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農業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農業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事宜,訂有「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

某甲以 108 年 9 月 9 日申請書檢具證明書,主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管理之 H 縣 A 鄉○○段 167 地號土地,係其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迄今,向 H 縣 A 鄉公所申請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A 鄉公所辦理現場會勘後,以 109 年 2 月 16 日函檢送會勘紀錄予甲,初審清冊則備註:「待林務局函復糾紛」,並復知林務局 H 林區管理處(下稱 H 林管處)。

H 林管處以 109 年 4 月 20 日函復 A 鄉公所,表示:「經會勘及查證情形,航照圖判釋結果 77 年 2 月 1 日前無墾殖跡象,案地內之果樹係甲 104 年夏天所植,顯無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事實。」

A 鄉公所因而以初審不符合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以 109 年 4 月 23 日函駁回甲之申請。

前揭敘述中,原民會、H 林管處、A 鄉公所之行為,屬何種行政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之。

參考法條: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 1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第 3 點第 1 項、第 2 項:「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申請增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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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行為的分類,尤其是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與行政機關間職務協助或事實行為的區別。

判斷時須看行為的對象、內容及法律效果:

  •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機關間函文若只是提供資料、表示意見或協助調查,沒有對申請人直接作成准駁決定,通常屬機關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
  • 現場會勘、航照圖判釋等調查及認定,通常是作成行政決定前的準備行為;其本身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依行為發生順序,分別辨認原民會訂定處理原則、H 林管處函復、A 鄉公所函文的作用。關鍵在於:哪一個行為只是提供內部作業標準或調查意見,哪一個行為才是對甲的申請作成最終准駁。

本題的准駁效果出現在 A 鄉公所 109 年 4 月 23 日函。此前的會勘及機關間函復,是該決定的調查與準備過程。

各機關行為分析

一、原民會訂定「處理原則」:行政規則

原民會依處理原則第 1 點,為解決原住民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事宜,訂定申請及審查標準。其內容是供行政機關處理案件時遵循的內部一般性規範,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

處理原則第 3 點所定申請條件及不得增編情形,雖會影響機關審查結果,但處理原則本身並未直接就甲的個案作成准駁,也不因此直接對甲發生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個案仍須由有權機關依據相關法令及審查結果作成決定。

二、H 林管處 109 年 4 月 20 日函:機關間提供調查意見的內部行為

H 林管處函復 A 鄉公所,內容是說明會勘、查證及航照圖判釋結果,認為土地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沒有墾殖跡象,並表示甲不符合處理原則所定使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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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公司向 T 縣申請於 A 部落旁之土地設置納骨塔,T 縣所屬工務局於 105 年 1 月 3 日核准發給建築執照,規定竣工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二年內完工,並請甲公司自行與 A 部落溝通協調。

甲公司迄至 108 年底尚未開工,且 A 部落居民持續強烈反對,T 縣政府爰以 109 年 1 月 2 日函廢止建築執照。

試問 T 縣政府之廢止是否構成裁量瑕疵?甲可否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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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羈束行為與裁量行為的區分,以及合法授益處分廢止後,受益人能否請求信賴利益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殯葬設施經核准後,原則上應於核准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其中「應」字表示法律已指定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並未授予是否廢止的裁量。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情形下得由原處分機關廢止;同法第 126 條則限於依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時,才要求對受益人因信賴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法定施工期限是否屆滿,再確認法律對廢止的規定是羈束還是裁量,最後依廢止所依據的法律原因判斷補償。

本案核准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3 日,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原則上應在核准日起一年內施工。甲公司至 108 年底仍未開工,早已逾期;題目也沒有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的特殊情形。因此,法定廢止要件已具備。

既然法律規定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T 縣政府沒有選擇維持核准的空間。A 部落居民反對雖是背景事實,但不是本案法定廢止的必要依據;判斷廢止是否合法,關鍵在於甲公司逾期未施工。

裁量瑕疵判斷

裁量瑕疵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的範圍內,未依法衡量相關因素,或考量不相關因素、違反比例原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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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之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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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分類:哪些法源具有成文形式,哪些是不以制定法條文呈現的不成文法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通說分類為準,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包括法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慣例等;條約則具有書面文本,屬成文法源。

解題方法

先按形式區分各選項:法源有無以文字制定或記載為判斷重點。法理、解釋及行政慣例均非以一般制定法條文的形式形成;條約則以書面協議文本為依據。因此,題目問「非屬不成文法源」,應選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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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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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法源性質及其對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一般法律原則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包含依法行政、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其適用不以行政程序法明文列舉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分別規定依法行政、明確性、平等、比例、誠信與信賴保護、注意有利不利情形,以及裁量合義務性等要求。這些規定使部分原則有明文依據,但不代表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只能來自行政程序法。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限於……有明定者為限」。一般法律原則的功能之一,就是在成文法未完整規範時,仍提供行政機關及法院適用的法律標準;若將其範圍限縮到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便否定了不成文法源的存在,與行政法通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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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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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履行行政任務時,公法與私法行為形式的選擇,以及人民發生爭議時如何判斷審判權。判斷重點是:行政行為採公法或私法形式,不等於爭議必然由哪一類法院審理;審判權仍須依爭議的法律關係及法律規定判斷。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活動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保留原則則要求特定行政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二者適用範圍與要求不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在討論哪個層次:

  1. A、B、C討論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行為形式及其所受法治原則拘束。
  2. D討論爭議的審判權,須注意「公法形式」不當然等於「行政法院審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法制為準。當時相關基本原則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在給付行政領域,行政機關為提供服務或給付,原則上可以依任務性質採取私法形式,例如以私法契約提供特定服務。不過,形式選擇仍受法律規定及依法行政原則拘束;涉及法律保留的事項,不能只以採取私法形式為由規避法律依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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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直轄市為加強公園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者處以罰鍰,應以下列何種自治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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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對人民處以罰鍰」所涉及的法規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直轄市自治條例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授權事項制定;若要對人民設定或加重義務、限制權利,或訂定罰則,應以自治條例為之。自治條例如規定罰鍰,並須依法定程序報核或備查。

公園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題目所述對違規使用者處以罰鍰,是以法規對人民設定義務並規定制裁,因此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關鍵詞「對違反規定使用者處以罰鍰」,再判斷這項規定是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罰鍰是行政罰,不能僅以自治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範創設;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採自治條例。題目已指定直轄市,故自治法規名稱為「直轄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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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權限委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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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權限委任與權限委託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權限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判斷關鍵在受任者的身分及組織關係: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是「委任」;交由外部機關或民間單位辦理是「委託」。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受任者是否為委託機關的所屬下級機關。只有符合此一組織關係,才屬權限委任;即使受任者是公立機關或機構,若不屬其所屬下級機關,也不能因此認定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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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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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判斷。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不因任教而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教師兼任校內行政職務時,就其行政職務適用。這項區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而來。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身分:是受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兼任行政職務的公立學校教師,還是公營事業人員;若只是純勞力工作、受僱於行政法人或任職於私立學校,不能只憑機構名稱或職稱推定適用。

選項分析

  • (A) 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正確。 國立大學院長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依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雖其本職可能是公立大學教師,但就院長的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B)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司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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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當然停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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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當然停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當然停止: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條文並未將「遭刑事起訴」列為當然停職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的三款要件,重點在區分「被起訴」與「被通緝或羈押」,以及確認判決是否確定、徒刑是否正在監所執行。凡不符合三款列舉事由者,即非當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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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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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8 條: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時,保訓會應逕依該事件原本適用的救濟程序,續行審議並作成決定。案件若屬再申訴事件,就依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案件類型:題幹明確說是「再申訴事件」。再看調處結果:調處不成立並不代表程序終止,也不會因此轉換成訴願或復審;保訓會應回到原本適用的救濟程序,繼續審議。因此,應依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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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教育部政務次長違法失職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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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務人員違法失職時,應適用何種責任追究及移送程序。教育部政務次長屬政務人員,並非依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接受平時考核、年終考績的常任文官;其違法失職仍可能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懲戒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各機關首長移送所屬公務員懲戒時,原則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僅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者,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人的身分與職等,再判斷可採取的責任追究程序:

  1. 政務次長是政務人員,不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記過方式處分。
  2. 政務次長職務相當於較高職等,超過《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的職等範圍。
  3. 因此,教育部部長不能逕送懲戒法院;監察院則得依法提出彈劾,並將彈劾案及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第 23 條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付懲戒情事時,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第 24 條則規範機關首長移送所屬公務員的程序及得逕送法院的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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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其內容關於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時,最可能牴觸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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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與施行細則的法規範位階。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加以規範;行政機關訂定的施行細則,不能逾越母法授權,也不能自行增加母法沒有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及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取代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第一,施行細則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第二,它對人民權利的行使增加了母法沒有的限制。

題目問的是這種「增加限制」最可能違反哪一項原則。命令雖有法律授權,仍須在授權範圍內補充執行細節;若自行創設母法未規定的權利限制,即逾越命令可規範的界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A) 內容明確性原則:錯誤。 內容明確性原則要求法規內容清楚,使人民能理解規範、預見法律效果,並使行政機關有可遵循的標準。題幹所述問題不是規定模糊,而是施行細則增加了母法沒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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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確認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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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確認之行政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確認之行政處分則是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或確認某項事實是否存在,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判斷時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確認性,以及確認結果是否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若只是一般、抽象地規劃公共事務,並未確認特定人的既存法律關係或事實,就不是確認之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是確認特定人的資格或法律地位,還是對一定區域作一般性規劃。前三項及第四項均涉及特定資格、文件或事實的驗證;小學學區劃分則是教育行政上的一般規劃,並非確認個別人民既存的法律關係或事實。

選項分析

(A) 外國學歷證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驗證:屬確認之行政處分。 驗證機關確認特定文件的正本與影本相符,確認的是具體文件上的事實,且驗證結果可能影響當事人後續提出文件、主張資格或辦理其他事項,具有對外法律效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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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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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的理由記載、陳述意見、信賴保護,以及救濟期間經過後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留意選項中「仍應」「得不」「均不得」等一概而論的用語。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確實是行政機關得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情形;其餘選項則各自忽略了法定例外或信賴保護的限制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列出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其中包括「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及「限制人民之權益無重大影響」等情形。因此,不能說書面行政處分只要未限制人民權益,就仍一律必須記明理由;法律設有得免記理由的例外。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7 款,行政機關為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本選項符合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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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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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概念: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才是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有規制性;單純傳達事實或提供資訊,沒有直接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就不是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針對具體事件,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行為本身具有課稅、處罰或交通管制的規制效果,原則上屬行政處分;若只是敘述事實,則欠缺規制性。

選項分析

  • (A) 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財產申報不實者,所為之處罰:錯誤。 處罰是公權力機關對特定違規事件作成的制裁,直接使受處罰者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具有規制性,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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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而應受處罰,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依法得於其所受財產利益範圍內,酌予追繳。該「酌予追繳」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酌予追繳」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利益範圍內酌予追繳。

這項追繳的目的,是剝奪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規範而取得的財產利益,避免其保有不法利益;它不是對該行為人另科行政罰。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性質,先看行政機關作成追繳決定後,是否直接對特定人發生公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機關依個案認定受益人及其財產利益範圍,並決定追繳金額,會使該人負擔具體的公法上給付義務。因此,「酌予追繳」是行政機關以單方公權力作成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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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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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的締約方式、部分無效及與行政處分的關係,並涉及行政契約未規定事項準用民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法應以行政處分作為法律關係成立、變更或消滅要件者,不在此限。
  • 第 139 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契約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 135 條但書或第 138 條規定者,亦無效。
  • 第 143 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後,契約仍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有效。
  • 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文字,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與例外」或「部分無效的原則與但書」顛倒。D 選項涉及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若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依法應為無效,該行政契約也無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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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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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法律責任,以及人民對行政機關公開警告行為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事實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實現行政目的的行為;其特徵是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行政指導、發布資訊、提供服務、事實上的警告或勸告。雖然它本身通常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仍受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等拘束;違法造成損害時,可能發生國家賠償等法律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是否符合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徵,再特別檢查選項中「公開警告」的救濟途徑。行政機關依職權公開警告,可能影響人民名譽、信用或其他權益;救濟不能一概說「循民事訴訟」,而須依行為性質及所求救濟判斷。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可能涉及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此類公法爭議並非當然屬於普通民事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A) 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正確。 這是行政事實行為的典型特徵。它以實際影響或事實上的效果為重,而不是直接產生行政處分那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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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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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條件、未成年人責任、數個義務違反的處罰,以及輕微案件免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7 條採故意、過失責任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能受罰;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才不予處罰。與刑罰原則上須有處罰過失的明文不同,行政罰的過失責任並不以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為前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即可: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的責任原則,再核對年齡、競合處罰及免罰門檻。題目提供官方答案為 B,且 B 將行政罰的故意、過失責任原則說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未成年人並非當然不罰;未滿十四歲才是不予處罰。
  • **(B) 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只要出於故意或過失,即可能受處罰;只有欠缺故意與過失時,才不予處罰。因此,過失並非「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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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人民欠繳規費逾期仍拒不繳納,應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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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的執行機關。規費是人民依法應繳納的公法上金錢給付;逾期仍未繳納,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規費法》第 20 條,逾期超過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及第 11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欠繳的規費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再判斷逾期後應移送哪個機關執行。這類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 (A) 移送該管法院強制執行:錯誤。 法院強制執行主要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本題是公法上的規費欠繳,依法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B) 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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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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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行政處分瑕疵補正。補正是讓原本具有可補正瑕疵的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限內補足欠缺;不是所有違法情形都能事後補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14 條第 1 項列舉可補正的瑕疵,包括:

  • 未經合法代理:補正代理權。
  • 應由委員會決議而未經決議:事後作成決議。
  •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事後給予陳述機會。
  • 未附理由:事後補記理由。
  •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的機關未參與:事後參與。

依同條第 2 項,補正原則上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的補正,期限是訴願程序終結前,並非訴訟程序終結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瑕疵是否屬第 114 條所列的可補正事項,再核對各項補正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分辨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的期限,並特別留意陳述意見瑕疵的補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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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主管機關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調查檢舉違反公共利益之案件,所為不予處分之函復,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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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機關對檢舉案件所作回覆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若函文只是說明機關對檢舉案件的調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未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屬觀念通知。

本題所涉公平交易法規定及法律性質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主管機關的函復是否直接對檢舉人或被檢舉人發生法律效果。題目明確指出,主管機關調查後所為的是「不予處分之函復」:這是機關告知其調查及處理結果,並非對檢舉人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權利義務決定。因此,依司法實務見解,其性質為觀念通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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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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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爭議是否屬行政法院審判」,以及法律有無另定救濟途徑。依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原則上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判斷時要區分三件事:爭議屬公法或私法、法律有無特別指定法院,以及所提救濟是否屬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其法律性質與法定程序:

  1. 國家賠償請求原則上循國家賠償法及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2. 收容異議由行政訴訟法設有專門程序。
  3. 選舉無效訴訟須看選舉法規是否另定法院及訴訟程序。
  4. 國宅收回則須區分政府分配、管理住宅的公法爭議,與出售後依國民住宅條例收回住宅所生爭議。

選項分析

**(A) 錯誤。**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生的國家賠償請求,依國家賠償法處理,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非單獨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7 條容許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因此改變一般國家賠償訴訟的審判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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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海關以甲公司進口之貨物為違禁品,裁處沒入並銷毀之處分。甲公司不服該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訴訟進行中,該批貨物業經銷毀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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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訴訟類型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

同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處分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第 2 項則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時,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處分違法。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處的訴訟階段:甲公司已提起撤銷訴訟,訴訟進行中,貨物才被銷毀完畢。貨物已不存在,無法透過撤銷處分回復原狀,因此適用第 196 條第 2 項。

此時的程序是:甲公司仍在原撤銷訴訟中,聲請法院確認原處分違法。題目問的是在訴訟進行中貨物被銷毀後,甲公司應如何救濟,故應選擇符合第 196 條第 2 項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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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某縣政府地政事務所對於甲之土地,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甲,如認系爭註記違法,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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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簿所為註記,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以及人民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救濟。

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實際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而不是看行為名稱或是否登載於公文書。

依命題當年實務見解,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限制」,其性質是告知或觀念通知,並未因此直接變更甲的土地權利,也未直接創設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甲若認註記違法,應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該註記違法或其法律關係不存在。

本題涉及行政訴訟法所定訴訟類型,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

  1. 註記內容是在表明機關對土地地目及管制狀態的看法。
  2. 土地使用管制是否受原「田」地目限制,仍須依相關土地法令及既存法律關係判斷,並非單靠這項註記才發生。
  3. 因此,該註記本身不直接對外發生新的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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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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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範圍、補充法、賠償方法,以及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此處採功能性認定,重點在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不以是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任用資格為限。

此外,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第 7 條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並容許在請求權人請求且適當時回復原狀;第 10 條則規定,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核對其法律效果:

  1. 公務員範圍看第 2 條第 1 項。
  2. 補充法看第 5 條。
  3. 賠償方法看第 7 條。
  4. 請求程序看第 10 條及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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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財產受損害時,有關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以及開放山域、水域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設施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題幹描述的是自然公物「內之設施」造成損害,並非自然公物本身。因此適用的是「得減輕或免除」的規定,而非一律免責。

解題方法

先辨識損害發生的對象,再套用相應條文:

  • 若損害源於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本身」,且管理機關已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依第 3 條第 3 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損害源於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符合題幹所述警告及危險活動情形,依第 3 條第 4 項,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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