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和促進發展的重要法規,請從社會福利和健康照顧兩面向說明法規的原則,並請陳述該法規下社會福利和健康照顧之特色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如何將「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具體落實於社會福利與健康照顧。答題重點不是單純羅列福利措施,而是說明其背後的法律原則、政策取向及原住民族特殊需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 第 4 條: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
- 第 23 條: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習俗、社會經濟組織及資源利用方式。
- 第 24 條:規範原住民族公共衛生、醫療政策、健康照顧、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交通補助。
- 第 26 條:規範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社會安全體系、弱勢族群保障及福利資源補助。
- 第 28 條:保障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其健康、安居、就養、就醫及社會適應等權益。
本題可採「總原則—社會福利—健康照顧—整體特色」的方式作答。
一、整體法律原則
(一)基本權利保障與國家積極義務原則
《原住民族基本法》並非僅宣示平等,而是要求政府積極提供資源、制度及服務,改善原住民族在福利與醫療上的不利處境。
因此,政府責任包括:
- 制定原住民族專屬或適切的福利政策。
- 建立社會安全及健康照顧制度。
- 寬列預算,補助交通、醫療、長期照護及福利資源使用。
- 對資源不足及無力負擔者提供補助。
- 消除地理、經濟、文化及語言所造成的障礙。
這是一種「實質平等」而非僅有形式平等的保障。表面上對所有人民提供相同服務,若忽略原住民族地區偏遠、交通不便及文化差異,仍不足以達成真正平等。
(二)原住民族意願與自主發展原則
依第 4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
此一原則在社會福利與健康照顧上代表:
- 政策設計應納入原住民族及部落意見。
- 不應以主流社會制度完全取代部落原有的互助及照顧方式。
- 服務內容應尊重部落組織、家庭關係及傳統文化。
- 原住民族不只是福利接受者,也應參與政策規劃、服務提供及資源管理。
(三)文化適切與多元尊重原則
第 23 條要求政府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習俗及社會經濟組織。社會福利及健康照顧因此必須具備文化敏感度。
例如:
- 尊重族語使用及族群溝通方式。
- 尊重傳統家庭與部落支持系統。
- 服務時間、地點及內容應配合部落生活型態。
- 醫療與長照服務應避免文化歧視。
- 尊重傳統醫藥及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四)差異待遇與積極平權原則
原住民族面臨的困境具有特殊性,包括:
- 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資源不足。
- 山區交通及緊急後送困難。
- 家庭所得及就業機會不足。
- 高齡化、身心障礙及照顧人力不足。
- 居住都市後產生社會適應及福利服務銜接問題。
因此,政府得採取交通補助、醫療補助、專案福利及特殊照顧措施,這不是違反平等,而是為了實現實質平等。
(五)地域平等與可近性原則
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注意「居住地」造成的福利及醫療不平等。
政府不能只在制度上承認人民有就醫、就養及使用福利資源的權利,還必須確保人民實際到達並使用這些服務。因此,交通補助、醫療後送、巡迴醫療及偏遠地區長照,均屬於可近性保障的一環。
(六)全人、生命歷程及弱勢保障原則
原住民族福利政策不是單一急難救助,而是涵蓋生命歷程及整體生活需求,包括:
- 兒童成長與家庭支持。
- 婦女權益與家庭照顧。
- 老人長期照顧與健康維護。
- 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支持及權益保障。
- 失能者、急難者及經濟弱勢者的社會安全。
二、社會福利面向
(一)法規原則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權益。
其主要原則如下:
-
積極建構社會安全體系 政府不僅處理個別急難事件,更應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及福利服務等面向,形成完整的社會安全網。
-
弱勢優先保障 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具有較高的生活風險及服務需求,應列為福利政策的重要對象。
-
經濟弱勢補助原則 對於無力負擔社會保險,或無力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的原住民,政府得予補助。
-
文化及族群差異回應原則 福利服務應依原住民族的家庭結構、部落組織、文化傳統及地域特性設計。
-
居住地不影響權益原則 依第 28 條,居住在原住民族地區外的原住民,仍應受到健康、安居、就養、就醫及社會適應等方面的保障與協助。
(二)社會福利特色
1. 從一般福利走向原住民族特別需求福利
原住民族福利不是將一般社會福利制度直接套用於原住民,而是依其特殊處境提供差異化措施。
其政策焦點包括:
- 偏遠地區生活支持。
- 原住民族家庭及部落照顧。
- 原住民族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服務。
- 兒童及婦女權益保障。
- 急難救助及社會適應服務。
- 居住都市原住民的福利銜接。
2. 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第 26 條使用「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的用語,表示政策範圍不限於社會救助,而是包含:
- 社會救助。
- 社會保險。
- 社會福利服務。
- 長期照顧。
- 家庭支持。
- 社區及部落照顧。
- 急難及危機介入。
因此,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具有「多層次、整合性」特色。
3. 重視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
法律明文列出四類特別保障對象,考試作答時不可只寫「弱勢者」,應具體寫出:
- 兒童:成長、教育、家庭支持及保護服務。
- 老人:健康維護、長期照顧、居家及社區照顧。
- 婦女:健康、就業、家庭暴力防治及照顧支持。
- 身心障礙者:生活支持、醫療、復健、就業及社會參與。
4. 兼顧原住民族地區內外的需求
原住民族福利具有「雙重地域性」:
- 對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者,重點是資源不足、交通不便及服務可近性。
- 對居住於都市者,重點是社會適應、文化連結、就醫、就養、居住及福利服務銜接。
這是第 28 條的重要考點。原住民族福利保障並不以居住在原住民族地區為限。
5. 具有補助與可近性保障特色
對於距離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較遠者,交通費用本身可能成為使用服務的主要障礙。因此,相關交通補助具有福利權利實質化的功能。
第 二 題25 分
有關社會政策之制定涉及許多不同的理論觀點,請就菁英論和國家中心論的主要觀點加以說明,並比較其異同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形成的兩種國家與權力理論:
- 菁英論(Elite Theory):強調少數掌握政治、經濟與專業資源的菁英,對政策制定具有主導權。
- 國家中心論(State-centered Theory):強調國家不是被動接受社會要求的工具,而是具有相對自主性、組織能力與政策偏好的行動者。
兩者都反對「社會需求直接轉化為公共政策」的簡化看法,但對「誰真正主導政策」及「政策如何形成」有不同解釋。
本題屬於理論申論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在於明確界定概念、分別說明理論內涵,再從權力主體、政策機制與國家角色進行比較。
解題方法
建議採取「個別說明—共同點—差異點—綜合評價」的結構:
- 先說明菁英論的核心命題。
- 再說明國家中心論的核心命題。
- 分析兩者共同反對的理論假設。
- 以比較面向呈現差異。
- 最後指出兩種理論在社會政策分析上可以互相補充。
作答時不可只寫成「菁英論重視菁英、國家中心論重視國家」的名詞解釋,必須說明兩者各自的因果機制,也就是政策為何形成、誰具有影響力,以及社會大眾在政策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
一、菁英論的主要觀點
(一)政策權力集中於少數菁英
菁英論認為,社會雖然具有民主制度與選舉程序,但真正能夠影響政策議程、政策內容與資源分配的,通常是少數政治、經濟、行政、專業及利益團體菁英。
這些菁英掌握下列重要資源:
- 政治職位與決策權;
- 財政與經濟資源;
- 媒體、資訊與專業知識;
- 組織動員與遊說能力;
- 官僚體系及政策網絡中的人脈。
因此,社會政策不是單純反映全體人民偏好的結果,而是少數具有較大資源與組織能力者互動、競爭與妥協後的產物。
(二)大眾多處於被動或間接參與地位
菁英論並非主張人民完全沒有影響力,而是認為一般大眾通常缺乏持續參與複雜政策制定的時間、資訊、專業與組織能力。
人民對政策的影響多半透過下列方式發生:
- 選舉政黨與政治人物;
- 接受政黨或媒體所設定的政策議題;
- 參與民意表達與社會運動;
- 透過工會、社福團體或其他組織間接發聲。
然而,政策議程通常先由菁英設定,民眾再針對既有議題表示支持或反對。因此,政策制定的主動權仍主要掌握在菁英手中。
(三)社會政策具有菁英控制與統治功能
依菁英論觀點,社會政策可能具有下列作用:
- 維持社會秩序:透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福利服務,降低貧窮、失業與社會衝突。
- 取得政治合法性:政府藉由福利政策回應部分民眾需求,塑造照顧人民的形象。
- 穩定既有制度:福利政策能降低弱勢群體對現存經濟與政治秩序的不滿。
- 引導社會行為:福利資格、給付條件與管理措施,可以規範人民的家庭、就業及生活行為。
因此,社會政策不只是單純的慈善或社會正義措施,也可能是統治者維持秩序、整合社會與鞏固權力的工具。
(四)政策變遷通常具有漸進性
菁英論認為,重大政策變革往往不是由大眾直接主導,而是菁英之間的共識改變、利益重新分配或政治結盟重組所造成。
只要菁英對既有政策仍具有共識,社會政策通常會維持穩定;當菁英內部出現競爭、分裂或新興菁英崛起時,才較可能出現政策轉向。
二、國家中心論的主要觀點
(一)國家是具有相對自主性的政策行動者
國家中心論認為,國家不能只被看成資本家、利益團體或社會階級的工具,也不能只被視為各種社會力量競爭的場域。
國家本身具有:
- 憲法與法律制度;
- 行政組織與官僚體系;
- 財政與課稅能力;
- 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
- 對社會進行統治、管理與整合的權力;
- 相對穩定的國家利益與政策偏好。
因此,國家可能在不同社會團體之間進行協調,也可能基於國家治理、經濟發展、人口管理、社會穩定或國際競爭等目標,提出不完全符合單一利益團體要求的政策。
(二)政策結果取決於國家能力
國家中心論特別重視「國家能力」。即使社會需求明確,若國家缺乏財政、行政、資訊與執行能力,仍難以形成有效的社會政策。
國家能力主要包括:
- 財政能力:能否籌措稅收、保險費及其他公共資源。
- 行政能力:能否建立專業官僚體系並執行政策。
- 政策能力:能否蒐集資訊、界定問題、設計方案及評估成效。
- 組織能力:能否將政策轉化為機關、程序、服務與給付。
- 統治與協調能力:能否整合不同利益,降低政策執行阻力。
因此,同樣面臨高齡化、失業或貧窮問題,不同國家的社會政策仍可能產生不同結果,原因不只在於社會需求差異,也在於國家制度與行政能力不同。
(三)國家機關具有自身利益與政策偏好
國家中心論認為,官僚與行政機關並非完全中立,也不是被動執行政治人物或利益團體命令的機器。
行政機關可能基於下列考量形成自身政策偏好:
- 維持行政秩序;
- 擴大機關權責與資源;
- 維護制度延續性;
- 提升國家治理效率;
- 回應人口結構與社會風險;
- 維持國家整合與政治穩定。
因此,社會政策的內容常受到政府組織結構、官僚專業、行政傳統及既有政策制度的影響。
(四)制度與歷史脈絡會限制政策選擇
國家中心論也重視制度與歷史路徑。過去建立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行政與中央地方分工,會形成既有利益、行政慣性與民眾期待,進而限制後續政策的選擇。
第 三 題25 分
有關社會福利的供給方式,一般可區分為現金式福利(benefit in-cash)和實物式福利(benefit in-kind),請陳述其內涵並舉例說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給付的兩種基本形式:現金式福利與實物式福利。答題時應掌握「給付內容為何」及「受益人使用自由度高低」兩項判斷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制度仍可依給付形式區分如下:
- 現金式福利(benefit in-cash):政府或福利機關直接提供金錢,使受益人自行決定如何使用。
- 實物式福利(benefit in-kind):政府直接提供物品、服務或限定用途的福利資源,受益人不能完全自由轉換為其他用途。
本題並非要求比較福利制度的財源,而是要求說明「福利給付如何交付給受益人」。
解題方法
可採「定義—特徵—例子—比較」四段式作答:
- 先分別界定現金式與實物式福利。
- 說明兩者在使用自由度、政府控制程度及福利目的上的差異。
- 各舉臺灣社會福利制度作為例子。
- 最後補充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並指出實務上常採混合運用。
一、現金式福利
(一)內涵
現金式福利是指政府以金錢形式直接給付予個人或家庭,使受益人可依其需要自行支配。給付通常具有較高的使用彈性,政府不直接指定受益人必須購買何種商品或接受何種服務。
現金給付可分為:
- 定期性給付:按月、按季或按年發給。
- 一次性給付:因特殊事故、急難或特定事件提供一次補助。
- 所得補充型給付:用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
- 保險給付型給付:受益人符合社會保險要件時,依法領取金錢給付。
(二)例子
-
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對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提供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基本生活。
-
急難救助金 家庭遭逢死亡、失業、重大傷病或其他急迫事故時,提供金錢協助。
-
國民年金相關年金給付 符合資格者依規定領取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遺屬年金等現金給付。
-
育兒津貼或生育相關津貼 以金錢補貼家庭照顧子女或因生育所增加的支出。
(三)優點
- 尊重受益人的選擇權:受益人可依家庭實際需要分配支出。
- 行政彈性較高:政府不必逐項提供物品或服務。
- 較能回應個別差異:不同家庭可以依其需求使用福利資源。
- 所得重分配效果明顯:直接提高低所得家庭的可支配所得。
(四)限制
- 受益人可能將給付用於非原定福利目的。
- 金錢給付可能受到家庭成員控制,無法確實改善兒童、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成員的福利。
- 若物價上升,固定金額的實質購買力會下降。
- 現金給付可能產生依賴疑慮,並須透過資格審查避免資源錯置。
二、實物式福利
(一)內涵
實物式福利是指政府直接提供物品、服務、設施,或提供限定用途的福利資源,使受益人獲得特定的生活保障。其特色是福利用途較受限制,政府能較直接地確保資源用於特定需求。
實物式福利不僅包括實際物品,也包括各種社會服務,因此「實物」不應狹義理解為有形物品。
(二)主要類型
-
物品提供 例如食物、奶粉、衣物、生活用品及急難物資。
-
服務提供 例如醫療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及兒童保護服務。
-
設施或場所提供 例如公立住宅、安置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庇護性設施。
-
限定用途的代金、票券或補助 受益人只能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例如餐券、托育服務補助及醫療費用補助。此類形式具有實物式福利的限制用途特徵。
(三)例子
第 四 題25 分
「志願服務法」為我國推動公民參與和公益服務的重要法規,就其立法之特色來看,請從下列三大面向說明該立法的重要性:
(一) 政府重視社會人力資源。
(二) 強化政府推動志願服務的責任與角色。
(三) 注重教育訓練並提升志願服務品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志願服務法》的立法目的與制度特色,重點不在背誦單一法條,而在說明國家如何將人民自發性的公益行動,納入公共治理與社會福利體系。
志願服務的核心精神包括:
- 出於自由意志:人民基於自主意願參與。
-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具有公益性。
- 不以取得報酬為主要目的:志工並非受僱勞工,但仍應受到合理保障。
- 需要制度化管理:包含招募、訓練、服務、督導、保險、獎勵及退場等機制。
《志願服務法》因此具有三項重要意義:將志願服務視為國家重要社會資源;明確建立政府的政策責任;透過教育訓練與服務管理提升志願服務品質。
解題方法
本題依題目指定的三大面向作答,每一面向均採取「立法意旨—制度內容—實際意義」的方式說明:
- 第一部分回答國家如何看待志工及其社會功能。
- 第二部分回答政府在志願服務中應扮演何種角色。
- 第三部分回答如何透過訓練、管理與保障確保服務品質。
答題時應避免只寫「鼓勵志工」等抽象語句,必須進一步說明政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與志工之間的制度關係。
一、政府重視社會人力資源
(一)將人民自發性服務視為重要社會資源
志願服務法的立法特色之一,是肯定人民所具有的時間、知識、技能、經驗與關懷精神,均屬於社會重要人力資源。
志工雖然不是以受薪工作者身分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可以補充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災害救助、環境保護、文化教育及公共衛生等領域的人力需求。此種人力不是單純的「免費勞力」,而是具有公民參與及社會互助價值的公共資本。
(二)由個人善意提升為公民參與
志願服務法使志願服務不再只是個人偶發性的慈善行為,而是成為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管道。
人民透過志願服務,可以:
- 參與社區及公共事務;
- 協助弱勢者及特殊需求人口;
- 增進社會互助與社區凝聚力;
- 培養責任感、公共精神及民主參與能力;
- 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的社會治理模式。
因此,志願服務法的功能不只是「管理志工」,更是承認人民具有共同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的主體地位。
(三)促進政府與民間資源整合
現代社會問題具有複雜性,僅靠政府機關的人力與預算,通常難以完全處理。志願服務法透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團隊及各級主管機關的合作,促進公部門、非營利組織、社區及一般民眾共同投入。
其立法意義在於:
- 擴大社會服務的人力基礎;
- 提高公共服務的可近性;
- 發揮在地居民對社區需求的了解;
- 形成政府、民間組織與志工的夥伴關係。
惟整合社會人力不代表政府可以將法定責任全面轉嫁給志工。志願人力應是政府公共服務的補充與協力,而不是取代正式專業人員或取代政府應負的基本責任。
二、強化政府推動志願服務的責任與角色
(一)政府由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推動
志願服務法確立政府對志願服務的積極責任。各級主管機關不只是接受人民自發服務,也應負責規劃、整合、推廣、輔導、考核及獎勵志願服務。
政府的角色至少包括:
- 政策規劃者:訂定志願服務發展方向及相關政策。
- 資源整合者:整合中央、地方、社福機構、民間團體及社區資源。
- 制度建立者:建立招募、訓練、服務紀錄、督導、保險及獎勵制度。
- 服務品質監督者:督促運用單位妥善管理志工,維護服務對象權益。
- 志工權益保障者:提供合理的服務條件與必要保障。
- 公共參與促進者:創造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二)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
志願服務法建立中央與地方的分工架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政策、制度及資源整合;直轄市、縣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則依地方需求推動志願服務。
此種中央與地方分工具有兩項意義:
- 使志願服務具有全國一致的基本制度;
- 使地方政府能依地方人口、社區特性及服務需求發展在地化方案。
換言之,志願服務並非只屬於個別機關或民間團體的內部事項,而是政府整體公共政策的一環。
(三)規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責任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是實際招募、安排及督導志工的組織。其責任包括依服務計畫運用志工、提供必要訓練、安排適當工作、建立服務紀錄、進行督導與考核,並注意志工及服務對象的安全與權益。