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分別說明政策階段理論與政策反階段理論的意涵、基本命題、適用性,以及兩種理論觀點受到的批評,並對於這兩種理論觀點加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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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理解政策過程的觀點:政策階段理論把政策形成與執行拆成可辨識的階段,作為分析政策的架構;政策反階段理論則質疑政策過程能否被切割成固定、線性的階段,強調實際政策往往受到權力、偶發事件、制度慣性與行動者互動影響。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政策過程究竟能否被視為有秩序的連續程序。作答時須分別說明各自的意涵、基本命題、適用性及批評,最後指出兩者可以互補運用。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命題—適用—批評—評述」的順序作答:

  1. 先界定政策階段理論與反階段理論。
  2. 說明各自如何描繪政策過程,以及重視哪些因素。
  3. 分析兩者適用於哪些研究或實務問題。
  4. 分別提出理論自身的限制,最後評估兩種觀點的互補關係。

一、政策階段理論

(一)意涵

政策階段理論(stage theory)又常稱政策過程階段論或政策循環模式,將政策過程區分為若干連續的分析階段。常見的階段包括:

  1. 問題形成與界定
  2. 議程設定
  3. 政策方案研擬
  4. 政策合法化或決策
  5. 政策執行
  6. 政策評估
  7. 政策調整、延續或終止

不同學者採用的階段數目與名稱略有差異,但共同作法是將複雜的政策過程拆解,以利分析各階段的活動、行動者與問題。

(二)基本命題

政策階段理論的基本命題如下:

  1. 政策過程可區分為不同階段:政策形成並非單一行動,而是包含問題進入政府議程、方案選擇、執行與評估等多種活動。
  2. 各階段具有不同任務與分析焦點:例如議程設定著重哪些問題受到政府重視;執行階段則關注政策命令如何轉化為行政行動。
  3. 階段之間具有先後關係與回饋關係:政策大致依序發展,但評估結果可能促使政府重新界定問題、修改方案或調整執行。
  4. 可用階段架構組織政策研究:研究者可以先辨識政策處於何種階段,再分析該階段的關鍵因素。

因此,階段理論較適合被理解為一種分析架構或啟發式工具,不宜直接當成所有政策都必然依序經過的因果定律。

(三)適用性

階段理論適用於:

  • 政策過程概覽:協助初學者掌握政策從問題形成到評估的主要環節。
  • 分段研究特定問題:例如聚焦議程設定、政策執行或政策評估,整理該階段的重要行動者與影響因素。
  • 政策管理與實務檢視:協助行政機關辨識政策目前進展到哪一環節,以及需要哪些資訊或程序。
  • 比較政策案例:依共同階段架構比較不同政策的發展過程。

(四)受到的批評

  1. 過度線性化:實際政策常出現跳躍、倒退、重複或多階段同時進行,並非整齊地由前一階段進入下一階段。
  2. 階段界線不明確:問題界定、議程設定與方案研擬往往彼此交錯,難以確定某項活動究竟屬於哪個階段。
  3. 解釋與預測能力不足:把政策分段有助於描述過程,卻未必能解釋政策為何在特定時間、受到何種力量推動,或為何能進入下一階段。
  4. 可能忽略政治與權力關係:若只依階段分類,容易低估利益衝突、權力不均、制度規則與政策行動者策略對政策結果的影響。
  5. 可能造成研究片段化:研究者各自研究單一階段時,可能忽略階段之間的連動,以及政策過程整體的動態變化。

二、政策反階段理論

(一)意涵

政策反階段理論(anti-stage perspective)是對階段理論的批判性觀點,反對把政策過程理解為固定、普遍、依序進行的階段程序。它主張政策形成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政治性,政策結果常是多種力量在特定時空下交互作用的產物。

「反階段」並不是主張政策過程完全沒有秩序,而是提醒研究者:不能把分析上的階段分類,誤當成實際政策必然遵循的程序。

(二)基本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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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說明在 1970 年代阻礙政策執行理論發展的原因,以及政策執行的特性與演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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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執行研究為何到 1970 年代才逐漸受到重視,以及政策執行的基本特性與「演進觀點」。答題時要把三部分串起來:過去為何忽略執行、執行實際上具有哪些特性,以及執行如何反過來改變政策。

政策執行是將已經決定的政策目標與方案,透過行政組織、執行人員及相關行動者,轉化為具體措施與政策結果的過程。執行不是政策制定完成後單純照章辦理的技術工作;執行過程中的協調、資源配置、裁量與互動,都會影響政策實際呈現的樣貌。

解題方法:先交代忽略原因,再說明特性與演進

可依「理論發展受阻原因 → 政策執行特性 → 演進觀點」三層作答。第一層說明政策學與傳統行政觀如何把執行視為理所當然;第二層指出執行過程的複雜性;第三層說明執行並非靜態落實,而會隨行動者互動及環境變化而調整。

一、1970 年代政策執行理論發展受阻的原因

  1. 政策研究長期偏重政策制定,忽略執行過程 早期政策研究多聚焦問題認定、政策選擇與決策,較少追蹤政策通過後如何落實。政策目標或方案既已確定,便容易被視為政策工作已大致完成。

  2. 政治與行政二分觀念使執行被視為例行工作 傳統觀點將政治理解為決定政策,將行政理解為執行政策,並假定行政機關會忠實、有效率地落實決定。因此,執行常被看成中性、例行的行政作業,而不是需要獨立研究的政策過程。

  3. 過度假設政策目標明確、執行命令可由上而下貫徹 傳統思維傾向假設政策目標清楚、手段與目的關係明確,且上級命令能沿科層體系順利傳達。這種假設忽略了目標衝突、權責分散、組織間協調、資源不足及基層裁量等問題。

  4. 政策制定與執行被切割,低估執行者的影響力 執行者、地方機關及政策標的團體並非單純接受命令。其資源、態度、專業判斷與利益會左右執行結果;然而,制定者與執行者分工的觀念使這些影響較少進入早期政策研究。

  5. 執行結果的因果關係複雜,難以建立通則 政策結果通常受到政策設計、組織能力、資源、執行者行為、標的團體反應及外在環境共同影響。多重因素交互作用,使研究不易單獨辨認執行的效果,也使理論建構與經驗驗證較為困難。

1970 年代美國政府計畫出現政策承諾與實際成果之間的落差,促使研究者開始追問政策為何「制定了卻未達成預期」。Pressman 與 Wildavsky 對聯邦經濟發展計畫的研究,常被視為政策執行研究受到重視的重要起點。

二、政策執行的特性

  1. 目標與結果之間具有落差 政策文本所宣示的目標,不會自動轉化為實際成果。執行過程中的障礙與調整,可能造成政策結果偏離原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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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說明政策環境系絡的定義、重要性、系絡組成因素的類型與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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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政策環境系絡」是指政策形成、制定、執行與評估時所處的整體情境,以及政策與情境因素之間的互動關係。政策不是在真空中產生;問題如何被界定、哪些方案能進入議程、政策如何獲得支持,以及執行結果如何,都會受到環境條件影響。政策也會反過來改變環境,因此兩者具有動態、相互影響的關係。

本題重點是掌握三件事:說明政策環境系絡的意義、交代它對政策過程的重要性,並有系統地分類其組成因素及說明各類因素的意涵。

重要性

政策環境系絡至少有以下功能:

  1. 協助界定政策問題:同一現象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可能被認定為不同性質的公共問題,進而影響政府是否介入及介入程度。
  2. 影響政策議程與方案選擇:政治支持、財政資源、社會價值及技術條件會影響哪些問題受到重視,以及哪些方案具備可行性。
  3. 影響政策合法性與接受度:政策若符合社會文化脈絡及民眾需求,較容易取得支持;若忽略利害關係人與既有制度,則可能引發反彈。
  4. 影響執行能力與政策效果:行政量能、組織協調、地方條件及資源分配,都會左右政策能否落實及是否達成目標。
  5. 作為政策調整與評估的依據:環境會隨時間改變,政策須持續檢視外在條件與執行結果,適時修正內容與工具。

系絡組成因素的類型與意涵

政策環境系絡可依分析目的採不同分類方式。作答時應先提出清楚分類架構,再說明各因素如何影響政策;以下按常見的環境面向整理。

類型意涵及對政策的影響
政治與制度因素包含政治體制、政黨競爭、政府權力結構、中央與地方關係、法制規範、利益團體及民意等。這些因素影響政策議程、決策權限、政策支持、資源分配及推動阻力。
經濟與財政因素包含經濟發展程度、景氣、就業與所得分配、產業結構、政府財政能力及資源供給。經濟條件影響政策需求與問題規模,財政條件則限制政策規模、工具選擇及執行期程。
社會與人口因素包含人口數量與結構、年齡分布、家庭型態、教育程度、城鄉差異、社會階層及族群關係。這些條件影響政策服務對象、需求強度、資源配置及政策公平性。
文化與價值因素包含社會信念、傳統、生活方式、宗教觀念、公共價值及對政府角色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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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說明政策合法化的定義、類型、步驟,以及合法性(legitimacy)與政策合法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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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過程中的「政策合法化」(policy legitimation),以及它與「合法性」(legitimacy)的區別與關聯。答題時要抓住兩個層次:政策合法化是讓政策取得正式權威地位的程序;合法性則是政治權威或政策獲得人民認受的正當性基礎。

政策合法化是指政府機關針對公共問題規劃出政策方案後,將方案交由有權機關、團體或個人審議核准,完成必要的法定程序,使政策取得權威地位與執行依據的動態過程。核准者可能是立法機關、行政首長或決策委員會等,視政策內容與法制而定。

政策合法化並不等於政策必須制定成法律。它可以透過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決定等形式完成;其核心在於由有權者依適當程序予以核准,使政策得以正式採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別說明政策合法化的定義、類型、步驟,再比較 legitimacy 與 policy legitimation。作答時可依「政策如何取得正式地位」整理類型與步驟,最後以「制度及民意基礎」說明合法性和合法化程序的關係。

一、政策合法化的類型

政策方案依其內容與權限,通常透過以下形式取得正式地位:

  1. 法律化:政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公共事項或依法須以法律規定者,提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並依憲政程序公布。
  2. 法規化或命令化:在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透過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方式具體化政策內容。其制定不得逾越授權,也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3. 行政決定或方案核定:不必另制定法律或命令的政策,可由有權行政首長、行政機關或決策會議核定,作為機關推動政策的依據。
  4. 社會化與支持形成:透過資訊公開、溝通、協商及公眾參與,使政策理念與內容獲得社會理解和支持。社會支持有助政策獲得正當性並順利執行,但不能取代依法應完成的法定核准程序。

以上分類著重政策取得權威地位的方式;實際採用何種方式,取決於政策事項的性質、法定權限及所需法律效果。

二、政策合法化的步驟

可依政策方案由提出至生效推動的順序,整理如下:

  1. 提出政策議案:主管機關依政策問題與選定方案,提出政策內容、目標、工具及執行安排。
  2. 法制及可行性審查:檢視政策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與授權範圍,並確認權責機關、財務資源及執行條件。
  3. 送交有權機關審議:依政策性質,送立法機關、行政首長、行政會議或其他有權機關審議;必要時徵詢利害關係人及公眾意見。
  4. 核准、表決或通過:有權機關依適用程序作成核准或通過決定。若屬法律案,須依法律制定程序完成審議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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