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政策內容與政策過程的意義,並分別以原住民族相關政策為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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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政策的兩個分析面向:政策內容回答「政府選擇了什麼政策、政策要達成什麼目標」;政策過程回答「政策如何形成、決定、執行及評估」。兩者彼此相關,但分析焦點不同。

政策學者常以「政策過程」整理政府處理公共問題的階段;政策內容則著重政策本身的目標、工具、對象及預期效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政策內容是政策的實質安排,政策過程是形成與推動這些安排的動態歷程。

**法源說明:**以下涉及法規之處,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採「先定義、再舉例、最後點出分析面向」的方式:

  1. 分別說明政策內容與政策過程的意義。
  2. 各選一項原住民族政策作例子。
  3. 說明該例子中哪些是政策內容,哪些呈現政策過程,避免只列政策名稱而未解釋。

政策內容:政策要做什麼

政策內容是政府對公共問題所作的實質選擇與安排,通常包括政策目標、政策對象、政策工具、資源配置及預期結果。簡言之,是政府決定「要解決什麼問題、採取什麼作法、要達成什麼效果」。

**原住民族政策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政府為改善原住民族就業機會與工作條件,透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制度安排,設定保障目標並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相關工作保障措施。這些政策目標、適用對象及政策工具,構成政策內容。

另一例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呈現的政策內容: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生存發展,並就土地、自治、文化、經濟等事務建立制度方向。以該法第21條為例,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事項,應依規定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此處規範的是政策要保障的權利及採用的制度工具,屬於政策內容。

政策過程:政策如何形成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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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分析目前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的執行問題,以及認定這些問題的方式,並嘗試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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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只要列舉就業措施,而是要從「政策執行」角度,說明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為何未完全達成保障工作權、增加穩定就業的目標,再提出能對應問題的改善方案。作答可依序採取「政策目標與工具—執行落差—問題認定—改善措施」的架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條明定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為立法目的;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會同辦理。第13條至第17條則規範就業服務、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失業通報、職業訓練、技藝訓練與文化產業發展等促進就業措施。

政策工具包括:

  1. 比例進用與代金制度:公部門及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提供原住民就業機會並促使雇主履行進用義務。
  2.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透過就業媒合、職業諮詢、訓練及證照獎勵,提升求職能力與就業機會。
  3. 在地產業與文化產業措施:依族群文化特色發展技藝與產業,創造原鄉及部落的就業機會。

本法第14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並由各級主管機關建立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因此,政策問題的認定不能只看單一年度失業率,還須同時檢視執行過程、服務對象經驗、就業品質與政策的長期影響。

解題方法:以政策執行評估分析

可將題目拆成三部分:先指出執行問題,再說明如何認定問題,最後提出對應方案。評估面向可分為「投入與執行、產出與結果、分配與影響」:

  • 執行面:政策資源、跨機關協調、人力資料與服務可近性是否到位。
  • 結果面:是否增加就業、降低失業,並提升工作穩定性、薪資與職能。
  • 分配面:政策是否照顧到不同族群、性別、年齡,以及原鄉與都市原住民的差異。

如此才能區分「措施有辦理」與「政策真正改善就業」兩件事。

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的執行問題

一、工作機會不足且就業不穩定

原住民就業常受產業結構、教育與技能落差、就業資訊取得不易及地域條件影響。部分政策透過短期或臨時性工作增加就業人數,但若缺乏職涯銜接、技能累積及穩定職缺,政策效果容易停留在短期安置,難以轉化為長期、穩定且有發展性的工作。

二、職業訓練與市場需求連結不足

訓練課程若未根據地方產業、雇主需求及學員職涯規劃設計,可能出現「受訓結訓、未能就業」的落差。若訓練只重視開班與結訓人數,也無法反映技能是否被雇主採用、工作是否持續及薪資是否改善。

三、就業服務與族群、地域需求未充分貼合

原鄉與都市的工作機會、交通條件、家庭照顧需求與服務資源不同。若服務集中於都會據點,原鄉求職者可能不易取得資訊、諮詢或媒合服務;反之,都市原住民也可能因流動性高而難以持續追蹤。不同族群、年齡、性別及身心狀況的需求若未納入設計,通用措施便不易有效回應個別障礙。

四、跨機關協調與個案追蹤不足

就業政策涉及原民會、勞動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教育與產業等部門。若各機關只各自執行計畫、分別統計人次,缺少共同目標、資訊交換與就業後追蹤,可能發生服務重複、轉介中斷,或無法掌握求職者從訓練到就業的完整歷程。

五、比例進用措施有助開創機會,仍須兼顧職涯品質

比例進用及相關優惠措施可提升雇主進用誘因,但進用數量並不等於工作穩定、適才適所或升遷發展。若職務偏向短期、低技術或缺乏職能培育,政策不易累積原住民長期就業能力。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肯認相關比例進用規定合憲,同時指出此類措施所提供的工作可能偏短期或不具技術性,國家仍應透過積極政策促進長期穩定就業與專業技能提升。

認定執行問題的方式

一、利用調查與行政資料掌握現況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4條,運用定期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資料,觀察勞動力參與、就業、失業、非勞動力、職業類別、從業身分、薪資及工作期間等變化。分析時應與全國整體情形、過去年度及不同地區資料比較,避免只看單一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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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政策工具的意義,並分析一般公共政策與原住民族政策在政策工具設計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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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政策工具又稱政策手段,是政府為了處理公共問題、達成政策目標,所選擇並運用的具體方法與資源。政策目標回答「要達成什麼」,政策工具則回答「如何達成」。工具的選擇會影響政策的執行方式、成本、效益、受益對象及政府與民間的權力關係。

政策工具可依政府介入程度,分為三類:

  1. 自願性工具:主要由個人、家庭、社區或民間組織自行採取行動,政府直接介入較少,例如社區互助、自主經營。
  2. 混合性工具: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政府提供誘因、資訊或協助,例如補助、租稅優惠、教育宣導、委託服務及公私協力。
  3. 強制性工具:政府透過法律、命令、許可或裁罰直接規範行為,例如土地使用管制、資格限制及違法裁罰。

另一常見分類為供給型、需求型與環境型工具:政府直接提供服務或資源屬供給型;以補助、採購或公共服務促進需求屬需求型;以法規、政策原則與制度安排形塑行動條件屬環境型。實際政策通常會組合運用多種工具,而非只採單一類型。

本題亦考驗原住民族政策是否能在一般政策工具之外,納入原住民族的權利、文化、部落制度及自主發展需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揭示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平等地位與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第 20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規定特定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事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第 22 條規定特定資源治理機關之劃設,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至命題年度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可用「共同性—差異性—法制例證」三層作答:

  1. 先定義政策工具,說明工具是實現政策目標的手段。
  2. 指出一般公共政策與原住民族政策都會運用法規、預算、服務、資訊、誘因及組織等工具,並都須考量政策效果、成本、可行性與公平性。
  3. 再比較原住民族政策在政策形成及執行上,必須特別回應集體權利、部落參與、文化差異及土地資源關係。
  4. 最後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土地權利及共同管理制度,說明其政策工具如何不同於單純由政府規劃、執行的一般措施。

一般公共政策與原住民族政策的異同

相同之處

兩類政策的工具選擇,均以解決公共問題、實現政策目標為核心。政府可以運用下列手段:

  • 法規與管制:設定行為規範、資格條件及責任。
  • 預算與經濟誘因:提供補助、融資、採購或租稅優惠。
  • 公共服務與組織:由政府機關提供教育、醫療、交通、就業等服務。
  • 資訊與溝通:透過宣導、諮詢及公開資訊影響民眾認知與行為。
  • 合作與委託: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社區共同提供服務。

因此,原住民族政策並非使用一套完全不同於公共政策的工具;一般政策分析所重視的目標明確、工具適配、成本效益、執行能力與評估機制,同樣適用。

相異之處

一、政策對象與權利基礎不同。 一般公共政策常以全體國民、特定職業或特定區域人口為對象,側重公共服務或資源分配。原住民族政策則涉及具有民族身分、歷史脈絡、部落組織與集體權利的群體,不能只將族人視為一般個別服務使用者;工具設計須重視平等、自主發展及文化延續。

二、政策形成程序不同。 一般政策通常以政府依法行政、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作為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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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政策評估的標準,並將其應用在評估原住民族就業政策執行成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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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政策評估是依據政策目標與價值標準,系統蒐集並分析政策投入、執行過程、產出及結果,據以判斷政策是否值得維持、調整或終止。題目所稱「政策評估的標準」,可採 William N. Dunn 的六項評估標準:有效性、效率性、充分性、公平性、回應性及適當性。

本題要將六項標準用於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不能只看辦了多少場訓練、媒合多少人等執行數字;還要檢視政策是否真正改善就業問題、利益是否公平分配,以及措施是否符合原住民族的需求與政策目標。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主要法源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前者第 1 條揭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的立法目的;第 4、5 條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的比例進用;第 12 條規範一定條件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的進用義務。此法於命題當年適用的條文,與現行法規版本相同;另司法院釋字第 810 號於民國 110 年作成,涉及得標廠商未足額進用時代金規定的個案調整問題。

解題方法

先說明六項標準的意義,再分別提出可觀察的政策問題與衡量指標。評估時應搭配行政資料、就業追蹤、問卷訪談及政策實施前後或不同群體比較;如要判斷政策造成的效果,宜進一步控制景氣、產業變動及個人背景等因素,避免把所有變化都歸因於政策。

一、有效性:政策目標達成多少

有效性關心政策是否達到預定結果。評估原住民族就業政策,可檢視:

  • 原住民族失業率、勞動參與率及就業率是否改善。
  •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創業協助後,實際就業、創業或轉職的人數與比例。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比例進用要求是否落實,未足額進用情形是否減少。

衡量時要區分「提供服務」與「達成就業結果」:辦理訓練人次是政策產出,結訓後就業並維持一定期間,才更接近政策成果。

二、效率性:使用多少資源達成成果

效率性衡量投入與成果的關係,例如經費、人力及時間是否得到合理運用。可比較每名穩定就業者所需成本、各類訓練的就業媒合率、就業服務的等待時間,以及相同經費下不同方案的成果。

可採下列概念性指標:

每名穩定就業者成本=就業政策總支出政策協助後達到穩定就業的人數每名穩定就業者成本 = \frac{就業政策總支出}{政策協助後達到穩定就業的人數}

比較成本時,須同時注意工作品質與穩定性。若只追求低成本或高媒合數,可能忽略偏遠地區服務成本較高、個案需求不同等因素。

三、充分性:成果是否足以解決問題

充分性關心政策成果對問題的改善程度。即使就業率有所上升,仍須追問:改善幅度是否足以降低原住民族失業或就業不穩定問題?工作是否具持續性,是否能改善收入不足、季節性工作或職業技能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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