的生活安排與法律信賴,應受到合理保障。
  • 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人民應能在行為時預見其法律效果。

在本題選項中,以「法安定性原則」最能直接概括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法理基礎。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目的對應法理」的方法:

  1. 先確認不溯及既往原則所要防止的問題。
  2. 法律若回溯適用,人民在行為時無法預見日後法律效果,既有法律關係也會受到事後變動的影響。
  3. 這種不安定與不可預測,正是對法安定性的破壞。
  4. 因此,最直接的法理基礎為法安定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單純在處理行政目的是否公益,也不是在進行手段與目的間的比例衡量,而是在維護既有法律秩序的穩定與人民對法律的可預測性。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時,須符合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重點在於衡量公權力措施與所追求目的間的關係。

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點則是法律時間效力及法律秩序的穩定性。雖然某些涉及法律溯及適用的案件,也可能進一步進行比例原則審查,但比例原則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法理基礎,因此錯誤。

(B) 法安定性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國際條約中,何者我國尚未定有施行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對重要國際人權及反貪腐公約所制定的「施行法」:

  1. 國際條約經我國批准或加入後,仍須依我國憲法及法律程序,取得國內法上的適用依據。
  2. 立法院制定「施行法」,通常是為了明定公約在我國國內的法律效力、適用方式及政府機關的執行義務。
  3. 本題要比較四項國際公約是否已有我國制定的施行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逐一對照各公約的施行法:

  • 已有施行法者,不是正確答案。
  • 尚未制定施行法者,即為本題答案。

四個選項中,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已有我國制定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則尚未制定施行法。

選項分析

(A)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錯誤。

我國已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明定該公約具有國內法上的適用依據,並要求政府機關依公約規範推動反貪腐政策、制度及措施。

因此,A 並非「尚未定有施行法」的公約。

(B)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為下列何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訂定行政規則、執行公權力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時,均須遵守憲法及法律,不得以行政作用違反法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憲法第172條亦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這些規定均展現行政作用受法律拘束的法律優位精神。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律優位原則。
  • 「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題幹的核心文字是「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重點在於行政行為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因此直接對應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可簡化表示為:

行政行為⊅違反法律之內容行政行為 \not\supset \text{違反法律之內容}

也就是行政行為的效力位階低於法律,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行為牴觸法律。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時,必須符合:

  1. 適當性: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3. 衡量性:措施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行政程序法第7條即明定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處理的是「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並非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法律保留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成文法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成文法法源」的分類。

行政法法源,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具有法規範性質之法律規範。依其表現形式,可區分為:

  • 成文法法源:以文字及一定法定程序制定、公布或締結者,例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及依法納入國內法秩序之國際條約。
  • 不成文法法源:非以正式成文法規形式存在者,例如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法理及部分判例所形成的規範見解。

本題要找的是「並非行政法成文法法源」者。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以文字形式、依一定法定程序形成,並具有法規範意義的規範來源:

  1. 自治法規具有法規範性,屬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成文規範。
  2.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成文規範。
  3. 憲法法庭判決雖然以書面作成,且具有拘束力,但其本質是憲法法庭對憲法爭議所作的裁判,不是成文法規本身。
  4. 國際條約經依法定程序批准、公布或納入國內法秩序後,得成為行政法上的成文法法源。

因此,應選擇憲法法庭判決。

選項分析

(A) 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律所制定的規範,主要包括: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

自治法規以文字形式制定,且具有一般、抽象的法規範性,屬於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

因此,(A) 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B)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

其特色包括:

  • 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 由行政機關訂定。
  • 內容具有一般性及抽象性。
  •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法規命令本身以文字形式制定及發布,屬於行政法上的成文法法源。

因此,(B) 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共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分類,尤其是「公共用物」與「公務用物」的區別。

公物依使用目的,主要可分為:

  • 公務用物:供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使用,例如警察機關辦公廳舍、警械、行政機關使用的車輛。
  • 公共用物:供一般公眾直接使用,例如已開放通行的道路、橋梁、公園、公共廣場等。

判斷重點不只是「是否有人使用」,而是要看:

  1. 是否具有公物性質;
  2. 是否供不特定一般公眾直接使用;
  3. 是否為行政主體所有、管理或依法提供公共使用。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主要使用對象與法律性質:

  • 供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者,屬於公務用物。
  • 供不特定一般民眾通行或利用者,且具有公物性質者,屬於公共用物。
  • 雖然一般民眾可以接觸或使用,但若屬私人事業所有、營業使用的設施,不能僅因「公眾可使用」即認定為公共用物。
  • 僅供特定住戶或特定群體使用者,也不屬於供一般公眾直接使用的公共用物。

選項分析

(A) 警察使用的警械:錯誤

警械是供警察執行警察任務時使用的器具,主要服務對象是警察機關及公務人員本身,並非供一般公眾直接使用。

因此,警械屬於公務用物,不是公共用物。

(B) 高速鐵路的月台:錯誤

高速鐵路月台在事實上供旅客上下車,具有服務公眾的功能。然而,公共用物的判斷不能只看「是否開放旅客使用」,還要考量其公物性質及管理主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關於管轄權移轉之態樣,下列何者稱為委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權移轉」的不同態樣,重點在於判斷權限是移轉給哪一類機關或私人,以及雙方之間是否具有上下隸屬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區分如下:

  1. 委任:上級行政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移轉由其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受任機關通常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行為。

  2. 委託:行政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的其他行政機關,或依法規委託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3. 委辦:上級政府將其非自治事項,交由下級政府執行;地方政府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該事項。其本質是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權限移轉。

  4. 行政機關自行作成行政處分:若只是機關對所屬人員或相關對象作成處分,並非管轄權移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觀察三件事:

  • 權限原本屬於哪一個機關?
  • 權限交給行政機關、下級政府,還是私人?
  • 雙方之間是否具有上下隸屬或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其中,若是中央部會將非自治事項交由地方政府辦理,即符合「委辦」的典型型態。

選項分析

(A) 考選部將考試事務交由教育部辦理

考選部與教育部同屬中央行政機關,二者並非上下隸屬關係。中央機關間將權限交由另一個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辦理,屬於行政程序法上「委託」的問題,而非上級政府交由下級政府辦理的「委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於羅斯福路口設置紅綠燈為何種行政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行政行為的分類,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一般處分的類型。

一般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對下列事項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1. 對於公眾中具有一般特徵者所為的處分,即「對人的一般處分」。
  2. 就公物、公有公共設施或其他公共事物之一般特徵所為的處分,即「對物的一般處分」。

臺北市政府在羅斯福路口設置紅綠燈,係以該路口及其交通設施為規制對象,決定該公共道路交叉路口的通行狀態及使用方式,屬於對公物一般特徵所作的規制,因此為「對物的一般處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通說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行為類型時,先確認三件事:

  1. 行政機關是否作成具有規制效果的公權力決定。
  2. 規制對象是特定人、不特定但具有一般特徵的人,還是公物、公共設施。
  3. 該行為是否只是事實上的執行行為,或是內部拘束機關的行政規則。

本題中,臺北市政府設置紅綠燈,並非單純施工或機械性設施安裝,而是透過紅燈、綠燈等號誌,對路口的交通通行狀態作成具有公法上規制效果的決定。

紅綠燈的直接規制內容是:

  • 決定該路口何時准許通行;
  • 決定該路口何時禁止通行;
  • 調整道路及路口等公共設施的使用方式。

因此,規制核心在於「路口這項公共設施如何被使用」,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執行行為

錯誤。

執行行為通常是行政機關為實現既有行政決定或法定義務,所採取的事實上執行措施,例如拆除違建、移置車輛、強制收容等。

設置紅綠燈本身具有獨立的交通規制內容,直接決定路口通行秩序,並非單純執行另一個行政處分的事實行為。因此不屬於執行行為。

(B) 對人的一般處分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下列對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及一般法規在時間上的適用原則,重點包括:

  1. 法規原則上禁止溯及既往。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 實體規定從舊、程序規定從新。
  4.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一般性禁止制定溯及既往法令,而是透過法治國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加以限制。

本題法規依時間適用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可先區分兩個層次:

  • 「法規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是法規適用上的一般原則。
  • 「憲法有明文禁止溯及既往」則必須確認憲法條文是否直接作出一般性明文規定。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任何法令均不得溯及既往」,但基於法治國原則,溯及既往法規仍可能受到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及禁止不當溯及既往等憲法原則限制。因此,不能將憲法上的解釋原則誤認為憲法明文條文。

選項分析

(A) 我國於憲法有明文規定禁止制定溯及既往之法令

錯誤。

我國憲法沒有一條一般性明文規定,直接禁止國家制定所有溯及既往的法令。

禁止不當溯及既往的規範基礎,主要來自法治國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基本權保障等憲法原則,並透過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加以具體化。

此外,溯及既往也不是一律絕對禁止。若涉及有利於人民、法律關係尚未終結,或基於重要公益且符合比例原則,仍須依個案判斷其憲法容許性。因此,選項將「憲法解釋上的限制」誤說成「憲法明文規定」,故為錯誤選項。

(B) 法規之適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正確。

法規原則上自公布施行後,適用於其生效後所發生的法律事實及法律關係,不溯及規範生效前已完成的事實。此一原則有助於維護人民對法律秩序的合理信賴,避免人民事前無法預見法律效果。

但「不溯及既往」並非毫無例外。是否構成違法溯及既往,仍須觀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對人一般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定「一般處分」及其分類。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一般處分則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之人或物所作成,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公權力措施。

一般處分可區分為:

  1. 對人一般處分:對象是不特定或多數可得確定之人,例如某地區居民、某次活動參與者、道路上行進之用路人。
  2. 對物一般處分:規制公物或公共設施本身,或規定其使用方式,例如道路、橋梁、河川、公園之開放、封閉或使用管制。

本題應判斷各措施的直接規範對象究竟是「人」還是「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是否為對人一般處分,可依下列步驟:

第一,確認該措施是否針對具體事件,而非抽象制定一般規範。

第二,觀察行政機關的命令或措施直接指向何者:

  • 若直接要求某類人民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屬於對人一般處分。
  • 若直接規制道路、車道等公共設施的開放、封閉或使用狀態,屬於對物一般處分。

第三,若同時涉及人與物,應以行政措施的直接規範核心判斷。

本題官方答案認為,前三項均是針對特定事件中的不特定多數人作成命令或指揮;D 則是調整車道本身的使用配置,核心在於公物使用狀態的變更,因此不是對人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因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

此為對人一般處分。

行政機關因地層危險,對某一村落內的住戶作成遷移命令。雖然住戶人數眾多,但其範圍可依「居住於該村落之住戶」加以確定,且命令直接要求人民遷移,規範對象是人。

因此,A 是對人一般處分,並非本題所問的「非對人一般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下列對行政程序重開之申請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程序重開」。依民國115年命題時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若具備法定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其中與本題最直接相關者為第128條第1項第2款: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所謂新證據,重點在於原處分作成時未經斟酌,且事後發現或取得後,如經行政機關斟酌,可能使申請人獲得較有利益之處分。法律並未限定新證據必須在原處分作成前即已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要件:

  1. 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
  2. 經斟酌後是否可能作成對申請人較有利益之處分?
  3. 是否遵守法定期間?
  4. 是否由適格之申請人提出?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 B 對「新證據」作了法律沒有規定的過度限制,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發生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為限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的明文規定。即使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仍須進一步判斷:若行政機關斟酌該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可能使申請人受到較有利益的處分。

因此,單純發現新資料並不足以重開行政程序;必須具有實質上影響原處分結果的可能性。

(B) 前述新證據不包括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並未規定「新證據」必須在原處分作成前已經存在,也未排除處分作成後才形成或成立的證據。

判斷重點是該證據是否屬於原處分作成時未經斟酌的資料,以及經斟酌後是否可能導致較有利益的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行政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人民與人民間,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所締結的契約。

判斷重點不在於契約一方是否為政府機關,而在於:

  1. 契約目的是否在執行公行政任務。
  2. 契約內容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公法關係。
  3. 契約是否受到公法規範及行政機關公權力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契約的法律性質:

  • 涉及全民健保制度、公共醫療給付及公法上權利義務者,原則上屬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單純為取得辦公、清潔、工程等一般勞務,所簽訂的採購契約,通常屬私法契約。
  •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原則上屬私法上的僱傭或聘任關係。
  • 銀行與借款人間的貸款,原則上屬民法上的消費借貸契約;銀行具有公股背景,不會當然使貸款契約變成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A) 甲醫療院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全民健保特約——正確

全民健保特約是醫療院所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事項所成立的契約。

全民健保具有強烈的公共性與社會福利目的,中央健康保險署並非單純以一般私法主體身分購買醫療服務,而是依法執行全民健保行政任務。醫療院所加入特約體系後,涉及:

  • 被保險人醫療給付的提供;
  • 醫療費用申報、審查與支付;
  • 醫療品質及違約處理;
  • 健保制度下醫療院所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因此,該特約關係具有公法性質,實務上認定為行政契約。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即確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的特約關係,屬於行政契約性質。

(B) 乙清潔公司與某縣政府簽訂的縣政府大樓清潔契約——錯誤

縣政府雖為行政機關,但其為維持辦公大樓環境,向清潔公司購買清潔勞務,目的在取得一般性勞務給付,並非直接形成或變更公法上的行政法律關係。

契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 清潔工作範圍;
  • 報酬與付款方式;
  • 工作期限;
  • 違約責任;
  • 勞務品質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行政罰法規定之裁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及其種類。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是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但不包括刑罰及懲戒罰。

行政罰主要包括:

  1. 罰鍰:以金錢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2. 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公布姓名或名稱,以及警告、告誡、記點、記次等裁罰性不利處分。

本題應以「該措施是否屬於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行政制裁」作為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 若屬於刑法上的刑罰,則不屬於行政罰。
  • 若屬於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則屬於行政罰。
  • 《行政罰法》中的「其他種類行政罰」範圍不以罰鍰為限,公布姓名或名稱、記點等措施,在具備裁罰性質時,也可屬於行政罰。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刑罰」與「行政罰」。

選項分析

(A) 拘役

拘役是刑法所定的刑罰種類之一,屬於刑事制裁,由法院依刑事程序判處,並非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行政罰。

即使某些行政法規範涉及違反義務的行為,若法律效果是拘役,仍屬刑罰性質,應適用刑法及刑事訴訟程序,不屬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的裁罰。

因此,(A) 正確,為本題答案。

(B) 罰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規則」的定義、訂定權限及發布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指:

  1.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2. 依其權限或職權;
  3. 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4. 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
  5. 一般、抽象規定。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原則上是行政體系內部的規範,不以法律特別授權為成立要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序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基本特徵:

  • 訂定機關是否限於中央機關?
  • 是否必須有法律授權?
  • 是否一律須刊登政府公報?
  • 是否屬一般抽象規定?

其中最容易設計陷阱的是發布方式。行政規則並非全部都必須刊登政府公報,只有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才有登載政府公報發布的要求。因此,看到「均須」或「一律」等絕對用語,應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地方政府也能訂行政規則——正確

行政規則的訂定機關不限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其權限或職權範圍內,也可以訂定行政規則。

例如地方政府為規範所屬機關的業務執行方式、內部作業流程或裁量基準,得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因此,不能因行政規則具有規範性,就誤認只有中央機關才能訂定。

(B) 無須法律授權——正確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組織上的上下隸屬關係,以及自身的法定職權或一般行政權限所訂定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以法律個別授權為必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處分何者為形成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

  • 形成處分:行政機關以單方公權力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或公務員的公法上法律關係。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公權力上的確定性。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限制。
  • 證明行為:對既存事實或法律狀態加以記載、證明,原則上不創設新的法律關係。

本題涉及法條或法規時,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是否為形成處分,應觀察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

  1. 行政機關作成行為前,法律關係是否尚未存在?
  2. 行政機關作成行為後,是否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該法律關係?
  3. 若只是確認既存狀態,屬確認處分;若是要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屬下命處分;若僅提供事實證明,則屬證明性質。

依此標準,公務員任命會直接創設公務員與國家間的公法上勤務關係,屬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A) 既成道路的認定

既成道路的認定,主要是在確認某一道路是否已因長期供公眾通行等事實,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或公眾通行性質。

該認定的法律效果,是對既存的事實狀態與法律關係加以確認,並非由行政機關作成認定後才創設道路關係。因此,性質上屬於確認性質的行政行為,不是形成處分。

(B) 死亡證明的發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點是《行政執行法》所定之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的區分。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1. 對人之管束。
  2. 對物之扣留、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
  3. 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封閉、拆除或其他適當方法。
  4. 其他依法定之直接強制方法。

而怠金則屬於間接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以實力或法律上之強制手段,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直接實現行政法上所要求的狀態。例如扣留義務人的物品、解除其占有,或限制其使用特定財產。

間接強制,則不是直接替代或壓制義務人的行為,而是施加金錢或其他不利益,使義務人產生心理壓力,促其自行履行義務。怠金即屬此類。

因此,本題的判斷關鍵在於:

  • 是否直接實現義務或直接排除違反義務的狀態?
  • 還是僅透過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的直接強制方法,以及怠金所屬的間接強制方法對照:

  • 「扣留」及「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均屬第 28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
  • 「註銷證照」若係依特別法規定,作為促使義務履行或排除違法狀態的直接強制手段,屬於第 28 條所稱「其他依法定之直接強制方法」。
  • 「怠金」是對義務人課予一定金錢負擔,使其受到心理及經濟壓力而履行義務,屬間接強制,並非直接強制。

所以,不屬於直接強制方法者為怠金。

選項分析

(A) 怠金——正確答案

怠金是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課予一定金額,促使其將來履行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救濟的客體與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訴願主要包括:

  1. 對行政處分不服之訴願: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
  2. 對怠為處分之訴願:人民依法申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2條)。
  3. 訴願決定的主要方式:
  • 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得撤銷、變更或發回另為處分(訴願法第81條)。
  • 對怠為處分,得命應作為之機關於一定期間內為一定處分(訴願法第82條)。

至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其典型救濟方式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並非一般訴願救濟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請求,究竟屬於:

  • 對既存行政處分請求撤銷或變更;
  • 對機關怠於作成處分請求其作成一定處分;
  • 或是請求確認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前兩者屬於訴願制度處理範圍;第三者原則上屬於行政訴訟中的確認無效訴訟。因此,應選出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者。

選項分析

(A) 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正確,屬於訴願救濟範圍。

人民依法申請許可、給付或其他行政處分,若遭機關駁回,該駁回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處分。人民如認為駁回處分違法或不當,可以提起訴願,主張撤銷該駁回處分,並請求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此類型在行政訴訟上稱為「課予義務訴訟」的前置訴願程序;在訴願階段,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81條撤銷原處分,並視情形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

因此,駁回申請並不排除訴願,反而是訴願常見的對象。

(B)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正確,屬於訴願救濟範圍。

訴願法第1條所規定的典型訴願,就是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請求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人民申請補助金經駁回,於經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關鍵在於人民的訴訟目的:

  • 若要消滅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若要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原本尚未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若要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已確定存在的公法上給付義務,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若要確認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是否存在,提起確認訴訟。

本題涉及人民申請補助金遭行政機關駁回,人民希望取得補助金,實質上是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的授益行政處分。因此,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依民國 115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訴訟標的」及「請求目的」兩步驟處理:

第一步:確認行政機關是否已作成處分

人民申請補助金,行政機關作成駁回處分,這是對人民申請案所為的行政處分。

駁回補助申請,並不是單純不履行既存給付義務,而是行政機關拒絕作成使人民取得補助資格或補助金的授益行政處分。

第二步:確認人民希望法院達成的結果

人民經訴願後仍未獲救濟,目的不是單純要求法院宣告駁回處分違法,而是希望行政機關核准補助、作成有利於人民的行政處分。

因此,訴訟請求內容是:

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這正是課予義務訴訟的功能。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的課予義務訴訟,包含兩種典型情形:

  1.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本題屬於人民申請補助遭駁回後,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之行政處分,故選擇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A) 確認訴訟

錯誤。

確認訴訟的目的,在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例如確認公務員身分存在、確認某一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在。

本題人民的目的不是單純確認自己具有申請補助的資格,也不是確認駁回處分無效,而是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因此,不應提起確認訴訟。

此外,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已有課予義務訴訟可直接實現人民的權利救濟時,原則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另行提起確認訴訟。

(B) 撤銷訴訟

錯誤。

撤銷訴訟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將該處分撤銷。其主要功能是排除既存的不利行政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5 年行政訴訟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第一審管轄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7 條,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主要管轄: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2. 交通裁決事件。
  3. 收容聲請事件。
  4. 其他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之事件。
  5. 法律規定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一定金額範圍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至於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提起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則屬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並非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一對照管轄類型」的方法:

  • 看到「簡易訴訟程序」:判斷為地方行政訴訟庭。
  • 看到「交通裁決事件」:判斷為地方行政訴訟庭。
  • 看到「收容聲請事件」:判斷為地方行政訴訟庭。
  • 看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判斷為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因此,只要找出不屬地方行政訴訟庭的事件即可。

選項分析

(A)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提起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並直接損害或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此類事件具有特殊性,並非一般簡易訴訟程序,而是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第一審。因此,不屬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管轄事件。

(B) 交通裁決事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訴願之先行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替代程序」的區別。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法律規定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必須先經過另一個行政救濟程序,之後才可以提起訴願。例如專利法上的再審查、大學法上的學生申訴,以及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復議。

相對地,若法律直接規定某項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該程序即具有取代訴願的功能,不是訴願的先行程序。政府採購法第83條即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因此,採購申訴審議程序是訴願的替代程序,而非訴願先行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確認:

  1. 該程序是否位於訴願之前;
  2. 法律是否要求人民先經該程序;
  3. 該程序結果是否「視同訴願決定」,而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若程序是「先經審查或申訴,再提起訴願」,就是訴願先行程序;若程序本身已被法律擬制為訴願決定,則不是訴願先行程序。

選項分析

(A) 政府採購的申訴審議程序——正確,為本題答案

依政府採購法,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採購行為不服時,得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但是,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的「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因此其法律效果是:

異議→申訴審議→行政訴訟\text{異議} \rightarrow \text{申訴審議} \rightarrow \text{行政訴訟}

而非:

申訴審議→訴願→行政訴訟\text{申訴審議} \rightarrow \text{訴願} \rightarrow \text{行政訴訟}

申訴審議程序已取代訴願程序,當事人不服審議判斷時,原則上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再提起訴願。因此,申訴審議程序不是「訴願的先行程序」,而是「訴願的替代程序」。

所以本選項正確,亦即題目所問的「非訴願之先行程序」。

(B) 大學法規定下的學生申訴程序——錯誤

大學法第33條要求大學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不服學校懲處、行政處分、其他措施或決議的案件。

依大學法第33條之2: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對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尤其是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及其內部設施的差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於民國108年修正,民國115年適用的規定仍區分「自然公物」與「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管理欠缺所生損害仍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 在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者已就使用該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在該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則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指的是「自然公物本身」,還是「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前者符合警告標示及危險活動等要件時,法律效果是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後者則是「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責任。再將選項與條文的責任主體及法律效果逐一比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關鍵在於事故設施是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以及是否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造成損害。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責任須具備三項要件: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此項責任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判斷「公有」時,不能只看設施是否供公眾使用;公營事業若採公司組織,其公司財產原則上屬公司所有,並不因政府持有股份或設施供公眾使用,就當然成為公有公共設施。

解題方法

先逐項確認造成事故的設施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再檢視題目是否已指出設置或管理欠缺及其損害結果。若欠缺的是公有公共設施要件,即使設施確有破損、管理不善並造成傷害,也不成立《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責任。

選項分析

(A) 區公所管理之公園步道破損使人跌倒:成立。 公園步道供公眾使用,且由區公所管理,屬公有公共設施。步道破損顯示設施管理有欠缺,並造成使用者跌倒受傷,符合第 3 條責任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該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者,應依各人的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這裡的「分別處罰」是指各行為人各自成為處罰對象,並按個別情節裁處;不是將多人合併成一個受罰主體,也不表示每個人必須受相同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直接適用《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重點:「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與「分別處罰」,即可判斷:兩人分別受罰,且處罰得依各自情節有所不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所謂罰鍰、沒入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罰鍰、沒入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該條,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指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分為四類:

  1.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例如吊扣證照、停止營業。
  2.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例如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
  3. 影響名譽之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4.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告誡、記點、講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類型與本題判斷相關的內容,於命題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四類處分。關鍵在於分辨「制裁違規行為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與「要求當事人排除違法狀態的改善命令」:後者本身通常是管制或履行義務的措施,不因帶有不利益就當然成為行政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某縣政府對於轄區內違反使用分區管理的店家,採取斷水斷電的措施,請問是何種行政執行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方法的分類。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的《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屬於直接強制的方法。

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或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上義務;間接強制則透過代履行或怠金等方法,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具體手段:縣政府直接對店家斷水、斷電。再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列直接強制方法,其中明列「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因此不用再從違規原因推測分類,依執行手段即可判斷。

題幹未描述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立即處置,因此不是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 (A) 即時強制:錯誤。 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題幹是對違反使用分區管理的店家斷水斷電,並未交代急迫危險或即時處置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