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正常價格?何謂限定價格?一塊位於原住民區種植高麗菜的土地要出售,應評估其正常價格或限定價格?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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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下稱「估價技術規則」)**中關於「價格種類」的基本定義,以及在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區土地交易情境下,如何判斷應採用「正常價格」或「限定價格」。這是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與地政類科估價科目的核心基本題,考生必須精確背出法定定義,並具備將定義套用到具體案例的分析能力。

依現行(民國113年命題當年適用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

  • 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正常情況下形成之合理價格。所謂「正常情況」係指:
  1. 買賣雙方均具有充分之市場知識,
  2. 並在無特殊動機下進行交易,
  3. 且經過合理之市場行銷期間,
  4. 於自由市場上經由公平交易所形成之最可能價格。
  • 限定價格:指不動產因與其他不動產合併使用,或因不動產分割而使其價值減損,或因兩宗以上不動產合併使得整體效用高於分別使用之總和(即產生「增額效用」),基於此種特定目的所評估之價格。限定價格通常出現在以下三種典型情形:
  1. 相鄰不動產合併(如相鄰地合併使用增加整體效用);
  2.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為取得完全所有權而承購土地(消滅不完全所有權狀態);
  3. 共有物分割時,各共有人為取得單獨所有權而互為補償。

換言之,正常價格是「對不特定多數買方的公開市場價格」;限定價格是「對特定當事人(因合併、分割或消滅不完全權利而產生特殊利益關係者)之特定價格」,兩者的關鍵差異在於交易對象是否特定、交易目的是否為追求合併或分割所生之特殊經濟利益。

解題方法

解題步驟分為三層:先定義、再列限定價格之適用類型、最後套用本案事實逐一檢驗是否符合限定價格之要件,若不符合則回歸正常價格。

步驟一:定義正常價格與限定價格(如上所述,此為得分基礎,務必寫出法條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

步驟二:分析限定價格之三種典型態樣,並逐一檢驗本案是否吻合

  1. 相鄰不動產合併型:本題僅敘述「一塊位於原住民區種植高麗菜的土地要出售」,未提及該土地將與買方原有相鄰土地合併使用、亦未提及買方是相鄰地主為擴大耕作規模而洽購。若題目未特別交代买方身分與合併使用之意圖,即無法認定屬於此型態。

  2. 消滅不完全所有權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承購):題目未提及該土地上原本存在承租人、地上權人或其他他項權利人擬購買該地以取得完整所有權之情形。若係一般公開出售,買方為不特定多數人,則不符合此型態。

  3. 共有物分割型:題目未提及該土地為共有物,亦無共有人間互為補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情事。

步驟三:結論——回歸正常價格

由於題目描述僅為「一般農地(原住民保留地上種植高麗菜之土地)欲出售」,並未特別敘明買賣雙方具有特定合併使用、消滅不完全所有權或共有物分割等特殊關係,依一般交易常態推定:此筆土地應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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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前,需先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以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再據以估計區段地價。該規則又規定,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試問在交易案例稀少下,如何評估原住民區土地宗地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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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地價形成邏輯,以及在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區土地)流通性受限的特殊背景下,如何處理「買賣實例稀少」這個估價實務上的常見難題。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3年施行之版本為準;本規則嗣後如有修正,仍以命題當年之版本作答)之基本架構,宗地地價的形成,係依下列流程逐層完成:

劃分地價區段→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估計區段地價→計算宗地地價\text{劃分地價區段} \rightarrow \text{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 \rightarrow \text{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rightarrow \text{估計區段地價} \rightarrow \text{計算宗地地價}

其中最關鍵的一條主軸原則是:「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此即本規則揭示之調查方法優先順序:買賣實例比較法優先,收益還原法為輔助、替代方法。

而原住民區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所以買賣實例稀少,其制度性原因在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所有權移轉」設有嚴格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原則上僅得移轉於原住民相互間,且土地上常設定有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供原住民使用,土地之公開市場流通性遠低於一般土地,因此難以蒐集到充足、具代表性之市場買賣實例。

解題方法

面對「交易案例稀少」,解題應依「先設法補足實例 → 實例仍不足則改用替代估價方法 → 最終送評議委員會裁決」三個層次逐步展開,這也是本規則因應實例不足所建構的完整補救機制。

第一層:延長調查期間、擴大調查範圍以蒐集買賣實例

依本規則規定,買賣實例之蒐集原則上以最近一年內成交案例為主;但於實例不足之情形下,得視土地使用狀況及市場行情變化,酌予延長蒐集期間(最長可延至最近三年內之實例),以增加可資比較之樣本數。

若同一地價區段內買賣實例仍不足,得擴大至該地價區段以外、條件相同或相近之區域(例如鄰近之原住民保留地區段,或使用管制、地形地勢相近之山坡地保育區)蒐集買賣實例,再依「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將外部實例修正為與待估宗地條件一致之正常單價,其調整公式概念如下:

正常單價=實例成交價格×情況調整率×期日調整率×區域因素調整率×個別因素調整率\text{正常單價} = \text{實例成交價格} \times \text{情況調整率} \times \text{期日調整率} \times \text{區域因素調整率} \times \text{個別因素調整率}

第二層:買賣實例仍不足時,改採收益實例估價

依本規則「買賣為主、收益為輔」之原則,若延長期間、擴大範圍後買賣實例仍付之闕如,應調查該地區出租之農地、林地等收益實例,以收益還原法估計土地正常收益價格,作為宗地地價之估計基礎:

P=arP=\fra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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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影響不動產價格的因素有哪三大類?原住民區的不動產價格與是否潛藏土石流危機、是否有水源、是否有門牌關係很大,試問此等因素應歸屬於哪一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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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動產估價理論中最基礎、也是最常考的架構性觀念——「影響不動產價格形成的因素」(又稱「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三大類),此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及不動產估價理論教科書(如林英彥、張金鶚等著作)的通說架構,也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動產估價理論與實務》教材的開章重點。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影響不動產價格之因素,分為:

  1. 一般因素:指自然、社會、經濟、行政等影響不動產價格全面之因素,其影響範圍及於全國或特定區域整體,例如全國性的利率政策、經濟景氣、人口成長、都市計畫法令、稅制等。
  2. 區域因素:指影響區域內不動產價格水準之自然、社會、經濟及行政等因素,其影響範圍僅及於「特定區域」(鄰近地區),例如當地的交通便利性、公共設施、環境品質、發展潛力、天然災害風險(如土石流、淹水潛勢)等,屬於「該地段」共通具有的特性。
  3. 個別因素:指僅對該宗特定不動產發生作用之因素,例如宗地本身的地形地勢、臨路情形、地質、面積、形狀、門牌(地址)標示、是否臨路(有無單獨門牌可供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有無獨立水源(如地下水井、自來水接管)等,此類因素僅針對「該筆/該棟」不動產發生影響,不影響鄰地。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三者的影響範圍大小與作用對象:

  • 一般因素:全國或跨區域層級(總體經濟、政策、法令)。
  • 區域因素:特定地區(鄰里、聚落)共通適用,該區域內所有不動產都會受到相同程度的影響。
  • 個別因素:僅該筆宗地/該棟建物獨有,不會影響到隔壁地或鄰地。

針對題目所舉「原住民區不動產」的三項因素,逐一分析其影響範圍:

  1. 是否潛藏土石流危機: 土石流潛勢通常是以「集水區」或「坡地聚落」為單位劃設(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公告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涵蓋整個聚落或整個坡面地段,而非單一宗地獨有。同一聚落內的不動產,只要位於同一土石流警戒範圍內,都會同受影響,故屬於「區域因素」中的自然因素(地質、坡地災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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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如何劃分地價區段?

假設在道路兩側有兩個農業使用條件相似之 A 區與 B 區,其區段地價是否宜相近?

又,假設 A 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區、B 區位於非原住民保留區,其農業使用條件依然相似,請問兩區段之區段地價是否應該相近?試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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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地價區段劃分」為核心,測驗考生是否理解:

  1. 地價區段之定義與劃分標準:依本規則第7條(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3年之條文結構為準;現行法歷經數次修正,惟劃分原則之精神未變),地價區段係指使用性質相近、地價相當之土地,得劃為同一區段,以作為區段地價(即宗地估價之基準地價)估計之基本單位。劃分標準主要包括:
  • 使用管制(分區使用、用地種類)相同;
  • 地勢、地形、土壤性質等自然條件相近;
  • 交通、公共設施、聯外道路等經濟條件相近;
  • 其他足以影響地價之法律或行政限制相近(此為本題第三小問之關鍵)。
  1. 道路兩側劃分原則:本規則就道路兩側之區段劃分另有明文,原則上「道路兩側使用情況相近、連接使用性質相同者,得合併劃為同一地價區段;道路兩側發展情形有顯著差異者,應分別劃分地價區段」。
  2. 不動產估價理論基礎:地價區段之劃分本質上是「替代原則」(principle of substitution)之操作化——同一區段內之土地因條件相近而具替代性,故地價應力求一致;反之,凡足以影響最有效使用、市場性、可處分性之因素不同者,即不具替代性,不應勉強劃入同一區段。

本題之出題邏輯,即是要求考生從「自然使用條件相近」出發,逐步檢驗「法律上處分限制是否相近」,藉此測驗考生是否僅停留在表面(農業使用)比較,而忽略深層的法律限制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共有三層問題,須依序作答:

第一層:地價區段如何劃分? 直接依本規則列出劃分標準(使用管制、自然條件、經濟條件、其他影響地價之因素),並說明「同一區段內地價應力求一致」之基本原則。

第二層:A、B均為一般農業使用(無特殊法律限制)時,區段地價是否宜相近? 此時應運用「替代原則」與「道路兩側劃分規定」直接推論:若二者使用性質、地勢、公共設施條件皆相近,僅因道路兩側位置不同而區隔,並不構成劃分為不同區段之實質理由,故原則上應合併劃為同一地價區段,或即使分屬不同區段,其區段地價亦宜相近。

第三層:A為原住民保留地、B為非原住民保留地,農業使用條件仍相似,地價是否仍應相近? 此為本題真正考點所在,須跳脫「使用現況」層面,進入「法律處分限制」層面分析:

  •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移轉、耕作權/地上權設定與承受人資格,原則上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或符合特定條件之機關、法人),非原住民不得任意承受。
  • 此種承受人資格限制,直接限縮了該地之潛在買方市場(market of buyers),降低其市場性(marketability)與流通性(liquidity),並限制其最有效使用之選擇空間(例如不易轉為建地開發、不易由一般市場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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