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政策評估指標可用來衡量政策的成效。若以「原住民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為政策案例,請列出可衡量其成效的政策評估指標,並說明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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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評估指標的設計: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可觀察、可衡量的資料,據以判斷政策是否達成預期效果。設計指標時,應先掌握政策目標與服務對象,再從投入、執行過程、產出及結果等面向衡量;同時注意指標須具體、可取得資料,並能反映政策成效。
「原住民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開發多元工作機會及提升就業能力為政策方向。因此,不能只計算經費或辦理場次,也要觀察參與者是否取得工作、能否持續就業,以及所得與就業能力是否改善。
解題方法
依政策評估的「投入—過程—產出—結果」架構列出指標,並說明每項指標的衡量內容及政策意義:
- 投入指標:衡量投入多少人力、經費與資源。
- 過程指標:衡量方案如何執行、服務是否到位。
- 產出指標:衡量方案直接提供了多少服務或創造多少工作機會。
- 結果指標:衡量服務對象的就業狀況與生活是否實際改善。
其中,結果指標最能呈現政策成效;投入與產出指標則有助於說明政策執行規模及資源運用情形。
政策評估指標及其意義
| 評估面向 | 可衡量指標 | 指標意義 |
|---|---|---|
| 投入 | 年度方案經費、每名參與者平均補助額、投入的輔導人力 | 衡量政府投入的資源規模,並可比較資源投入與後續成效是否相稱。 |
| 過程 | 計畫核定率、職缺媒合率、就業輔導或職業訓練完成率、服務對象滿意度 | 衡量方案執行是否順暢、服務是否符合需求,以及參與者是否確實獲得必要協助。 |
| 產出 | 參與方案人數、開發或提供的工作機會數、訓練完成或取得職業證照人數 | 衡量方案直接提供了多少服務、創造多少機會,以及完成多少培訓成果。 |
| 就業結果 | 就業人數、就業率、就業媒合成功率、就業後三個月或六個月留任率 | 衡量參與者是否實際就業,以及工作是否具有一定穩定性;留任率可補足只看初次就業人數的不足。 |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政策變遷」(policy change)?請舉實例申論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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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政策變遷」(policy change)是指公共政策在政策目標、問題界定、政策工具、執行方式或政策結果等方面,隨時間發生調整、轉向或重大重構。變遷可能是漸進的,也可能因政治、經濟、社會或制度環境的變化而快速發生。
政策變遷不等於政府更替或單一措施改名;判斷重點在於政策內容或政府介入方式是否實質改變。分析時可比較變遷前後的:
- 政策目標:政府想解決什麼問題、追求何種價值。
- 政策工具:政府採取補助、管制、服務、立法或其他手段。
- 政策對象與參與者:哪些群體受到影響,誰能參與決策。
- 執行與資源配置:由誰負責、如何執行、投入多少資源。
- 政策典範與問題理解:政府如何界定問題,以及據此採取何種治理方式。
政策變遷可從幅度與方向加以分類。依變遷幅度,可分為既有政策內的小幅調整,以及政策目標、工具或基本理念的大幅轉變;依方向,則可分為政策擴張、緊縮、替代或終止。政策變遷也可能發生在政策形成、合法化、執行或評估等不同階段。
解題方法
本題是概念申論題,宜採「定義—分析面向—實例—評析」的作答架構:
- 先界定政策變遷,說明它是政策內容或政府介入方式隨時間的實質改變。
- 指出政策變遷不只看政策名稱或單一方案,而要從目標、工具、對象、執行及理念等面向比較。
- 選擇一項具體原住民族政策,交代變遷前後的差異,並說明變遷的意義。
- 最後補充政策變遷的成因或限制,顯示理解政策變遷不只是政策「有改」,還包括「為何改、改了什麼、是否落實」。
實例申論:原住民族語言政策的變遷
原住民族語言政策可用來說明政策理念與政策工具的轉變。過去,原住民族語言較常被視為家庭或部落內部的文化事項,政府政策重心偏向一般教育與單一語言環境;語言傳承較依賴家庭、部落及族人自身維繫,公共服務與制度資源的支持相對有限。
隨著族群權利與文化多元的觀念發展,政府對語言問題的理解逐漸由「少數族群自行維持的文化」轉向「需要公部門承認並積極支持的權利與公共事務」。
第 三 題25 分
政策行銷組合包含產品(Products)、價格(Price)、配銷通路(Place)、推銷(Promotion)、夥伴(Partnership)等,請舉例說明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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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行銷組合的 5P:政府如何設計政策內容、降低民眾參與或遵行的成本、安排服務取得管道、有效溝通政策資訊,並結合相關夥伴共同推動。政策行銷的目的,是讓政策回應目標族群需求,提升政策的理解、接受與實際參與。
題目已列出五項構面,作答時應逐項說明其意義,再以同一政策領域舉例,呈現各構面如何相互配合。本題沒有計算內容,也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以原住民族政策中的族語復振作為例子,依序回答「提供什麼、民眾付出什麼、如何取得、如何溝通、誰共同推動」五個問題。採用同一政策案例,能清楚對照各個 P 的差異,避免只列名詞而缺少內涵。
五項構面與例子
一、產品(Products):政策提供的內容與價值
產品指政策提供給目標族群的服務、方案、資源或預期成果。公共政策的產品不限於實體物品,也包含公共服務、權益保障及社會價值。
以族語復振為例,政策產品包括族語課程、族語教材、師資培訓、族語認證及族語家庭學習支持;預期價值則是提升族語使用能力、促進世代傳承,並保存族群文化。
二、價格(Price):參與或遵行政策所付出的成本
價格不只指金錢,也包括民眾參與政策時付出的時間、交通費、學習負擔、心理壓力及放棄其他活動的機會成本。政策設計應辨識並降低這些成本,以提升民眾參與意願。
例如,族語課程若安排在工作或上課時段,居民須負擔交通與時間成本;政府可提供交通補助、托育服務、彈性上課時段,或在地開班,以降低參與門檻。
三、配銷通路(Place):政策服務的提供地點與取得方式
配銷通路指政策服務如何送達目標族群,以及民眾透過哪些管道取得服務。重點在於服務是否便利、可近,並符合族群生活與地域特性。
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政策常面臨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效能與公平、少數與多數的利益等取捨,請舉實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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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政策中的價值衝突與分配正義:政策資源有限,政府在追求不同目標時,往往須在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行政效能與公平分配、多數利益與少數權利之間作取捨。作答重點不是只表態支持某一方,而是說明衝突如何形成、各方利益為何,以及如何透過程序與制度降低不公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要求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政治參與及土地與自然資源等權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確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等事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並分享利益。這些規範提醒政策制定者:原住民族不只是政策受影響者,也應是決策參與者。
解題方法
採「指出價值衝突—舉具體政策情境—分析兩方理由—提出兼顧方案」的方式作答。題目要求「舉實例申論」,因此每一種取捨都要連結到原住民族政策情境,並說明政策如何影響部落,而非只列舉抽象名詞。
一、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部落觀光與自然資源利用
政府發展原住民族地區觀光、道路或公共設施,可增加就業與部落收入,也可能改善交通、教育及醫療可近性;但若遊客大量進入、設施開發超出環境承載量,便可能破壞森林、溪流、野生動植物及部落傳統生活空間。生態保育也可能限制採集、狩獵或土地利用,影響部落生計與文化實踐。
政策不能把「發展」與「保育」簡化成二選一。政府應先評估環境與文化影響,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落實諮商同意或參與,並讓部落共同規劃觀光規模、管理規則及收益分配。例如由部落參與生態旅遊導覽、環境監測與保育管理,使保育工作也能形成在地就業及收益。
二、效能與公平:行政資源配置及土地政策
政府為求行政效率,常以人口數、成本效益或服務使用人數決定公共設施與資源配置。這種作法容易計算、執行快速,卻可能忽略原住民族部落分散、交通不便、人口較少等條件,造成醫療、教育、交通或網路資源不足。若只以單位服務成本衡量,偏遠部落往往被判定為「效益較低」,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