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社會工作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解釋何謂「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並以臺灣長照服務在原住民族部落的實施為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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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源自紐西蘭毛利族護理領域,強調服務提供者須理解文化差異與歷史脈絡,反思服務中的權力不對等,並與服務使用者共同建立尊重其身分、文化及自主性的服務關係。文化安全是否達成,應以接受服務者的感受與評價為重要依據;僅有文化知識或禮貌態度,並不足以證明服務安全。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11條第2項將文化安全定義為:「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同法第12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第13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的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安全的服務。

制度面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要求政府依原住民族特性辦理健康照顧,建立完善長期照護體系,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4條則要求長照服務發展考量多元文化及偏鄉特殊處境;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服務網區及人力發展的規劃與推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以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當年已生效。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原則—部落實例」作答:先用法律定義說明文化安全,再指出它處理的核心是服務的公平適切、文化保障與權力關係,最後把原則落實到長照服務的規劃、提供及評估。舉例時避免只寫「尊重習俗」;還要說明如何讓族人參與決策、服務怎樣回應部落生活,以及如何檢視族人是否感到受尊重、願意使用服務。

部落長照實例

以部落長者日間照顧為例,文化安全可從下列層面落實:

  1. 由部落參與規劃:服務提供者與部落長者、家屬、部落組織及在地工作者共同了解需求,依部落的生活節奏、地理環境與照顧方式設計服務,不直接套用都會型機構的作息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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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的實施時間、時數、課程內容以及受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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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章「預防及通報」中,性侵害防治教育的法定安排,重點是區分學校課程、一定規模機關與機構的教育訓練,以及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專責人員的專業訓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對象整理時間、時數與內容

作答時先依受訓對象分層,再逐項說明實施時間、時數、課程內容與人員範圍,可避免把一般教育課程和專業訓練混為一談。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依同法第 9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都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期至少 2 小時。

課程內容包括:

  1. 尊重他人性自主。
  2. 認識性侵害犯罪。
  3. 性侵害危機的處理。
  4. 性侵害防範技巧。
  5. 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的教育。

幼兒園則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本條未規定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同的每學期最低時數。

二、一定規模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同法第 9 條另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其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訓練。

本項規定是「定期舉辦或督促參與」,法條沒有明定每年固定時數;作答時不宜把學校每學期至少 2 小時或專責人員每年 6 小時套用到這類一般教育訓練。

三、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及司法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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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對於孕婦以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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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1,重點是特定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須保留一定比例的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使用。這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掌握三件事:哪些場所要設、要保留多少車位、哪些人可以使用。

依第 33 條之 1,下列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的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

  1.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2. 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3.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4. 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
  5. 觀光遊樂業的園區。
  6. 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

車位數量另有兩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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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解釋何謂「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並以臺灣準公共化幼托政策為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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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是指透過社會政策與公共服務,減少個人對家庭成員無償照顧及經濟支持的依賴,使照顧責任不再主要由家庭承擔。它可以透過公共服務直接提供照顧,也可以由政府補助、規範或支持民間服務,讓家庭有能力把照顧安排在家庭之外,並兼顧就業與生活。

相對的「家庭化」(familialization)是將照顧責任留在家庭之內,常見方式包括育兒津貼、照顧者津貼或育嬰留職安排。兩者並非全然互斥;政策也可能同時提供家外托育服務與家庭照顧支持。

本題重點是說明:準公共化托育如何分擔家庭的育兒責任,以及它在去家庭化上的作用與限制。這是社會政策概念題,沒有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答題可依序處理三件事:

  1. **先下定義:**說明去家庭化在降低何種依賴、由誰分擔照顧責任。
  2. **再交代政策機制:**指出準公共化如何把民間托育服務納入政府合作與管理,並降低家庭使用托育服務的負擔。
  3. **最後評析程度:**說明它能促進家庭照顧安排的選擇與工作家庭調和,但因服務仍由民間機構或保母提供,且家庭仍負擔部分費用,因此是部分去家庭化。

以臺灣準公共化幼托政策說明

臺灣自民國107年起推動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服務。公共化主要透過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擴充公共托育服務;準公共化則由地方政府與符合條件的私立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簽訂合作契約,納入收費、服務品質及管理機制,並由政府提供托育費用補助。

這項政策具有去家庭化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 **照顧責任部分移出家庭:**家長可將幼兒交由托嬰中心或保母照顧,不必完全依賴父母、祖父母等家庭成員提供無償照顧。
  • **降低家外送托的經濟門檻:**政府補助托育費用,減輕家庭自行負擔全額托育費的壓力,使家長較能採取家外托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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