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容許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為「附款」。惟附款之作成影響行政處分頗鉅,仍應符合行政法原則之要求。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行政機關應如何作成合法之附款?易言之,試說明行政處分附款之合法要件。
(二) 再者,違法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效果如何?
(三) 當事人又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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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性、合法性、瑕疵效果與救濟方式。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之外,附加用以限制或補充其效力的規制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款種類及附加限制;第94條則要求附款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且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94條及相關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的條文內容如下述。
(一)行政處分附款的合法要件
判斷附款是否合法,可依序檢驗:能不能加、加了什麼、內容是否適法、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1. 附款須屬法定種類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列出五種附款:
- 期限:以確定的將來事實為時間界線,例如許可至某日止。
- 條件:以將來是否發生的不確定事實,決定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例如許可於某事件發生時失效。
- 負擔:受益人取得處分利益的同時,須另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例如許可活動時須設置安全設備。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機關保留於法定條件成就時廢止處分的權限。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機關保留日後追加或變更負擔的權限。
附款的實質內容仍須能歸入法定類型;不能只因機關稱之為「附款」,即認其合法。
2. 附款的容許性須符合第93條
首先要區分主要處分是裁量處分還是羈束處分:
- 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原則上得附加附款,但仍須符合第94條及一般行政法原則。
- 羈束處分: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附款是為確保該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且以該法定要件本身為內容時,才得附加。
羈束處分的例外不能用來增加法律所無的申請條件或義務。機關若以附款額外要求人民履行與法定要件無關的事項,將有違法律保留及第93條的限制。
3. 附款內容須符合第94條及一般行政法原則
第94條明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須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常說的不當聯結禁止:機關不能利用核准某項申請的機會,要求人民承擔與該處分目的無合理關聯的義務。
此外,附款也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及禁止裁量逾越、濫用等要求。負擔的內容應明確、可履行,且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須具合理性。
4. 附款須符合形式與程序要求
附款是行政處分規制的一部分,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個別法規,遵守處分作成所要求的管轄、程序、方式與理由記載等規定。以書面作成處分時,附款內容及其理由應足以讓相對人理解權利義務與救濟方式。
(二)違法附款的法律效果
1. 原則上屬得撤銷的違法,並非當然無效
附款違法時,原則上是行政處分具有違法瑕疵,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在被撤銷前,處分仍具有其效力。只有違法程度重大且明顯,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無效要件時,才屬無效。
2. 附款違法時,主要處分是否仍有效,須看附款與主要處分能否分離
第 二 題25 分
某甲係新進公務人員,其直屬長官有意提拔為心腹,命其同赴廠商之邀宴。席間提及處理民眾檢舉應保密之案件,長官則交代甲應多加照應,並轉交廠商贈送之謝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認為此舉涉及圖利廠商,與法不符,試問其應否服從長官之命令?
(二) 甲因不願配合以致長官不悅,以其不聽指揮為由,其後將當年考績列為丁等。問甲之救濟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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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服從義務界限,以及不服考績丁等免職處分時的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令時,公務員得請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即視為撤回命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對政府機關機密負保密義務。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免職。考績丁等免職會影響公務員身分及服公職權利,得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判斷長官的要求是否只是職務命令,還是要求甲違法甚至犯罪。若甲認為命令違法,依序處理「報告—要求長官書面署名—判斷有無違反刑事法律」。如命令要求洩漏依法應保密的檢舉案件,或收受謝禮涉及犯罪,甲不得以長官指示作為服從或免責理由。
再判斷丁等考績的法律效果。丁等依法發生免職效果,屬影響身分的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是復審及後續行政訴訟,不是只走申訴、再申訴。
(一)甲應否服從長官命令?
甲應先向長官報告其認為命令違法,指出交代照應廠商、轉交謝禮及談論檢舉保密案件,均可能違反法令。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甲得要求長官以書面署名;長官拒絕,命令視為撤回。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分。判斷重點是行政主體是否以公法上權力或地位,單方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若以與私人相同的地位從事採購、出租等交易,通常屬私經濟行政。
本題涉及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的教師升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私立大學依法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作成否准決定,屬受法律規範而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採購、出租及貸款通常是行政機關或政府以契約方式提供財物或服務,屬私經濟行政;教師升等審查則是依教師法制進行資格審查並作成決定,具有公法上的規制效果。因而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人民權利受限制的程度不同,所需的法律依據也不同。限制越重大,越需要由法律直接規定;較輕微、技術性的執行事項,才可能交由命令補充。
依釋字第 443 號解釋,涉及憲法保留的事項,須由憲法自行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給付行政也不能一概排除法律保留,仍須依其內容及影響判斷所需的法律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要旨,特別留意「均」「一切」等絕對用語。層級化法律保留是依事項性質與權利影響程度分層判斷,因此把某一類事項一概說成不需要法律依據,通常不符合其精神。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行使裁量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與「羈束處分」的區別,以及法院對裁量行為的審查範圍。法規若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機關須在法定範圍內、依授權目的行使裁量;若法規已將法律效果明確限定,機關即應依法作成決定,沒有自行選擇的裁量空間。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的行政處分,法院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為限,得予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則明定,行政機關得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而訂定裁量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敘述是在描述「裁量處分」、「裁量基準」或「羈束處分」:
- 法規給機關選擇或衡量空間,屬裁量處分。
- 法律效果已由法規確定,機關只能依法處理,屬羈束處分。
- 裁量基準可協助機關一致行使裁量,但仍須符合法律與授權目的,法院得審查其合法性。
據此檢視四個選項:A、B、C均符合裁量制度;D將裁量說成羈束處分也能行使,混淆兩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行政組織法制,下列行政組織,何者非屬行政主體?
核心觀念
行政主體是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能成為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公法組織。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明各選項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或行政法人:
-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是行政主體。
- 行政法人依法律設立,具有獨立公法人地位,也是行政主體。
- 一般直轄市的「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劃,區公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本身不具公法人地位,因此不是獨立行政主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以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組織的法律定位即可:
- 若是地方自治團體,屬行政主體。
- 若專法明定為行政法人,屬行政主體。
- 若只是地方政府的內部行政區劃或派出機關,則不具獨立公法人地位。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大陸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之公權力事務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此種情形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機關權限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權限變動的類型,關鍵在於受託者是其他行政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以外的私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種由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情形,稱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大陸委員會將兩岸人民往來有關的公權力事務,交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海基會是財團法人,屬行政機關以外的私人組織;受託辦理的又是公權力事務。因此,依受託者身分與事務性質判斷,應選「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行政機關相互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執行職務時,遇有法定情形,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第 2 項列出六種得請求協助的情形,包括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獨自執行職務、必要事實無法自行調查、必要文書或資料由被請求機關持有、由對方協助顯較經濟,以及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等。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19 條第 2 項列舉的請求協助事由,再區分「請求協助的條件」與「被請求機關應拒絕協助的情形」。
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法條中的請求協助事由;D 則與法條規定被請求機關應拒絕協助的情形相符,因此是題目所問「非屬」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錯誤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定此為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的情形,故屬於請求協助事由。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公務員之義務,未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當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項公務員義務是否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須逐項比對法條,並區分《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其他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的關鍵詞:離開辦公處所、經營商業與兼任公職、政治中立與差別待遇、收受派令後到職。再將各項義務對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條文;若選項內容實際規定在其他法規,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須獲得機關同意公假,始得離開辦公處所處理職務事項:錯誤。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因此,這項義務有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的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包括: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題目問「何者非屬」,關鍵是辨認法定用語:法定處分是罰款,不是「罰鍰」。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列舉的處分種類比對。若選項名稱不是法定懲戒處分,即為本題答案;特別注意「罰款」與「罰鍰」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關鍵在於分辨「依法任用的公務員」、「民選公職人員」與「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原則上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適用本法。判斷時應看職務的法律身分,而非僅看任職機關是否為政府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身分:市長、鄉長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依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中央機關的簡任專門委員是依法任用的公務員,也在適用範圍內。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若未兼任行政職務,則不因任職於中央研究院就成為依法任用的法定機關公務員,因此不適用本法。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依其規範對象及法源依據所作的分類:
| 規範對象 | 有法律授權 | 依機關職權 |
|---|---|---|
| 對外 | 法規命令 | 職權命令 |
| 對內 | 授權命令 | 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內部一般規定。
題目所列「職權命令」及「授權命令」,是依法源再細分行政命令的用語;判斷本題時,應先看對內或對外,再看職權或授權。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 對外或對內: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果,屬對外命令;規範機關內部運作或下級機關、屬官,屬對內命令。
- 依職權或法律授權:依職權訂定,為職權命令;有法律授權作為依據,為授權命令。
因此,「職權+對內」就是行政規則;「授權+對外」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重點包括人民或團體提議、聽證、核定發布,以及未經核准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人民或團體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依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依第 157 條,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須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依第 158 條,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無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注意「應」與「得」的差別:聽證不是一律必須舉行,而是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或法律另有規定時依法舉行。選項 A 把「得」說成「應」,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3 項及《訴願法》第 17 條第 2 項,重點是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時,如何更正,以及人民因此遲誤或向錯誤機關聲明不服時,法律如何保障其救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法定期間。同條第 3 項規定,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此外,《訴願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訴願者,該機關應於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分別在問哪一種法律效果:告知錯誤後由誰更正、錯誤告知導致遲誤時的一年期間保障,以及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訴願時的移送期限。再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尤其留意移送期限是 10 日還是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的差異,以及行政程序法對無效處分的確認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法定重大瑕疵時無效;第 110 條第 4 項則規定,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亦應確認。
解題方法
先抓住「無效」的效果: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以行政機關先作成確認為前提。因此,凡選項主張無效處分在確認前仍有規制效力,即與法定效果相反。再依第 113 條核對確認程序,並依第 112 條判斷處分部分無效時其他部分的效力。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主管機關核准甲營造公司聘任外籍勞工,係屬下列何者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行政機關的決定若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地位,屬於形成處分;若只是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則屬於確認處分。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主管機關的核准有沒有直接改變法律關係。甲營造公司聘任外籍勞工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准作成後,公司才取得得依法聘僱該外籍勞工的法律地位。因此,核准不是單純確認既存權利,而是以行政處分創設新的法律效果,屬於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辨識,重點是契約當事人是否以公法方式建立、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者,得締結行政契約;若契約處理的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則屬私法契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判斷時不能只看一方是不是政府機關,也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應看契約目的、內容及其所生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公法性。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當事人是否包含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契約是否在執行公共任務,並設定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 若只是機關以一般交易者身分採購工程、提供運送服務,通常仍屬私法契約。
依此標準逐項檢視,公費留學契約是司法實務認定的行政契約;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私立大學聘任、鐵路運送或公共工程承攬等私法關係。
選項分析
(A) 私立大學與其所屬教師間之契約:錯誤。 私立大學並非行政機關,與教師間的聘任契約原則上屬私法契約。大學具有教育功能,或受政府監督,並不會使其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因此成為公法關係。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能力及免責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罰法》第 9 條:
-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予處罰。
-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前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適用免責規定。
另依同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第 12 條則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不具責任能力」與「有責任能力但有其他免責或減免事由」。年齡未滿 14 歲,法律直接規定不予處罰;成年人僅因不知法規,或因飲酒而喪失辨識能力,不能當然主張不具責任能力。防衛過當則依正當防衛規定處理,並非責任能力欠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與其他處罰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對「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規定」時如何裁罰。判斷重點是先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再依競合規則決定是否重複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但仍有該條所定例外及行政罰處理規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罰法》第 24 至 26 條即可:刑事與行政責任競合看第 26 條;一行為違反多個行政法義務看第 24 條;數行為則看第 25 條。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時,另須注意第 32 條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選項內容符合該條原則。
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36條的即時強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實施即時強制。第36條第2項列出四種方法,包括對人管束、對物扣留或使用等、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以及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排除急迫危險所採取的直接措施,並非以先有行政處分為前提,也不限於警察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對照《行政執行法》第36條列舉的即時強制方法,可直接判斷選項(C)與法條文字相符。再用第37條確認人身管束的時間上限,並辨明即時強制的執行主體及啟動條件,即可排除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而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主動公開」義務。依該條規定,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資訊,除符合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外,列舉的資訊應由機關主動公開,不必等人民提出申請。
其中,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同條並說明,這類紀錄所指的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對所審議議案的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所述資訊是否落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列舉的主動公開項目,並分辨「合議制機關的決策會議紀錄」與一般機關內部會議資料、個案審議過程資料的差異。另須留意,即使屬於列舉項目,仍受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規定拘束。
選項分析
- (A) 教育部所持有檢舉授課情形異常之檢舉人名冊:錯誤。 檢舉人名冊不是第 7 條列舉的主動公開項目。名冊涉及檢舉人個人資料及其身分保密,亦可能落入第 18 條所定個人隱私或其他應限制公開的情形,不能因機關持有就認為應主動公開。
第 20 題2 分
臺南市與高雄市之環境保護局共同作成罰鍰之處分,受處分人甲擬提起訴願,則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共同管轄事件」的訴願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 條規定:數個機關共同作成行政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由其共同上級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先確認處分是由哪些機關共同作成,再找這些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本題處分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作成;兩局分屬不同直轄市,個別的直轄市政府並非彼此的共同上級機關。依共同作成處分的管轄規則,訴願由其共同上級機關管轄,題示選項中為環境部。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再審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97條所定的確定訴願決定再審事由。訴願決定確定後,只有符合法定事由,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才能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不能只因對決定不服,就要求重新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97條列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作為決定基礎的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作為決定基礎的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及「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等再審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訴願法》第97條的法定事由。前三項分別對應法條所列事由;D所說的是發現一位未曾調查或詢問的證人,並非條文明列的「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私立高中學生甲,於校園未經許可張貼海報羞辱校長,遭校方記大過兩次並限制其不得再張貼海報於校園內。甲認為該處分侵害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於用盡申訴程序後,依實務見解,其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立學校對學生所為懲處,是否得提起行政爭訟,以及學生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後的救濟途徑。
依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侵害其權利時,不以退學或其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為限,得依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此一見解適用於公立與私立學校;私立學校依法律執行教育、管理職務所為措施,也可能具有公權力性質。
本題處分包括記大過兩次,以及限制學生在校園張貼海報,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不能只因不是退學處分或因校方為私立學校,就排除行政訴訟救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本題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並非以某一條法條的後續修正作為判斷基礎。
解題方法
先判斷學校措施是否可能侵害學生權利,再判斷實務是否仍將行政救濟限於退學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
- **確認受侵害的權利:**記大過兩次屬懲處;禁止在校園張貼海報則直接限制表意方式,均可能影響學生權利,尤其涉及言論自由。
- **適用釋字第784號:**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不限於退學或類似的身分變更處分。
第 23 題2 分
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事件的第一審法院,關鍵是辨別事件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再判斷該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 1,高等行政法院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等,原則上由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則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屬事件類型:
- 收容聲請、交通裁決,以及不服告誡或警告的事件,法律明定由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
- 拆除違章建築事件並未因事件名稱而一律適用簡易或特別程序;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時,第一審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答案是 (A)。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在國家賠償事件,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依同條前三項仍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各機關對賠償義務機關認定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這裡的「上級機關確定」是用來解決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爭議;確定機關後,仍須依國家賠償法判斷其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直接對照《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即可:得請求有爭議機關的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應選由上級機關作成確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的公務員責任,以及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有兩類: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公共設施由民間受託管理,不當然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的範圍;第 3 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 第 3 條規範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並明定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因此,檢查哪個選項與法條明文相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判斷重點在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不以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或身分為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