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工作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析論影響社會政策制訂的可能因素有哪些?並舉原住民族相關社會政策為例,逐一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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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社會政策制定之影響因素(Determinants of Social Policy)」理論架構的掌握,並檢驗其能否將抽象理論具體對接至「原住民族社會政策與法規實務」。
- 核心理論:
- 社會政策並非在真空狀態下產生的客觀產物,而是由多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意識形態等動態力量折衝交織而成的結果。
- 政策制定的主要影響因素包含:意識形態與價值理念(Ideology and Values)、政治權力結構與利益團體運作(Political Power and Interest Groups)、社會問題與人口結構變遷(Social Problems and Demographic Changes)、經濟景氣與國家財政能量(Economic and Fiscal Capacity)、國際規範與全球人權趨勢(International Norms)、以及歷史脈絡與制度路徑依賴(Historical and Institutional Context)。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保障其地位與政治參與,扶助並發展其各項事業與福利。
- 《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原住民族自決權、自治權、土地權與文化權之母法。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經濟生活之專法。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民國 106 年制定公布):確立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 《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照 2.0 之原住民族專章:建構在地化文化健康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理論闡述 實務對照」雙核心題型,答題必須兼具廣度與精準度:
- 切入架構:採用「理論構面+具體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實例」的平行對照結構。先給予該因素明確的學理定義,緊接著舉出對應的原住民族社會政策實例,並詳細說明該政策是如何被該因素催生或形塑的。
- 避免空洞:切忌只空泛描述「政治很重要」、「經濟很重要」而不提具體法規方案;反之,若只堆砌原住民法條而未扣緊政策形成理論,亦無法取得高分。
- 邏輯開展:
- 構面一:意識形態與價值理念 多元文化主義、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
- 構面二:政治權力結構與利益團體 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保障、還我土地運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
- 構面三:社會人口結構與特殊需求 平均餘命落差、部落高齡化與原住民族長照「部落文化健康站」。
- 構面四:經濟條件與國家財政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政府採購與工作權保障代金機制。
- 構面五:國際規範與人權公約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與原住民族自治法制推動。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論述構面之關鍵檢視)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閱卷時對各評分要點的掌握度進行診斷分析:
| 理論論述構面 | 答題正確方向(高分指標) | 常見偏誤與答題陷阱(扣分點) |
|---|---|---|
| 意識形態與價值理念 | 正確指出從早期「同化主義/殘補救助」轉向「多元文化主義/權利保障」,並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列國家語言為例說明價值轉變。 | 僅泛稱「政府重視原住民」,未提及多元文化主義或賦權等專業價值概念。 |
| 政治權力與動員 | 指出原住民席次保障、族群社會運動(如還我土地運動)對立法機關施壓,促成《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升格與法制化。 | 誤將政治因素窄化為單純的「官員個人政見」,忽略憲政體制、民意代表結構及利益團體社會動員的結構性力量。 |
| 社會需求與人口結構 | 點出原住民平均餘命短於全體國民、偏鄉高齡化及都市原住民就業與居住問題,催生「長照2.0原住民族專章」與「文化健康站」。 | 缺乏人口統計數據洞察,僅空泛稱「原住民很弱勢所以要照顧」,未展現社會政策針對特定人口結構調整的精準性。 |
| 經濟與國家財政 | 說明財政稅收及景氣決定福利預算,並提出專屬財源機制(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就業基金/代金)。 | 誤認為有政策需求就能制訂政策,忽略資源稀缺性與預算排擠效應,未舉出原民專屬財政支持工具。 |
| 國際趨勢與規範 | 引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ILO 第 169 號公約等國際人權標準對我國政策之外部推力。 | 完全未涉略國際公約層次,使論述局限於國內封閉系統,無法展現三等公務人員應具備的巨觀視野。 |
解題技巧
- 矩陣式論述法(PESTI 架構): 申論題作答時,迅速在大腦或草稿紙上建立矩陣,縱軸為「影響因素(政治、經濟、社會、意識形態、國際)」,橫軸為「原住民族法規/政策範例」。兩者嚴格一一對應,論述段落層次分明。
- 法規年代定位原則: 本題以民國 107 年為基準。在此時間點,長照 2.0 原民專章已實施,民國 106 年甫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且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推動文化健康站(文健站)。作答時運用當時最具代表性的政策,能展現對考題當年度法政背景的深刻熟稔度。
- 避免單一因素決定論: 社會政策的形成是複數力量互動的結果,在結語時應點出各因素並非孤立運作,而是相互交織形成「政策機會之窗(Policy Window)」,使答案更具學術深度。
【答案】
題解綱要
壹、前言 貳、影響社會政策制訂之可能因素及原住民族政策實例分析 一、意識形態與價值理念(Ideology and Values) 二、政治體制、權力結構與社會動員(Political Power and Social Movements)
第 二 題25 分
請析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制中「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原則的意涵,及其實施後所可能帶來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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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 Affirmative Action):源於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之法理,不同於齊頭式、盲目無差別的形式平等,而是對因歷史、社會文化或結構性因素長期處於不利地位之弱勢群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採取暫時性優惠措施(如配額制、優先進用),藉由立足點的扶助與補償,弭平歷史累積的結構性不平等。
- 憲法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實質保障意涵)、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事業與社會福利促其發展)。
- 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公部門非公務人員身分每滿 100 人進用 1 人;原住民族地區各級公立單位應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第 5 條(原住民族地區公務人員進用應達該地區原住民人口比例)、第 12 條(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每滿 100 人應僱用 1 名原住民,不足者繳納差額代金)。
提醒:針對第 12 條代金計罰規定,後續司法院釋字第 810 號解釋宣告其未設合理上限部分違憲,現行法已配合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肯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得標廠商僱用比例與代金制度為合憲之積極平權措施,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改善其經濟生活地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法理+法規制度+政策評估(正反面分析)」三合一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採用「結構化五段式論述」:
- 破題釋義:界定「積極性差別待遇」學理意涵,對比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並帶出憲法及釋字基礎。
- 法制串聯:簡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的雙軌架構(公部門保障進用與私部門採購誘因/代金約束)。
- 正向功能(優點):從「經濟生活保障」、「實質轉型正義」、「族群多元能見度」、「基金財源挹注」四個層面切入。
- 反向衝擊(缺點):從勞動經濟學與社會學批判切入,論述「次級勞動市場化(低階工作鎖定)」、「逆向歧視與族群對立」、「代金規避機制(買單了事)」、「標籤化與污名化」四個爭議。
- 整合策進:提煉結論,提出由「低階配額」走向「職能賦權與產業扎根」之改革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單選選項。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剖析各項子爭點:
- 爭點一: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法理深度:若僅回答「給原住民保障名額」將淪為表面描述;必須答出「矯正歷史結構性劣勢」、「分配正義」與「暫時性補償機制」等法政哲學內涵。
- 爭點二:法制規範的精確度:必須清楚區分第 4 條(公部門基層人員)、第 5 條(原鄉公務人員)與第 12 條(採購得標廠商),展現對原住民族就業法規體系的熟悉度。
- 爭點三:優點論述的立體性:不僅止於「增加就業率」,應延伸至促進族群融合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永續自足。
- 爭點四:缺點剖析的批判性:考驗考生是否具備「次級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視角,點破進用條款多落在技工、工友、清潔工、臨時人員等非公務職缺,形成族群職業隔離(occupational segregation)的結構困境。
解題技巧
- 名詞對比法:開篇第一句直接對比「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與「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分數起點立即拉高。
- 法條與釋字並用:作答時帶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5、1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突顯專業法規素養。
- 優缺點對稱架構:優點寫四點、缺點寫四點,每點皆配以「核心關鍵詞+法政機制分析」,版面整齊、層次分明。
- 避開極端立場:評估缺點時應客觀指出制度執行上的副作用(如逆向歧視、污名化),切勿情緒化批評政策本身。
【答案】
一、積極性差別待遇原則之學理意涵與憲法基礎
(一)實質平等與分配正義之具體展現 「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在美式政策脈絡中亦稱為「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其核心理念建構於「實質平等」與「補償性分配正義」之上:
第 三 題25 分
為避免服務使用者福利依賴,促進工作自立,當前福利思潮逐步朝向「積極促進政策(activation policy)」發展。請解釋這項政策的意涵,並評析其應用於臺灣原住民族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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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當代福利國家典範轉移」與「原住民族勞動與福利處境」之跨領域整合能力。核心概念與法源脈絡如下:
- 積極促進政策(Activation Policy):
- 源自 1990 年代以降之「工作福利(Workfare)」、「第三條路(Third Way)」與「社會投資型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思潮。
- 核心精神為將傳統的「消極現金移轉(passive cash transfers)」轉化為「積極促進就業(active labor market integration)」,強調「無責任即無權利(no rights without responsibilities)」,透過誘因機制(in-work benefits)、技能培訓(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與強制求職條件(conditionality/sanctions),提升受助者的就業力並達成經濟自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以工代賑、工作轉介、脫貧措施)及第 15-1 條(資產累積、免計工作收入等自立脫貧專案)。(現行法雖持續研議修正貧窮線與自立配套放寬,但基本自立脫貧架構仍以當時為依據)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將原住民列為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比例、原住民合作社及公部門進用保障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名詞定義+本土特定群體政策評析」雙核心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 名詞界定清晰化: 先從福利國家危機(財政赤字、依賴文化)切入,點出積極促進政策的「工作第一取向(Work-First)」與「人力資本取向(Human Capital)」兩大軸線,精確定義其轉向背景、目標與具體手段。
- 本土群體情境化: 評析應用於「臺灣原住民族」時,切忌泛論一般失業勞工,必須扣緊原住民族的結構性弱勢特徵:
- 勞動結構:高比例集中於營造、農林、非典型與非技術工(次級勞動市場)。
- 地理限制:原鄉部落工作機會匱乏、交通與托育資源不足。
- 文化特質:重視部落集體互助、傳統生計型態與自然採集經濟,與現代資本主義市場勞動存在文化落差。
- 優缺點論述均衡性: 「優點」著眼於自尊建立、技能提升、經濟安全與脫貧動能;「缺點」則深入批判工作福利的懲罰性特質、忽略原鄉結構性失業、文化不敏感及次級就業陷阱。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結構與配分拆解)
本題為申論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答題架構與得分重點規劃如下:
- 第一部分:積極促進政策的意涵(約 10 分)
- 核心命題:從消極救濟到積極投資的轉型,闡明其理念、手段與對等責任。
- 答題標準:必須交代「社會投資/工作福利」背景,並區分給付附帶條件(Conditionality)與就業促進措施。
- 第二部分:應用於臺灣原住民族之優點(約 7-8 分)
- 核心命題:該政策為族人個人、家庭及社群帶來的正向效應。
- 答題標準:涵蓋脫貧自立、消除刻板印象、充實人力資本等面向。
- 第三部分:應用於臺灣原住民族之缺點與困境(約 7-8 分)
- 核心命題:該政策移植至原住民族社會時產生的制度摩擦與結構限制。
- 答題標準:深入分析原鄉結構性失業、勞動市場邊緣化、文化排斥與懲罰機制帶來的二度傷害。
解題技巧
- 破題技巧:引言開門見山點出由「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轉向「工作自立(workfare)」的福利國家轉型脈絡。
- 批判深度:積極促進政策區分為「強制壓迫型(懲罰性 Workfare,強調停止給付逼迫就業)」與「賦權培力型(社會投資,強調教育訓練與就業支持)」。在評析缺點時,若能點出「過度強調工作第一(Work-First),恐使原住民深陷低薪非典型勞動市場」,即為高分關鍵。
- 避免常見陷阱:
第 四 題25 分
當代福利給付形式多元,各種福利「券(voucher)」就是重要代表之一。請就原住民族兒童福利,申論福利券之意義與實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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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福利給付的形式(Forms of Welfare Benefits)之抉擇,特別是尼爾.吉爾伯特與保羅.泰瑞爾(Neil Gilbert & Paul Terrell)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中的「給付形式面向」(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福利券/服務抵用憑證、機會、權力)。題目進一步結合「原住民族福利」與「兒童福利」的在地脈絡,考驗考生能否跳脫主流社會的市場化假設,從「偏鄉地理條件」、「市場失靈」與「族群文化適切性」等維度,批判性檢視福利券(Voucher)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的結構性困境。
相關法規與政策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關於原住民族兒童福利之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當時推行之托育與幼教補助措施為準。(現行法規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中央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雖於後續年度大幅修正並整合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但學理分析架構仍以命題當年之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理論觀念+特定弱勢族群情境應用」的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概念界定 價值功能(意義) 脈絡反思(原鄉限制)」的三段式演繹法:
- 破題與定義:先界定福利券之學理本質(兼具現金之自由選擇與實物之社會控制功能之折衷型態)。
- 闡明在原住民族兒童福利之「意義」:聚焦於使用者權益保障、兒童利益優先(避免福利資源被家庭成年人移轉挪用)、促進部落在地幼托/兒少服務供給等正向功能。
- 深入剖析「實施限制」:此處為得分關鍵,必須精準扣緊「原鄉部落」的特殊性,從市場失靈(有券無處用)、文化適切性(主流標準排擠傳統照顧網絡)、交易與交通成本、以及公部門責任退縮(排擠公共基礎建設)等四大維度進行系統化申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需依照題旨雙核心「福利券之意義」與「實施限制」,以清晰的三級標題架構完整鋪陳論點。
解題技巧
- 避免通論化泛談:切忌只寫一般福利券的優缺點(如消費者主權、防弊等),必須處處扣合「原住民」與「兒童」兩個核心主體。
- 掌握「準市場(Quasi-market)」理論之盲點:福利券預設「市場機制存在且多元競爭」,但台灣原住民族部落多地處偏遠山區或離島,民間營利性幼兒園、早療機構、才藝安親班極度匱乏。點出「市場失靈」即掌握了閱卷高分關鍵。
- 導入文化安全與主體性:原住民族兒童福利重視部落共同照顧與族語文化傳承,福利券多綁定立案合法機構,容易排除部落傳統無證照但具備文化傳承能力的保母或照顧者,此點為深具批判深度的加分亮點。
【答案】
一、福利券之學理意涵與本質
當代社會福利給付形式主要包含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s)與福利券(Vouc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