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6 條暨《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之指定基準,經審議於 105 年 7 月 1 日將位於宜蘭縣南澳鄉的「漢本遺址」指定為國定遺址,其「登錄理由」為何?請具體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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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古遺址由縣定升為國定時,如何將《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的指定基準,連結到漢本遺址的考古證據與學術價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6 條授權主管機關指定考古遺址;依《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考古遺址指定須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1. 在文化發展脈絡中的定位,以及在學術研究史上的意義。
  2. 文化堆積內涵的特殊性與豐富性。
  3. 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的稀有性,或保存狀況的完整性。

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除符合前述基準外,還須具有全國代表性及價值。作答時應把法定基準與漢本遺址的具體發現逐項扣合,並指出其全國性意義。

解題方法

採「法定基準 → 考古證據 → 全國價值」的順序作答:

  • 先說明國定遺址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 再以文化層、遺物、遺構、聚落型態、對外交通與文化交流等證據,說明漢本遺址的特殊性、豐富性及學術意義。
  • 最後交代這些發現如何補足臺灣史前史研究,並構成全國代表性與價值。

題目詢問「登錄理由」,重點是說明指定時所據的理由及其考古內涵,不是只列出地名、位置或指定日期。

漢本遺址登錄理由

一、文化發展脈絡定位明確,學術研究史意義重大

漢本遺址發現至少兩期文化遺留,文化層堆積延續逾千年,呈現臺灣史前文化發展及轉變的連續過程。其材料對理解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屬器時代的關鍵變化,具有重要研究價值。

出土遺留顯示,漢本與北部海岸的十三行遺址、東南部的舊香蘭遺址之間存在交流聯繫;遺址所呈現的人群往來,也有助於探討臺灣東海岸原住民族的歷史脈絡及祖源傳說。相關材料可補充臺灣史前史的研究空缺。

二、文化堆積內涵特殊且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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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海洋基本法》已於 108 年 11 月 20 日公布施行,其中第 10 條載明: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請就你所知之「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具體舉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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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住民族如何以傳統知識、部落規範與集體生活方式使用並管理海洋,以及政府如何在保障文化與權益的同時,兼顧海洋生態保育與漁業科學管理。作答宜先說明「傳統用海文化」的內涵,再舉具體族群實例,最後說明其權益保障及治理方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洋基本法》第 10 條要求政府尊重、維護及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並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同時兼顧漁業科學管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依法從事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的非營利資源利用;第 20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則規範特定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的諮商、同意或參與與利益分享。

解題方法

採「文化內涵—族群實例—權益保障—治理原則」四段作答。這樣安排可以同時回應題目要求的「具體舉例申論」,也能扣合《海洋基本法》第 10 條所說的文化保存、權益保障與漁業管理。

申論作答

一、傳統用海文化的內涵

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不只是捕魚技術,也包括對海洋生態的長期觀察與知識、季節性漁撈方式、祭儀禁忌、部落共享與管理規範,以及海域與族群歷史、認同和生活方式之間的連結。這些知識常以口傳、實作及世代傳承,具有地方性與整體性,應視為海洋文化資產及傳統生態知識。

二、具體例證

(一)雅美(達悟)族的飛魚文化

蘭嶼雅美(達悟)族的生活與海洋密切相連,飛魚季依傳統曆法及季節運作,並透過祭儀、漁撈方式、魚種與食用規範,維繫部落生活及海洋知識。飛魚季相關規範不只是捕魚方式,也涉及族人對海洋生態及資源節制的理解。拼板舟的製作與使用、集體出海及魚獲分享,也呈現海洋技藝與部落社會關係的結合。

這類文化所涉及的權益,包括延續祭儀與傳統漁撈、維護傳統漁場與海域使用方式,並使部落能參與影響其海域的漁業管理。若外來船隻或大型漁業活動與部落傳統漁撈發生衝突,政府宜透過溝通、共同管理與適當管制協調,而非只用一般漁業規則處理。

(二)阿美族沿海部落的漁撈知識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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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原住民各族有著不同形式的傳統「繼嗣制度」,請從目前官方認定的 16 個族群任選其中 2 個不同族群的「繼嗣制度」為例,進行比較並具體闡述其社會意義與文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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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兩個族群的傳統繼嗣制度,並說明制度如何安排家系、財產、居住與家庭責任,以及它所反映的親屬觀與社會秩序。繼嗣制度是界定家族成員如何延續、家名與財產如何傳承,以及相關義務由誰承擔的規則;它不等同於婚姻制度,也不宜直接用「母系等於女性掌權」或「長嗣等於男性長子」概括。

以下以排灣族與阿美族為例。這是文化制度題,無須援用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以「由誰承繼、承繼什麼、婚後居住與責任如何安排、制度維繫何種社會關係」四個面向比較。這樣能從制度描述進一步解釋其社會意義,避免只寫出「排灣族長嗣制、阿美族母系制」便結束。

制度比較與社會意義

一、排灣族:長嗣繼承、餘嗣分出

排灣族傳統上重視家屋、家名與家族延續。以常見的長嗣繼承型態而言,家中第一個出生的子女,不分男女,為長嗣(常見稱呼為 vusam),承繼家屋、家名與主要家產,也承擔照顧父母長輩、維繫家族事務等責任。其餘子女婚後可能離開原生家屋另立家庭,或進入配偶的家屋生活。實際作法會因部落與家系而有所差異。

此制度的社會意義,在於把家屋視為延續家族身分與責任的核心。長嗣取得承繼地位,同時負有照顧與維繫家族的義務;其他子女分出,則促成新家屋與新家名的形成。排灣族社會的階序與家族地位,也會透過家屋、家名及其承繼關係延續。

二、阿美族:母系繼嗣與從妻居

阿美族傳統親屬制度常以母系繼嗣為重要特徵:子女歸屬母方家系,家系與部分財產主要循母系傳承;婚後男性通常進入妻方家戶生活,亦即從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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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該條例實施迄今,是否衍生出相關爭議事件?請就其立法精神與法律保護內涵,具體舉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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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立法目的、保護對象與權利內容,並要求舉例說明制度施行後的實務爭議。作答時要掌握:傳統智慧創作具有集體傳承的性質,不能只用以個人為權利主體、並以有限期間保護的著作權制度理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該條例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制定,目的在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並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109年時,條例核心制度已包括智慧創作的認定、登記、專用權及合理使用等規範。

解題方法

建議依序回答四個層次:條例是什麼、保護什麼、權利如何行使、實務上發生什麼爭議。舉例時,說明事件與條例保護理念的關聯,並避免把社會爭議直接寫成法院已認定侵權。

立法精神與法律保護內涵

  1. 保護對象具有集體性與傳承性

條例第3條所稱「智慧創作」,包括原住民族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重點是這些創作與特定民族、部落的歷史、文化及生活方式相連,不以能指出單一個人作者為必要。

  1. 由民族或部落取得專用權

依條例第6條及第7條,申請主體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智慧創作經認定並登記後,由申請民族或部落取得專用權;如屬多個民族或部落共同所有,則共同取得;如無法認定屬於特定民族或部落,則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

因此,條例所稱「專用權」是集體權利的法律承認,不等同個人著作權,也不只是授予文化標章。

  1. 專用權包含人格權與財產權

依第10條,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包括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以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損害創作及專用權人名譽。財產權則使專用權人得依法使用、授權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

依第14條,智慧創作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運用;條例也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兼顧公共使用與文化傳承。依第15條,智慧創作專用權為永久保護,反映傳統文化跨世代傳承的特性。

  1. 與一般智慧財產權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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